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702303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872.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8页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课第九章Word格式.docx

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对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赋予各参与方权利和义务的评估表明,各参与方均有权获得合营安排的净资产。

但是,如果各参与方通过合同安排调整了该公司的特征(比如,通过公司章程改变),以使各参与方均能按约定比例对该公司的资产拥有权益,并对该公司的负债承担义务,那么这样的调整或安排,可能导致此合营安排成为共同经营。

表9-1对共同经营下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安排的一般条款和合营企业下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安排进行了比较(表中涉及的合同条款是说明性的,并不限于表9-1所列)。

表9-1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对比

值得说明的是,当合同安排约定各参与方享有与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该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时,它们即是共同经营参与方。

对此,不必为了判断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进一步考虑其他事实或情况。

【例9-3】假定两个参与方以公司制主体(主体C)形式构建了一项合营安排,各方拥有该公司50%的所有者权益。

该安排的目的是生产双方各自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

该安排确保双方共同经营相应的设施,以生产在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双方需要的原材料。

主体C的法律形式初步表明,其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就是主体C自身的资产和负债。

双方之间的合同安排没有明确各方对主体C的资产和负债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主体C的法律形式和合同安排的条款表明,该项安排是一项合营企业。

但是,各参与方还需考虑该安排的以下方面:

各方同意按照50:

50的比例购买主体C生产的所有产品。

未经合营安排双方同意,主体c不能将任何产品出售给第三方。

因为该安排的目的是向各方提供各自所需的产品,向第三方的销售预计是不经常和不重要的。

(2)向各方出售产品的价格由双方共同决定,以补偿主体C发生的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

基于这种经营模式,该项安排旨在盈亏平衡的水平上经营。

从上述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下事实和情况是相关的:

各方购买主体C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义务反映主体C完全依赖各方获得其现金流量。

因此,各方有义务出资以清偿主体C的负债。

各方有权获得主体C生产的所有产品这一事实表明,各方正在消耗并因此有权获得主体C资产的所有经济利益。

这些事实和情况表明该项安排是共同经营。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各方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他们的产品份额,而是将这些产品份额出售给第三方,有关合营安排分类的结论也不会改变。

如果各方改变了合同安排的条款,以便该安排能够向第三方出售产品,将导致主体C承担需求、储存和信用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和情况的改变将要求重新评估合营安排的分类。

这些事实和情况可能表明该安排是合营企业。

图9-3反映了当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时,主体对一项安排进行分类所遵循的评估程序。

【例9-4】20×

1年1月1日,A公司以1000万元投资于B公司,持股比例为10%。

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0×

2年12月31日,A公司以8000万元从B公司其他股东处购买了B公司4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

2年12月3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1)购买日个别财务报表中,A公司应确认取得的对B公司的投资

借:

长期股权投资8000

贷:

银行存款8000

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9000万元(1000+8000)。

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中

①合并成本=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购买日新购入股权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1200+8000=9200(万元)

②合并商誉=合并成本-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持股比例

=9200-12000×

50%=3200(万元)

③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200

投资收益200

【例9-5】A公司于20×

5年12月29日以20000万元取得对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6年12月25日A公司又出资7500万元自B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B公司20%的股权。

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及B公司的少数股东在相关交易发生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1)20×

5年12月29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5000万元。

(2)20×

6年12月25曰,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如表9-6所示。

表9-6单位:

万元

项目

B公司的账面价值

B公司资产、负债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

存货

1250

应收款项

6250

固定资产

10000

11500

无形资产

2000

3000

其他资产

5500

8000

应付款项

1500

其他负债

1000

净资产

22500

27500

分析:

1.确定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5年12月29日为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日,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20000万元。

6年12月25日,A公司在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少数股权时,支付价款7500万元。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20×

6年12月25日的账面余额为27500万元。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1)商誉的计算:

A公司取得对B公司7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

=20000-25000×

70%=2500(万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体现的商誉为2500万元。

(2)所有者权益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对母公司A的价值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的2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27500×

20%=5500(万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20%)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55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

【例9-6】甲公司于20×

7年2月20日取得乙公司80%股权,成本为8600万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800万元。

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且按照税法规定该项合并为应税合并。

9年1月2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中的25%对外出售,取得价款2600万元。

出售投资当日,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其80%股权之日持续计算的应当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可辨认净资产总额为12000万元。

