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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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

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第七条行业质检机构在获得授权后检验检测能力有变化的,可以申请扩项。

扩项程序包括: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现场评审、授权扩项。

扩项可结合监督评审进行。

第三章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检测检验活动独立实施,保证检测检验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为委托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国家或国家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烟草产品鉴别检验与仲裁性检验任务。

(四)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承担为烟草产品质量评定、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报奖等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检验数据及评价意见。

(五)承担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及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

对行业同类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与考试。

(六)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七)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参加行业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及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测检验工作。

(八)面向社会开展质量、检测检验等技术咨询服务。

(九)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承担国家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卷烟产品市场质量监管的工作计划,承担卷烟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三)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对烟叶工商交接质量监督的工作安排,承担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检验任务。

(四)承担卷烟及其他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任务。

(五)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统一计划安排,在授权的范围内,承担卷烟材料的质量检验任务。

(六)按照国家局和省级局的规定,承担省级工业公司及卷烟生产企业、其他可接受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任务。

(七)承担有质量争议的烟草产品仲裁性检验。

(八)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动态,研究检测技术及方法,开展与质量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检测能力并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九)参与有关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论证及验收检验任务。

(十)承担国家局、省级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的其他任务。

(十一)参加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十二)重点省级质检机构要承担国家局要求的跨省(区、市)的行业产品检验和仲裁性检验任务。

第十一条质检机构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公正。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由国家级质检机构负责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有特殊要求时,由国家局统一部署。

第十四条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发现或发生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承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裁定。

第十六条行业质检机构安全管理及设施应符合《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在烟草质量监督检验岗位上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其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局2001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烟科[2001]第6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2.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

定表

3.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

可评定补充条款

4.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

请书

5.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审报告

附件1: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工作,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省级质检机构,国家级质检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审依据及内容

第三条国家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依据和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发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L/AC01:

2005,如果文本改版更新时,应将最新版本作为有效版本,下同)等要求执行。

第四条省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依据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见附件2)并参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执行。

在此基础上,重点省级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还应依据《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见附件3)要求执行。

评审主要内容为质检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方面。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省级质检机构应在通过计量认证的基础上,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自查合格后,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

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省级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省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请示文件;

(二)《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件4);

(三)自查情况报告;

(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第六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可后,遴选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查认可评审组,具体负责现场审查评审工作。

现场审查评审是对申请授权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整体水平的考核和评估。

现场审查评审程序为:

(一)预备会议。

初步确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人员分工。

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

第一组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质量手册等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内容为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现场评审。

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文件、记录和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人员考核。

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等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结论。

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提出评审结论和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六)末次会议。

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财务、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结论和意见。

第七条现场审查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认可评审报告(见附件5)。

按照评审组意见,需要整改的质检机构,在三个月内,应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国家局主管部门审核评审报告和质检机构整改报告后,报国家局批准,合格者,颁发审查认可授权证书及印章,并予通告。

第四章评定规则

第九条现场评审按照《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的内容逐项评定,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的记为“A”,基本符合的记为“B”,不符合的记为“C”,并同时记录有关问题及建议。

第十条《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和《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适用于重点省级质检机构)中,评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评审的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为:

(一)省级质检机构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不多于4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2项,无“C”项。

2.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基本合格”:

《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包括重点项的“B”项)数多于4项但不多于10项,并且重点项“B”项数不多于2项,无“C”项。

3.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中“B”项数(包括重点项,即※项的“B”项)多于10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2项,或出现“C”项。

(二)重点省级质检机构除应满足“合格”要求外,还应满足《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中“B”项数不多于1项,无“C”项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评审员及其职责等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局2001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国烟科[2001]第641号文件附件3)同时废止。

附件2:

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符合

评论

说明

1

组织管理

1.1

质检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国家局、省级局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有机构负责人的正式书面任命文件。

非独立法人的,则应有所隶属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2※

质检机构的主管单位应保证为其提供开展质检工作所必须的足够资源。

资源包括人员、工作场地、设施、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等。

1.3

质检机构应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

质检机构的主管单位最高领导人应签署《公正性声明》,承诺对质检机构资源、条件的保障;保证检验活动不受行政干预。

1.4

质检机构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工作需要,并形成组织机构图。

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应以文件形式明确。

关键管理人员(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等)应有指定代理人。

1.5

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与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适用和有效。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应满足保证检测结果质量的需要,并文件化。

相关人员应对体系文件知悉、理解并执行。

1.6

质检机构应按计划和程序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各项检验工作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进行。

1.7

质检机构应根据计划和程序,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评审。

评审应将政策和程序适用性、员工培训、管理和监督、质量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客户反馈投诉、内外部审核、质检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变化、资源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1.8

质检机构应制定纠正和预防程序,对不符合工作和质量体系或技术运作中出现的偏离实施纠正措施,对技术或质量体系方面的潜在不符合原因和所需的改进采取预防措施。

1.9

质检机构应对体系文件和质量、技术记录(包括来自外部的、电子方式储存的)的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等予以规定和控制。

2

人员素质

2.1

质检机构应确保管理、设备操作、检测检验、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签署的人员的能力,在正式上岗前予以培训和确认。

2.2

质检机构正副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烟草相关技术领域的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熟悉检验业务及认可要求,掌握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3、具备较强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能力。

