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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257》讨论意见

对《标准》宣贯培训研讨提出问题的处理建议

(讨论稿)

一、新老《标准》的过渡问题

【各地意见】

各项工程一律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有一定困难。

由于新《标准》的重大修订多,贯彻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多。

同时,各地买到《标准》的时间较晚,《标准》的培训也是从4月下旬才陆续开始,因此,希望部有关部门能考虑各地的情况,对新老《标准》过渡的若干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处理建议】

建议部水运局正式发文,对新老《标准》实施的过渡主要具体问题进行明确。

《标准》组的具体建议如下:

1、2009年1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包括在这以前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

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2、2009年1月1日前已经完工(或基本完工)但需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质量鉴定和验收的单位工程

(1)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评定等级及资料仍按原标准的规定执行,无需重新进行整理或改动。

(2)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仍按原标准的规定进行。

(3)质量鉴定的结论,对于按原标准可鉴定为“优良”和“合格”的工程,其质量鉴定结论一律写为“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75)检验合格规定”;

3、2009年1月1日前,尚未完工的单位工程

(1)已经完成和施工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并已按原《标准》通过质量检验评定或验收的,其质量等级、质量控制资料、质量检验资料可保留原有内容和格式,在进行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时可不做变更,其质量检验及验收结论均应自动转为质量检验合格。

(2)尚未施工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3)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应按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涉及安全和主要成使用功能项目检测”,应选择过2009年施工的内容进行。

4、工程合同中有关质量等级约定条款的处理

可按如下原则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1)标准颁发后,工程合同中对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应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执行。

对于以前已经签订合同的,亦应按照新《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已签合同有质量等级约定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时,对于按原标准规定鉴定可以达到“优良”等级的,在质量鉴定结论中可采用“按原标准规定评定为优良等级,并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75)检验合格的规定”进行处理。

5、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计划的执行。

(1)过渡期前开工并已确定划分计划的单位工程,其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可不做修改。

(2)过渡期后开工或虽已开工但未确定划分计划的单位工程,其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废止后,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的试验方法问题

【各地意见】

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40号文)中废止了《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T257-96)。

对于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的抽样及检验项目在《标准》中有规定,但是试验方法却没有了依据。

【处理建议】

1、建议在新编的《塑料排水板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中增加一个附录进行处理。

这一建议已与《塑料排水板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修订组进行了沟通。

2、在该规程未颁发以前,其试验方法仍《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JTJ/T257-96)得附录执行。

(在“《标准》宣贯培训讲义”中对塑料排水板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方法也有具体说明,也完全适用)。

三、验证性检验的费用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各地意见】

《标准》增加验证性检测的规定很有必要,但实施过程还有许多具体问题,如国家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后的检测费用、检测的时间、检测的作用和不相符时的处理等,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处理建议】

1、验证性检验的费用

建议部水运局和部质量监督总站对“验证性检验”的费用问题进行研究,给予明确或提出指导意见。

《标准》第1.2.0.14条“验证性检验是由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的复合性抽样检验”,对验证性检验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目的(验证施工项目的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实施单位(检测单位)和利害涉及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了明确,其目的是为检验费用的处理进行了铺垫。

在正常情况下,应按照“谁提出,谁应承担费用;谁受益,谁承担费用;谁有责任,谁承担费用”的惯例进行处理。

很明显,业主单位是受益单位,应承担验证性检测的费用;施工单位是责任单位,当通过验证性检测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且因施工单位未尽到质量责任时,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验证性检测费用。

2、验证性检验的时间

《标准》第1.0.5.3.3款规定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条件之一为: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已经包含了对进行验证性检验时间的要求。

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的有关验证性检验(特别是对混凝土构件实体质量的检测)应安排在施工过程进行。

一般情况下,预制构件的各种检测应在预制构件出场前进行;现浇构件的各项检测应在被下一工序覆盖前进行。

这样做,不仅方便检测、降低检测费用,而且有利于工程控制、发现问题可及时处理,避免发生更大或难于处理的问题。

3、验证性检验的试验方法

(1)现行行业标准中已包含有关验证性检测的检测规程,但不够统一完整,为进一步做好验证性检验工作,建议在正在修订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规范》或《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加以补充。

