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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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验程序,以适应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的需要,见附录A。

  2)Ⅰ类电气设备的防潮要求,以满足我国煤矿潮湿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见附录C。

  3)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以及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造。

保留该内容,以解决我国某些特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轻量化问题(见8.3)。

  本标准与GB3836.1-1983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

  1)标准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将术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修订为“爆炸性气体环境”;

  3)塑料外壳为解决静电电荷堆积,增加了“外壳表面积”限制、“防止静电电荷堆积的结构”措施、“抗光老化规定”、“阻燃性能规定”等;

  4)修订了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用轻金属含镁量的规定;

  5)外接地连接件的尺寸修订为与内接地连接件尺寸一样;

  6)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测量方法修订为测量“相距(10±

0.5)mm、长(100±

1)mm、宽(1±

0.2)mm的两平行直线段间的电阻值;

  7)增加了Ex元件、熔断器、插接装置、手提灯和帽灯等内容;

  8)在试验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试验、塑料耐光老化试验、轻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等;

  9)Ⅰ类电气设备无保护的透明件,在高机械危险的情况下,冲击试验能量从GB3836.1-1983的10J降为7J;

冲击试验环境温度由(25±

10)℃修订为(20±

5)℃;

  10)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龙冲头作冲击试验的规定;

  11)防爆电气设备送审时,只要求制造厂送与防爆性能有关的资料,但增加了有关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要求。

  本标准是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基础标准。

防爆电气设备产品标准与本标准抵触时,应以本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3836.1-198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G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和重庆分院、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建堂、陈在学、黄荣光、万邵珀、季明焕、王军。

  本标准1983年8月首次发布,2000年1月第1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二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IECNationalCommittees)组成的。

IEC的宗旨是为了促进电工领域中有关标准化的所有问题的国际性合作。

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动外,IEC还出版国际标准。

标准制定委托各个技术委员会进行。

在该准备工作中,对该专题感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

在标准的制定中,国际性的、政府与非政府性及与IEC有关的组织,也可以参与该工作。

按照两组织之间协商的条件决定,IEC紧密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合作。

  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都尽可能地反映国际间的一致意见,因为对该专题特别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在该技术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参加。

  3)他们具有国际上通用的推荐形式,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认可。

  4)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都同意在本国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的最大允许范围内采用IEC国际标准。

IEC标准和各国相应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之间如有差别,均应在各国家标准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

  5)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对批准程序没有规定。

因此对宣称某设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某个标准时,国际电工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6)值得注意的是本国际标准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权,国际电工委员会对某些等同或全部等同将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标准IEC60079-0由IECTC31“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技术委员会”制定。

  该第3版将删除和代替1983年出版的第2版本并且进行了技术修订。

  该国际标准是以CENELEC出版的欧洲标准EN50014(1992)为基础制定的。

  本标准以下列文件为根据

  本标准投票批准的全部情况可以在上表所列的投票报告中查到。

  附录B和附录C构成本标准的整体部分。

附录A和附录D是非标准内容。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Ex引入装置、Ex元件的结构、检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及检验程序。

1]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无检验程序的具体规定,本标准在附录A中加以规定。

  1.2本标准将由下列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补充或修改。

  GB3836.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GB3836.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GB3836.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GB3836.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

  GB3836.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

  GB3836.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7部分:

  GB3836.9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9部分:

  GB7957矿用安全帽灯

  1.3以上标准和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发爆器、发爆器试验仪和点火电路试验仪。

  注

  1除上述防爆型式外,GB3836.8无火花型“n”也适用于爆炸性环境

  2电气设备采用标准和1.2条专用标准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经检验单位认可,可作为特殊型电气设备,标志为“s”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1985内六角圆柱头螺钉(eqvISO4762:

1977)

  GB-T77-1985内六角平端紧定螺钉(eqvISO4026:

  GB-T78-1985内六角锥端紧定螺钉(eqvISO4027:

  GB-T79-1985内六角圆柱端紧定螺钉(eqvISO4028:

  GB-T80-1985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eqvISO4029:

  GB-T2423.4-19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

交变湿热试验方法(eqvIEC60068-2-30:

1980)

  GB3836.11-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eqvIEC60079-1A:

1975)

  GB3836.12-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气体或蒸汽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eqvIEC60079-12:

1978)

  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IEC60529:

1989)

  GB-T4942.1-1985电机外壳防护分级(eqvIEC60034-5:

1981)

  GB-T5277-1985紧固件螺柱和螺钉通孔(eqvISO273:

1979)

  GB-T5782-1986六角头螺栓-A和B级(eqvISO4014:

  GB-T5783-1986六角头螺栓一全螺纹-A和B级(eqvISO4017:

  GB-T6031-1998硫化橡胶国际硬度的测定(30~85IRHD)常规试验方法(idtISO48:

1994)

  GB-T6170-19861型六角螺母A和B级(eqvISO4032:

  GB-T7957-1987矿用安全帽灯

  GB-T9145-1988商品紧固件的中等精度普通螺纹极限尺寸(eqvISO965/2:

  GB-T9341-1988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eqvISO178:

  GB-T11020-1989测量固体电气绝缘体材料暴露在引燃源后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eqvIEC707:

  GB-T11026.1-1989确定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的导则制定老化试验方法和评价试验结果的总规程(eqvIEC60216-1:

1987)

  GB13813-1992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JB-T7192-1995商品紧固件的普通螺纹选用系列

  IEC60079-4:

1975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第4部分:

确定引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IEC60192:

1973低压钠灯

  IEC60216-2:

1990确定电气绝缘材料耐热性的导则第2部分:

试验判断标准的选择

  IEC60662:

1980高压纳灯

  IEC60947-1:

1996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第1部分:

总规程

  ISO179:

1993塑料硬塑料摆锤式冲击试验强度测量方法

  ISO286-2:

1988公差和配合的ISO系统第2部分:

孔和轴的标准公差等级和极限偏差表

  ISO527-2:

1993塑料抗拉性能的测量第2部分:

成型塑料和模压塑料

  ISO1817:

1985硫化橡胶对液体影响的测定

  ISO4892-1:

1994塑料暴露于实验室光源的试验方法

  3定义和符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和符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三

3.1电气设备electrical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和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3.2爆炸性环境potentiallyexplosiveatmosphere

  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

  3.3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3.4试验用爆炸性混合物explosivetestmixture

  用于防爆电气设备试验的特定爆炸性混合物。

  3.5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ignitiontemperatureofanexplosivegasatmosphere

  按照IEC60079-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能够引燃爆炸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热表面最低温度。

  3.6工作温度servicetemperature

  设备在额定运行时所达到的温度。

  3.7最高工作温度maximumservicetemperature

  工作温度的最高值。

  注:

每个设备的不同部件最高工作温度可能不同。

  3.8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surfacetemperature

  电气设备在允许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达到的并有可能引燃周围爆炸气体环境的最高温度。

  1制造厂应给出其产品标准并在其设计中考虑以下条件:

  ——防爆型式有关标准规定的故障条件;

  ——其他标准规定的运行条件,包括制造厂认可的过载状态;

  ——制造厂规定的其他运行条件。

  2此处所述高表面温度可能是外表面温度也可能是内表面温度,这取决于防爆型式。

  3.9外壳enclosure

  为实现电气设备防爆型式或防护等级(IP)的所有壁、门、盖、电缆引入装置、杆、转轴、心轴等构成的整体。

  3.10防爆型式typeofprotection

  为防止电气设备引起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引燃而采取的特定措施。

  3.11外壳防护等级(IP)degreeofprotectionofenclosure(IP)

  代码前面加符号IP,用以表明电气设备外壳

  ——防止人员触及外壳内部带电部件和活动部件(光滑的转轴及类似件除外);

  ——防止固体外物进入设备内部;

  ——防止液体浸入电气设备内部。

提供防护等级IP的外壳不必等同1.2所列防爆型式的设备外壳。

  3.12额定值ratedvalue

  由制造厂给定的用以规定设备、装置或元件工作条件的一组数值。

  3.13额定rating

  额定值和运行条件的集合。

  3.14电缆引入装置cableentey

  允许将一根或多根电缆或光缆引入电气设备内部并能保证其防爆型式的装置。

  3.15Ex电缆入半装置Excableentey

  作为一种设备单独试验并取证,和设备外壳一起安装而不需再发证书的电缆引入装置。

  3.16导管引入装置conduitentey

  将导管引入电气设备内而仍保持其防爆型式的一种装置。

  3.17压紧元件compressionelement

  电缆引入装置的一个用于对密封圈施加压力以保证其有效功能的元件。

  3.18夹紧装置clampingdevice

  引入装置中用于防止电缆被拉伸或扭转而影响到连接件的元件。

  3.19密封圈sealingring

  在电缆、导管引入装置中,为了确保引入装置与电缆或导管之间的密封性所采用的环状物。

  3.20接线空腔terminalcompartment

  与主体外壳分离或者属于主体外壳一部分,与主体外壳连通或不连通的包含连接件的空腔。

  3.21连接件connectionfacilities

  用于与外电路导线进行电气连接的端子、螺钉或其他零件。

  3.22绝缘套管bushing

  用于将一根或多根导体穿过外壳壁的绝缘装置。

  3.23Ex元件Excomponent

  不能单独使用并具有符号“U”,当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需要附加认证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部件或组件(Ex电缆引入装置除外)。

  3.24符号“X”“X”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其安全使用特定条件的符号。

  3.25符号“U”“U”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该产品为Ex元件的符号。

符号“X”和“U”不能同时使用。

  3.26证书certificate

  用于确定设备符号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

证书可以针对Ex设备或Ex元件。

证书可以由制造厂、用户或第三方如IECEx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国家认证机构或授权的个人颁发。

