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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边防部队车辆保养工作,保证部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提高车辆完好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公安边防部队实施车辆保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车辆保养是车辆技术勤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保养作业的主要内容是:

清洁、检查(测)、紧定、润滑、调整和补给。

    第四条  车辆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统一计划,分类实施的办法进行,防止以修代保。

   第五条  车辆保养工作必须在各级运输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保养分工由汽车分队、修理分队实施。

各级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保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车辆保养项目。

                             第二章  保养的计划与组织

    第六条  车辆保养分为:

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初驶保养和停驶保养。

定期保养分为:

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第七条  车辆保养的分工:

日常保养、停驶保养和一级保养由驾驶员完成;换季保养和柴油车一级保养在修理分队(或修理工)协助下由驾驶员完成;初驶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在驾驶员参加下由修理分队(或定点修理厂)完成。

    第八条  车辆保养必须依据车辆公里消耗、保养间隔里程和车辆技术状况编制保养计划。

保养计划由运输部门负责编制,按分工不同下达汽车分队和修理分队完成。

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停驶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汽车分队完成;初驶保养和二、三级保养由修理分队完成。

    第九条  汽车分队和修理分队要按照运输部门下达的年度车辆保养任务,编制季度、月份保养实施计划,并报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条  车辆保养工作必须按计划实施,各级运输部门要定期检查、督促车辆保养计划完成情况,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保养工作的登记统计,必须按要求将初驶保养、换季保养、停驶保养和定期保养的完成情况,实用工时及油、材料消耗情况,记入《车辆维修登记簿》和《车历记录簿》,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在保养过程中发现的小修项目,要结合保养予以修复。

    第十三条  汽车分队应按规定成立保养班,负责完成汽车分队的车辆保养任务。

不具备成立保养班的,可以指定具有一定保养作业经验的驾驶员和外聘地方人员履行保养班职责。

    无修理分队或修理分队因技术力量无法完成的换季保养、初驶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可以在驾驶员参加下,指定地方修理厂完成。

但应由驾驶员完成的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停驶保养原则上不得送外完成,对需送地方修理厂的运输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

                                 第三章  日常保养

    第十四条  日常保养以清洁和外部检查为重点,包括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场后保养。

    第十五条  出车前检查项目

    1.检查燃油、润滑油、动力转向液压油、制动液和冷却液是否加足。

    2.检查全车油、水、电、气有无渗漏现象。

    3.检查各仪表、信号、开关、雨刮器及其它附属装置工作情况。

    4.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

    5.检查传动、转向、制动、轮胎和牵引装置的技术状况及紧定情况。

    6.检查装载、牵引是否合理和安全。

    7.检查中央门控锁止、防盗报警装置是否良好。

    第十六条  途中检查项目(通常在行驶2小时左右时进行)

    1.检查发动机、底盘、仪表及信号装置的工作情况。

    2.检查轮毂、制动毂、变速器、分动器和驱动桥温度是否正常。

    3.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转向装置和制动装置的技术状况及紧定情况。

    4.检查全车油、水、电、气有无渗漏现象。

    5.检查装载、牵引情况。

    第十七条  回场后保养项目

    1.清洁车辆。

    2.检查发动机润滑液、冷却液。

冬季放尽冷却水。

    3.检查传动皮带挠度和完好情况。

    4.检查轮胎气压,清除嵌在轮胎间及表面的异物。

    第十八条  每行驶1000—1500千米增加下列保养项目(可结合车场日进行)。

    1.清洁各空气滤清器,油浴式空气滤清器,视情更换机油。

    2.清洁蓄电池,检查电解液液面高度、电桩和连线情况。

    3.检查紧定全车各总成外部螺栓。

    4.检查全车润滑情况,视情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

                            第四章  定期保养

    第十九条  不同车型定期保养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保养项目和使用的润滑油(脂)、特种液按生产厂家规定执行。

可替代用品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一级保养项目(通常行驶5000公里进行)

    1.清洁全车。

    2.检奋各部润滑油和特种液的液而高度;清洁各齿轮箱通气螺塞。

    3.检查全车防尘装置是否良好。

    4.检查、紧定全车各总成外部的螺栓、螺母及安全锁止装置。

    5.润滑全车各润滑点。

    6.分解、清洁各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更换机油细滤清器滤芯及浴式空气滤清器内机油。