(2)目前,各地可按《标准》所指明的相应标准执行。

①混凝土实体强度:

可按《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272)执行;

②钢筋保护层厚度:

按《标准》附录D第D.3节的规定。

对于仪器的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进行;

③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

按《标准》附录D第D.4节的规定。

对于试件的取芯、加工制作、试验仪器和实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的有关规定进行;

④道路与堆场混凝土面层厚度:

采用钻心测量的方法比较简单,可按《标准》附录D第D.5节的规定进行。

4、验证性检验不合格的处理

当质量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验证性检测确认不合格时,应按照《标准》第1.5.0.7条的规定,根据结构和构件的部位及特点,按“非正常验收”中的返工更换、设计复核或加固处理验收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按设计复核或加固处理验收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并将处理方案及结果纳入竣工资料。

四、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时的责任追究和惩罚问题

【各地意见】

《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不合格”工程,应有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经济惩罚办法进行配套。

【处理建议】

1、建议部主管部门研究,如有相应的质量追究制度和经济惩罚办法,将会对行业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其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在招投标管理和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中已有相应的约束条款)。

2、还可增加类如“一次验收合格率”的考核办法和“单位工程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施工单位应承担第二次质量检验与验收的费用”等办法。

五、《标准》取消优良等级后的优质工程评选问题

【各地意见】

《标准》取消优良等级后评优工作如何实施,建议尽快对水运工程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修订。

【处理建议】

继续开展水运工程评优工作很有必要。

建议部有关部门结合《标准》的修订和2007年全国水运工程技术创新会会议精神对原评优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六、《标准》的电子版和配套应用软件问题

【各地意见】

许多单位反映《标准》太厚,不便携带和查用,能否印刷单行本?

建议发行电子版,并尽快开发配套应用软件。

【处理建议】

1、《标准》的电子版,建议由交通出版社尽快发行;

2、《标准》实施的配套软件很有必要,建议安排有关单位立项开发。

3、由于该套软件涉及到《标准》的正确实施,开发前应对其研究开发大纲进行审查;成果出来后,应对其组织鉴定。

七、《标准》的深入宣贯培训问题

【各地意见】

由部水运局组织6~7期全国范围的《标准》宣贯培训很有必要,但是培训的范围还应扩大,部分省市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企业向标准宣贯组提出,在不影响部集中宣贯培训的基础上,应对各地的进一步宣贯培训进行支持,提供教材和讲座课件。

【处理建议】

对各地的宣贯培训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意见如下:

(1)对“宣贯培训讲义”已在一、二期研讨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已正式印刷,各地需要时,可以提供。

(2)宣讲用的“课件”已作必要完善,四期培训后定稿,可以供做各地培训的基本“课件”。

(3)对一、二、三期研讨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标准组已作梳理,并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待请示部水运局和质监总站同意后,以适当的方式发到有关单位。

八、水运工程竣工资料的统一问题

【各地意见】

《标准》增加的“水运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资料统一用表”将对水运工程竣工资料的统一问题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用表的覆盖面还不够。

为进一步提高全行业建设的管理水平,建议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运工程竣工资料的统一用表”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处理建议】

意见很好,但工作量很大,建议部统筹研究确定是否安排立项。

80年代,原交通部基建局曾组织四个航务工程局编制过一本,但已过时了。

如决定重新编制,可在其基础上结合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九、《标准》的管理问题

【各地意见】

《标准》涉及面较广,在实施中将会发现更多的需要研究讨论和解答的问题,建议在网上建立一个平台。

同时《标准》也有需要进行勘误之处。

【处理建议】

1、《标准》组已发现标准中有20余处需要勘误,我们将与交通出版社联系,及时进行勘误。

2、依靠标准组在网上建立一个平台是做不到的,将向部主管部门反映。

3、为配合各地的宣贯培训和《标准》的实施,便于《标准》管理组及时了解和解答各地的意见,准备建立一个“公用邮箱”(*****************),以便于有关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彼此互动。