该项交易后,甲公司仍能够控制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出售部分对乙公司股权后,因仍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该交易属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甲公司应当分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1.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银行存款26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21500000

投资收益4500000

2.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出售股权交易日,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出售乙公司股权取得的价款2600万元与所处置股权相对应乙公司净资产2400万元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增加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

【例9-7】两个投资方A和B成立一家公司开发并销售某种医药产品。

其中,投资方A负责研发并获取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即A对有关产品研发及获取许可的所有事项具有独立决策权)。

投资方B将在监管部门批准此产品后负责生产并销售该产品(即B对有关生产与销售此产品的所有事项具有独立决策权)。

本例中,假定所有的活动(包括医药产品的研发和获得监管部门的许可以及生产和销售)都是相关活动,则每个投资方都需要决定自己是否能够主导对于被投资方的回报最具影响力的活动。

相应地,每个投资方都需要考虑研发产品与获得许可、或者生产和销售产品是否是对被投资方回报具有最大影响的活动,以及自己是否有能力主导这些活动。

在确定哪个投资方拥有权力的时候,A和B应考虑如下因素:

(1)被投资方的目的及设计;

(2)决定被投资方利润边际、收入和价值以及医药产品价值的因素;

(3)每一个投资方与上述

(2)中有关因素的决策权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

(4)投资方承担的回报的变动性。

此外,投资方还需要考虑:

(1)获得监管机构许可的不确定性及所需的努力(考虑投资方之前成功研发医药产品并获得监管机构许可的记录);

(2)一旦研发阶段成功,哪一个投资方控制该医药产品。

【例9-8】一项投资工具(被投资方)的创建和融资是由投资方(债务投资方)持有的债务工具以及众多其他投资方持有的权益工具来实现的。

其中的权益部分用来吸收初始损失并从被投资方获得剩余回报。

假定权益持有者中有一位投资者持有了30%的权益,他同时也是资产管理经理。

被投资方用其收入购买金融资产组合,承担该项资产的本金与利息可能违约的信用风险。

本例中,相关交易对于债务投资方而言,是一项与投资组合中可能的资产违约相关的最小信用风险敞口的投资,因为资产性质以及权益部分是用来吸收被投资方的初始损失。

对被投资方的资产组合的管理,包括资产组合中的资产的选取、购入与卖出,以及基于投资组合资产违约的管理,显著影响被投资方的回报。

前述的资产管理经理管理上述所有的相关活动,直到违约达到投资组合资产价值的特定比例(比如,当投资组合价值下降至被投资方的权益部分已经消耗殆尽)。

从这个时候开始,第三方受托人将根据债务投资方的指示管理投资资产。

管理被投资方的资产组合是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资产管理经理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直至违约资产达到组合价值的特定比例;

当违约资产超过组合资产价值的特定比例时,债务投资方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

因此,资产管理经理和债券投资方需要分别确定他们是否有能力主导最能影响被投资方回报的相关活动,包括考虑被投资方的目标和设计,以及每一方承担的可变回报的风险。

(2)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

为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该权利赋予投资方现时能力以主导相关活动。

对于不同的被投资方而言,赋予投资方权力的权利可能有所不同。

赋予投资方权力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可能是单项也可能是组合):

①以被投资方投票权(或潜在投票权)为形式的权利;

②任命、调整或辞退被投资方关键管理人员的权利(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人);

③任命或解除可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其他主体的权利;

④为了投资方的利益,指示被投资方进人某个交易或反对某个交易的权利;

⑤其他赋予持有者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利,比如在管理合同中明确的决策权等。

在对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进行判断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一般而言,当被投资方具有一系列重要影响被投资方回报的经营活动与融资活动,且需要就相关活动进行连续决策时,此时的权利应该是投票权或相似的权利形式,无论这些权利是单独权利还是与其他安排的结合。

当投票权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不具有显著影响时,比如当投票权仅与行政性事务有关、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主导,则投资方需要评估合同安排,以决定自己是否拥有充分权利以对被投资方行使权力。

为了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足够行使权力的权利,投资方应考虑被投资方的目标与设计等因素。

②在有些情况下,确定投资方的权利是否足以赋予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对可行使的权力进行评估,投资方应考虑自身是否实际有能力单独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将投资方的权利与以下若干方面结合在一起,通常能够提供证据表明投资方的权利足以使其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一,如果没有合同权利的要求,投资方可以任命或同意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这些人员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第二,如果没有合同权利的要求,为了投资方的利益,投资方可以主导被投资方进行某个重要交易或者否决对重要交易的变动;

