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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h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施工天窗:

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

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第2.1.4条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2.1.5条在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2.1.6条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施工,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

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

  第2.1.7条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

  第2.1.8条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

  1.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由段级领导担任。

  2.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需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3.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不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4.需办理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5.设置作业标防护的作业和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由工(班)长担任。

  6.在区间装、卸轨料及砂石料的作业,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7.特殊情况下,上述作业可由段长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

  第2.1.9条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的对全体施工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2.指派的防护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持证上岗。

  3.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5.线路开通前,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做好记录。

  6.列车通过后,应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2.1.10条限速地点是否设置专人巡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1.11条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本规则第2.1.7条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2条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vmax=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

列车速度vmax>45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

列车限速vmax≤45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3)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

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

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碴)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3条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14条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

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第2.1.15条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v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机械清筛,在封锁施工前v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移动相邻两根轨枕扩大间距,将道床挖至清筛深度,并使清筛机底梁导槽处钢轨支垫牢固。

  第2.1.16条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

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mm。

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

行车速度100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km/h,货车限速60km/h。

施工期间,列车限速不得超过45km/h。

  第2.1.17条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段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施工防护

防护条件

第2.2.1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条件如表2.2.1。

 

封锁施工速度条件表 

表2.2.1(附件1) 

第2.2.2条 

下列作业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速度正常,线路允许速度υmax>

160km/h地段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首列速度不得超过160km/h:

1.单根更换钢轨;

2.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焊补、打磨钢轨(不含手提砂轮打磨机)及整治接头错牙;

6.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翻修道口铺面(不动基础);

9.成段清筛枕盒道碴;

10.成段进行扣件、夹板螺栓涂油;

11.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

12.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

13.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14.清理危石、伐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5.钢梁上盖板涂装;

16.安装更换防磨垫板;

17.更换桥上护轨;

18.清除隧道衬砌表面烟尘;

19.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20.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1.清理修补隧道内纵向排水沟;

22.隧道除冰;

23.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24.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25.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

26.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mm的范围内时;

27.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2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第2.2.3条下列作业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速条件如表2.2.3。

慢行施工速度条件表(见附件1表2.2.3)

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上述项目以外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复杂施工,列车或单机运行速度按设计文件执行。

第2.2.4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

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白

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

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

4.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

6.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或主要部件);

7.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防护办法

第2.2.5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

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时可直接通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

第2.2.6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

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封锁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现场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施工现场负责人使用通信设备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施工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驻站联络员要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如无通信设备,施工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按表2.2.17规定的听觉、视觉信号进行联系。

第2.2.7条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如图2.2.7—1。

(见附件2)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施工时,如图2.2.7—2。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7—3(见附件2) 

4.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站界标)小于860m时,如图2.2.7—4。

(见附件2)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小于60m时,可不设置响墩。

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m附近,且嘹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

响墩放置位置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

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

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嘹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在维修天窗内进行垫板、改道、找小坑、螺栓涂油等频繁移动地点的作业,由现场防护员使用停车手信号防护时,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办法防护。

第2.2.8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施工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一l。

2.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m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2。

  

3.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

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3。

4.双线区段,在站界标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4。

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办法防护。

   

  二、在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施工

1.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 

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距出站信号机 

不足50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5(见附件2);

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

对车站方面,在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m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

距临近道岔不足50m时,在临近道岔后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图2.2.8—6。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7(见附件2);

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二项第2款的办法防护。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在施工地点两端不小于50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8。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中心,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不小于50m处线路中心,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图2.2.8—9。

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其他道岔应一并防护。

  第2.2.9条 在区间线路、站内线路和道岔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标明列车限制速度。

120km/h<

υmax≤200km/h的线路,在移动减速信号外方增设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方法如下:

一、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如图2.2.9—1。

  注:

图中“A”为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υmax≤120km/h时为800m;

υmax≤160km/h时为1400m;

160km/h<

υmax≤200km/h时为2000m;

有行包列车运行的线路,A不得小于l100m;

有120km/h货物列车运行的线路,A不得小于1400m(以下同)。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如图2.2.9—2。

注:

限速地段无施工作业不设置作业标。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9—3。

4.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00m时。

如图2.2.9—4。

(1)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m时,按800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

  

(2)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二、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办法如下:

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如图2.2.9—5。

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如图2.2.9—6。

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如图2.2.9—7。

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如图2.2.9—8。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应设置矮型(1m高)移动减速信号.

第2.2.10条 限速时间大于3个月以上的固定限速地段不设置减速标志。

第2.2.11条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时,应在作业地段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如图2.2.11(见附件2)。

列车接近该作业标时,司机必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第2.2.12条 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通知车站或运行列车,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嘹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如图2.2.12)(见附件2),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嘹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

如嘹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或夜间,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防止机车、车辆通往该故障地点。

同时按本规则第2.2.8条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2.2.13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警报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应采取紧急措施设法修复,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务工区;

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第2.2.14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

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第2.2.15条 

区间线路上施工,车站驻站联络员与施工现场防护员或施工负责人用电话联系的程序规定如下:

1.施工负责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刻,设置好防护后方可施工。

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1)预报:

车站对施工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预报;

如系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邻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

(2)确报:

车站向施工区间发车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确报。

(3)施工地点距车站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需提前预报、确报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员及施工人员。

(4)变更通知:

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联络员应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2.现场防护员接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或按规定信号(用喇叭、信号旗等)向施工负责人重复鸣示,直至对方以相同信号回答时为止。

同时应加强警戒,注意嘹望,监视来车与工地情况。

如设置有中间联络防护员时,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达给对方。

3.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应至少每3~5min联系一次。

4.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及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应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转报施工负责人。

弟2.2.16条 

区间线路上施工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调度命令,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

(2)现场施工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施工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施工命令。

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现场施工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施工地段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2.2.17条 如无电话联系条件,施工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联系的听觉、视觉信号,按表2.2.17执行。

听觉、视觉信号表(见附件1表2.2.17)

第2.2.18条 凡上道进行设备检查时,必须设现场防护员。

在线路允许速度υmax>

120km/h区段进行设备检查时,应避开速度大于120km/h的列车;

无法避开时,必须增设驻站联络员,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保持每3min联系一次。

在长大桥梁、隧道及瞭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

在调车场及驼峰下的线路、道岔群等处所作业时,必须增设驻站联络员,并按规定向车站联系登记。

防护信号备品

第2.2.19 条线桥车间、工区和巡道、巡守小组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2.2.19规定配备。

防护信号备品表(见附件表2.2.19)

(1)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2)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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