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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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
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
实施指南
Classificationandaccreditationforseniorcareorganization
Implementationguide
前言
本指南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指南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指南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指南由广东省民政厅提出。
本指南起草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叁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
聂元松、张东霞、邹丽雅、宣力、张凯、詹思杰、章敏。
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按照GB/T37276-2018实施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的具体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的现场评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自评和行业监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MZ/T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MZ/T133-2019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3术语和定义
GB/T37276-2018和GB38600-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37276-2018和GB38600-2019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相关第三方relevantthird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GB38600-2019,定义3.1]
3.2
委托服务authorizedservice
办理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托付事项的活动。
注:
改写GB/T37276-2018,定义3.6
3.3
康复服务rehabilitationservice
采用科学的方法、设施和设备,消除或减轻老年人身心、社会功能障碍,达到恢复和保持老年人生理、智力精神和社会功能的活动。
[GB/T37276-2018,定义3.7]
3.4
教育服务educationservice
为满足老年人身心发展需求,有计划地面向老年人开展知识、技能、思想、信息传递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与过程。
[GB/T37276-2018,定义3.8]
3.5
居家上门服务homecareservice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心理/精神支持方面服务的活动。
[GB/T37276-2018,定义3.9]
3.6
责任事故liabilityaccident
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内,因管理失职或操作不当,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事故。
注:
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虐待、走失、食物中毒、火灾。
[GB/T37276-2018,定义3.3]
3.7
特困老年人elderlylivinginextremedifficulties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GB/T37276-2018,定义3.4]
4评定规则
4.1总则
评定人员按照本指南附录A对养老机构进行逐条评价,形成评定总分值;按照本指南5内容形成评定结果。
附录A各条款按照不同评定规则要求,分为基本要求条款和计分条款。
4.2基本要求条款
表A.1、表A.2、表A.3和表A.4“分值/要求”栏中注明“基本要求”的条款为养老机构参加星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与要求,如养老机构不符合条款要求,则无资格参加星级评定活动。
4.3计分条款
4.3.1对表A.1、表A.2、表A.3和表A.4“分值/要求”栏中注明分值的条款(除A.4.2.35和A.4.6.32)实施评价时,采用直接判断法,判定得分或不得分。
4.3.2对表A.4中A.4.2.35和A.4.6.32实施评价时,采用操作考核方式。
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a)评定人员针对A.4.2.35和A.4.6.32中各操作项目,进行随机抽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出A.4.2.35和A.4.6.32分值;
b)评定人员依据省级民政部门颁布的操作考核表执行操作考核。
4.3.3表A.1、表A.2、表A.3和表A.4最终得分计算公式,见式
(1):
………
(1)
式中:
各表中不参与评分总分——机构符合“评定实施内容”中备注为“此项不参与评分”的条款分值总和
4.4评定总分值
附录A中表A.1、表A.2、表A.3和表A.4得分之和,为评定总分值。
5评定结果
5.1一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一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0%;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
c)评定总分值不低于36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40%。
5.2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二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5%;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
c)评定总分值不低于45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50%。
5.3三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三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0%;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
c)院长或副院长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d)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e)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应符合MZ/T039的相关要求;
f)评定总分值不低于57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60%。
5.4四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四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5%;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
c)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d)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e)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比例不低于60%;
f)评定总分值不低于78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80%。
5.5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五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居家上门服务;
c)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d)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e)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比例不低于80%;
f)体现社会责任,为其他养老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如内部管理提升培训、人员技能培训、专业照护知识培训、定期外派社会工作者到其他机构开展活动,为其他机构提供专业化适老化改造咨询服务等;
g)评定总分值不低于90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90%。
6评定实施
6.1现场评定要求
按照本指南对养老机构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的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的相关要求如下:
a)应把现场评定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提前通知养老机构;
b)采取现场文档审阅、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评定活动;
c)评定过程中对养老机构质量信息的追溯期为现场评定前12个月。
6.2现场评定终止
