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编制办法相关技术问题的规定81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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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编制办法相关技术问题的规定8131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技术问题的规定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OO三年八月

目录

1、关于规划指标2

2、关于绿地规划及绿地性质3

3、关于强制性内容4

4、关于地块划分的原则4

5、关于道路工程规划5

6、关于管线工程规划12

7、其它规定13

1、关于规划指标

1.1控规指标体系中相关指标应相互匹配,如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平均层数应符合如下关系式:

容积率≤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1.2中、小学、幼儿园、中型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应按服务半径及人口进行布设,说明所处地块位置。

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现状近期保留,规划上不再新增;配电房控规图上不再表达该内容;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和配电房在规划信息公示图上都不再表达。

新规划的中学面积应≥1.5公顷,小学≥1公顷,幼儿园≥0.35公顷,农贸市场≥0.4公顷(现状保留除外)。

1.3新区规划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城绿地率不应低于25%。

1.4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体系

设施名称

单位建筑面积(m2)

单位用地面积(m2)

备注

公厕

≥50

中型垃圾转运站

≥500

110kV变电站

≥2500

(≥4000)

户内站

(户外站)

开闭所

≥200

含配电房≥300平方米

电信交换局所

≥1000

邮政局所

≥150

配气站

≥100

公共停车场(库)

≥1000

公交场站

≥600

加油站

≥1200

消防站

2500~3500

注:

本指标体系为常规指标,特殊情况须查相关规范。

2、关于绿地规划及绿地性质

2.1所有绿地(包括各个地块中的防护绿地,≥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等)均应单独编号并计算面积,以便与建设部第112号部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相衔接。

2.2防护绿地内不设任何建设项目及工程设施。

2.3防护绿地与街头绿地的界定:

●有明确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作用的绿地应为防护绿地(如高压走廊、输气干管、输水干管等市政管线走廊、工业区与居住区的防护隔离带、危险品仓库隔离带等),防护作用不明确的绿地应为街头绿地(如道路两侧的绿地)。

●河道边上的绿地:

<15米时归为防护绿地(含护河通道),≥15米时归为街头绿地(含护河通道)。

●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两侧的绿地应为防护绿地。

2.4关于绿地沿道路的画法:

●当道路边上的带状绿地遇道路扩大交叉口时(≥15米时)绿线保持不变,当道路边上的带状绿地遇道路扩大交叉口(<15米时)应随道路扩大交叉口扩大。

●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道路侧规划有绿化保护带时,如两绿化保护带相交,应在道路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保护带的宽度(防护绿带与街头绿带相交除外,防护绿带与街头绿带相交切边绿带不小于街头绿带宽度)。

(见附图)

注:

防护绿带遇拓展交叉口时参照街头绿地方式执行。

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5米时绿化应切角。

3、关于强制性内容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地块的主要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绿地率、公共绿地等内容为控规中的强制性内容(具体见附录C),控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4、关于地块划分的原则

4.1为便于规划管理,有利土地出让,控规中的基本地块应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功能性质的用地在未来开发建设中建筑布置的相关要求合理划分。

基本地块大小宜为2公顷左右。

4.2地块划分应充分考虑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要尽量单独划分,以便重点优先保证。

4.3地块划分应考虑山、河、湖、崖等形成的天然界线。

对于地块高差大,位于不同标高台地上的用地应划分成各自独立的地块。

4.4基本地块划分应依据由城市道路、步行道、铁路等形成的人工界线。

对于单一性质的成片用地,应采用增加可灵活管理的城市支路或步行道加以划分,并要注意保留和利用传统的城市公共步行道。

4.5地块划分应兼顾行政区划界及土地权属界。

注意把成规模的新建区与未开发用地分开,大单位(如大学)中的独立生活区应单独划分。

5、关于道路工程规划

5.1道路路段上机动车车行道一个车道的宽度取值规定:

3.50~3.75米(道路平面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取值除外,其取值≥3.0米);非机动车车行道一个车道宽度采用1米,双向行驶时最小宽度3.5米;人行道宽度≥1.5米。