十、新《标准》发布后,与《标准》贯彻实施有关的规定和文件的相应修改和调整问题

【各地意见】

《标准》与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在某些有些规定方面或和说法上有不一致之处,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同时,《标准》取消了“优良”等级后,如何执行原交通部工管司于1993年颁发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等级评定规定,没有明确的说法。

【处理建议】

向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反映,提请研究处理。

 

十一、对《标准》以些具体问题的统一解答

1、在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计划表中是否需要同时将检验批划分出来?

答:

在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计划表中不需要同时将检验批划分出来。

其原因是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有很大的灵活性,它既要方便施工质量控制,又要紧密配合施工。

由于不同工程、不同季节和不同的自然条件下的施工进度是可变的,因此在工程开工前很难对检验批的范围或批量大小进行计划和规定。

2、能否对主要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给出一个指导性意见,以供各地参考?

答: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标准》第1.4.0.4条的规定。

在划分时应坚持“施工内容相同、有利质量控制、方便质量检验、紧密配合施工、不重覆和无遗漏”的原则。

现仅对码头、防波堤和地基加固等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1)码头工程

①水下基槽开挖、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和基床整平等工程:

连续的基槽和基床,可根据施工能力,按施工段(长度50~100m)划分;独立墩的基槽和基床,一般以单座基坑或基床为一个检验批。

②沉箱、一次出水空心方块等大型构件安装工程:

一般按施工段划分,或者根据工程特点,分为3~5个检验批。

③方块、扶壁等构件安装工程:

一般按结构段划分。

④现浇胸墙工程:

一般按结构段划分。

⑤墙后棱体石、倒滤层等工程:

一般按施工段(长度30~50m)划分。

⑥预制沉桩、灌注桩等工程:

一般按结构段(以纵横向变形缝为界)划分。

⑦现浇小型构件(如桩帽、基座和接缝等)工程:

一般按结构段划分,当个数的数量较大时,也可将一个结构段构件再按施工段划分为2~3个检验批。

⑧梁、板、靠船构件等安装工程:

一般按设计的结构段(以纵横向变形缝为界)划分。

⑨板桩墙和地连墙及锚碇系统等工程:

一般按结构段划分。

⑩码头面层:

一般按结构段划分。

(2)斜坡式防波堤与护岸工程

①堤心石、垫层石、护面和倒滤层等工程:

可根据施工能力、施工季节和波浪影响大小,按施工段(长度30~50m)划分。

②现浇挡浪墙:

一般按结构段划分。

(3)地基加固工程

①排水固结地基中的砂井、排水板、砂垫层、预压等分项工程:

一般按设计单元划分。

②强夯地基:

可按设计单元或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施工段划分。

③复合地基:

可按设计单元或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施工段划分。

3、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后,在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时是采用“件段综合法”还是“测点综合法”?

有关检验资料应如何整理?

答:

(1)对于汇总方法:

应采用“件段综合法”。

对于当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为检验合格时,该分项工程的质量为质量检验合格。

(2)对于检验资料的整理:

可按下列顺序整理:

①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

②各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表;

③附件:

施工及验收综合记录或专用检验记录等。

4、《标准》中涉及允许偏差或允许值的表格有两种形式(带或者不带检查数量和单元测点),两者有何区别?

答:

两者有区别。

(1)不带的,多为对某种材料、产品、半成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为“允许值”概念,要求均应得到满足。

(2)带的,为对施工偏差值的规定(多为主要外形尺寸),为“允许偏差”概念,要求达到《标准》的相应规定。

5、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中“监理单位抽查实测值”是否需按10%的数量进行平行检测或代表监理规范规定的平行检测数量?

该栏应如何填写?

答:

《标准》不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允许偏差按10%的数量进行平行检测。

因此,不需按10%的数量进行平行检测,也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平行检测数量?

