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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变化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变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通防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2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3条“一通三防”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努力实现“人、物、系统、环境”的本质安全。

第4条集团公司、矿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第5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对危及安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6条矿井通风部门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

第7条必须坚持专业防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齐抓共管,落实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

集团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督。

第8条各矿、工程公司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9条集团公司、矿级有关领导责任:

1、集团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

(1)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

(3)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

(4)矿(井)主要行政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

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2、集团公司(矿)技术负责人

(1)在集团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

集团公司生产副总、机运副总在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

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一通三防”安全费用,建立专项账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区域性通风失调。

(4)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矿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

(5)协助集团公司(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

(6)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7)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

(8)决策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

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矿生产副矿长

负责督促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科、室)和生产矿井(区队)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矿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

(1)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头面的供水、防尘设备,保证采煤机、掘进机的内外喷雾设施正常、合格,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5、集团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会计师)、矿经营副矿长

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财、物。

6、集团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

(1)在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2)严格按“一通三防”的工作规定、质量标准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措施、各类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

(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4)具体检查、指导集团公司(矿)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7、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副部(处)长、技术负责人

(1)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

(2)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

8、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1)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执行通防一票否决制度。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9、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防副部长

(1)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部长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参与并定期组织矿井通风质量动态、静态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各项工作。

(5)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6)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各矿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定。

(7)每日签阅通风调度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

深入现场,迅速组织处理重大隐患。

10、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地测副部长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2)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地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11、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副部长

(1)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反风装置完好可靠。

(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

(3)保证供电系统正常、可靠,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4)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

12、集团公司物资供销公司总经理

(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仪表。

(2)协助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搞好火工品的保管、检查和发放工作,消除爆破引爆火源。

13、集团公司规划部部长

(1)根据各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合理安排采掘生产计划。

(2)根据各矿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督促完成年度通防安技措计划。

14、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主任

在矿井设计、改扩建及采区设计等方案的编审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从源头上杜绝通防隐患。

15、各矿井矿级领导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此规定执行,副总工程师及科区级干部的通防责任制参照本规定制定后执行。

第三章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10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能力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

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11条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符合规定。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剃头”开采。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12条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

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防灭火需要。

进风隅角必须悬挂挡风障,出现煤层自然发火隐患时,必须砌筑挡风墙,在不造成回风隅角老塘内瓦斯积聚的情况下,回风隅角必须砌筑挡风墙。

初次放顶时,回采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

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从设计上杜绝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掘进工作面之间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回采方法,严禁非正规回采。

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切眼和安装。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隅角严禁带炭回采。

第13条每月编制矿井供风计划,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确保矿井风量充足。

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确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用风地点风量充足。

各用风地点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必须符合《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风量计算细则》规定,在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用风地点风量时,要按用风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进行换算。

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预防自然发火的要求。

当矿井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要进行通风系统优化、改造,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14条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15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对串联通风管理。

每个矿井一次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

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

串联通风措施要包括:

1、串联通风地点名称、巷道围岩性质、形状、断面积、支护方式、瓦斯情况、串联通风原因、串联通风时间等。

2、通风系统、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监控措施。

3、通防示意图:

包括通风路线、避灾路线、通防设施、监控布置图。

第16条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

加强巷道维修,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回采工作面两道实际断面不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

各矿技术负责人每季、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失修巷道及时列入矿井修护计划,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通风降阻工程,确保风流畅通,巷道风速、通风阻力符合规定。

第17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18条矿井通风构筑物严格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09、118、211条规定设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采后封闭应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或防灭火材料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0.5m,墙厚不得低于0.38m。

构筑物检查与维护要符合规定,确保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

控制风流的通风构筑物及防火密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压显现地点,要缩短通风构筑物检查维护周期,确保设施动态完好。

所有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安装风门限位闭锁装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并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第19条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有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设计。

第20条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1条 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当矿井通风阻力达到2940Pa、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接近风机特性曲线“驼峰”或主要通风机最大风压的0.9倍时,必须进行通风降阻或通风系统优化、改造。

第22条严禁“三超”生产。

集团公司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各矿井生产计划,各矿井要严格按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瓦斯治理等工序相协调,杜绝短时间赶产、超产现象。

第四章瓦斯管理

第23条每一矿井要按徐矿司[xx]18号文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不得兼职。

其它所有矿井正常采掘工作面每班都有定头定面的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测瓦斯,不允许两个或以上的工作面只由一个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测瓦斯。

第24条各矿井每月必须根据矿井采掘变化及时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和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开采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的、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容易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地点(包括巷道、硐室和其它瓦斯异常地点),必须设专人经常检查,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井下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牌板要有瓦斯检查员行走路线、检查区域通风系统示意图;悬挂地点: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面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机电硐室内,牌板内容包括:

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氧气浓度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

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行政主要负责人、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和技术措施,并落实处理的单位、责任人、时间要求及验收单位等事项。

第25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

第26条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传感器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

第27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第28条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瓦斯检查员发现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

防突区域及高瓦斯头、面必须严格执行放炮断电、撤人制度,规范断电、撤人、复电程序。

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一切电气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6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13条规定执行。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以及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放顶煤工作面大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

第29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

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

必须拆除进、回风隅角顶、帮锚杆螺母,并剪网,确保老塘充分冒落。

切顶线后方顶板冒落不充分的,低瓦斯矿井必须采取悬挂导风障、安装使用水射流风机或隅角充填等有效措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回风隅角充填、回风隅角抽采、回风隅角埋管抽采和顶板走向长钻孔抽采综合瓦斯治理措施,防止回风隅角老塘内瓦斯积聚或老塘顶板冒顶造成瓦斯超限。

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回风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采煤工作面初放、结束拆除必须制定措施,防止采空区顶板冒落造成瓦斯超限。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正确悬挂导风障。

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30条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分析处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

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追查处理。

第31条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

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第32条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措施内容包括:

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第33条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34条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经排放瓦斯负责人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五章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35条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掘进工作面配风量计算(应分别按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取最大值,并进行风速验算)。

2、局部通风机选型,确定风筒直径和全风压供风量。

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风筒吊挂位置。

4、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通防系统、通防设施类型和位置,并包括与设计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附图:

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图、局部通风系统图、瓦斯监测布置图、防尘防灭火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管线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

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24h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现场条件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内再开掘其它巷道(长度不超过3m的硐室除外)。

第36条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风筒的延接、破口修补要及时,瓦斯检查员每班巡回检查,保持完好。

每5天测定1次掘进工作面风量、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和全负压供风量。

第37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7、128、129条规定,并实行主、备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

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工作面需要风量、风筒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看风机负责人姓名、主备风机切换时间、切换人姓名。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38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人工切换风机试验,备用风机运行时间不低于30min,跟班干部负责检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试验结束后及时填写记录,不能正常切换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局部通风机、自动分风装置和风筒的配套应根据巷道断面、设计供风长度和瓦斯涌出量、局部通风机功率等相关因素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可参考表1),保证局部通风稳定可靠和足够的有效风量。

表1:

    系列局部通风机及其配套设施配备表

局部通风机

自动分风装置

风筒直径

2×30Kw

铁质

1000mm

2×22Kw

铁质

1000mm

2×15Kw

铁质或软质

800mm

2×11Kw

铁质或软质

800mm

2×5.5Kw

铁质或软质

600mm

2×4Kw

铁质或软质

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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