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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享的一本小书

工伤知识

100问

徐会展著

目录

工伤综合知识 1

1.什么是工伤?

1

2.常见的工伤争议有哪些?

1

3.“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可以让企业免责?

2

4.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错责任?

2

5.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3

6.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3

工伤保险 5

7.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5

8.工伤职工参加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同时理赔吗?

5

9.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5

10.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6

11.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6

12.“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6

13.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7

工伤认定 8

14.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8

15.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8

1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8

17.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9

18.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认定应由谁来管辖?

9

19.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9

20.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多少?

10

2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0

22.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怎么办?

11

23.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11

24.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如何办理?

12

25.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12

26.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12

27.劳动行政部门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13

28.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怎么办?

13

29.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一方认为不是工伤的,如何处理?

13

30.没有基本工资,只拿提成的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13

31.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的,发生工伤应由谁负责?

14

32.借调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4

33.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14

34.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15

35.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15

36.司机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5

37.在拓展训练或培训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16

38.因发生地震、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6

39.因公饮酒造成伤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6

40.精神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7

41.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自行车等撞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7

42.在非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7

43.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8

44.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8

45.擅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本单位工作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18

4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纠纷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19

47.工作间隙因上厕所、工间操等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19

48.参加单位安排的体育活动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19

49.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19

50.“临时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0

51.招工考核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20

5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0

53.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旅游途中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21

54.未满18周岁的,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21

劳动能力鉴定 22

55.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22

56.哪些人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2

57.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2

58.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22

59.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23

60.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23

61.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级别如何确定?

23

62.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24

63.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4

64.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调整?

24

65.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4

工伤保险待遇 25

66.什么叫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25

67.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25

68.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25

69.如何防止工伤职工“小病大养”?

26

70.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26

7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27

72.职工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27

73.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分配?

28

74.哪些人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8

75.哪些情况会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29

76.因工下落不明的,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29

7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29

7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30

7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31

80.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劳动者一方能反悔吗?

32

81.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32

82.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谁来赔偿?

33

83.因为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可否要求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

34

职业病 35

84.什么是职业病?

35

85.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来源有哪些?

35

86.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符合哪些条件?

36

87.在应聘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36

88.因工作引发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或职业病?

37

89.颈椎腰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37

9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哪些健康检查?

37

91.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37

92.在招录员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用人单位有哪些注意事项?

38

93.在上岗前或离职时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方险?

38

94.不能安排哪些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38

95.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39

非法用工的工伤处理 40

96.什么是非法用工伤亡人员?

40

97.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否需要工伤认定?

40

98.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40

99.因非法用工造成伤残的,应如何赔偿?

41

100.用工单位拒不赔偿或没有能力赔偿的怎么办?

41

附件: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示范文本) 42

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 43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45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46

工伤综合知识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这里需要明确四个问题:

其一,工伤的主体是劳动者,因此工伤保险的范围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其二,工伤伤害的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如果在生产中发生事故但无人员受伤,则不构成工伤事故;其三,工伤与职业活动有关,包括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种;其四,实践对劳动者受到伤害实行扩张性保护,因此工伤的范围并不完全与定义一致。

2.常见的工伤争议有哪些?

工伤争议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通常有以下情形: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为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或怕被安监部门检查和处罚,不肯申请工伤认定或阻挠工伤认定的。

(2)用人单位否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不愿申请

工伤认定,或者不愿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支出的。

(3)客观事实不明或相关证据不足,使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三方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争议的。

(4)医疗诊断为复合伤病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职业病,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争议的。

(5)用人单位对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6)劳动者一方对认定不是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7)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存在争议,提出再次鉴定的。

(8)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待遇的承担(包括应承担的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存有争议,用人单位一方拒绝按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

3.“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可以让企业免责?

常见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两种,一种是出现在劳动合同中或企业规章制度中,另一种是出现在企业与私人承包队签订的合同中。

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这一条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规定,被认为无效,企业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私人承包队并不具有相应的资格,且从保护作为弱势者的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实践中往往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连带责任,发包企业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4.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错责任?

现行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因过失或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但从民法的相关原理来讲,有过错的劳动者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劳动法中有一定的限制。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时,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关于赔偿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来追究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1)经济赔偿。

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应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为此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补偿和赔偿不应计算在内;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

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于5到10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者。

5.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国法秘函[2005]310号指明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

该通知规定: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问题,现行法规中很难找出明确的规定。

在具体、明确的规定出台之前,我们可以依照劳动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以及相近的法律规定来办理。

(1)工伤保险参保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因此被派遣员工的所有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来负责。

至于工伤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在依法缴纳后,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的,可以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按约定向其支付。

(2)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但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实际用工单位的过错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

7.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强制实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具有任意性,投保人可自愿投保,并可以就保险项目、保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自由约定。

(2)当事人不同。

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劳动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投保人没有限制,对被保险人通常只有年龄的限制。

(3)保险项目和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只对被认定为工伤的进行赔偿,法律规了较高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项目由双方约定,通常比工伤保险涵盖要广,保险的赔偿额通常是与缴费数额成正比的。

(4)保险赔偿资金来源不同。

工伤保险的赔偿资金由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资金筹集,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应赔偿给劳动者的部分;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资金则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

8.工伤职工参加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同时理赔吗?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险,可同时存在,两者的保险待遇也不发生重叠或抵销,工伤职工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9.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方面会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缴纳并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和各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0.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

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1.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但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并不统计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而是按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很多地方是60%-300%),来确定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费率,则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通常分为三个档次。

各地基准费率(如北京地区为0.5%、1%、2%)有所不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12.“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约定“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情况通常有两种:

一是企业认为高薪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另一种是企业在发工资的时候将社保费用一同发给劳动者,让劳动者自行缴纳。

但是缴纳工伤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况,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13.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

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认定

14.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伤或者自杀的。

但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伤或者自杀。

”也就是说,与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相比,2011年7月1日以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伤事故,将可以作为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而工作时因吸毒造成伤亡的,将不能按工伤处理。

17.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1)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2)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

(3)不属于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5)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8.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认定应由谁来管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工伤认定管辖权归属于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通常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当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仍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

如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以直接向受伤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9.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通常是不可以的。

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专事劳动监察的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大队无权受理工伤纠

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纠纷时,通常是将纠纷双方所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来作为裁决的依据,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是作为先决条件存在的。

当存在特殊情况或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各地的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是受理后在审理中根据相关证据直接进行工伤认定,有的则是以超时限或缺少相关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20.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其上级工会组织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果用人单位在以上时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其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另外,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

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22.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有用人单位盖章的项目,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必须加盖公章的。

但如果是工伤职工一方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否盖章,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程序。

23.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一方可以在一年内提出。

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不再受理申请。

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工伤待遇进行求偿的胜诉权,只要工伤职工一方能在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中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审理机构亦可在裁定或判决中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

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一方也可以依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4.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如何办理?

劳动者受伤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双方争议较大,劳动者应先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再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25.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自工伤认定

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26.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工伤认定决定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决定书送达签收之日起6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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