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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政治制度笔记

比较政治制度

第二章

“假如你从未见过雅典,你就是一个笨蛋;假如你见到雅典而不喜欢,你就是一头蠢驴;假如你自愿抛弃雅典,你就是一头骆驼”

--------一位伯利克里时代的人如此说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

梭伦改革前594年

1.废除债务奴隶制

2.把全体公民按财产分为4个等级,第一等级可任高级官职,二三等级可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不能任官,但可参加公民大会,军队组成也以财产为基础,一二等骑兵,三等重装步兵,四等轻装步兵.

3,提高公民大会权力,设400人会议及陪审法庭,削弱元老院权力

克利斯提尼改革前508年

1.四部落变十选区

2.400人会议变500人会议

3.十将军委员会

4.陶片放逐

二伯利克里时期的民主:

公民大会,每年40次

500人议事会,年满30,任期1年,50人主席团

6000人陪审法庭,分若干组

9执政官,先选500候选人,由公民大会抽签

10将军委员会

贵族院,仅保留凶杀案的审判权

7护法官,任期1年

抽签与津贴

三雅典政治民主的原因:

1.地理环境与商品经济2.奴隶制经济3.领袖与民众的推动

4.希波战争

四.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

 

斯巴达贵族制度------来库古建立:

国王----2个,世袭,平时审理案件,主持某些祭奠,战时任军事统帅

元老院(长老会议)-----28人(来库古的盟友),年满60岁,终身任职.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有决定权,实际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

公民大会----年满30岁的男性,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监察官-----5人,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监督国王和元老院.平时裁决两个国王的分歧,甚至可以做出取消国王的决定,战时出征,每个国王都有2个监察官监督.在斯巴达的历史上,常常发生监察官与国王之间的冲突.负责财政与外交事务,还拥有最高裁判权和监督斯巴达公民的权力.亚里斯多德说:

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由全体平民中选任,因为监察院僭取的权力日见重大,城邦原来的政体也由贵族政体而转成民主政治了”(<政治学>)

教育制度----9000公民,10多万奴隶.优生与教育,秘密勤务

第三章:

古代罗马

王政时代的制度框架------约公元前753年到510年。

国王共有7任.军事首领.最高祭司和某些案件的审判长,无民政权力.实行终身制,但由库里亚大会选举产生.

元老院国王的咨询机构,未经元老院许可,库里亚大会所做的任何决议无效

库里亚大会

塞尔维.图里阿(约前578---前534年,)的改革

第6任国王,未经选举上台,后被女儿和女婿(最后一任国王)所杀

1.按财产把罗马人分为五个等级

2.按财产等级规定兵役义务

3.创立百人团大会.第一等级98个,第二,三,四等级各20个,第五等级30个,军事手艺人和乐师4个,无产者1个,共193个,表决按百人团来进行,每团一票

4.废除血缘部落,按地域分为四个区域

共和时代的制度框架------约公元前510年一公元前28年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罗马政治制度的民主化

前494年,第一次撤离运动,平民选2名保民官,否决权

前471年,第二次撤离,保民官有权召开特里布斯会议

前449年,第三次撤离,十二铜表法,学希腊,(10+2)限制高利贷,年息最高8.33%

前445年,可与贵族通婚,可任军政官.前421年可任执政官助手财务官

前367年,李锡尼法案,两名执政官之一由平民担任

前366年,平民执政官可任独裁官

前364年,可任高级市政官,前351年,可任监察官

前326年,平民在占有土地和取消债务奴隶上取得胜利

前287年,平民会议决议对全体公民有效,平民会议成为罗马有完全立法权力的机构

罗马共和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元老院

高级官吏

人民大会

 

元老院的组成

一般300人,后增至600人,甚至900人,最后又恢复至600人.

先是执政官任命,前325年转属监察官,每隔5年监察官要重新审查元老院名单.

担任元老院成员的人大都是卸任的执政官和具有行政经验的前任高级行政长官,随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这一任职原则也应用到平民官职中,如平民保民官等.根据共和初期颁布的《奥威尼法》所确立的原则,元老院成员必须是罗马社会”最优秀”的市民,后来发展到把曾经担任过官职视为进入元老院的合法凭据

分一,二等级

由高级官吏召集,如独裁官,执政官,保民官等

终身任职

元老院的权力

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权力一直控制在元老院手中

1.人民大会的提案要由元老院提出,它的决议也需经过元老院认可才能最后成为法律

2.宣布紧急状态,任命独裁官

3.人民大会对高级官吏的选举须事先取得元老院的认可

4.管理财政和国库,编制预算,规定税收等,”如果阁下喜欢的话,务请办理为荷!