    7.清洁火花塞,检查、调整电极间隙。

    8.清洁、检查、润滑发电机。

    9.清洁蓄电池外部,检查电解液液面高度,测量电解液比重和蓄电池端电压,电压低于规定时应补充充电。

    10.清洁分电器触点,检查调整触点间隙。

    11.检查、紧定各电线接头。

    12.检查各仪表、灯光、信号工作状况。

    13.检查、调整制动、离合器自由行程和制动效能。

    14.在不分解的情况下,检查钢板销与衬套的配合情况。

    15.检查轮毂轴承松紧度,必要时进行调整。

   

(二)二级保养项目(通常行驶17000公里进行)

    1.清洁全车。

    2.清洁各齿转箱内部,视情更换齿轮油,并清洁通气螺。

    3.清洗、检查发动机润滑系;更换机油滤清器细滤芯。

    4.清洗气门室和气门室盖;清洁、检查曲轴箱通风装置。

    5.检查调整气门间隙,测量气缸压力。

    6.分解、清洗汽油滤清器、空气掂清器,更换油浴式空气滤清器机油。

    7.清洗汽油箱,检查复式阀门汽油箱盖的工作情况。

8.分解、清洗、检查化油器。

    9.分解、清洗汽油泵,检查活门的密封情况和膜片的质量。

    *10.分解、清洁、检查、润滑发电机。

    *11.分解、清洁、检查、润滑起动机。

    12.检查方向盘的游动间隙和操纵性能。

    13.清洁火花塞,检查、调整电极间隙。

    14.清洁分电器触点,检查、调整触点间隙

    15.检查、紧定各电线接头。

    16.检查各仪表、灯光、信号和大灯光束

    17.清洁蓄电池外部,检查电解液液面高度,测量电解液比重、蓄电池端电压,当电压低于规定时应补充充电。

    *18.检查、紧定变速器第二轴前、后螺母,检查五档齿轮及衬套和四、五档齿毂的技术状态。

    19.检查离合器摩擦片技术状况,润滑分离轴承。

    20.分解、清洗、检查、润滑传动轴。

    21.分解、清洗、检查、润滑转向横、直拉杆。

    22.检查、调整前轮前束和转向角度。

    23.检查转向节主销与衬套的配合情况和止推轴承的技术状况。

    24.检查制动装置的技术状况。

    25.清洗、检查、调整轮毂轴承,更换润滑脂,检查轮毂油封是否漏油;检查转向节及半袖套管有无裂纹,检查半袖套管安装固定的情况。

    26.分解、清洁、润滑钢板弹簧叶片,枪查钢板销、吊耳和衬套的技术状况。

    27.分解、检查轮胎,井涂滑石粉;检查轮毂,除锈、涂漆,实施轮胎换位。

    28.检查减震器的减震性能,补充减震液。

    29.检查后悬挂平衡轴的轴向间隙和导向杆的技术状况。

30.检查车架有无断裂和铆钉松动。

31.检修车箱、驾驶室和各板金件。

32.检查紧定全车总成外部的螺栓、螺母及安全锁止装置。

33.检查全车防尘装置是否良好。

34.润滑全车各润滑点。

  (三)三级保养项目(通常行驶35000公里进行)

   1.清洁全车。

   2.清洁各齿轮箱内部,更换齿轮油,并清洁通气螺塞。

   3.清洗、检查发动机润滑系。

   4.清洗气门室和气门室盖;清洁、检查曲轴箱通风装置。

   5.测量气缸压力和气缸磨损;清除发动机各部积炭;修磨气门与气门座。

   6.清洗、检查活塞与活塞环槽;检查活塞环的工作情况。

   7.检查发动机活塞销与活塞销座孔、连杆衬套的配合情况。

   8.检查连杆轴承和曲轴轴承技术状况。

   9.检查正时齿轮的技术状况。

   10.分解、清洁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油浴式空气滤清器要更换机油。

检查、吹洗油管。

   11.清洗油箱,检查复式阀门汽油箱盖的工作情况。

   12.分解、清洗汽油泵。

   13.分解、清洗化油器。

   14.清洗发动机冷却系,分解、检查水泵,视情更换水泵水封、胶木垫圈、节温器。

   15.分解、清洁、检查、润滑发电机。

   16.分解、清洁、检查、润滑发动机。

   *17.检查、调整调节器的限额电压、限额电流、闭合电压和逆向电流。

   18.清洁火花塞,检查、调整电极间隙。

   19.清洁分电器触点,检查、调整触点间隙及分电器轴轴向、径向间隙,校正点火正时。

 

