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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项目融资特征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

⑴通过政府特许协议及相关承诺,确立项目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得到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税收外汇管制上的通融;

⑵通过项目建设总承包合同,锁定项目完工风险;

⑶通过项目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锁定项目还本付息所需销量和定价条件,相应锁定项目经营收益;

通过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合同,锁定长期供应量和价格条件,相应锁定项目经营成本;

⑷对项目公司的资产、权益和收益,各类资金流入和流出实施高度封闭的监管,将项目公司的现金流置于项目融资提供方的严密控制之下;

⑸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由保险公司承保;

⑹由项目发起人提供全部或部分保证(可能不具备我国担保法律属性),如保持项目公司控制权益承诺、完工保证、备用出资承诺、还本付息保底承诺等。

5.融资提供方成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管主体。

融资提供方通过项目融资合同及其一系列与之相关联的合同协议承诺等,将融资债权追索权利向商务、政府行政和财政范围延伸,从而得以确立在项目建设、经营全程中的相对主导地位,有权随时监督项目建设、经营参与方履行其责任义务,甚至参与项目建设经营重大决策,确保项目融资合同正常履行。

从我行信贷业务品种意义上区分,项目融资属于固定资产贷款范畴。

不用多说,项目融资与一般公司法人授信、融资或贷款的区别是显然的,但与一般“项目公司贷款”、“项目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第四、五项,即融资提供方能否与项目公司及其建设、运营参与方真正建立起法律和经济的监管与责任义务约束体系,将项目融资偿还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锁定于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各个环节。

借贷双方虽然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对项目财产设定了抵押或由第三方提供了担保(或无担保),但融资提供方在项目建设和运营全程中基本处于从属和被动地位,对项目公司的资产、权益和收益,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未采取高度封闭监管措施,项目贷款合同履约未能直接和间接地链接或转化为商务合同、政府行政或财政的相关责任义务,项目建设运营参与方没有绑定,诸多关键风险敞口没有锁定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作是“项目融资”,应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项目贷款”业务。

本审批标准针对符合国际规范的项目融资业务,对传统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仅供参考。

(二)项目融资的适用范围

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

1、资源开发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资源开采,铁、铜、铝等矿产资源开采等。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融资应用最多。

有三类,第一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如供水、污水处理等;

第二类是公共交通工程,如铁路、公路、海底隧道、港口、机场、城市地铁等;

第三类是其他公共工程,如水利大坝、电信设施等。

⑶大型制造业项目。

如发电、铝冶炼加工、造纸、水泥等。

这些项目需要投入巨资建设,建设期长,投资回收慢,而项目投资者自身的出资能力有限,通过项目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筹措资金问题。

从国际化运作经验来看,交通基础设施或市政公用项目采用BOT方式的较多,但不能认为BOT就是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就是BOT,不能将BOT与项目融资划等号。

BOT一般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范畴,是吸引私营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或市政公用项目,并将项目交私营资本建设运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同理,项目融资属于信贷资金融通业务范畴,只是项目投融资的一种方式,但也不是唯一的方式。

对BOT项目实施项目融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典型的方式,可以很好地结合两者各自的优势和长处。

随着国际金融创新的深化,“项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项目也在变化,不仅限于针对某一实体投资建设形成资产而实施的有形项目(如BOT),国际金融界还有针对已形成的实体资产收购的有形项目,甚至也有针对某一(账面)资产或权利而实施的无形项目。

例如,某国际银行将我国某特大型集装箱制造企业集团的应收账款设计为一个可转让的资产权利,作为还款来源,以其作担保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中期票据,成功募集到资金。

这种无形项目也被归类为“项目融资”,就大大超出了规范意义上形式。

(三)项目融资的运作形式

受资产负债期限来源结构、资本与贷款风险集中度监管规定等限制,由商业银行独自承担项目融资的比较少见。

为了有效分散风险,项目融资通常采取银团贷款形式,由多家商业银行参与提供贷款。

因参与主体的地位和合作程度,贷款银团通常在组织结构和形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组建银团有利于统一贷款条件,确保各参加银行在谈判中取得比单独各自谈判更为有利的地位,统一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贷款银行的利益。