第三,投资方可以控制选拔被投资方管理层人员的提名程序,或者从其他投票权持有方获得代理权;

第四,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关联方(比如,被投资方的首席执行官与投资方的首席执行官是同一个人);

第五,被投资方管理层人员中的大部分成员是投资方的关联方等。

③在有的情况下,有迹象表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即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中拥有的利益多于消极权益。

某个单独的指标或几个指标的组合并不一定说明达到了权力的标准。

但是,拥有被投资方的利益多于消极权益的情况,可能说明投资方拥有其他相关权利且这些权利足以赋予投资方权力或者为投资方具有现时权力提供证据。

比如,下列情况说明投资方拥有多于消极权益的利益,且结合其他权利可能说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是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的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员;

二是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依赖于投资方,比如,被投资方依赖投资方提供经营活动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投资方为被投资方的大部分义务提供担保,被投资方在关键服务、技术、供应及原材料方面依赖投资方,投资方掌握着诸如专利权或商标等对被投资方经营至关重要的资产,被投资方依赖投资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比如,投资方的职员拥有被投资方经营所需的专业知识)等;

三是被投资方大部分的活动有投资方的参与,或者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

四是投资方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回报的权利或风险与其投票权或相似权利不成比例(比如,投资方承担或有权获得被投资方回报的比例高于50%,但拥有被投资方不到一半的投票权)。

④投资方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或权利越大,投资方为得到权力而获得权利的激励越强。

因此,承担大部分被投资方可变回报风险可以成为投资方拥有权力的证明。

但是,投资方承担的风险本身并不足以确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投资方的权利可以分为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

①实质性权利

投资方在评估自身是否拥有权力时,只考虑与被投资方有关的实质性权利(该权利由投资方与其他方持有)。

对于具有实质性的权利,持有者必须有行使权利的现实能力。

确定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需要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后进行判断,进行判断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是否存在经济或其他性质的障碍,阻止权利持有者行使权利比如,阻止或威吓持有者行使权利的财务惩罚和激励;

行权价格或转换价格,导致产生阻止或威吓权利持有者行使权利的财务障碍;

使权利不可能行使的条款或情况(比如合同规定可对行使权利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况);

被投资方的成立文书或适用法律或规章缺乏明确合理的允许持有者行使权利的机制;

权利持畚者没有能力获得行使权利的必要信息;

存在经营壁垒或激励阻止或威吓权利持有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没有其他管理人员愿意或者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或提供服务并承担在职管理人员持有的其他利益);

法律或规章阻止利益持有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禁止外国投资方行使权利)等。

二是当行使权利需要多于一方达成协议,或者此权利被多方持有时,是否存在有效机制使各方在愿意时能够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缺乏此类机制,通常表明权利不具有实质性;

行使权利耑要达成协议的各方数量越多,权利为实质性权利的可能性就越小。

但是,由独立于决策者组成的董事会可以视为这样一种机制,来供多个投资方共同行使权利。

因此,独立的董事会可行使的剥夺权更可能是实质性权利,相对于同样的权利分散于多个体投资方的情况。

三是权利持有者们是否可以从行使权利中获益。

比如,持有被投资者潜在投票权的主体应当考虑该金融工具(即潜在投票权)的行使或转换成本。

当该工具是价内工具或者投资方由于其他原因可以从工具的行使或转换中获益时(比如可以通过实现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协同效应),潜在投票权有关的协议条款更可能是实质性的。

权利要具有实质性,该权利需要在主导相关活动时是可行使的。

一般而言,实质性权利是现时可行使的。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权利是现时不可行使的,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例9-9】被投资方举行年度股东大会,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下次股东大会计划在8个月后举行。

但是,单个股东或联合其他股东持有至少5%的投票权时,可以要求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改变相关活动的现有政策;

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其他股东,这意味着该种会议至少在30日内不会举行。

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政策只能在特别股东大会或股东例会上进行变更。

这些政策包括重要资产的出售以及实施或处置重大投资。

本例中,分别如下四种情况来分析。

情形一:

投资方A拥有被投资方大多数的投票权。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A的投票权是实质性的,因为其有能力在需要的时候对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进行决策。