   20.检查、紧定各电线接头。

   21.检查各仪表、灯光、信号和大灯光束。

   22.清洁蓄电池外部,检查电解液液面高度,测量电解液比重、蓄电池电压,当电压低于规定时应补充充电。

    23.检查、调整离合器。

   24.检查、紧定变速器二轴前、后螺母;检查五档齿轮及衬套和四五挡齿轮的技术状态。

   25.检查分动器各结合突缘紧定螺母是否松动和各齿轮轴的轴向间隙。

   26.分解、清洗、检查、润滑传动轴。

   27.检查、调整前轮前束和转向角度。

   28.分解、清洁、检查、润滑横、直拉杆。

   29.检查驱动桥的技术状态。

   30.检查转向节主销与衬套的配合情况和止推轴承的技术状况。

   31.检查方向盘的游动间隙和操纵性能。

   32.检查制动装置的技术装况。

   33.分解、清洁、检查空压机气阀,清除气缸内积垢气缸磨损,视情况更换活塞环。

   34.清洗、检查、调整轮毂轴承,更换润滑脂;检查轮毂油封是否漏油;检查转向节及半轴套管有无裂纹;检查半袖套管的安装固定情况。

    35.分解、清洗、润滑钢板弹簧叶片;检查钢板销、吊耳和衬套的技术状况。

   36.分解、检查轮胎,井涂滑石粉;检查轮毂,除锈、涂漆;实施轮胎换位。

    37.检查后悬挂平衡轴的轴向间隙和导向杆的技术状况。

   38.分解、清洗、楦查减罐赫。

   39.检查车架有无断裂和铆钉松动。

   40.检查车箱、驾驶室和板金件。

   41.检查全车防尘装置是否良好。

    42.润滑全车各润滑点。

 注:

对每年行驶里程较少的车辆,按下列规定执行:

   

(1)每年行驶里程不足5000公里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一级保养,完成一级保养项目。

   

(2)每二年行驶里程不足17000公里的车辆,每二年进行一次二级保养,完成二级保养项目。

   (3)每四年行驶里程不足35000公里的车辆,每四年进行一次三级保养,完成三级保养项目。

  其中,标有*的项目视情况进行。

  发动机更换活塞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换环时机一般在发动机气缸最大磨损达到每百毫米缸径0.18~0.22毫米左右时进行,如气缸磨损已达到0.20毫米,但其工作状态仍然较好、无明显动力下降、汽油消耗增加、机油上窜等现象,换环时机可延长到气缸最大磨损每百毫米缸径0.25毫米。

更换活塞环应结合二级保养或三级保养进行。

    第二十条  车辆保养所需器材、油料和工时消耗定额见附件一。

                             第五章  换季保养

    第二十一条  换季保养是全年最低气温-5°C以下地区,在入夏和入冬前对车辆进行的保养。

    第二十二条  换季保养项目

   1.清洗燃油箱,检查冷却液(必要时更换)、百叶窗。

   2.按地区、季节要求更换润滑油和燃油。

   3.清洁蓄电池,调整电解液密度(不包括免维护蓄电并进行充电。

   4.检查供暖装置、通风设备、放水开关完好情况。

检查发动机冷起动装置。

                            第六章  初驶保养

    第二十三条  初驶保养包括初驶前保养和初驶后保养。

初驶保养里程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驶前保养项目:

1.检查管路接头、卡箍及安全锁止装置。

2.检查全车油、水、气有无渗漏现象。

3.检查发动机润滑油、齿轮油、冷却液及特种液的数量和质量。

4.检查轮胎气压和轮毂轴承紧度。

5.检查前轮前束、转向角和转向系各机件的连接状况。

6.检查、调整离合器和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及制动装置的制动效能。

7.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液面高度和密度。

8.检查各仪表、照明、信号、开关及附属装置工作情况。

9.检查发动机限速装置。

    第二十五条  新车初驶后,车属单位应主动与生产厂家维修服务站联系提供免费保养,必要时予以索赔。

    第二十六条  初驶后保养需自行完成时,按以下项目进行:

     1.更换发动机(含喷油泵)润滑油,更换机油滤清器滤芯或一次性复合式滤清器,清洁离心式机油滤清器,清洗全车各通气器。

     2.检查、调整气门脚间隙。

     3.清洁各空气滤清器,更换油浴式空气滤清器内的机油。

     4.清洗或更换燃油滤清器(含输油泵进口滤网)和汽油泵沉淀杯及滤网,放出燃油箱内沉淀物。

       5.更换变速器、分动器、驱动桥、转向系润滑油和液压油。

      6.检查转向、传动、行驶系外部螺栓、螺母紧定情况。

      7.检查应急制动、差速锁技术状况和制动效能。

      8.检查、调整传动皮带挠度。

      9.润滑全车各润滑点。

     10.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第七章  停驶车保养

     第二十七条  停驶车保养包括暂停车保养和封存车保养。

     第二十八条  暂停车保养是对一周以上不动用而又未封存车辆进行的保养。

其保养项目:

      1.润滑操纵杆、车门合页等活络连接部位。

      2.每周进行一次全车清洁,检查车辆外部状况。

     3.每半月对发动机摇转10余转,并检查轮胎气压,必要时进行充气。

     4.每月对蓄电池清洁、充电并对发动机进行原地发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封存车保养项目

     1.每周清洁全车,检查封存情况。

     2.每月检查一次轮胎气压;对蓄电池清洁、充电一次。

     3.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锻炼循环充电。

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电解液密度(不包括免维护蓄电池)。

进行一次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试跑。

     4.每半年进行短距离试跑,检查各部件技术状况。

更换油箱内燃油。

储水封存的冷却系应更换冷却水,并冲刷冷却系水垢和浮锈。

封存车辆的保养,主要在车场日进行。

除上述定期保养工作外,进行车场日时要检查各密封部位,脱封的补封;棉麻制品和纤维制品受潮时应晾晒;贮油封存的化油器,应拨动汽油泵手摇柄,使浮子室充满燃油;柴油车应踏几次加油踏板或扳动加油齿杆摇柄;活动离合器踏板和制动踏板等,防止各活动部位锈死。

                        第九章  车辆保养的检查与验收

    第三十条  送修理分队实施定期保养的车辆,应办理车辆入场手续,由修理分队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入场检验。

    第三十一条  入场检验的过程是:

调查车况、外部检视、发动检查和短距离试车。

    第三十二条  入场检验是掌握车辆技术状况的重要措汽车修理分队应认真组织实施,并作详细检验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经过保养的车辆,要按照车辆保养竣工验收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漏项和不合格的项目要重新进行保养。

   第三十四条  保养竣工验收主要检查标准

     1.发动机起动容易,各种转速下运转均匀,改变转速时过渡圆滑,工作良好。

柴油发动机无“游车”、“飞车”现象。

     2.发动机温度正常,机油压力、气缸压力符合要求。

     3.离合器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无打滑、发抖现象。

     4.变速器换档时轻便灵活,无乱档、跳档现象。

     5.传动轴安装正确,锁止、紧定可靠。

     6.轮胎安装正确,气压符合要求。

     7.转向轻便灵活,各部螺栓紧定、锁止可靠。

前轮前束、转向角、转向盘游动间隙符合要求。

     8.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和制动效能符合要求。

     9.蓄电池清洁,固定可靠,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符合要求。

     10.发电机工作性能良好,防尘箍完好,皮带挠度符合要求。

     11.起动机性能良好,调整正确,防尘箍完好。

     12.各仪表、灯光、信号装置及其辅助电器设备工作正常,全车线路整齐完好,固定可靠。

     13.柴油、汽油牵引车的牵引装置和绞盘技术状况良好。

      14.各总成内润滑油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各润滑点及活动关节按要求加注润滑油(脂)。

     15.无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现象,各部连接螺栓紧固、锁止可靠。

     16.车容整洁、车门、车箱、驾驶室、发动机罩等无明显缺陷。

 

