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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授权使用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的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要指定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工作。

因各种原因,需要变动票据管理员时,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须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程序重新办理收费票据领用手续,若原票据管理员须办理票据移交手续时,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负责监交。

14、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15、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支票管理办法

1、支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1)不能撕毁、破坏或涂改。

(2)签发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碳素墨水笔填写,签发单位印鉴完整清楚,支票右上角应有交换行号,加密的支票应提供密码。

(3)支票有限期为十天,对已填写好的支票必须检查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日期、用途填写是否正确。

2、使用支票需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款申请单”,由分管领导签字报财务处审批,再报领导同意后到财务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由领用人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记薄上签字,财务处在支票上填好日期、用途和余额后方可盖财务印章。

3、各部门领用支票一天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张,如有未用的支票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财务处。

4、财务部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5、支票应妥善保管,如因丢失造成学院损失,由经手人全部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支票领用后须在3日内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发新的支票。

第二部分资金使用规定

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三部分:

库存现金的使用、支票的使用(现金支票、银行转账)

一、库存现金的使用

1、库存现金的定义:

指由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开户银行合法取得的并由本人直接保管那部分现金,

2、库存现金的用途:

库存现金只用于学院内部业务,如员工及部门的费用报销,员工及部门的借款或备用金及其他零星开支,

3、库存现金的使用条件,原则上报销或付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才允许使用库存现金,但考虑到各院地处偏远、取款困难、及报销费用大的特点,1000---5000元可以以现金支付,

4、库存现金使用的管理及借款审批程序

(1)、报销或借款1000--5000元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备款,5000元以上以支票报销,但必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

(2)、现金借款后须在5日内报销(出差借支须在返3日内报销)。

备用金则在当月内必须报销,

二、支票的使用

1、支票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现金支票的用途,(我校主要为现金支票)其他暂不做说明

(1)、学院内部业务:

如员工及部门的费用报销,员工及部门的借款或备用金等。

(2)、学院外部业务;

如应付、预付基建款,应付、预付材料采购款等一些单位往来款项,但金额不易过大,由财务统一安排。

3、现金支票的使用条件,

(1)外部业务在5000元以上的又无法提供银行账号均可考虑安排支票支付,

(2)内部业务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以支票支付。

特殊情况除外,

三、银行转账使用规定

1、银行转账的用途,主要用于学院外部业务的款项结算,如上述应付、预付基建款,应付、预付材料采购款等一些单位往来款项,另员工工资也通过转账。

2、银行转账使用条件,外部业务在5000元以上一律安排银行转账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排支票支付,如对方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等(转账必须填写用款说明经领导批准后交财务方可付款,口头说明一律拒付)

第三部分费用报销制度

一、差旅费报销制度

1、本管理办法所指出差,是指确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所在地以外区域开会、考察、调研或其他公务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的公务活动。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借支差旅费的,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部门和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出差天数、地域大约所需费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方可支取。

3、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与工作需要有关的复印费、邮寄费、办公用品费,经审核后实报实销。

与工作无关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因违反有关方面的规定而导致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所需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见下表)

地区级别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院级

150元/人

130元/人

110元/人

处级

120元/人

100元/人

80元/人

其他人员

60元/人

40元/人

注:

1、大城市指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中等城市是地级市,小城市指县级市。

2、因工作需要只安排1人出差,住宿必须按2人结算的住宿费可按2人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

3、因工作需要安排不同级别2人出差且住同一间房的住宿费按级别高的标准实报实销。

4、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超标准住宿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报实销。

5、出差期间每人按照30元/天伙食补助,如无住宿费用报销者,按该享受的住宿标准50%支付补贴。

出差期间凡由对方安排食宿的无补助。

参加会议人员由会务组统一安排所发生的费用凭会议通知单报销。

出差时间以车票时间为准,12点前算一天,12点后按半天。

(出差期间周末不另外享受加班补助,但可享受等同天数调休。

调休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6、出差期间,除院级领导外,一律不得报销招待费,院级领导报销招待费按《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实报实销

7、驾驶员在同一地区因送、接教职工中午不返校就餐的,

给予10元误餐补助;

外出采购大量物资中午不能返校就餐的驾、乘人员每人给予5元补助,

二、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

院内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严格按学院预算及管理规定执行,由招待当事人申请,部门主管确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办(或相关部门)统一安排招待。

因工作特殊性确需自行招待时,须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安排。

预算内的业务招待费,经办人需持有发票、酒店的点菜清单、公务招待呈批单。

(在外地须宴请的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宴请,但报销时必须提供呈批单)由财务处审核然后报执行领导审批报销。

以上手续缺一者,出纳有权拒付。

招待标准:

1、工作餐一律不安排酒水,招待标准15---20元/人

2、重要性业务(院领导)招待标准30---40元/人(不含酒水)

酒水费用不超过宴请费用的总额的二分之一

重要领导(县、市以上)招待视情况实报实销。

招待客人陪同人员由相关联部门人员参加。

三、员工病事假期间工资标准

1、每次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含期间节假日下同)每年累计不超过45天,预期未痊愈,即予以辞退。

2、婚、丧、病假(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病例及证明)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60%发放,

3,事假、无县级以上医院病例及证明的病假一律不发放工资。

(按当天全额工资扣除)

四、员工加班实施办法

1、由院部统一安排的加班每人每日发放30元加班费。

(自愿不领取加班费者可享受加班同等天数调休,具体时间由所在部门安排。

2、各系(部)、处、室自行安排的加班(包括法定假日)一律不付加班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调休。

3、寒暑假(待议)

五、车辆费用报销制度

1、驾驶员申请油卡充值须提供派车单及出车记录表,

2、驾驶员不得报销油票,特殊情况须有同车人签字证明说明事由。

3、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须提供发票及维修清单,票据上须有办公室及财务人员签字证明

六、车辆使用及奖惩制度

1、教职工确需接送由办公室集中后统一安排用车,并

收取本次出车成本费。

(过桥过路费、燃油费驾驶员本次发生的补助费及适量车辆折旧费。

2、院级领导用车除正常工作及上下班接送外,无特殊情况不得用车

3、校车一律不准外借,特殊关系的经院领导审批后由分管车辆领导派驾员负责保障用车。

4、使用车辆实行派车制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违规出车一经发现即罚款50元,并按违规出车所行驶公里数承担违规燃油费双倍罚款

5、驾驶员因违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

七、审批程序

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主管审查确认;

3、财务处审核;

4、分管领导审批;

八、补充说明

  1、如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2、本规定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关于教职员工借款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教职员工借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教职员工借款行为,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教职员工借款,是指教职员工为了完成本院工作,从财务处预先借支资金的行为。

(试用人员借款须正式员工签字担保,若借款人未能偿则担保全额偿还)

二、教职员工的各种借款,依照本规定办理、使用、报账和归还。

三、审批人应严格审批教职员工的借款,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应拒绝。

四、学院财务处作为对教职员工借款的执行、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教职员工借款的办理、报账和催还负责。

五、办理借款额度

1、每笔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因公借款,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和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2、每笔10000元以上因公借款,由领导签字审批或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批。

六、办理借款的基本程序

1、借款人到财务处领取借款单,需认真、准确、清楚、完整的填写借款单。

对于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楚,内容不完整,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的,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2、送借款人所在单位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核。

3、按第六条规定送审批人签字。

4、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七、借款人办完借款手续后,由财务处、借款人和审批人对其安全、使用、报账及归还进行共同管理。

1、财务处对因公借款的使用、催报和归还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

2、借款人所在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借款进行清查、核对,并对借款人予以提醒,催促其按规定及时报账。

3、借款人所在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借款按规定用途使用。

杜绝因公借款被改变用途或被转借,不允许以公用名义借款归私人使用。

4、借款人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时取得发票并到财务处报账。

5、备用金借款,借款时间为一个月。

其他借款的借款时间为半个月。

6、超过规定期限仍需要借款的教职员工,应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7、凡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账或没有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教职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再借款,并从工资中分期扣还借款。

八、因公借款,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取得发票和填制好各种单据,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或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九、教职员工借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在规定的还借款时间内或提前将款项如数退还财务处。

十、财务处根据本规定做好教职员工的各种借款的办理、管理和催报工作,及时与借款人核对借款金额,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账或归还。

原则上不得跨学期报账。

十一、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部分关于招生期间招生费用使用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招生期间招生费用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院财务报销制度的规定,本着“重点支持、总体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交通费

1、招生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各省区交通费用费实报实销。

2、因工作的紧迫性,招生人员在各省区需要乘坐出租车的须事先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报实销。

二、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其规定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的办法》执行。

三、通讯费

招生人员在招生期间各省区发生小灵通话费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四、宣传费、印刷费、邮寄费、录取费、办公费、车辆经费

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发生的宣传费、印刷费、邮寄费、录取费、办公费、车辆经费实报实销。

五、招待费

招生人员因工作需要招待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

具体标准参照《关于招待费使用的试行办法》执行。

六、误餐费报销标准

招生人员在本地、市,按照10元/(天、人)的标准报销餐费。

七、加班补助标准

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周六、周日、节日加班的招生人员,给予加班补助30元/天(含误餐费补助10元/天),月底统计,随当月工资发放。

