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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福州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福州支队支队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海渔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资源规划局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等单位领导。

成员单位及成员:

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效能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园林中心、市供销社、市房管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粮储局、水口集团、福州水文中心、福州地铁集团、福州供电公司、市通管办、电信福州分公司、移动福州分公司、联通福州分公司、铁塔福州分公司、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市联排联调中心、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鼓楼区政府、台江区政府、仓山区政府、晋安区政府、马尾区政府、闽侯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主要负责:

(1)根据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全市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2)负责拟订我市防汛抗旱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实施,并指导督促全市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本辖区的防汛抗旱预案。

(3)及时调整充实市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加强市防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决策部署、指挥调度、协调指导作用。

指导建立健全市、县、乡、村防汛抗旱工作体系。

(4)督察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各地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5)宣布启动或者调整市防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依法发布全市汛情、旱情、灾情。

(6)组织召开全市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灾救灾应急措施。

(7)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伍开展抗灾抢险工作,组织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8)承办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防汛办职责

市防办在市防指领导下,承担市防指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1)实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并对外发布全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和汛情、灾情。

(2)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会商,提出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的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市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3)贯彻执行市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防暴雨、洪水、台风各项措施的落实;

负责发布市防指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

(4)负责起草和修订市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福州警备区:

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协助市防指联络和协调驻榕部队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2)武警福州支队:

负责组建防汛抢险队伍,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3)市应急局:

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

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指导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

组织核查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

(4)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

负责水工程水情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暴雨、洪水、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5)市建设局:

组织、指导建设行业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负责组建本系统的专业抢险队伍。

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除渍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清除城市积水、恢复城市供水、供气。

(6)市海渔局:

负责全市渔业防台风工作,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

台风期间,监督、指导沿海县(市)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海上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并统计上报市防指。

负责做好避风港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指导渔业防汛防台风安全。

负责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和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7)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

对强降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

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8)市资源规划局:

负责组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各乡镇落实地灾巡查、监测和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配合市应急局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9)市委宣传部:

正确把握全市防汛防台风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抗灾救灾新闻宣传工作,报道社会力量援助、援建等新闻,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正能量,避免网络舆论炒作。

负责中央、省各新闻媒体和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

(10)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抗灾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实施交通管制。

依法打击盗、抢抗灾救灾物资和破坏、盗窃防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11)市消防支队:

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队伍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12)市森林消防大队:

根据市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指挥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13)市城管委:

负责组建本系统应急抢险队伍。

负责组织、指导城区人行地下通道的排涝以及市政路灯、人行天桥、市政道路的修复工作。

台风、暴雨期间加派力量清扫垃圾、落叶,确保雨水篦子通畅,灾后及时组织做好市区环境卫生清理。

(14)市工信局:

负责组织、指导局属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督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用电。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15)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公路(桥、涵)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负责组建本系统专业抢险队伍。

负责闽江辖管航运水域(解放大桥、乌龙江大桥以上福州水域)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

负责公路(桥、涵)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涵)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

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汛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16)市发改委:

指导防洪防潮建设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灾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组织指导重点项目及工程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7)市国资委:

负责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编制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

督促国有企业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并将组建队伍情况和主要抢险物资统计上报市防汛办。

(18)市卫健委:

负责组建市级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的卫生消杀、疫病监测预防。

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19)市效能办:

市政府办公厅(市效能办)负责对防汛防台风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效能问责。

(20)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指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

负责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风知识宣传。

(21)市财政局:

组织实施全市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与市防指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向省里争取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22)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指导商贸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督促指导企业组建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

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分析。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防疫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参与抢险救灾驻榕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

(23)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指导"

三农"

(农业、农村、农民)防汛防台风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若遇农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进行抢收。

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对农牧业、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

负责提出"

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建议。

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24)市文旅局: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制订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和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区域内的各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检查,积极协助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适时关闭景区,确保游客及工作人员安全。

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工作,特别是当接到市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灾害性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汛防台风通知时,应指导广播、电视台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

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相关地区防汛防台风动态。

(25)市园林中心:

抗灾期间,组织做好沿江公园防汛安全工作,市区树木抗台修剪、加固工作。

灾后及时组织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的修复和指导工作。

(26)市供销社:

负责防汛抢险麻袋、编织袋、铁锹、铅丝、手推车等抢险物资的调运和供应。

(27)市房管局:

负责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防洪、防台风、防涝工作。

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组建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28)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负责做好汛期港区防汛防台风工作。

对福州港一港四区(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的港口设施、港口设备、在港货物、在建港口工程等防汛防台风的各项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在防汛防台风期间,协同福州海事局安排在港船舶锚固避风。

(29)福州海事局: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交通运输船舶、设施的防台风工作。

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及辖管水域交通管制。

防汛防台风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30)市地方海事局:

负责组织、指挥辖管闽江内河水域和运输船舶、浮动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必要时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当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配合做好漂移船舶应急处置和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31)市粮储局:

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2)水口集团:

根据经批准的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按照《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向福州市防指、闽清县防指、闽侯县防指、福州高新区防指、福州市地方海事局报告水口水库开闸泄洪情况,福州市防指若需水口水情系统的入库洪水预报成果作为参考,水口集团公司应及时提供。

(33)福州水文中心:

负责做好闽江及区内主要江河洪水的监测和适时预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报告和通报。

(34)福州地铁集团:

负责地铁运营线路、车站、重要设备场站的防洪、防台风、防涝工作,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负责组织指导地铁项目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防洪、防台风、防涝工作;

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组建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35)福州供电公司:

负责做好防汛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

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洪、排涝、工程抢险、救灾等方面的电力需要。

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36)市通管办,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福州分公司:

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福州分公司做好汛期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公众通信网、公用应急通信网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汛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市通管办负责收集需要播发的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险常识等防汛防台风公益短信需求,协调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发送。

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37)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负责组织做好福州机场防汛、防台风应对以及恢复工作。

督促配合相关航空公司做好防汛防台风期间航空器转场、系留等工作。

(38)市联排联调中心:

负责四城区水系联排联调、排水防涝指挥调度以及应急排水抢险工作。

对城区"

库、湖、闸、站、河"

等实施科学调度。

及时停止引水泵站引水,城区水库开展预排蓄洪,做好沿江水闸和排涝站疏排,加强城区水系各要素巡查,统一指挥城区内涝预防处置工作。

负责做好内河水面垃圾的清理上岸,督促业主单位留出行洪通道直至拆除涉河阻洪围堰。

组织城区防内涝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设备,加强易涝点巡查和值守。

(39)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

负责做好闽江下游防洪设施及行洪河道管理。

抗灾期间加强对堤防、河道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抢护并上报市防指。

灾后及时组织水毁修复。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市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水利、海渔等部门负责对暴雨、台风、洪水、山洪、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相关部门,并按照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

3.1.2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相关部门,并按照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

3.1.3建设、城管、交通、水利、房管、联排联调中心、地铁公司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库、地下空间、下穿通道、隧道、低洼地带、闸坝、地铁交通工程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防指。

3.1.4当江河、海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潮水时,防洪防潮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管辖工程的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

当堤防、涵闸、泵站以及穿堤建筑物等出现险情,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报告情况。

出现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防指。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运行,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发生重大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在险情发生后立即向市防指报告。

3.1.5市防指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驻榕部队、武警部队、各县(市)区防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意见和工作部署。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3.2预警

3.2.1信息发布

3.2.1.1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

各新闻媒体和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3.2.1.2针对可能出现航线停航、交通管制、学校停课、景区关闭、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或停运等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做出判断预测,并报市防指;

已出现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局部断电等情况的及时报市防指,并及时提醒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

3.2.1.3应急响应期间,电视台、广播电台至少安排一个频道宣传报道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

台风、暴雨灾害Ⅰ级响应期间,实施连线直播,必要时应当连续滚动播报。

公安、交通、建设、城管、园林等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与交通疏导,并将重要路段的监控信息共享到市防指;

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交通短信平台等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

3.2.1.4应急响应期间,市通管办要按照市防指部署,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发送天气预报公益短信,提醒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3.2.1.5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相关单位立即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将灾情上报市防指。

3.2.1.6应急响应期间,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由市防指认定后发布。

3.3预防

3.3.1预案准备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及时修订完善防暴雨、洪水、台风预案,以及渔业防台风、地质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御、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水库防汛抢险、水库洪水调度、水旱灾害防御、主要江河超标准洪水防御等各类预案方案。

各类水库应编制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3.3.2预防行动

汛前,市防指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针对责任落实、预案修订、物资储备、队伍整备、工程修复等备汛重点进行检查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处置台账,及时整改或落实应急措施,切实消除度汛安全隐患。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行业做好汛前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城市、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暴雨、洪水、内涝、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市防办、应急、水利、气象、水文、联排联调中心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4响应工作

4.1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市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预警等级:

按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防指总指挥同意,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

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防指副总指挥同意,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

4.1.3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4.1.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防暴雨或防洪响应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降雨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响应行动,并发出相应通知。

当市气象台发布局部地区短时强降水预报时,不启动全市性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但相关县(市)区和水利、应急、建设、城管、园林、交通、资源规划、房管、联排联调中心等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4.2.1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应急响应

4.2.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Ⅲ级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2)闽江下游干流,大樟溪、敖江、龙江、梅溪流域发生2~5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小洪水;

(3)大中型水库及福州城区三座水库出现险情。

4.2.1.2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2)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办领导带班;

密切监视雨情、水情;

根据会商意见,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市应急管理局启动防汛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救援救灾协调准备。

(4)市水利局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巡查,指导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做好大中型水库汛期防洪调度工作。

(5)市联排联调中心做好城区库湖河闸站科学调度、巡查值守、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6)气象部门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暴雨和短历时强降雨实况信息,预报强降雨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预报或警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水文部门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实况和预报。

(8)市资源规划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9)市防指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防指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的相关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2.2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应急响应

4.2.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Ⅱ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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