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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单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租人和承包人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关键: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凡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规定办法办理认定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银行账号证明、其他)

2、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30天内审核完毕,在登记证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

(新开业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办理认定手续);

3、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税率

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

农业产品、粮食复制品、农药、煤炭等

征收率:

3%

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种普通发票的处理:

免税农产品:

买价的13%;

运费:

运费金额的7%;

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

收购金额的10%(2009.1.1起取消)

纳税人在运用上述三项特殊规定时,要注意严格执行规定中限定的条件,如果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

(2)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前面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二节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

›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两种纳税人身份的比较——

取决于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1、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

销货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

进货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

销货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

销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

(1-增值率)×

[销货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

进货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即:

销售额×

进货增值税税率]=销售额×

销货增值税税率-进货增值税税率×

(1-增值率)=征收率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销货税率

一般纳税人进货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65%

13%

-7.69%

23.08%

41.18%

实际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同;

实际增值率>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实际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所以,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较有优势,但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就越来越小,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注意:

在一般纳税人销货税率为17%,进货税率为13%时,税收负担肯定比小规模纳税人重,因此上表中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此时为负。

思考

1、如果销货增值税税率等于进货增值税税率下的平衡点增值率?

征收率

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2、如果销货增值税税率等于进货增值税税率,并且销售额中含增值税情况下的平衡点增值率?

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

例:

某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含税)为15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为90万元。

进货和销货增值税税率均为17%。

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2万元。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40%[(150-90)/15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

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为50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分设后的应纳税额为4.5万元(50×

3%×

3),可节约税款5.7万元(10.2万元-4.5万元)。

P65【例3-1】【例3-2】,

2、抵扣率判别法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抵扣率×

[销货增值税税率-抵扣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82.35%

107.69%

76.92%

58.82%

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及转换,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才行。

(2)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必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了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权。

(3)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这会使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作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筹划的空间较大。

(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例】某品牌手机市场零售价为2000元,购进含税价为1720。

市场上销售渠道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是通信运营商销售手机,同时提供移动通信服务;

二是小规模的手机专卖店销售;

三是大中型商场、通讯超市等较大的手机专卖店销售。

通信运营商

根据现行税法,通信运营商销售一部手机,同时提供通信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税率为3%。

应纳营业税T=2000×

3%=60元。

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

往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部手机,应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增值税T=2000÷

(1+3%)×

3%=58.25元。

大中型商场、通讯超市等较大的手机专卖店

往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一部手机应纳增值税,税率为17%。

(1+17%)×

17%-1720÷

17%=40.69元.

在上述案例当中,销售同样一部手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缴纳的税种不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不同,税负差别最高达到60-40.69=19.31元。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最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次之,而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最重。

1、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1)混合销售在一般纳税人条件下的税负平衡点

设取得收入为S,增值率为R,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

应纳增值税=S/(1+T1)×

T1

应纳营业税=S×

T2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

S/(1+T1)×

T1=S×

则平衡点增值率:

R=T2(1+T1)/T1

结论: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R时,交纳营业税较合算。

【例】某建筑装饰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

2008年度,该公司取得装修工程收入1200万元。

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支付价款800万元,支付增值税款136万元。

该公司销售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17%,装饰工程适用营业税税率3%。

试判别该公司缴纳何税种合算?

平衡点增值率R=3%(1+17%)/17%=20.64%

实际增值率=(1200-936)÷

1200×

100%=22%

则实际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D,

所以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合算。

则应该让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节约税收额=(1200÷

1.17×

17%-136)-1200×

3%=38.36-36=2.36(万元)

【案例3-3】

(2)混合销售在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下的税负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营业税=销售额×

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含税税率比较

增值税含税征收率T1/(1+T1)