5.掌握军事上的最高领导权

6.外交权全部集中在元老院,尽管宣战,媾和,结盟的权力名义上属人民大会,但元老院的建议一般都能通过

7.对祭祀的最高监督权

8.实际上的最高司法权,虽然执政官握有判处死刑的权力,但重大案件的审判,一般都要组织特别法庭来审理,成员几乎都是元老院成员

高级官吏的权力

执政官:

2人,百人团大会选举产生,任期1年.集军事,行政,立法,司法于一身

独裁官:

1人,任期不超过半年,由两位执政官通过协商或由抽签决定其中一人来提名,元老院认可即可.然后再由独裁官任命骑兵长官为其副职,全权处理危机事件.大约在公元前500年,罗马首次出现独裁官

行政长官:

1人,前242年起为2人,后逐渐增多至16名,任期1年,司法方面的最高领导,地位仅次于执政官

监察官:

2人,由曾任执政官的人中选出,任期18个月.每5年审查一次元老院名单,公民调查,监督公民道德,管理国有财产和公共工程

保民官:

起初2人,后增至10人,由特里布斯平民大会选出,只有平民才能出任,任期1年.帮助权,否决权(属于每一个别的保民官)只能在罗马行驶,不及于独裁官

人民大会的权力

库里亚大会---只是象征性的

森都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在特里布斯大会获得立法权前,一切法律都由它通过,它选出一切普通高级长官,最后决定宣布战争缔结和约,有权审判一切有关剥夺被告全部公民权的刑事案件.前3世纪中叶,进行改革:

每一阶级百人团数量平均分配

特里布斯大会,最民主的人民大会,不分等级与财产.前287年后取代森都里亚大会成为罗马主要的立法机构,所做决议罗马的人民都得遵守,选举高级财务官.高级营造官.部分军团司令官和各种低级长官以及平民的高级官吏

没有创制权,不能改变.讨论,只能表决

 

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治体制

波里比阿(前204---122年)的思想

“如果有人问罗马人,你们国家的政体是什么?

恐怕没有人能够回答.只看执政官的话,有点象王政;要是看看元老院的职能,那就是彻头彻尾的贵族政体;如果你注意到人民大会的作用,大概会说罗马是民主政体…….不过,罗马的制度正是这三种制度的混合体”

共和制度的灭亡

奴隶的大规模起义(两次西西里与斯巴达克起义)

被征服地区的反抗(公民权)

“骑士”(新兴富人,多商人高利贷者)与贵族的斗争

平民,无产者与统治者的矛盾(格拉古兄弟与德鲁苏改革的失败)

马略军事改革,废公民财产义务兵役制为雇佣兵制,不限财产,自由人即可,服役16年,由国家发饷,退役给土地

苏拉成终身独裁官,为罗马共和史上第一位军事独裁者

前三头同盟庞培克拉苏恺撒

后三头同盟安东尼雷必达屋大维

罗马共和制度的历史地位

1.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波里比阿与西塞罗)

2.与雅典和斯巴达制度的比较

3.对后世的影响

帝国时代(公元前27年——公元476年)

元首制公元前27年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集军政、司法、宗教等大权于一身

君主制公元284年戴克里先

 

第三章英国政治制度

英国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发源地,当今世界政治中常见的议会制、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几乎都首先形成于英国。

一、君主立宪制及宪法制度

(一)封建君主制的建立与发展

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11世纪诺曼征服前为第一阶段----草创时期,贵族君主制为基本特征。

这一时期真正的统一国家的形成、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贤人会议对王权的限制以及“王在法下”的政治传统,都为英国后来成为最早产生宪法和建立君主制的国家奠定了基础。

2、11—12世纪为第二阶段----完成了封建化的过程,呈现了某种君主集权的倾向;

3、13—15世纪为第三阶段----期间的突出变化是议会的产生及议会制度的形成,等级——代议君主制是其表现形式,为后来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4、都铎王朝为第四阶段----有限专制君主制。

都铎时期的王权是空前强大的。

但是,同当时的大陆国家相比,英国并没有形成以个人专权为特征的绝对专制主义。

议会的存在、悠久的法治传统以及国家机器的不完备等对英国王权的专制程度都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君主立宪制的建立----王权与议会的斗争

1、斯图亚特王朝:

由詹姆士·斯图亚特开创的斯图亚特王朝试图利用都铎王朝建立起来的专制机构,将王权推向极端,建立绝对的君主专制制度,最终引发了革命。

2、一院制共和国:

革命将议会下院推向国家权力的顶峰,但随后建立的共和国并没有令人民满意。

3、复辟与光荣革命----议会君主制确立。

1689年的《权利法案》及随后的《王位继承法》最终在英国确立了议会君主制度。

(三)议会君主制的新发展

主要表现在:

1、王权的变化----国王成为国家的虚位元首。

在光荣革命后相当一段时期里,英王仍保留着如行政管理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利,但随着议会地位的逐步提高,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内阁转向议会负责,国王慢慢失去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权。