贷款银团不单只对项目建设提供长期贷款,还可能将建设期和经营期短期贷款(如搭桥贷款、建设期临时贷款、经营期周转贷款、一般营运资金贷款等)、表外信贷业务(如保函、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也包括在内,做成多个信贷业务品种的组合,灵活应对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

为防范项目的汇率利率风险,还可能提供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服务。

总之,能为项目提供结构性融资安排。

项目融资并非单一地采取银团贷款形式。

在商业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之外,可能还有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或者发达国家或区域性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也可能是以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金融机构贷款为主,商业银团贷款为辅。

两者获得的还本付息保障可能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贷款文件。

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和需求的具体情况,在银团贷款之外,项目融资还可能采取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形式,也可能采取银团贷款、债券、融资租赁、公募发行股票或私募股本等多种形式的组合。

因此,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结构可能单一,也可能是较复杂的组合。

(四)项目融资的运作特点

项目融资运作主要有如下特点:

1.参与者众多,相互关系复杂。

项目投资建设,发起人往往不止一个,有可能是一国或地区政府或其部门,或其专司投融资活动的企业,也有可能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或多个企业、个人发起人的组合。

项目建设承包商,有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交钥匙工程”的,也有专业分包商组合,如土建、设备制造、安装承包商等。

项目经营期,原料供应商、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商,可能为单个,但也可能有多个。

此外,还有围绕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担保、保险、监管、咨询、中介(委托代理)等类服务的实体。

2.协调环节层次多,利益关系复杂。

一个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涉及政府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项目行业、环保、用地、规划等审批核准,对项目所在地其他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项目生产服务所需原材料供应与产品或服务购买价格,发起人股本分红回报,涉及成本补偿和利润分享,需要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银团贷款牵头行要有胜任协调谈判的专长、经验和智慧。

3.组织实施工作量大费时,文件浩繁。

项目融资从组织到实施,要经历与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建设、经营参与方的多方反复谈判协商,除了项目的银团贷款合同(项目融资主合同)外,还需要落实公司章程、项目出资协议、项目可研评估,签订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咨询顾问协议、委托代理等中介协议,等等。

通过各类合同协议,向建设、经营参与方分散风险。

为签妥各类合同协议,经济、技术、法律事务工作不可谓繁不胜烦,耗时很长。

4.专业技术性极强。

首先,需要精心设计周密的融资方案,包括对项目建设采取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充分论证,项目公司目的与用途的体制设计,还本付息来源与方式的设计,股本投资与举债融资结构设计,结构性融资安排,利率与费用等价格条件的风险收益估算,担保方案,项目利率汇率等财务风险管理方案等。

拟定这些方案需要多方面的金融专业技术诀窍,熟悉国际和当地金融市场以及银团贷款市场运作惯例,熟练运用金融衍生工具。

其次,需要熟练掌握项目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技术,科学合理地测算分析项目投资回报和还本付息能力。

再次,需要熟悉国际和当地法律法规,拟定和谈判协商并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承诺等,确保项目融资成功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此外,还需要熟悉了解并处理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的遇到的各类工程技术、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管理等问题,确保项目融资成功获得特定行业领域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项目融资业务市场

项目融资初最初是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引入我国的,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

深圳沙角B电厂率先采用了BOT方式建设经营,相应采取了项目融资方式。

进入90年代后,国家鼓励通过BOT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外资,陆续有广西来宾B电厂、山东日照合资电厂、山东中华电力、上海通用汽车、上海闸北电厂、福建湄洲湾发电等项目采取了项目融资方式,并取得了成功。

不过,即使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取得深入进展的90年代,实际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的并不多,而且此类项目均以引进利用外资为主,国内商业银行参与提供本外币贷款。

纯粹由国内商业银行或以其为主实施的项目融资,十分罕见。

内资企业客户多不愿受貌似苛刻的项目融资条件约束,因此国内商业银行仍多采用传统的项目公司贷款方式。

进入21世纪以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实施项目建设经营的就更少。

这是因为,第一,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的大规模实施,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在很大程度上得已缓解,甚至出现了过剩,投融资需求规模相应减少;

