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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论》,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第59页。

要使合法行为的法律上效果处于可靠、确定的状态,具有权威性,从而保证法律秩序的形成与存在,就需要一种法律上的力。

这种法律上的力就是法律效力:

合法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保证力……另一方面,法律效力对特定合法行为之外而与其相关的行为加以约束,禁止一切障碍行为发生,从而使合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处于安全状态。

此时,法律效力以对相关行为约束力的形态出现。

--李琦:

《法律效力:

合法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之保证力》,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16页。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称法律效力或法的效力,由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使用该词,往往具有不同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及其所及的范围。

狭义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专指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即包括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的范围。

--孙国华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3页。

法律效力可认为是法律所产生的有利的作用。

具体而言,对于法律效力,我们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其一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强制力。

其二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336页。

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就是由国家保护执行的法律上的强制作用及其生效的范围。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我们所说的“效力”,意思就是指规范(norm)的特殊存在。

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

--[奥]凯尔森著: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法的效力,即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张文显著: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33页。

对于法律效力这一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上的法律效力,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

狭义上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李龙主编:

《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页。

法律效力乃是由法律的合法性所生成,反映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于法律存续期间以规范压力与规范动力形成积极地指向其规制对象人(自然人与法律拟制人)的作用力。

--姚建宗:

《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18页。

法的效力这一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广义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违章罚款单、依法制作的民事或经济合作书等等,这些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对具体的事和人都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9-90页。

法律效力是法律所具有的一种作用于其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力量。

--杨春福:

《论法律效力》,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第19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条件下,在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约束力。

--卓泽渊主编:

《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法律效力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以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特定的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的约束力。

它是国家运用法律规范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个别调整的结果,是广义的法律效力得以实现的必然阶段,是法律的普遍约束作用的具体反映。

可以说,广义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效力,而狭义的法律效力则是一种具体的、特定的效力。

两者之间有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前者寓于后者,而后者又以前者为指导。

--张楚:

《法律效力定义刍议》,载《法学与实践》,1998年第1期,第60页。

法律的效力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法在人类生活中的现实有效性问题。

法的效力并非是由抽象性的国家强制力所简单赋予或机械执行的,相反,它是由人类社会公共文化主体以寻求共同体自由、有序化生活的政治理性集合力量所赋予的和推行的法治文化历史逻辑演绎之结果。

--梁忠前:

《法效力的逻辑探寻--法律效力的文化辩析》,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第11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张根大著:

《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在我国法学界,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既包括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葛洪义主编: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一国之法律,对施行之限度,莫不明定之。

此则所谓法律之效力是也。

效力云者,以其有强制实行之力也。

行苛有违反法律者,国家必予以制裁。

然则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者,亦赖此特性欤!

虽然,一切法律之效力,亦非尽同焉。

依其性质言之,得分为三:

一曰关于人的效力,二曰关于地之效力,三曰关于时之效力。

--丘汉平著:

《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41页。

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支配力或拘束力之谓。

法律之效力有两种:

一为一般的效力,是各种法律具有的效力。

可分人、时、地三方面讨论之。

一为特别的效力,是每一法律对于其所规定之事项所具有的效力。

--李岱著:

《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54页。

对法律效力的探求,则是试图确定一条法律是否值得遵守,亦即私人或政府官员是否应当遵守它。

--[美]E·

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9页。

说某一规则是有效力的,就是承认它通过了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检验,因而承认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

我们的确可以简单地说,某一特定规则是有效力的这种陈述意味着它符合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标准。

--[英]哈特著:

《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

(2)适用范围;

(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

(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差顺序原则;

(3)特别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

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

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

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可以根据法律的位阶高低来识别法律效力的层次高低。

识别法律效力层次高低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

(1)根据主体识别。

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

(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

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效力层次低于另一个法律的效力层次。

(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

如果是全国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全国,法的有效条件是指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生效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法的有效条件就内部环境而言,有以下几点:

(1)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2)必须与上一等级的法律规范不相冲突或抵触;

(3)法律规范必须在它约束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之内才有效。

就外部环境而言,其条件为:

(1)它必须是在合法政权机关的制定或认可下产生的;

(3)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应然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

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

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由于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因此,后一个规范便成了前一个规范的效力的理由。

调整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和另一个规范之间的关系,用空间比喻语来说,可以表现为高级和低级的一种关系。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凡是这样一个承认规则被接受的地方,就为私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的义务规则的权威性标准……在一个有各种不同的法的“渊源”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承认规则相应地比较复杂:

即确认法的标准是多重的,通常包括一个成文宪法,立法机关的法规和司法判例。

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将这些标准排列为相应从属和优先的次序的方法,对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规定。

正是按照这种方法,在我们的制度中,“普通法”从属于“制定法”。

《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02页。

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法律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包括法人)适用。

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属人主义,又名国民主义;

属地主义,又名领土主义;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

(2)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范围内适用。

一般说来,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主体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

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邻土,即本国驻外使馆和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

法律的空间效力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在局部地区生效;

不仅在国内而且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3)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和何时终止生效(或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法律的生效时间。

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确定。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律明文规定生效的时间;

由该法律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后生效。

②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的废止时间,是指绝对地使法律的效力消失。

法律终止生效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③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由于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并且只有公布的法律才有可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所以近代各国一般采用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

《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62页。

法律效力是法律对人的作用力,离开了法律的对象人,便无所谓效力。

至于法律在时间和空间的效力,不过是对法律效力所起作用或应当起作用的对象人的时空定位而已;

至于法律在事方面的效力最终还得落实到具体的人上来。

《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19页。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对何种人,在何种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由此,法的效力一般包括

(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三方面的内容。

(1)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根据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的不同来区分的。

一般来讲,有四种情况:

①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②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③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

④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

(3)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①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②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废止或被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

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

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

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③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2-95页。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产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律终止生效是指法律被废止,于是其效力消灭。

废止法律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就现代法治而言,一般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但在现代各国法甚至是各国刑法中,法无溯及力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

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本国

度。

在这四个维度之间没有逻辑上的顺序关系,只有习惯上的顺序关系。

在习惯上,其顺序分别为时、地、人、事。

《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既然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在时间和空间中发生的,那么,规范也就对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是有效力的。

……因而我们就可以讲一个规范的属时(temporal)效力范围和属地(territorial)效力范围。

为了要决定人们必须如何行为,就一定要决定何时和何地他们才必须在所规定的方式下行为。

至于他们应如何行为,什么行为他们应做或不做,那是一个规范的属事(material)效力范围。

……然而,讲到一定规范,人们可以不仅提出什么应做或避免做的问题,而且也可以提出谁应做或避免做的问题。

后一问题就关系到规范的属人(personal)效力范围。

在规范的四个效力范围(sphereofvalidity)中,属人和属事这两个范围先于属地与属时的范围。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46页。

(来源——《法理学》教材,个人觉得很杂,仅供参考)

P107—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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