营业税税率T2

2.91%

5%

20%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始终是选择缴纳增值税税负轻。

2、兼营行为

(1)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兼营

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既生产17%税率的电器,也生产13%税率的化肥、农药。

既生产13%税率的农机产品,又提供17%税率的修理、修配劳务。

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从高从重适用税率

【案例3-4】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兼营不同税种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应主动分开核算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

(一)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1、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尽量收取包装物押金

2、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例】某洗衣机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某种品牌的全自动多功能洗衣机。

为打开销路,现在主要采取折扣方式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2008年5月发生了以下经营活动:

(1)向甲商场销售200台洗衣机,每台价格2800元,以10%的折扣给甲商场回扣5.6万元,回扣没有在开票中注明。

(2)向乙商场销售300台洗衣机,每台价格2800元,以15%的折扣给予乙商场回扣12.6万元,回扣没有在发票中注明。

(3)零售180台,每台价格3700元,其中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收回100台,每台价格150元。

(4)其余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

该厂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具体计算如下:

销售净额=(200×

2800-56000)+(300×

2800-126000)+(180×

3700-100×

150)

=504000+714000+651000

=1869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869000×

17%-170000=147730(元)

税务机关经过具体审查后,调整为:

销售净额=200×

2800+300×

2800+180×

3700

=560000+840000+666000

=2066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2066000×

17%-170000=181220(元)

通过上述的计算不难看出,由于企业在出具发票时没有考虑到税法的规定,应此造成了税负的增加。

其实,掌握税法规定是可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情况的。

折扣销售

是指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发生后,为鼓励对方多购买而给予购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形式。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现金折扣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发生后,为尽快收回资金,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形式。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

销售折让

货物销售后,由于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然没有退货,但要求给予的一种价格上的优待。

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

还本销售

销货方在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

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筹资,因而税法规定,纳税人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旧换新

在销售货物时,以一定的价格同时回收相关的旧货,以达到促销目的。

税法规定,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缴税款,旧货物的支出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换。

【如】6岁美国男孩一个别针换别墅

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P72【案例3-5】

3、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条例规定:

P73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产品销售实现的法定时间),按销售方式不同而不同: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增值税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

①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

②尽量避免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

③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

④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

【例】A企业与B企业在3月6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A企业向B企业销售某种型号的推土机,总价值2000万元,双方合同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税款,A企业于当日向B企业发货,并到当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4月15日,B收到A的推土机,对其进行技术检测后,认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拒绝付款,并将全部推土机退回。

本例销售额的确认时间: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A企业3月6日就应该确认销项税金,虽然退货后可以在以后抵扣,但是相当于企业占用一笔资金进行了无回报的投资。

因此,应慎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

【案例3-7】

4、代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代销有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双方可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两种代销方式的会计核算及缴纳的税收都不同: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

视同买断方式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应选择有利的代销方式。

【例】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

甲企业欲同乙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2万元的价格销售。

到年末,甲企业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乙企业售出该产品2000件。

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

方案1:

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乙企业以每件0.2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企业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方案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乙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甲企业按0.16万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企业在市场上仍以每件0.2万元的价格销售甲企业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每件0.04万元归乙企业所有。

方案1: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

0.2×

17%一30=38(万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

17%一2000×

17%=0(万元)

乙企业应纳营业税=2000×

20%×

5%=4(万元)

甲企业与乙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为42万元。

方案二: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

0.16×

17%一30=24.4(万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

17%=13.6(万元)

甲企业与乙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为38万元。

两种方案计算比较表(单位:

万元)

方案

收入增加

增值税

营业税

方案1:

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甲

320

38

受托方乙

80

4

方案2:

视同买断方式

24.4

13.6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

若采用方案二,甲企业应纳增值税可减少13.6(38一24.4)万元,乙企业应纳流转税却增加9.6万元,甲企业与乙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4万元。

因此,作为甲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二,乙企业而言,选择方案一却是最理想的选择;

至于从甲、乙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二。

总体上看,视同买断方式的税负要轻于收取手续费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另外,节约的税额双方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二)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1、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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