2.3

质检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烟草质量检验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2、熟悉检验业务及认可要求,熟悉烟草检验国家及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方法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3、具备解决质检机构承检产品检验领域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的判断能力,具备质检机构承检产品检验领域的国内外检测技术最新发展动态的跟踪能力。

2.4

质检机构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从事烟草相关技术领域的工作经历;2、熟悉质检机构的检验业务及认可要求;掌握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3、有较高的检验工作质量管理能力,具备检验数据的判断能力。

2.5

质检机构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务;2、精通本部门检验业务,熟悉掌握与本部门检验工作相应的检验标准、方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3、能够监督本部门的检验工作,具备本部门检验数据的判断和处理能力。

2.6

检验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本岗位工作10年以上,持有本检验专业上岗合格证,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2、有一定的本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检验专业相应的国家标准、方法及行业的相关规定,了解质量监督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3、具备独立操作、维护、保养检测仪器设备和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具备完成本检验岗位全部检测工作的能力,具备检验数据的判断和处理能力。

2.7

质检机构使用签约和额外技术人员及关键的支持人员时,应确保这些人员能够胜任,而且其工作受到监督并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

2.8※

质检机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80%,相关专业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70%,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3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

3.1※

质检机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和软件、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的性能、量程、准确度、分辨率等,应达到和符合检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应达到和符合国家局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的要求;关键项目仪器设备应自备;在用设备完好率要达到100%。

3.2

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和软件、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应实行唯一性标识和一机(物)一档管理;需要校准的,均应用标识来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日期、再次校准或失效日期。

3.3

质检机构应制订校准计划和程序,凡对检验结果准确性、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和软件、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应予以校准或溯源。

校准产生修正因子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得到及时更新和有效传递。

自校准的,应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

不能溯源的,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满意证据,如检验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需要维持校准或溯源状态可信度的,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期间核查。

3.4

质检机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和软件、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应有维修或维护计划,维护保养方法,操作或使用规程和记录。

标准溶液应有制备、标定、有效期限和标识的规定。

3.5

质检机构应积极采用计算机或其他自动化设备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存贮和检索校准或检测的数据和信息,并制定和执行保证数据和信息安全的程序,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检查,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和未经批准修改计算机记录。

4

环境条件

4.1※

质检机构检验室和样品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承检项目的标准要求,保证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结果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2

质检机构应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加以文件化。

4.3

质检机构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安全设施。

毒品应有制度并按其执行。

废液、废气的排放应有相应的设施和制度,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检验工作

5.1

质检机构应使用文件化的程序和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资料应保持现行有效并便于人员取阅。

5.2

无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允许使用非标准方法,但只应在有偏离文件规定、经过技术判断可行、经评审授权和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5.3

质检机构应建立检测样品的标识系统。

该标识应在样品进入质检机构后的整个期间予以保留,并确保样品的实物和转换中、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不会混淆。

5.4

质检机构应对影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服务商、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5.5

质检机构应对影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在经检查或验证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规格或要求后方可使用。

5.6※

质检机构应加强质量监控,保证检测的有效性;参与质检机构间的能力验证和比对,组织质检机构内部人员、仪器设备的比对试验等;并采用科学的数据记录方式,能应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

5.7

质检机构的检验及其结果,均应按照检测方法中的规定要求,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在报告中。

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方要求的、说明检测结果的和所用方法标准的全部信息。

在为内部委托方进行检测或与委托方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检测报告可以简化。

检测报告审核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范围应与所签署报告内容的检测技术领域相符合。

5.8

当检测工作或结果不符合程序或客户的要求时,质检机构应实施不符合工作程序。

该程序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规定在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的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

5.9

质检机构应具备卷烟(含真伪卷烟鉴别)、烟叶(包括等级评定、化学分析)、滤棒的承检能力,不得对其分包;其他产品可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必要的分包,但分包项目必须在承检产品的所有技术要求项目的10%以内。

 

附件3:

烟草行业重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符合

评论

说明

1

人员素质

1.1

质检机构正副负责人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和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从事烟草相关技术领域的工作经历。

1.2

质检机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90%,相关专业人员不低于总人数80%,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70%。

2

仪器设备

2.1

质检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承检产品和检测标准条件要求的全部仪器设备。

检测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3

环境条件

3.1

质检机构检验室和样品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承检项目的标准要求,并正常运行,得到有效监控。

检验用房使用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

4

检验工作

4.1

质检机构具有承担国际性合作研究和验证工作的能力,能够定期进行质检机构间的能力验证和比对。

4.2

质检机构已采用计算机或其他自动化设备进行校准或检测数据的处理、操作、记录、报告、存储和检索,并正常运行。

4.3

质检机构应具备卷烟(含真伪卷烟鉴别)、烟叶(等级评定、主要化学指标和农残)和国家级质检机构所承担的多数卷烟材料产品的承检能力。

 

附件4:

 

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审查认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隶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项目

自查结果

 

内容

考核项目总数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考核项数

符合项数(A)

基本符合项数

(B)

不符合项数

(C)

考核项数

符合项数

(A)

基本符合项数

(B)

不符合项数

(C)

审查认可

条件

组织管理

人员素质

仪器设备和标准

物质及标准样品

环境条件

检验工作

共计

质检机构认可评定

(CNAL/AC01:

2005)

总项数

符合项

基本符合项

不符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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