第二,我国大陆综合国力增强,证券市场开放,融资渠道增多,内资企业出资能力增强,国内银行信贷资金充裕,对以项目融资方式引进外资的需求相应减少;

再者,电力等能源、资源行业进行市场化改革,过去短缺时期靠计划手段调节的外部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中方不愿再以项目融资方式锁定电价,签订长期购电协议,难以向项目外资贷款方、外资发起人等出让更多的利益。

我国银行缺乏金融创新意识,相互同质化竞争,各自为战,竞相放宽贷款条件,不愿开展银团贷款合作,发起人及其组建的项目公司尽量利用其谈判地位,通过传统信贷方式将项目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地由银行承担,也是项目融资难以正常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即使实施,在执行中也经常走样,与国际标准的项目融资范畴相差甚远。

此外,我国银行缺乏从事项目融资业务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缺乏专业人才,也导致项目融资业务难以推广。

尽管存在以上不利因素,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轨道交通、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项目方面,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提倡广开融资渠道,吸引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融资方式还是会有其发展机遇。

我国银行在办理传统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信贷业务粗放经营管理,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营全程当事人责任义务约束,有必要借鉴和引进国际标准的项目融资运作模式,锁定项目还本付息履约责任义务的相关承担者,针对项目建设、经营全程各环节,建立信用风险约束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借鉴项目融资方式,开展金融创新的发展机遇也是存在的。

除了国内发展机遇以外,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企业走向海外投资项目,我国银行海外分行在所在国或地区经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有利用项目融资方式,从事重大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建设的需求。

我国银行的海外分行通过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参加国际银团,能够争取到项目融资业务发展的空间。

我行利用传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优势,开拓发展项目融资业务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主要方式有:

⑴项目融资转贷,由我行将国际银团贷款转给国内项目借款人使用,负责收取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并转划给国际银团;

⑵相关中间业务,如项目账户质押代理行或保证代理——项目建设期资金与项目运营期经营收支结算和使用监管,项目融资顾问等等;

⑶参与国际银团,承担项目融资的部分本外币贷款资金;

⑷在国际银团及其项目融资之外,另签信贷业务合同,提供相关配套或辅助信贷业务服务,如建设期搭桥贷款、生产经营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行国内分行参与经办项目融资业务绝大多数进入贷后管理阶段,近年来基本上无此类新的业务发生。

香港分行成立以来,以相当活跃的姿态,多次参与国际银团组织的项目融资业务,辐射范围涉及泰国、阿联酋、澳大利亚等国,提高了我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声誉和地位。

从多年来我行海内外分行长期信贷业务经营业绩来看,预期项目融资业务在海外发展的空间和机遇将远大于境内。

三、政策法规环境及合规性要求

(一)90年代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在项目融资业务在我国发展之初,为使我国项目尽快走上正轨,并按国际惯例运作,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也于1997年4月发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连同以前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起,基本构成了我国BOT项目融资的政策法规框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此类政策法规也在更新,审批时应注意把握其时效性。

(二)国家经济贸易外汇政策法律法规等,对项目融资合法合规实施有程度不同的指导作用。

除BOT项目融资国家曾出台过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外,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出台的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财税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外资外汇外债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等,都是采取项目融资方式时应当遵循的依据。

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完善。

近年来宏观调控措施密集出台,对“两高一资”行业大型投资建设项目的针对性加强。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时,也应当同传统的信贷业务一样,进行业务的政策准入审查。

但由于各行业领域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具体应遵循的政策法律法规较多,又各有其针对性,不在此一一细述。

(三)境外项目融资业务。

除我国政府或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外,境外项目融资业务一般不在我国国内经济贸易外汇等政策调控范围。

对于境外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既要符合国际项目融资惯例和适用法律,也要遵循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产业、环保、税收、贸易、外汇等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当地商业运作惯例,甚至还要注意依从当地宗教传统之下的借贷运作习惯。

四、项目融资主要风险点

项目融资主要风险寓于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全程。

如果作一般性概括,大体与传统信贷业务——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所面临的风险类似,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识别和归类。

(一)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属于对各类借贷主体都起作用的风险,对借款主体和项目来说是其面临的环境风险。

