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没给借款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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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贷款发放的条件:
(1)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有关担保合同已经订立。
(2)有关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已经在抵押、出质登记机关办理
抵押、出质登记,贷款人已经取得他项权利证等登记证明文件。
(3)有关质物及其权利文件、出质权利凭证已经交付贷款人。
篇二:
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区别
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区别
(1)银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
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2)民间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形成借款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金钱借贷,如果企业之间进行金钱借贷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
1、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
2、是否有偿不同
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
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
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
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篇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19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
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1997年5月19日
篇四:
中国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浙工商格式备案XX-4-1-7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
中国银行分(支)行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
特别提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
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根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
;
帐号:
),以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用途之款项。
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日为每月日。
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首期归还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递减;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四)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户名,帐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贷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贷款债权相抵销。
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贷款人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
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贷款人有权按追偿信用卡透支款办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
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七)根据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
抵押条款
第十三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篇五:
借款合同(银行或普通)
借款合同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
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条约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条的约定执行。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5利息的计算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
贷款天数×
日利率。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放款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大写金额)年月日;
3.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5借款人应按第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还款金额
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
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
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
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
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
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篇六:
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30
01)2102(:
码代
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人:
借款种类:
借款金额:
签订时间: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制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应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
合同签署后,所有合同条款即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予以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为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贷款人特别提请借款人对全部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内容予以注意。
借款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如有疑问,请要求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
3、本合同是明确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予以保存。
借款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放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借款种类为
A、经营贷款B、消费贷款C、其他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的借款用于以下用途:
A、。
B、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项下借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用途。
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分次放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
实际放款日以借据(指借款凭证,下同)记载为准。
第五条借款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首次执行年利率为%;
(二)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A、本合同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保持不变;
B、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自动调整;
C、自下期还款日起自动调整;
D、自次年1月1日起自动调整。
借款利率按照以上方式调整的,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首笔借据确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借据确定的浮动幅度=[(首笔借据载明的执行利率/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
100%。
罚息利率标准。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挤占挪用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第六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每次提取款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不发放任何款项:
1、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生效。
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权、质押权已设定生效;
2、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未出现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4、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且用途必须符合约定;
5、按照约定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已经办妥委托支付手续,且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相符;
6、。
第七条放款
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即贷款发放账户,账号:
开户行:
),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为此,贷款人如有要求,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否则贷款人有权不发放借款。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方式。
借款人采取以下方式还款:
A、分期还款。
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末的日。
具体
分期还款计划如下(内容不够,可另附页):
B、按(月/季)等额分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或每季末的
日。
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甲/乙):
甲、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金额
乙、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期还款金额CD、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季末日;
E、利随本清,利息于本金到期日一次付清。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在每一还款日或结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扣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且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按提前还款金额的%收取违约金。
第九条循环借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适用□不适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前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任一时点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且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篇七:
企业银行借款合同书
借款合同书
借款人:
&&&&&&&有限公司(注册号:
37465444133574)(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身份证714231946556+182815)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