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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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Word格式.doc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存在的缺憾

1、我国个人所得税比例较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与利息比例

太大

2、对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2、税率上实行合理的税率

3、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二)在征管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1、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源监控,即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和

对税基的监控

2、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充分的税务宣传,提供周到的咨询

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

3、以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来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

在欧美发达国家,该税收取得的收入的近一半。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筹集财政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行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

1、个人所得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国家在对个人课税时,不再像自然经济时代以人头或实物作为衡量个人纳税能力的标准,对个人的课税才转变为以价值形式来表现,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

作为现代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而且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还要求用直接税逐步替代间接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逐步降低间接税在中国税收的比重,而在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又必然要求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2、对消费者课税与对生产者课税的异同。

税收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源,在不减少政府税收的前提下,减少对生产者的征税,就必然要增加对消费者征税。

对消费者征税优势在于:

①对消费者征税有助于提高整个经济系统的效率。

在征收相同税额的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比征收产品税更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

②对消费者征税,更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实际资本形成。

③对消费者课税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3、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发展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调节个人收入,实现公平分配。

通过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和不同种类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使个人可支配的税后所得产生总量的和结构性的变动实现分配的结果公平。

②经济发展的“内在稳定器”。

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是指实行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够根据经济波动情况自动发生经济稳定作用。

4、个人所得税与劳动供给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的一种扣除,而收入又是决定劳动努力的重要因素。

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给纳税人的劳动投入带来两种影响:

一是收入效应;

二是替代效应。

②个人所得税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包括纳税人本人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劳动者之间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和纳税人与非纳税人之间对劳动结构的影响。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影响

加入WTO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都要求建立合理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扩大税基、加强征管,建立起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制。

1、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在不降低居民生活水平,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把一部分税收负担从企业转移到居民身上,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和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对公众而言,只要享受公共物品,就应该纳税;

对政府而言,拿公众的钱为公众办事,就要接受监督。

个人所得税作为普遍征收的“公众税”,不仅能够帮助培养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和监督,而且还能促使政府转换角色,树立公共意识。

从而,有助于重塑政府与公众的新型关系。

3、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的自动稳定器,它对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都有长期的熨烫作用。

随着国民收入的分配的调整,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而税收收入中来自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却较少。

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在世界的上的经济地位极不对称。

居民缴纳的税收占居民的收入总水平长期较低,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相对滞后。

加入WTO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这种“不对称”和“相对滞后”的状况,以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功能。

4、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实际资本形成

近几年来,我国家庭储蓄增长一直很快,我国现行的税制中的间接税一方面限制了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储蓄。

而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太低等原因,因而在广大居民家庭储蓄-消费决策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因此,强化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降低储蓄率,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加速实际资本的形成。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弊端和主要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1、实行的简单的单一分类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选择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税法中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见成征收;

特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从我国的税法中可以看出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是:

征税范围有限,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对某些所得项目不采用累进税率,很难体现纵向公平的纳税原则;

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制度上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情况。

在分类所得模式下,各类所得都必须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并对每一种所得按各自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

由于各类所得来源不同,因此要确定一个纳税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个人所得是十分困难的。

比例税率也有再分配作用,但它在相对差距的缩小方面则无能为力。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解决对有限储蓄而节俭生活的老人所得来自资本的所得和富有的资本家所取得的来自资本的所得采取同一税率的不公平性。

2、税率设定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伤害了经济效率,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

税率设定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的边际税率达到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不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同为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和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的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额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免税额太低,扣除范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800元。

从1994年至今,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原来有政府包揽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费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转为个人负担;

食品、水、电、燃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比1994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应该向上提高,以1500元较合宜,否则,是对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

扣除范围,国际上通常包括生活成本、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

我国只设计统一扣除额,法定扣除额设计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同时,对居民与非居民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对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适用4000元的月扣除标准,而对本国居民的实际负担范围变化却没能及时调整扣除标准,致使两者相差5倍,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存在的缺憾

1、我国个人所得税比例较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与利息比例太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不足1%,低于中低收入国家水平。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低收入国家为6%,中高收入国家为5.3%,高收入为11.5%。

1995年以后,中国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行列,但2000年个人所得税为511亿元,只占GDP的0.59%;

2001年分别为716亿元和0.75%。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与我国的经济地位十分不符。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和利息所得税占很大比例。

在2000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42%,其次是利息税占28%,两者合计占70%。

其中北京、上海个人所得税90%以上来自工薪所得。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

由于工薪和利息比例太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异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的功能。

2、对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

目前,社会上公认高收入个人重要是:

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垄断行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行业职员,少数企业经营承包者,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一些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美容师、运动员等,收入畸高来路不当的人,如从事特种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通常通过做假账隐瞒个人收入,或者在企业账上有收入却常年不分配,个人通过借款,转移企业收入,从而达到既取得收入又不纳税的目的。

