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知识点总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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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0.5h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难)

屋顶承重构件(难)

承重墙(难)

楼梯间、前室墙、电梯井墙(难)

梁(难)

柱(难)

楼板(难)

0.25h

吊顶(含吊顶格栅)

吊顶(含吊顶格栅)(难)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难)

0.15h

可燃

 

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

不低于二级

不低于三级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

2、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厂

3、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

4、锅炉房

5、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仓、多层乙仓、储存可燃液体的丙仓

7、粮食筒仓

1、建面不大于300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

2、单多层丙厂和多层丁、戊厂

3、建面不大于500平的单层丙厂或建面不大于1000平的单层丁厂

4、燃煤锅炉且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5、单层乙、丙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仓,多层丁戊仓

6、粮食平房仓

民用建筑

不低于一级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一类高层

1、单多层重要公建、二类高层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按四级耐火等级。

楼梯间、前室墙、电梯井墙、住宅建筑单元间墙和分户墙

高度大于100米民建楼板

上人平屋面屋面板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房间隔墙(难)

屋顶承重构件(可)

楼梯间、前室墙、电梯井墙、住宅建筑单元间墙和分户墙(难)

表2-2-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厂房)

1.闪点<

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

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丁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

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

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问、灌装车间、酒泵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车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二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1.闪点≥28℃至<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黄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

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问,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畜(禽)屠宰、分割及加工车间、鱼加工车间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

60kg的设备)

3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

的生产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利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注: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1)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储存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举例

(仓库)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

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

1.闪点≥28℃至<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一氧化碳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黄,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液氯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不燃烧物品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

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建规】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表2-3-7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不燃性

3.00

2.50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1.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1.00

0.25

0.75

1.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0.15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上表说明:

建筑的耐火性能:

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

材料——A(不燃)、B1(难燃)、B2(可燃)、B3(易燃)

建筑构件——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易燃物不用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承重墙

非承重外墙

可燃性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民建耐火等级对比记忆表——结构构件

楼板、疏散楼梯

柱、承重墙

1、耐火等级三级楼板,厂房和仓库为0.75h;

2、一、二级耐火等级上人平屋顶耐火极限同上表,分别为1.5h和1.0h。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与旧规范不一样的地方:

裙房)

【建规】2.1.2裙房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厂房的防火间距

名称

甲类

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一、二层

一、二级

一类

二类

12

14

13

16

25

50

乙类

10

15

17

丙类

20

18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

【措施一】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措施二】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措施三】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措施四】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范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措施五】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把戊类厂房仓库视为民用建筑执行。

————降低火灾危险性【准确理解】

戊类厂房(仓库)

戊类

仓库

8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措施六】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参图)。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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