投资方A需要30天才能行使投票权的这个事实并不会影响其从获得股份时起就具有现时能力以主导相关活动。

情形二:

投资方A通过一项远期合同获得被投资方大部分的股份。

远期合同的结算日距今尚有25日。

被投资方的现有股东无法改变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有政策,因为至少30日后才能举行特别股东大会,而届时远期合同已经结算。

因此,投资方B拥有实质上相当于情形一中的大多数股权(持有远期合同的投资方可以在需要时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因此,投资方A的远期合同是实质性权利,它赋予投资方B现时能力(即使在远期合同结算之前)以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情形三:

投资方A持有实质性期权以获得被投资方大多数股权,这些期权在25日内可执行且属深度价内期权。

此时的结论与情形二是一致的。

情形四:

投资方A持有远期合同获得被投资方的大多数股权;

除此之外,其对被投资方没有其他相关权利。

远期合同的交割日距今尚有6个月。

因此,与情形二和情形三的不同,投资方A没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现有股东具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能力,因为他们可以在远期合同结算前改变相关活动的现有政策。

其他利益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可以阻止投资方控制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被投资方。

这种实质性权利并不要求持有者做出决策。

只要这种权利不是纯粹保护性的,其他利益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就可以阻止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即使这些权利只是赋予持有者同意或否决有关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

②保护性权利

在评估权利是香赋予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投资方应评估自身拥有的权利以及其他各方拥有的权利是否为保护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与被投资方活动的根本性改变有关,或者适用于特殊的情况。

但是,并不是所有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权利或根据事件而定的权利都是保护性权利。

由于保护性权利是设计用于保护权利持有者的利益,而不赋予持有者对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被投资方的权力,因此,只持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没有相关的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利益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的示例主要包括:

借方限制借款人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这些活动能够显著改变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损害出借方的权利;

被投资方非控制权益持有方有权批准进行高于一般经营所需的资本支出或发行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的权利;

当借款人难以满足特定的贷款偿付条件时,出借方持有的可以得到借款人资产的权利等。

(3)特许权

对于被投资方作为特许权经营方的特许权协议,经常赋予特许权授予方相应的权利,以保护特许品牌。

特许权协议通常赋予特许权授予方一些对特许权经营方运营的决策权。

一般来说,特许权授予方的权利不会限制其他利益方作出显著影响特许权经营方回报的决策权,这种权利也不会必然赋予特许权授予方现时能力以主导显著影响特许权经营方回报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有必要对“能够显著影响特许权经营方回报的决策的现时能力”与“拥有能够保护特许品牌决策的能力”加以区分。

如果其他方拥有的现时权利使其具有主导特许权经营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则特许权授予方对于特许权经营方就没有相应的权力。

通过达成特许权协议,特许权经营方可以根据特许权协议就其经营单方面做出决策,并相应承担责任。

对特许权经营方根本性决策(诸如特许权经营方的法律形式及其融资结构等)的控制可能是由非特许权授予方的其他方决定,并可能显著影响特许权经营方的回报。

特许权授予方提供的财务支持水平越低,则特许权授予方从特许权经营方获得的可变回报风险敞口越小,因此特许权授予方仅拥有保护性权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4)投票权

通常情况下,投资方通过投票权或其他类似权利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

如果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是通过投票权主导的,投资方应当考虑如下要求。

①拥有多数投票权的权力。

除非遇到拥有多数投票权却无权力的情形,否则,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投票权的投资方在下列情况下拥有权力:

相关活动由多数投票权持有者的投票决定;

或者,多数投票权持有者任命管理层的大多数人员,且管理层主导相关活动。

②拥有多数投票权但无权力。

对于持有被投资方多数投票权的投资方,为了获得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票权必须是实质性权利,且必须向投资方提供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通常是确定经营政策与财务政策)。

如果另一个主体拥有现有权利使其可以主导相关活动,而该主体并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则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当投票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即使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多数投票权,投资方也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比如,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多数投票权,但相关活动是由政府、法院、管理部门、破产受益人、清算人或监管部门主导时,投资方就不拥有权力。

③不拥有多数投票权的权力。

即使持有被投资方少数投票权的投资方也可以拥有权力。

在持有被投资方少数投票权的情况下,投资方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拥有权力,这些方式比如投资方与其他投票权持有者之间存在合同协议;

其他合同协议产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