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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学实习实训教学考核制度

职业中学实习实训教学考核制度

 

    在实训教学中,系统地、正确地考核与评定学生的学训成绩,是实训教学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行严格的实训考核制度,能够在教师、学生和教育管理三个方面起到反馈作用,有利于增进、巩固教学效果和总结实习教学经验,是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 考核的内容

   

(一)考核学生对本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术、技能理解和运用的程度;

   

(二)考核学生遵守工艺规程、安全文明生产、实习劳动态度等职业道德的情形;

   (三)考核学生利用专业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考核的原则

   

(一)实训指导教师应当坚持常常地、有计划地对实习进行考核,如此才能及时的发觉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调整和改良教学内容和方式。

   

(二)考核必需采取客观的、统一的标准,避免对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完成的工作采取主观的、偶然的和任意的评定。

   (三)教师评定学生的成绩应当是公正的、准确的,能够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实际水平,维持成绩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要公开评分标准和每一个学生的实习课题成绩,使成绩成为鼓舞学生尽力学习的踊跃因素,让学生明白为何会取得那个成绩,此后应如何发扬长处,克服缺点。

   (四)实训教师在技术考核中可结合口头答辩,以考核一些专业大体理论知识和在本校无法实施的方式。

    三、实习成绩的评定

   一、实习成绩的评定。

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考核成绩由综合测评成绩和技术考核成绩两部份组成。

综合测评成绩按学生对实习的出勤、实际表现、遵守规章情形和劳动态度评定;成绩占总成绩30%。

技术考核成绩按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和实习操作考试成绩评定。

具体会计专业指凭证的填制、帐簿的记录、报表的编制等;机械专业指工件可否按时完成、完成质量等;运算机及其他专业指实习任务完成情形、实习报告填写等。

成绩占总成绩70%。

考核成绩按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中(7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五级评定。

    每一个学期学生共有2个实习成绩。

一是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或第二课堂安排的实习实训(即前十五周周二周四的实习)二是期末集中实习实训课。

   二、实习成绩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合格”论。

   

(1)无端缺勤累计超过1/3者;

   

(2)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峻后果者; 

   (3)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错误者; 

   (4)不服从组织分派,违法乱纪者;

   3、凡实习实训成绩低于60分的,均应进行补考。

阶段性补考不

及格者,不得参加技能鉴定。

4、实训指导教师在实习实训结束后,必需按规按时刻将实习实训成绩汇总表与其他资料一道交到实习实训中心。

 

 

职业中学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育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增进学生全面进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如果指我校依照专业培育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我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我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一路组织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一路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术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安排学生天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 成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增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成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按期检查实习情形,处置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按照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成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常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不是签定书面协议,由学校按照情形肯定。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增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补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背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同意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峻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更正。

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看成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踊跃开展我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中学学生实习守则

一、开展教学实习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培育中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材的重要办法。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每一个学生都应认真参加,一般不准请假。

二、参加实习的学生,应于实习前认真学习实习大纲或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并在实习中严格执行,以争取良好的实习成绩。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必需请假时,应出具请假报告(病假者须有医生证明),并须经指导教师同意。

实习期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该次实习总天数的三分之一者,须补足所缺内容。

在实习进程中,不得擅自撤离或改换规定的实习点或擅自在点外留宿。

四、学生在实习中应将实习内容、进度和个人心得体会等逐日作好记录,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写好实习报告,经指导教师审阅后再行修改,以作为实习成绩考核之用。

五、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注意同实习单位弄好关系,谦虚谨慎,讲究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珍惜环境和器材设备,在生产实习操作中要遵守规程,注意安全。

六、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对于违背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峻者和屡教不改者由学校酌情处置。

 

 

职业中学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确保顶岗实习教学任务的完成,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我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顶岗实习是指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规定的教学时限内,依如实习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相关职位上进行的实践学习活动,包括实习、预就业和已签定就业协议的提前就业等。

学生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继续,是提高学生的实践技术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对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

实训就业办公室负责对全校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实训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做好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巩固老基地,踊跃开拓新基地,为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做好顽强后盾;负责起草学校实习及就业基地建设计划;制订学校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学校顶岗实习信息资料的调度、汇总、上报和对外发布;及时向全校学生通报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面向全校的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组织全校性顶岗实习的检查;组织顶岗实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四条:

学生未通过校内面试的,不得安排顶岗实习。

第五条:

实习单位的选择和肯定。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优先选择与预就业相结合的单位。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天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各部每一个专业至少成立两个紧密型校企合作的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巩固原有基地,拓展新的实习(就业)基地。

各部要及时向实训就业处报送实习(就业)基地的需求、变更等资料。

第七条在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实行部负责制的机制下,班主任在各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实习全进程的管理工作;做勤学生的实习动员工作及与家长的沟通工作;要和学生维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和信息。

要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尽力解决实习生在实习及生活中的各类困难,处置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保证学生实习的顺利进行;实习结束后,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总结工作;负责成立和管理学生实习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各部要为每一个学生指定实习指导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要与班主任紧密配合按期深切学生实习职位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形,给予学生有效的指导与帮忙;要踊跃主动地与实习单位成立紧密的联系和融洽的协作关系。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肯定的实习单位范围内进行实习。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能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需报所在部批准,并同意管理和检查。

一、学生或家长已自行联系好就业单位,且就业职位与专业相关,并提交正式录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相关证明的。

二、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有可能在实习结束时转入就业的,且就业职位与专业相关的。

3、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方便学生生活和学习,有安全保证,实习职位与所学专业相关,能保证明习学习任务完成的。

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刻内,由本人向所在部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部批准同意后,实习单位应与学校签定《实习协议书》,并报实训就业处备案。

第十条学生必需在肯定的实习单位实习,不得随意变更实习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变更实习单位:

一、因就业需要变更的;

二、变更实习单位更有利于专业职位实习的;

3、各部确认确有必要变更的。

变更实习单位的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班主任在征求实习指导教师意见后提出建议,报系各部批准,实训就业处备案,并由各部向实习单位提出终止实习协议的要求。

学生未经批准,终止实习、变更实习单位或因个人原因实习单位提出终止实习的,视为该课程不合格,不得参加毕业综合成绩的鉴定。

第十一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需终止实习提前就业的,必需经所在部批准后,报实训就业处备案,方可向实习单位提出终止实习的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学生在实习期间表现较差,违背实习纪律或实习单位劳动纪律、厂规厂纪的,应同意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峻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置,不得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参加毕业综合成绩鉴定。

第十四条应当增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补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职业中学顶岗实习考查办法

一、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同意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校企两边要增强对学生实习的进程监控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两边考核制度。

二、成绩评定

1.考核分两部份:

一是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70%;二是各部对学生的实习情形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30%。

2.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

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在每一职位的表现情形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内容包括学生的工作态度、职业素养、协作能力、专业技术、创新意识等五个方面,并填写《实习鉴定表》,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学生每改换一个单位或职位,应填写一张此表。

3.各部对学生的考核

各部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各实习单位每一部门或职位的表现情形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组织纪律性和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形,内容包括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实习内容完成情形等,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面试),然后综合评定成绩。

4.考核方式为品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品级,学生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评分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5. 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毕业综合成绩鉴定。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教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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