八、招生期间是指每年的3月-9月。

九、招生人员是指招生处人员和借调人员(含司机)。

十、本院学生参加招生工作的勤工俭学费用各学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十一、本规定由财务处、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 

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部学生会、团委和学生社团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学生活动,以及用于学生宣传和正常的办公支出。

学生社团应通过开展第二课堂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加强与改善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锻炼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竞争力。

二、学生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1、学院预算安排。

  2、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与赞助。

  3、部门自筹资金。

  4、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三、学生活动经费实行项目定额管理制度。

具体管理原则及办法如下:

  1、学生活动经费实行学期定额预算管理。

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实际注册人数,按照10元/生/年的标准

2、系、部学生活动经费实行主任负责制。

院(系、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人员要本着“事前预算、事后决算”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活动,超出定额的支出不予报销。

院系、部预算指标如有节余,可累积转入下一学期继续使用。

原则上节余不能超过该学期学生活动经费总预算的30%。

  3、学生活动费用由院、系部、经办人员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凭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对支出金额较大的项目,可以在预算范围内从财务处预借资金,并应及时报销。

  4、系部、接受个人或社会团体对学生活动经费的捐赠与赞助,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单独列账,使用权归接受捐赠单位。

  5、经院务会议决定,以学院的名义组织的“开学典礼”、“教师节”、“元旦联欢会”、“毕(结)业典礼”、“校庆”和“运动会”等大型学生活动,由主办部门做出专项预算,报经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学院设立“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团委负责人及院学生会主席等人组成,对院学生活动经费进行集体管理与监督,对领导负责。

  五、各、系(部)应建立相应的学生活动经费管理机构,对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定期接受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小组”的检查。

  六、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部分学院收退费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办学秩序,加强收、退费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地教育委员会收退费若干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按照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的收费,并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或各学院教育收费票据。

该票据作为学院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院按学年收取费用,每年秋季开学时收取该学年的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

三、为了保证学院的办学经费,学生应当按时缴清全部学费和杂费。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未缴清全部学费和杂费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书面申请程序如下:

1、教务处领取离校清单;

2、向所在的系申请并获批准;

3、到教务处审批签字;

4、到学生处退还学生证、胸卡及校徽等;

5、到团委办理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6、到保卫处办理公寓清退手续;

7、到财务处办理费用清理手续。

五、学生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确因学院一方造成的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院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扣除报名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和住宿费后,以下同)。

3、学院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4、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院作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再退还学费、杂费;

5、学生在校期间因严重违反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被学院作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再退还学费、杂费;

6、学生因重大疾病休学的,一般不再退还学费、杂费,重返学校后一年内不再缴费(或只补交未缴清的学费、杂费)。

六、学生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时,应出具离校清单、学费和杂费票据,符合第五条1-6点规定的办理退费,并开具正式票据(红字)。

七、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部分预付款管理制度

预付款是为了完成一定的工作,在项目没有完成前由学院(以下简称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对方(乙方)的款项。

  一、办理预付款的基本程序

  1、甲方经办部门取得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宣传、印刷、采购立项计划。

  2、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费用审核。

若属大额支出须按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3、根据审核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甲方经办部门履行签署合同的手续,必要时合同须进行法律公证。

合同除经办部门执一份外,财务处、后勤处各执一份。

4、乙方持合同及经甲方经办部门分管领导签批的预付款申请单到甲方财务处办理预付款手续。

(预付款申请单上要注明列填内容)

5、非特殊物资或教学、行政急需,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

  二、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1、宣传、印刷根据合同约定付款。

  2、小额物品采购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3000元以上(含)的物品采购按不超过70%货款额度预付款项。

具体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三、预付款方式

  1、预付款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

主要包括转账支票、电汇以及现金(金额较小)方式等。

  2、乙方应提供加盖财务印章的收款凭据(发票为主),并且凭据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收款单位的名称一致。

  四、余款结算方式

  1、余款结算方式须在合同中约定,按合同执行。

  2、经甲方经办部门同意,乙方在履行一定手续后到甲方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五、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部分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物品采购的管理,保证各项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本着勤俭办学、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称物品是指学院及各部门为教学、科研、行政、基建等活动需要购置的设备、图书、办公用具、一般组织耗材及其他实物资产。

  (注:

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固定资产,如电教设备、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体育器械、交通工具、计算机、空调、一般文体设备等;

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及系处、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文物和陈列品等。

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二、学院各部门物品采购所需的经费应先报预算,纳入财务处统一审核并集中管理。

  三、物品采购实行部门上报、后勤汇总、财务审查、统一参与采购的流程进行操作。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一式三联,由财务处、后勤处和申购单位分别留存)》,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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