5.2主、次干道原则上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宽度不小于3米。

5.3中心城的新区及旧城有条件的地区,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要求设展宽段(扩大交叉口),增加车道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75米,一般情况展宽段增加宽度为5米。

交叉口拓宽增设的车道长度按以下原则考虑:

1.进口段拓宽车道长度(Lws),根据红灯时停车等候的直行车辆数决定,主要应使右转弯车辆便于从停车等候的最后一辆直行车后面驶入增拓车道,但不宜过长,一般为80.0~110.0米。

2.出口段拓宽车道长度(Lwa),为了使通过交叉口后的速度很低的右转弯车辆不致影响横向道路上直行的车流,需要在横向道路上拓宽一段加速或候驶段,一般为70.0~90.0米。

3.在交叉口增拓车道时,不能压缩原有人行道的人行带宽度,可采取局部加宽道路红线及压缩人行道上的绿化带或车行道分隔带来实现。

说明:

重要交叉口改造时进口段、出口段车道长度及车道宽度应调查后计算确定;特殊的交叉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及交通特征确定拓宽车道长度及宽度。

5.4道路立体交叉口的确定须根据上一级规划及相交道路性质和交通流量等因素具体制定道路立交方案。

5.5人行天桥的最小净宽为3米,人行地道的最小净宽为4米。

5.6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

5.7铁路与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采用立体交叉,在规划上应保留立交用地。

铁路线路的两侧须控制≥30米的城市防护绿化用地(原规划已确定的控制带宽度除外,铁轨外缘为测量起点)。

城市道路临平行铁路时,防护绿化带宽度可小于30米,但必须大于等于15米,且总宽(防护绿地宽度与道路红线宽度总和)不小于30米(原规划确定的除外)。

5.8地铁建设控制线的宽度规定为:

地铁线路中心线两侧各宽60米,地铁站区中心线两侧各宽70米。

5.9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应根据各专项进行布设和落实。

其中特别注意预留规划的地铁站公共出入口。

根据国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公交首末站用地1000—1400平方米/处。

5.10成都市中心城排洪河道采用的防洪标准:

1)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排洪河段,按200年一遇设防;

2)位于城市生态绿地范围内的排洪河段,按100年一遇设防。

河道、沟渠的宽度及断面必须首先依据防洪规划,无防洪规划的小沟渠按最高洪水位及流量估算沟渠宽度。

规划对沟渠宽度≥2米或特别具有意义的沟渠才予以保留。

河道、沟渠两侧滨河绿化带的控制要求:

主干水系(如府河、江安河、摸底河、清水河、金马河、东风渠、沙河等)两侧绿带按50米进行控制(原有控规的依据原控规划;未作河流专项规划小沟渠两侧通道≥5米(原有控规的按原控规执行),临道路一侧的通道≥1米。

原规划已确定而功能发生变化引起的沟渠废弃后,其沿线用地性质原则上作为城市绿化用地。

5.11道路平曲线半径原则上尽量采用较大的半径,采用最小半径≥30米。

(原规划已确定的除外)

5.12中心城范围内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的原则:

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0米时,一般情况应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一般情况应采用两次转弯。

5.13成都市区道路交叉口常用切角值规定表(米)

道红

宽度

切角值

道红宽度

7

9

12

16

20

25

30

35

40

50

7

5

5

5

5

10

10

10

10

10

10

9

5

5

5

5

10

10

10

10

10

10

12

5

5

10

10

10

10

10

12.5

12.5

12.5

16

5

5

10

10

10

10

12.5

12.5

15

17.5

20

10

10

10

10

12.5

12.5

15

15

17.5

17.5

25

10

10

10

10

12.5

15

17.5

17.5

20

20

30

10

10

10

12.5

15

17.5

20

20

20

25

35

10

10

12.5

12.5

15

17.5

20

20

20

25

40

10

10

12.5

15

17.5

20

20

20

25

25

50

10

10

12.5

17.5

20

25

25

25

25

25

备注

此表仅适用于平交口。

特殊平交口及已规划平交口不在此列。

平交口交角小于60º时要做特殊处理。

如交叉口规划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建,切角值可适当增大。

5.14成都市中心城各级道路交叉口处禁止开口线长度控制表

长度单位:

m

道路

禁开口等级

线长度

道路等级

高速路

快速路

主车道

高速路

快速路

辅道

交通性

主干道

主干道

≥35m

次干道

30—25m

支路

20—12m

非城市道路

≤16m

机动车停车

场出入口

高速路、快速路、

主车道

路段上禁止

≥100

路段上禁止

≥100

路段上禁止

≥60

路段上禁止

×

×

×

×

高速路、快速路,辅道

路段上禁止

≥100

≥100

≥100

≥60

≥100

≥40

≥100

≥20

≥100

×

≥60

交通性主干道

路段上禁止

≥100

≥100

≥100

≥60

≥100

≥40

≥100

≥20

≥100

×

≥60

主干道≥35m

路段上禁止

≥60

≥100

≥60

≥100

≥60

≥60

≥40

≥60

不设

≥60

×

≥50

次干道30—25m

×

≥100

≥40

≥100

≥40

≥60

≥40

≥40

不设

≥40

不设

≥40

≥40

支路20—12m

×

≥100

≥20

≥100

≥20

≥60

不设

≥40

≥不设

不设

不设

≥20

非城市道路≤16m

×

×

×

×

≥40

不设

不设

不设

≥20

注:

禁开口线长度指自道路交叉口切角处向本侧道路延长线长度,所有道路交叉口切角处均禁止开口。

“×”表示不存在相交关系。

6、关于管线工程规划

6.1城市新增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中心城区内110kV、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三环路以内110kV、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三环路以内新增线路必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状线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下电缆敷设。

35kV以上等级架空高压线路归并、改线应沿规划高压线走廊集中敷设。

高压线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照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和布线。

电力电缆通道沿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敷设。

在电力负荷大、电力电缆线路较多的城市中心地段,宜采用电缆隧道。

6.2不在规划道路下的现状市政主管线(包括给排水主干管或干管、35kV以上电力高压线、燃气干管、输油干管、供热干管等),若经认可保留现状位置,应在管线沿线设置控制线(棕线),其控制宽度按:

(1)给排水管道两侧≥5m;

(2)电力高压线按下表;

架空高压电力线走廊控制宽度的规定值:

线路电压等级(kV)

走廊宽度(m)

500

70

220

40

110

30

35

20

(3)燃气管道根据其管道的压力范围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4)输油管道根据输送油品类型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6.3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高压电力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6.4电信电缆宜采用管道方式敷设。

7、其它规定

7.1关于现状图的表达方式:

现状道路以粗线表达车行道线,已按规划形成的道路用细线表达出规划道路红线。

现状用地分类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7.2数据标注

地块面积和道路红线宽度尺寸标注均取整数(单位为“米”)。

图纸坐标采用成都市坐标系,坐标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三位,道路节点间距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三位。

7.3铁路

铁路作图按2米宽度表示。

铁路与道路相交应表示空间关系。

 

7.4桥梁的表达

当河流宽度大于等于2倍相交道路宽度时表示桥梁。

铁路桥当河宽≥30米时表示桥梁。

必须以桥梁来表达出空间关系时也须表示。

7.5河流与道路

河流与道路相交时,若河流在道路下有转折点、变截面时河堤线用虚线表示;若无则不表示。

7.6规划可调整道路

规划可调整道路的道路宽度<20米,且不确定道路坐标、道路方位及距离。

规划可调整道路用细实线表示。

7.7远期规划道路

远期规划道路不确定道路坐标、道路方位及距离。

远期规划道路用粗虚线表示。

7.8技术参数标注范围

规划范围线内必须标注技术参数,规划范围线外一般情况不标注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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