请注意,“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允许偏差项目中的“监理单位抽查实测值”栏没有分出小格让监理工程师填数,其原因主要是:

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的质量检查员,不应让“一般检验项目”中的允许偏差控制过多地占用他们在现场的时间,而应该让他们的主要精力转向对施工方案、施工程序、质量控制的监督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于“监理单位抽查实测值”栏的填写,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掌握:

(1)施工单位应按《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检查和填写;

(2)监理工程师组织检验时,可按“查阅记录—-宏观查看---重点复核---控制最大偏差---最终确认”的程序进行。

(3)对于“抽查栏”中的“实测值”,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抽查情况填写。

一般情况下,应记录处抽查的最大偏差值。

(因此,监理工程师对允许偏差的检,不需按10%的要求进行平行检测)。

(4)检验结论:

由监理工程师填写。

当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通过宏观检查和重点复核符合《标准》相应规定时,应结论为“检验合格”。

(5)检验批的原始质量检验记录,除监理工程师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方可填写的以外,均应由施工单位提前填写或打印。

6、桩、梁、板等小型构件应按件进行检验,其检验记录可否采用综合记录表?

答:

可以。

由于数量较多,如采用“分项工程检验批检验记录”不仅多用纸张,而且不便管理和监督检查。

因此,《标准》附录B表B.0.0.1-2“分项工程检验批检验记录”特意加注说明允许采用专用的综合记录。

如,某单位所采用的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记录就很好,各地可以借鉴。

7、《标准》对某些小型预制构件的检验数量分别为1%、5%或10%等,这些数量是对构件的总数量吗?

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执行?

答:

不是针对预制构件总数量的,而是针对检验批内构件的数量的。

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加强过程控制,必须重视过程中的检验。

《标准》对抽查数量的规定是针对施工过程的“检验批”的。

小型构件的检验批,可根据构件特点、施工计划和施工数量按每天、每周或一定数量进度划分。

小型构件的质量检验应按检验批和规定的抽查数量逐批进行。

如预制扭工字块体,每天预制的数量较多。

应按天和1%且不少于的数量进行检验,并采用专用的综合检验记录。

这样既能控制住每天的施工质量,又便于检验资料的汇总。

因此,各地在实施应注意避免“过程中不按批检验,到最后再补充检抽数”的现象发生。

8、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试验需要较长的时间,在结果未出来之前能否对检验批进行验收?

答:

能对检验批的质量进行检验。

即在混凝土的强度等未出来前,可以按照《标准》有关构件质量检验的规定,对构件的质量进行检验。

其原因是:

(1)混凝土强度等合格控制的验收批和质量检验的检验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中混凝土强度等合格控制的验收批是按照“预制构件,应按月划分验收批,现浇构件按分项工程划分验收批”。

(2)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是按照“初步控制、过程控制和合格控制”的系统控制理论和保证率的基础上的,通过初步控制和过程控制能够保证强度的合格控制。

(3)混凝土强度等是有波动呈正态分布的,某天的强度高不一定反映这天的强度合格,某天的强度偏低也不一定放映这天的强度不合格。

因此,在对某一检验批构件进行质量检验时可不必等到28d的强度报告。

9、勾连块等人工块体的重量偏差为5%,但对抽样频率没有规定,是否意味每块的重量都要达到?

答:

正确。

勾连块等人工块体的重量应在模板设计和制作阶段进行保证,模板定型后由于浇筑和抹面等原因所造成的重量偏差不会超过5%。

因此,《标准》不要求对其重量进行抽查。

为保证块体的重量,在模板设计时,既要保证设计的尺寸要求,又要考虑混凝土密度(主要是碎石密度)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在模板成批加工前,对典型块教学称重检验,符合要求再成批加工。

10、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中均没有“素混凝土垫层”,是否作为一个分项工程进行检验?

检验依据什么标准?