在现场评定过程中发现被评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本次评定活动:
a)出现4.2规定的情况;
b)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c)评定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定工作;
d)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3评定报告
应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形成评定报告。
评定报告的相关要求如下:
a)评定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综合评价结论(评定总分值、满足各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的情况、评定终止原因等)和关键项目评价结论(具体条款未满足原因等);
b)评价结论应进行定量描述,无法进行定量描述的应进行具体情况描述;
c)评价结论应在评定报告中得到被评定机构的确认;
d)被评定机构不确认评定结论的,应在评定报告中说明原因。
6.4评定档案及保密要求
6.4.1应保留现场评定的原始记录,并将评定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评定报告等文件资料建档,妥善保管。
6.4.2涉及被评定机构服务质量、商业模式、财务营收、服务老年人数据等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省级民政部门许可不得用作星级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7评定人员管理
7.1能力要求
7.1.1熟练掌握本指南相关内容,具备评定工作所需能力。
7.1.2理解并掌握顾客满意度测评的模型和方法。
7.1.3理解并掌握质量评价相关抽样技术及其适宜的统计分析方法。
7.1.4评价A.4.6.32条款的评定人员,应是持有主管护师以上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7.2行为规范
评定人员应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a)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准确公正;
b)努力提高评定技能和个人信誉,不承担与其能力不相符的评定工作;
c)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d)不以星级评定人员的名义和身份参与任何与星级评定工作无关的活动;
e)不接受被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礼品、回扣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
f)除非省级民政部门或养老机构书面授权或有相关政策法律要求,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被评定机构的相关信息;
g)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免影响被评定机构的信誉。
7.3回避
7.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人员应当回避:
a)与被评定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b)在被评定机构任职,或离职不满2年;
c)与被评定机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性的关系。
7.3.2被评定机构、评定人员或其他相关方可针对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性的评定人员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实施内容与分值
表A.1至A.4规定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具体评定内容与分值。
表A.1环境评定实施指标与分值表(120分)
评定内容
评定实施内容
分值/要求
A.1.1
交通便捷度(含卫生控制和工作动线)
(10分)
A.1.1.1机构的公共交通情况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机构主要出入口300米内,有至少1个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点、轨道交通站点等),得1分;
(2)机构主要出入口500米内,有至少1个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点、轨道交通站点等),得0.8分;
(3)机构的公共交通情况不符合
(1)和
(2),但机构设有定期班车接送老人到达附近的公共交通站点,得0.5分。
1
A.1.1.2机构主要出入口不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等交通量大的道路,以利于老年人出行安全。
1
A.1.1.3应设置单独的供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的通道和出入口。
注:
“单独”指不与机构主要出入口合并使用。
1
A.1.1.4机构内的人车交通组织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人车分流(老年人通行道路无机动车辆通行),得1分;
(2)人车混行,但能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例如道路设计区分步行道与车行道,得0.5分。
注:
当机构无院区或无内部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1
A.1.1.5机构内的交通组织便捷流畅,满足疏散、运输要求。
机动车道路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注:
当机构无院区或无内部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1
A.1.1.6机构的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1
A.1.1.7机构内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紧急送医需求,紧急送医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的要求,且应连续、便捷、畅通。
1
A.1.1.8机构的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00m。
1
A.1.1.9与其它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机构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注:
单独建造的机构,自动得分。
1
A.1.1.10机构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1
表A.1(续)
评定内容
评定实施内容
分值/要求
A.1.2
周边服务设施(含机构面积)
(10分)
A.1.2.1机构周边无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1
A.1.2.2机构周边1公里或15分钟步行距离内有满足老年人日常保健、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病护理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
注:
机构内设相应设施或与该类设施合设时自动得分。
2
A.1.2.3机构周边5公里或15分钟车行距离内有满足急危重症就医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或急救机构(急救中心)。
注:
机构内设相应设施或与该类设施合设时自动得分。
2
A.1.2.4机构周边1公里或15分钟步行距离内设有至少1处商业服务业设施,如商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设施、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等。
注:
机构内设相应设施或与该类设施合设时自动得分。
1
A.1.2.5机构周边1公里或15分钟步行距离内设有至少1处供老年人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公共绿地、公园或文化活动设施,如图书馆、体育馆、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等。
注:
机构内设相应设施或与该类设施合设时自动得分。
1
A.1.2.6机构的床均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建筑面积≥35㎡/床,得3分;
(2)25㎡/床≤建筑面积<35㎡/床,得2分;
(3))建筑面积<25㎡/床,得1分。
3
A.1.3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含安全和信息设施系统)
(10分)
A.1.3.1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并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9的规定;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基本要求
A.1.3.2机构设有应急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标志、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等,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显著性。
1
A.1.3.3机构设有通行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和车行导向标志、楼梯/电梯导向标志、楼层号等,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显著性。
1
A.1.3.4机构设有服务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公共卫生间标志等,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明确性和显著性。
