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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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业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是技术保障部门,市农信办和县级行社是征信业务管理的主要协调和应用部门。

第四条省联社信贷业务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信社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与我省农信社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三)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四)对全省农信社征信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根据征信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征信系统配套功能;

(六)完成省联社及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五条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全省征信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二)负责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三)保障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四)负责征信系统相关数据备份;

(五)其他征信业务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

第六条市农信办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督促县级行社制定征信业务操作细则;

(二)负责辖内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完成省联社及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七条县级行社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辖内征信业务操作细则;

(二)负责辖内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征信业务培训;

(三)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

(四)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八条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农信社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第九条用户采用省联社、市农信办、县级行社三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分别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基层行社的普通用户由所在县级行社设置。

第十条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人行征信系统

1.用户管理员:

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做好机构权限维护等。

2.普通用户:

负责征信数据上报、信用报告查询。

(二)农信社征信系统

负责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异议信息受理、核查与处理等。

第十一条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二条完成用户创建后,市农信办将《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省联社。

其中,人行征信系统用户创建与变更需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向上级管理员提交《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管理员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应信息。

第十四条省联社用户管理员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普通用户需经信贷业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

第十五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定期修改密码。

用户和密码被他人使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第四章数据报送

第十六条省联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七条我省农信社征信数据源是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记录。

第十八条按照征信中心要求,省联社采取按月、按日的方式分别报送个人与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九条省联社接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处理后进行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条客户信用报告查询要严格按照征信中心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进行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操作,应具备合理的岗位设置、明晰的岗位职责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一)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客户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对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外,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询客户的《查询授权书》(附件3)或通过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二十四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查询行为,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必须保管留存查询授权书,并分别建立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4),以备检查及缴纳服务查询费用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客户信用报告查询也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查询,查询规程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征信系统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异议是指客户对自身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客户对自身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可向与其发生业务的基层行社或上级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十一条客户异议信息受理、核查及处理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附件5)操作。

第三十二条省联社将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结果,不定期向市农信办发送《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

第三十三条客户提出基本信息异议的,经县级行社审核授权,由各基层行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户提出异议信息需删除的,由县级行社填写《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异议申请表》(附件6),市农信办出具《XX市农信办关于×

×

征信数据删除的调查报告》(附件7),经省联社审核后,由相关机构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异议信息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信贷管理系统更正处理的数据,由省联社不定期向征信中心报送,各机构可在农信社征信系统中查询处理进度。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仅供农信社在贷前审查、授信决策、贷后管理、异议处理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客户信用报告属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提供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已查询的客户信用报告,对于业务审批通过或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客户信用报告与其他业务资料一同保管;

对于业务审批未通过或进行异议处理的客户信用报告,应专门保管。

第四十条对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遵守省联社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有关征信业务档案资料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指引》(豫农信贷〔2006〕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单位,省联社将给予通报。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征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处理不当形成声誉风险的,省联社将依据《关于印发省农村信用社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信办〔2009〕79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以往征信业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机构名称:

(盖章)

用户名

用户姓名

用户类型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备注

附件2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

附件3

查询授权书(个人、企业)

XX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XX信用社(支行):

本人(企业)授权贵单位在受理、办理相关信用交易(包含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等)和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企业)信用报告;

授权贵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本人(企业)基本信息、与贵单位发生的信用交易信息。

授权人(企业):

身份证件号码(贷款卡编码):

年月日

附件4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单位:

序号

被查询人姓名

查询时间

查询原因

查询人

附件7

关于×

征信数据删除的调查报告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XX农信联社XX客户由于XX原因造成信用报告出现异议,需报征信中心删除,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客户基本情况。

个人客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企业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编码等。

(二)贷款基本情况。

贷款发生机构、金额、贷款时间、到期时间、还款时间、还款主体等。

二、事实定性

该客户信用报告异议原因、过程、认定结果等。

三、债务落实

经过核实认定,该客户名下异议信息形成的债务由XX在XX时间偿还,确保农信社资金不受损失,同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如实反映该笔债务真实状况。

四、处理结果

根据《XX》有关规定,XX联社对形成该异议责任人XX进行XX处理(详见XX文件),为还原客户信用报告,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申请删除XX名下XX信用交易记录。

XX市农信办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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