     第三十五条  各级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车辆各类(级)保养按计划完成。

    第三十六条  车辆保养质量检查,由运输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上级抽查与本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以上保养制度主要适用于部队装备的国产车型,对于进口车和特种车辆的保养,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参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总队(院、校)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之日起生效,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边防局后勤部负责解释。

                         公安边防部队车辆修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边防部队车辆修理工作,确保部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提高车辆维修经费使用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公安边防部队实施车辆修理工作及其经费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车辆修理分为:

车辆大修、车辆中修、车辆小修。

第四条  车辆修理应采取原车件修理和换件修理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车辆修理工作按照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先内后外、划片定点、质量第一、专业审核、节约开支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部局后勤部军械运输处在车辆修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部队车辆修理的规划、计划,制定维修办法;

    

(二)组织部队车辆的修理保障和相关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车辆修理机构、专业训练机构的业务建设;

    (三)管理和使用部队维修管理经费,拟制维修管理经费标准,负责有关经费的指标申请、计划分配和预算、决算;

    (四)组织拟制部队车辆修理器材年消耗标准和周转限额,负责相关车辆修理器材的计划、筹措、储存、供应、储备和管理;

(五)承办车辆修理器材、设备、技术的引进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车辆修理保障专业人员培训,负责车辆修理科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七)指导部队运输部门的车辆修理业务建设,交流、推广车辆修理工作经验和技术;

(八)提出有关新车辆装备或者引进车辆装备的可靠性、维修性和后续保障要求;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总队(院、校)运输部门在车辆维修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车辆装备的维修规划、计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车辆装备的维修保障和相关的管理工作,领导所属修理分队的业务工作;

(三)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车辆装备维修经费,并负责有关经费的指标申请、计划分配;

(四)负责本单位车辆修理器材的的筹措、储存、供应和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单位车辆修理保障专业人员培训;

(六)指导本单位所属修理分队的业务建设,交流车辆修理工作经验和技术;

(七)选定支队(站)级单位车辆外修修理点,并上报部局后勤部军械运输处备案;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支队(边检站)级运输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车辆的修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所属修理分队加强业务建设,提高车辆修理质量;

(三)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车辆维修管理经费,并负责有关经费的指标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车辆修理器材的筹措、供应和管理;

(五)负责对所属汽车分队送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批;

(六)根据本单位修理任务需要,做好外修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考察论证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车辆大修

 第九条  车辆大修是分解全车,修理(更换)全部总成,使车辆技术状况达到完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使用性能的修理。

适用于部队装备的各种指挥车、乘座车、运输车、特种车。

其修理间隔里程:

按厂家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新车为170000千米,修复车为140000千米。

高原和高寒地区车辆的大修间隔里程,按限额标准的90%计算。

第十条  车辆大修送修技术标准:

(一)车辆大修送修必须驶完该车型规定的修理间隔里程。

(二)车辆大修必须是发动机大修,而发动机大修必须达到汽缸磨损标准。

(三)除大修发动机外,尚须大修两个以上总成。

第十一条  各总成大修送修技术标准

1.发动机

气缸内径磨损允许限度:

气缸磨损度每100毫米缸径超过0.40毫米(特殊情况可低于标准0.03毫米)。

2.变速器(分动器)

①变速器(分动器)由于齿轮磨损,在行驶中有脱挡现象者。

②轴与轴承及齿轮的配合间隙超过允许极限发生松旷,换挡困难等而产生不均匀敲击声者。

③变速器(分动器)外壳破裂,简易焊补不能修复者。

④齿轮损坏需要堆焊修复或需要更换两个齿轮以上者。

⑤变速器(分动器)轴承松旷需要更换三个以上者。

3.前、后驱动桥

①桥壳破裂、变形简易焊补、校正不能修复者。

②后桥半轴套管变形、断裂或套管松旷、窜动需要加工修复者。

③半轴套管油封轴颈磨损,更换油封不能修复者。

④差速器左右杯形壳破裂或装滚珠轴承的轴颈磨损需加工修复者。

装十字轴的孔严重磨损松旷,其配合间隙超过允许极限,需加工修复者。

 ⑤差速器主、被动齿轮严重磨损,通过调整不能继续使用,其余齿轮需要堆焊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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