  4电气设备分类和温度组别

  4.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Ⅰ类:

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

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其爆炸性气体环境除了甲烷外,可能还含有其他成份的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Ⅰ类和Ⅱ类相应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

该电气设备应有相应标准(例如ExdⅠ/ⅡBT3或ExdⅠ/Ⅱ(NH3))。

  4.2Ⅱ类电气设备可以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进一步分类。

  4.2.1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ⅡA、ⅡB和ⅡC类。

  1这种分类对于隔爆型电气设备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按最小引燃电流(MIC)划分(见附录B);

  2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ⅡC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及ⅡB设备的使用条件。

  4.2.2所有防爆型式的Ⅱ类电气设备分为T1~T6组,并按5.1.2标出与最高表面温度有关的标志。

  4.3电气设备可以按某一特定爆炸性气体进行检验,在该情况下,电气设备应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标志。

  5温度

  5.1最高表面温度

  5.1.1对于Ⅰ类电气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按23.2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规定。

  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50℃,当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450℃,当电气设备表面不会堆积或采取措施(例如密封防尘或通风)可以防止堆积煤尘时。

电气设备的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应在铭牌上标示出来,或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符号“X”。

用户选用Ⅰ类电气设备时,如果温度超过150℃的设备表面上可能堆积煤尘时,则应考虑煤尘的影响及其着火温度。

  5.1.2Ⅱ类电气设备应按照27.2中6)的规定作温度标志,在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分组,或标实际最高表面温度。

必要时给出其限定使用的气体名称。

  表1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5.2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应设计在环境温度为-20℃~+40℃下使用,在此时不需附加标志。

  若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应视为特殊情况,制造厂应将环境温度范围在资料中给出,并在铭牌上标出符号Ta或Tamb和特殊环境温度范围;

或按27.2中9)规定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符号“X”(见表2)。

  表2使用环境温度和附加标记

  5.3表面温度和引燃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应低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

某些结构元件,其总表面积不大于10cm2时,其最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对于Ⅱ类或Ⅰ类电气设备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该元件的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

  a)T1、T2、T3组电气设备为50℃;

  b)T4、T5、T6组和Ⅰ类电气设备为25℃。

  这个安全裕度应依据类似结构元件的经验,或通过电气设备在相应的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来保证。

试验时,安全裕度可通过提高环境温度的办法来达到。

  本安电路中的小元件最高表面温度的特殊裕度按GB3836.4的规定。

  6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规定

  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符合1.2所述防爆型式专用标准对本标准的修正。

如果电气设备承受一些不利的特殊条件(如:

运行条件恶劣、潮湿影响、化学剂的影响、环境温度的变化)则用户应说明这些要求,并且由用户和制造厂之间商定相应的措施。

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四

采用说明:

  1]IEC60079-0中对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无具体规定,本标准增加的“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见附录C。

  6.2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

  6.2.1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时间:

  ——当充电电压在200V及以上时:

  ⅠA、ⅡA电气设备:

0.2mJ

  ⅡB电气设备:

0.06mJ

  ⅡC电气设备:

0.02mJ

  ——当充电电压低于200V时,剩余能量值可为上述能量值的2倍。

  6.2.2内装热元件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须大于热元件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所需的时间。

  6.2.3应设警告牌标明6.2.1、6.2.2规定的时间间隔(如:

“放电后X分钟方可打开”,X为所需延迟时间),或设“有爆炸性气体时请勿打开”的警告牌。

  7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非金属外壳及与防爆型式关联的外壳非金属部件均应按23.4.7的规定进行试验。

与防爆型式关联的密封圈按附录D3.3的规定试验。

  7.1材料的规定

  7.1.1按23.2制造厂提供的资料应规定外壳及外壳部件的材料和加工工艺过程。

  7.1.2对于塑料的规定应包括:

  ――制造厂名称:

  ――准确完整的参考资料、颜色、包含的充填物及其他添加剂的含量(也可给出标准号);

  ――表面处理(如抛光等);

  ――对应热稳定曲线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1,在该点按照GB-T11026.1、IEC60216-2和GB-T9341测定弯曲强度降低不超过50%。

如果材料在热辐射之前试验不折断,则温度指数按照ISO527-2标准用1A或1B类试棒测定的抗拉强度确定。

  上述特性的数值应由制造厂提供并负责。

  7.2热稳定性

  在最高环境温度下(见5.2),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最热点的温度(见23.4.6.1)至少应比对应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1低20K。

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还应具有耐热和耐寒性能(见23.4.7.3和23.4.7.4)。

  7.3塑料外壳及外壳部件的静电电荷

  本要求仅适用于下列设备的塑料外壳、外壳的塑料部件和设备的其他暴露塑料部件:

  ――移动式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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