目前足球运动员的收入较高,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普遍实行定额征税,由足球俱乐部代为缴纳或者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个人实际纳税较少。

其他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大量来自于现金、工资外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其隐蔽性强,支付人不扣缴,纳税人不申报。

税务人员无从掌握其收入取得情况,所以目前对这部分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当今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所得税。

根据我国国情,我建议在对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将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

其优点在于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还不缩小其税基,并最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课税的原则。

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下,将各部分所得进行总计是为了对净应税所得应用累进税率。

对所得的汇总和应用累进税率贯彻了按支付能力纳税的原则,从纵向和横向对税收负担进行分配,在理论上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混合所得税制吸收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指对同种所得按分类所得税制按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再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征税。

它吸收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实行综合课征;

又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原则,对所列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

按照上述混合所得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

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所得征税;

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

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2、税率上实行合理的税率

我国应该顺应世界税制的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所得适用的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性。

参考美国和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该向下做相应调整。

3、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

为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

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

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发生的利息支出。

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结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二)在征管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1、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源监控,即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和对税基的监控

我国公民有身份证号码,同时作为纳税人,不仅有国税的税务登记号,还有地税的税务登记号,技术监督局的法人代码卡号,工商登记号等等诸如此类,零零总总。

没有实现纳税人编码的唯一性,也就不可能完全地监控纳税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各种活动,特别是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活动。

我国应借签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措施,如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编码卡,而且该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所有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这一编码,这样才能使个人收入清晰化。

同时对现金的使用和存取进行一些限制,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行实名制;

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从对纳税人进行有效地监控,才能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最关键的还是进行税基监控,即源泉扣税一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

我国新征管法已对代扣代缴规定得及为详尽,但最终是否落到实处还需加大征管力度。

我认为,应从两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一方面,代扣代缴资料的报送方面。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表,如未按期、如实报送资料和代扣税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工作中,基层工作人员往往只重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资料报表的报送情况,对扣缴义务人的按期报送情况往往放松了管理和监督,通常是到年终汇算各税统查时,才关注一下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税务机关管理的松懈,让代扣代缴人从思想上造成了对代扣代缴工作的忽略,同时也给有些人造成了可乘之机,查到就补税,未接受稽查也许就能蒙混过关。

第二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征税项目,应全面落实源泉扣税制度。

目前,除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制度管理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诸如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大多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基本上流失掉了。

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念较为深入人心,其他各项所得很多人毫无纳税的意识,这就需要我们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不仅使每个公民在发生以上所得时有纳税意识,也应让负责办理特许权转让,财产转让等的中介机构有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意识和责任感。

2、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充分的税务宣传,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

“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等宣传用语人们耳熟能详,但该纳些什么税,怎样纳税、不纳或少纳税会导致什么后果,以及自己交纳的税款用在什么地方,怎么用?

用了多少?

很多纳税人却并不清楚。

我们应特别注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介进行不厌其烦的税法宣传,并统一制作面向从学生到成人和各类纳税人的税法宣传VCD,在公共场合反复地播放;

并经常举办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培训班;

搞好各种形式的税务咨询,比如电话自动应答咨询、人工电话应答咨询、网页查询服务、税务咨询室服务等等。

而且所有的咨询服务,都应是免费的。

广泛而周到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使公民了解、掌握税法知识,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也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减少了对税法的抵触心理,同时也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与氛围。

3、以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来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有了良好的纳税环境和较高的纳税意识,同时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也必不可少。

片面强调正面教育,片面强调纳税人自觉纳税,缺乏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是不可能堵塞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漏洞的。

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应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方面,对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严管重罚。

从以往的执法情况看,对查获的偷逃税往往只是补缴税款就万事大吉,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法人、直接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的十分罕见。

征管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罚款最多也只有五倍。

我认为如此轻的处罚力度,虽然不能有效阻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查获率本来就低,再加上查获时基本上未作处罚,即使处罚也不过才最多五倍,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代价如此之低,其怎么可能会自觉纳税?

因此,就应该严管重罚,罚得重,罚得痛,才能起到必要的威慑作用,防止个人所得流失。

另外一方面,严管重罚也要针对内部的税务征管人员。

应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对稽查工作采取定期的抽查、复查。

用较完善的监督机制来约束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杜绝稽查过程中的行贿受贿行为,防止收人情税,一旦经复查发现相关问题,坚决严惩不贷。

参考文献:

1、《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杨惠芳《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2期

3、《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刘志英《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

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马克和《税务研究》2003年第3期

5、《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居民贫富收入差距》胡鞍钢《财政研究》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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