如国家风险(政治风险)、政策法律法规风险、行业风险、财税金融等经济风险(利率、汇率和税率)等。

各种政治、军事、社会、宗教、文化和经济的因素交互作用,影响到项目所在国或地区的政局稳定。

项目在一国或地区建设和经营,将持续地处于该国或地区政治体制和运作影响之下。

政府政策的变动可能使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的授权或许可资格丧失。

一国法律和执行的变化,可能导致有关参与方借机不履行项目融资系列合同原定的责任义务约束条件。

项目融资实施过程中,还面临当地金融外汇管制的风险,如项目还本付息资金不能正常购汇汇出,因当地货币贬值,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攀升,导致项目财务成本增大,所获现金流不足以还本付息等问题。

从当地或已经高度国际化的行业格局来考察,项目所属行业可能发生供求失衡产能过剩、技术更新产品升级替代换代、同行业者高度竞争、供应或购买方支配操纵原料或产品价格等问题。

非系统性风险表现为项目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表现在:

项目投资决策风险、完工风险、环保风险、经营期供应生产销售决策和运作风险、技术工艺先进性或适用性风险、公司治理与高管层人员素质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

财务风险不仅表现为通过定量分析表达的偿债能力风险,从项目投资决策时的可研和评估,到建设期和经营期财务报表数据分析,随处可在,还表现为非定量分析范畴的财务风险,例如:

项目股本和债务融资结构风险,发起人出资到位和各类资金筹措风险、财务管理与核算体制及适用会计准则和方法风险、财务管理(成本费用开支管理与财务成果分配)决策风险、账户资金监管风险、财务费用(利率、汇率)管理风险等。

(二)项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面临的风险。

一个项目需经历项目拟议筹备期期、建设期和经营期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风险。

项目筹备阶段,项目需经过规划、资源储量勘探、工程地质勘测、工程设计、环保方案设计、技术工艺开发和产品试制、工业化生产实验、项目可研评估、投融资方案设计等环节,任何决策依据和投资方案的重大失误,将导致决策失误和项目融资损失。

项目建设阶段从项目正式开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投产为止,属项目资产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各类资金大量投入,支付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和征地拆迁等其他费用,如不能及时到位,可能影响继续施工和设备交货。

大型建设项目参与建设承包方往往不止一个,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复杂,各类设计方案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配套项目可能遗漏或不能同步建设,工程概预算可能超支。

种种人为的或自然灾变因素,将导致项目可能无法完工,或者不能按预期进度或质量标准完工。

项目经营阶段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原材料供应、设备和设施运行维护、产品质量管理控制、产品销售市场、员工队伍技能素质、人力资源激励政策、成本费用管理控制、财务资金管理调度、货款结算与商业信用(应收账款)管理等诸多方面,投资决策期、建设期遗留问题也将在这一阶段集中暴露。

(三)项目融资履约关联责任方的资信风险。

传统的固定资产贷款为双边贷款,即借贷双方,至多还有担保方。

对于对借款人履约起重大影响的建设与运营相关当事人,贷款银行难以顾及,或难以施加有效约束。

项目融资则与之不同,与项目公司所签项目融资合同,须由一系列商务合同、协议提供支持,根据各自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项目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外,项目融资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各类履约责任主体的资信风险。

项目参与方大致可以分为五类:

⑴为项目提供资本金和相关支持的发起人;

⑵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为项目建设经营提供财税、金融等政策鼓励或施加限制、给予特许权利的政府;

⑶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咨询机构、工程(设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⑷为项目运营提供原料供应、产品包销和运营维护的企业;

⑸以及为项目承担监理、保险、信托与保证代理监管等责任义务的当事人。

项目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也好,项目生命周期各阶段风险也好,其实都是项目建设经营参与者的行为风险。

参与方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其合同、协议和承诺的责任义务,对于保障项目融资成功显得十分重要。

总之,项目融资风险与项目与生俱来,风险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具体到每个项目会有各不相同的关键风险因素、关键的风险主体,应善于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