1
A.1.3.5机构在必要处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如墙面凸出处贴有防撞标志,透明玻璃门视线高度贴有防撞标志,临空处、水池边设有警告标志,地面高差突变处设有提示标志等,以引起老年人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
注:
机构内无相关风险因素时自动得分。
1
A.1.3.6老年人生活及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并有禁止吸烟的标识。
基本要求
A.1.3.7各类标识的形式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安装牢固、无残缺破损;
(2)位置易于老年人查看,未被照明设施、监控设施、树木等遮挡;
(3)标识设计在尺寸、颜色、文字、材质等方面符合老年人视觉特点和相关行业标准,例如字体放大、增加背景色与内容颜色的明度对比,易于老年人识别。
1
A.1.3.8固定在公共通道的墙(柱)上的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当探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1
A.1.3.9机构出入口、就餐空间、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基本要求
表A.1(续)
评定内容
评定实施内容
分值/要求
A.1.3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含安全和信息设施系统)
(10分)
A.1.3.10机构除出入口、就餐空间、活动场所以外,在室外活动场所(地)以及建筑内的走廊、单元起居厅,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能不间断录像且保持15天以上记录。
监控系统控制室入口应设置有明显标志。
1
A.1.3.11老年人居室、卫生间(含公共卫生间)、洗浴空间设置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基本要求
A.1.3.12除老年人居室、卫生间(含公共卫生间)、洗浴空间以外,在单元起居室、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紧急呼叫装置。
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
1
A.1.3.13紧急呼叫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紧急呼叫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2)紧急报警求助按钮有明显标注;
(3)紧急报警求助按钮要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如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地不高于300mm。
1
A.1.3.14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2)老年人单元起居厅和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3)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1
A.1.4
院内无障碍
(50分)
A.1.4.1机构内设有室外活动空间,或临近公共绿地,可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
2
A.1.4.2机构内设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场地单独设置,便于轮椅老人到达,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
(2)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
(3)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设有荫凉休息区,如树荫区、廊架、凉亭,并布置休息座椅;
(4)应设置轮椅、助行器停放空间;
(5)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6)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照明设施。
注:
机构内无室外活动空间时,此项不得分。
2
A.1.4.3机构内设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
注:
机构内无室外活动空间时,此项不得分。
1
A.1.4.4机构内设室外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注:
机构内无室外活动空间时,此项不得分。
1
A.1.4.5室外步行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当通行净宽小于1.80m时,步行道路应设置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大于15.00m;
(2)步行道路地面铺装平整、防滑,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大于15mm;
(3)步行道路沿途有高差时,应采用轮椅坡道过渡,当步行道路地面高差大于100mm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
注:
机构内无室外步行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2
表A.1(续)
评定内容
评定实施内容
分值/要求
A.1.4
院内无障碍
(50分)
A.1.4.6主要步行道路沿途不铺设鹅卵石健步道或汀步。
注:
机构内无室外步行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2
A.1.4.7室外步行道路与建筑出入口、车行道或其他场地,如活动场地等,实现无障碍衔接,便于轮椅通行。
注:
机构内无室外步行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2
A.1.4.8沿室外步行道路设有座椅供老年人休息,座椅不影响步行道路通行净宽;沿步行道路、活动场地周边、台阶处设置照明设施。
注:
机构内无室外步行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1
A.1.4.9建筑主要出入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为平坡出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20;
(2)为同时设置台阶、轮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且台阶及坡道两侧设有扶手。
2
A.1.4.10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门的开启净宽≥1.10m;如含有2个或以上门扇,至少有1个门扇的开启净宽≥0.80m,便于轮椅进出;
(2)门的开启形式为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严禁采用旋转门;
(3)门扇易于老年人开启,且开启后不会快速关闭,不会夹伤老年人。
1
A.1.4.11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出入口的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出入口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少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
1
A.1.4.12建筑主要主入口上部设有雨篷,且可覆盖人员等候区域,其深度应超过台阶外缘1.00m以上,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
1
A.1.4.13建筑物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表面平整,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大于15mm。
出入口内外及平台应设安全照明。
1
A.1.4.14老年人使用的室外台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踏步宽度不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
(2)台阶不应采用无踢面踏步,踏面前缘向前凸出≤10mm;
(3)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或设有提示标识。
注:
机构内无需要设置室外台阶时自动得分。
2
A.1.4.15轮椅坡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轮椅坡道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形或折返形;
(2)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度不应大于1:
12,坡道高度每上升0.75m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3)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
20时,应在两侧设置双层扶手;
(4)轮椅坡道凌空侧应设置栏杆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挡台;
(5)坡道的起止点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旋空间。
注:
机构内无需要设置轮椅坡道时自动得分。
2
A.1.4.16机构主要出人口、门厅、走廊、居室无障碍,能够满足轮椅、担架通行的需求;卫生间、洗浴空间无障碍,能够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
基本要求
A.1.4.17机构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