答:

除第8篇(道路与堆场和翻车机房地下结构质量检验)外,《标准》的其他篇章均没有将素混凝土垫层列入“划分”,其原因是在这些工程的混凝土结构中,垫层不属于混凝土结构的一部分。

垫层的作用主要起找平和隔离作用,以便在其上绑扎钢筋、支模和浇筑混凝土。

由于其强度一般较低、厚度要求也不太严格,为减小检验工作量。

当然,垫层的标高、顶面平整度和侧面的平直度(当利用垫层作为“帮包底”支模的底模时)对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有一定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仍需进行控制和检查。

11、重力式码头现浇胸墙的前沿线,在施工阶段和交工阶段应按那条线进行检查和验收?

答:

在施工期间(包括施工放线和对胸墙检验批进行质量检验时),应按“施工准线”进行控制和检验;在交工阶段应按“设计前沿线”进行检验和验收。

12、防波堤堤顶胸墙或挡浪墙的顶面标高,在施工过程和交工时应按那一标高进行检验?

表5.2.0.1-1~5.2.0.1-1中的“顶标高与设计控制标高偏差”如何操作?

答:

在施工过程应以施工控制标高(考虑了设计预留地基沉降量和堤身抛石的压缩量)进行控制和检验;在交工时应按“设计控制标高”(堤顶设计标高+在交工时限内尚未完成的沉降量)进行检验和验收。

在实际工作中,应依据设计验算(或估算)、施工历时和沉降观测资料“动态”确定。

13、水下基槽土质、回淤沉积物的性能和嵌岩灌注桩岩面标高的判断比较困难、且比较频繁,每次均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可能做不到。

答:

基槽或基坑基底土质的核对涉及工程结构的安全,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标准》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应到场参加验收(尤其是大中型工程,每段均应到场)。

当然,嵌岩桩岩面标高的判断频率较高,每一根桩都通知设计单位参加,确实有一定困难。

在当前是否可以按照《标准》宣贯研讨会部分同志的的建议,首先做到“首段检验”必须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到场的做法进行过渡。

基槽土质的现场判断应按照地质勘探标准规定的“土质现场鉴定的方法”进行,并留取“标准土样”,作为在正常情况下的后续检验判定土质的对照标准。

当发现土质有较大变化时,应重新通知他们到场确认并重新确定。

目前部正在组织编制《水运工程设计通则》,将建议在通则中体现《标准》在这些方面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

14、验收疏浚工程质量的水深图应采用那一时段的水深图?

已经交工的项目在进行竣工验收前是否还需重新测量?

如发现回淤且超过标准规定时由谁负责进行处理?

答:

疏浚工程的特点是其质量检验具有时效性。

验收疏浚工程质量的水深图应采用疏浚完工7d内的水深图(包括施工单位和有资质检测单位的)。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是否重新进行测量,需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港池和航道内的回淤很复杂。

疏浚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合格交工后,在竣工验收前所形成的回淤不是施工单位能避免的。

因此,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处理的责任。

15、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为什么没有引入第三方检验或验证性检验的概念?

答:

这是根据疏浚工程的特点和我国目前的国情所决定的。

一方面是因为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具有时效性,泥面的标高是动态变化的,尤其是在回淤严重的区域。

另一方面是因为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单位不像水工工程那样多,硬性规定后在一些地区也难于做到。

因此在《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检验或验证性检验。

而是在《标准》中对疏浚工程的测量要求及检验与验收的程序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6、进行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时,是否需要将施工测量单独划分为单位工程?

在执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时如何执行《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

答:

(1)在进行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时,不需要将施工测量单独划分为单位工程,单独作为一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

其原因为:

两个标准针对的对象不同。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针对工程实物产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是针对测量产品(测图)。

同时,《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编制的背景含有应对国家有关测绘单位资质审查的成份。

(这也是没有将该标准整合入本标准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执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时,应执行《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有关测量基点的验收、施工测量控制网(施工基线)的设立及验收和施工测量放线规定,如测量仪器、测量精度与偏差等。

这是因为测量是施工的“眼睛”,是质量检验的手段,有许多数据是依据测量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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