五、项目融资审批要点

限于经验和人才,我行过去和现在并无牵头组建银团贷款,主办项目融资的业绩记录,绝大多数案例是以参加行、代理行的身份出现,包销并持有部分贷款,或承担转贷及账户质押、监管代理保证责任等,有待于今后通过金融创新和自主经营努力,在国际项目融资业务中获得主导地位。

目前阶段,项目融资方案设计一般由国际银行牵头主持,与项目所在国政府、企业等方面协商,在审批项目融资方案时,很难对有关方案再发表修改补充完善的意见。

但审批时也不能一概盲从,因为再如何被动,我行仍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

除按传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一般准则和条件审查外,应重点把握如下环节:

(一)项目融资财务风险分析评价

项目融资业务因其国际贷款银团业务运作方式、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金融惯例而有不同的特点,在项目财务效益——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评价上,基本原理相通,但所采用的财务风险评价模型因银团贷款牵头行而异,或因聘请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而异。

审批时仍有必要对财务风险分析评估过程与结论进行独立考察,深入了解把握财务风险分析模型变量的假定条件、取值范围和定义(口径),关键的评价指标参数取值是否客观、公允,评价方法和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1.模型分析时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与项目现金流、成本效益相关的因素选取是否有足够广度和深度,有无挂一漏万、以偏概全的问题,是否准确地揭示和反映了其所在行业的经营模式和财务(现金)收支特征,诸多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是否得到完整全面的考察。

2.模型分析时设定的条件,如项目资本与债务结构(资本金与项目融资、其他融资的比例)、债务期限安排(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合同还本付息计划,是否包括优先与次后债务,是否包括再融资计划等),债权人与发起人、其他关联方的利益分享比例,有关收入、成本费用、价格、折旧、税率和利率、汇率的会计核算方法、计算基准、增减变化幅度或指数等,是否真实地体现了项目融资还本付息将要面对的现实约束条件。

3.模型分析时关键参数指标取值,如折现率、产品价格和销售量(通行费单价与车流量、污水处理单价与处理量)等,是否充分反映当地产品和金融市场实际、项目实际所拥有资源秉赋状况,依据是否客观、公允,数据是否来自具有专业声誉地位的可信渠道,并对其取值区间作了审慎的估计。

4.敏感性分析(情境分析)时对因素变化取值幅度是否过于乐观或对最差预期有所保留、回避,尤其是对关键变量是否都作了最差预期的审慎推算和论证,客观揭示了项目融资还本付息所需保障的底线。

5.分析评价结论是否审慎、客观、公正。

国际银团通常使用项目现金流分析模型进行项目融资财务风险分析评价,主要有折现法,其他还有概率分析法等。

主要考察指标有:

(1)借款分期偿还保障倍数(DebtServiceCoverRatio,缩写为DSCR)。

该指标的实际含义是:

假定借款分期偿还(一般按年,也有按季设定的),分期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固定,各当期现金流净值与各当期到期借款本息之比,反映项目分期实现的现金流净值对到期贷款本息偿还的覆盖能力。

由于各分期现金流预测分析时,考虑各期现金流流入流出的因素和数量有异,保障倍数可能大小不等,一般再将其平均作出总体判断,但应以关键变量最差预期综合考察之下所作敏感性分析结果作为底线。

根据经验数据,各分期偿债倍数至少均应大于1.25倍。

这是因为,项目运营期各个时段所获净现金流可能还需要负担当期股东分红、其他意外支出等,需要有高于到期贷款本息的保障。

若个别时点小于1.25但仍大于1.1,各分期倍数平均后仍能大于1.25倍,项目尚可接受,否则不可接受。

但项目最终接受如否,还应以在项目融资合同财务约定事项中对本息保障倍数的约定为依据,以免发生事先就有违反合同约定事项的预期,但项目仍被接受的尴尬。

(2)借款全部偿还保障倍数(LoanLifeCoverRatio,缩写为LLCR)。

该指标的实际含义是项目融资合同履约期现金流净值折现累计额与全部银团贷款本息之比,从总量上反映整个合同履约期间项目累计实现的现金流净值对全部银团贷款本息偿还的覆盖能力。

至少应大于1.5倍。

(3)项目经营期借款偿还保障倍数(ProjectLifeCoverageRatio)。

该指标的实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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