2、议会的变化----议会逐步由贵族的议会转变为资产阶级的议会。

经历了一个上院衰败,下院权力膨胀到议会整体衰败,内阁取而代之的过程,向首相政府转变。

3、随着选举制度改革,民主权利不断扩大,民众参与和影响政府决策的程度加深

4、政党制度得到逐步完善,政党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影响不断加强,议会政治逐步发展为政党政治

5、内阁与议会的关系发生变化,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并凌驾于议会之上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形成了责任内阁制

英国的宪法制度

英国是资产阶级宪政的发源地

英国是拥有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宪法体系的构成:

1、历史上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

2、议会通过的有关人权和政府权利的法案

3、法院判例中起宪法作用的部分

4、习惯法,如陪审制度

5、宪法惯例—不是法律,但有很强的约束力

二、王权制度与英王

(一)英王的地位及权力

1、英王的地位:

根据宪法的规定,英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世袭的国王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的组成部分、司法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国教的世俗领袖。

2、英王的权力

从形式上说,英王的权力是最大和最广泛的,但不能单独行使,而由内阁和议会行使,所以英王的权力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实际上只有三种:

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奖励权;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任命首相和大臣,这是实权但未用过。

(二)英王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

1、作为国家元首,英王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

2、作为英联邦及其成员国的元首,发挥维系英国与英联邦传统关系的作用

3、凭借个人丰富的政治阅历,发挥着国事顾问的作用

4、在政府面临危机时,起维护政局稳定的作用

5、是荣誉之源

(三)倾斜的王室

王室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正在跌落

维持王室是一个“昂贵的事业”

以共和制代之不再是谈论的禁区

王位继承问题

三、英国的议会制度

(一)英国议会及议会制度的确立

大致说来,英国议会的产生始于12世纪后期,终于14世纪上期。

全部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12世纪后期到13世纪初为萌芽阶段。

英国的议会是由封建的大会议演变而来的。

12世纪末初显未来议会的特征;13世纪上期,贵族与王权的争斗使大会议的职能逐步向议会转变;1217年的编年史首次使用了“议会”一词。

2、13世纪中叶是议会构成成分及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关键阶段。

13世纪中叶,议会的构成成分发生了变化,主要原因在于工商业的发展使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

1265年,由大贵族西门召开的“西门国会”,除召集教士和贵族参加外,还在每郡召集两名骑士代表、在每个城市召集两名市民代表参加。

“西门国会”是一个重要的界标,它标志着社会地位低下的平民阶层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成为议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3、14世纪上期为第三阶段,议会的成分最终确定,议会的召开也趋于制度化。

爱德华统治时期,议会的召开趋于经常化、制度化。

1341年,经爱德华三世同意,下级教士退出议会,议会中形成贵族与平民两大集团,议会的构成成分最终确定。

从14世纪开始,英国议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两院制的确立;议长的产生;最重要的是资产阶级革命促成了现代议会的形成,宪法性法案奠定了现代议会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议会的组成及职能

1、英国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这是“国王在议会中”传统的延续。

都铎王朝时期王权得到了空前强化,但是英国议会没有像大陆国家的等级会议那样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形成民族主权国家的过程中实现了与王权的联合,与王权一起成为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确立了独具特色的“国王在议会中”的国家最高主权原则。

2、实行两院制的原因

(1)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

(2)两院相互补充,有利于立法的完善;

(3)适应民主政治的进程,上院的构成成分发生了变化。

(一)上院的构成及职能

构成:

世界上人数最多的上院,原来1000多人,2000年减为699人,长期以来一直由贵族担任。

职能:

主要是行使司法权,主要是审理贵族案件和下院提出的弹劾案,另外还是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

在立法方面,地位逐步下降,1911年后已无权提出财政议案,对下院通过的议案只有搁延否决权,但最长只有一年。

(二)下院的构成及职能

1、下院由普选产生,凡年满18岁没有被任何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臣民都有议员选举权,年满21岁拥有选举权的人也有被选举权。

(普选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2、在选举方式上,实行“单名选区制”和“相对多数制”,即每个选区选一名议员,选民一人以票,得票相对多者当选。

目前,英国下院共有635个议席,其中英格兰516席、苏格兰71席、威尔士36席、爱尔兰12席。

3、议会的职权:

(1)立法权—首要而传统的权力。

在英国,任何法律草案都需经过两院通过和英王批准才能成为法案,而其中下院居于主导地位,包括财政议案在内的重要的和易引起争议的议案总是先交下院讨论通过再送交上院通过。

(2)财政权—“钱袋权”,也就是审议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的权力。

在英国历史上,财政议案必须由下院提出。

现在这一权力已由政府行使,但议会仍保留审议、修改或否决的权力。

(3)监督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和弹劾权。

(4)对国际条约和外交条约的批准权。

(一)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7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初为萌芽时期。

17世纪70年代出现了分别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治组织—宫廷党和乡村党,后演变为托利党和辉格党,初步具备政党特征。

1688年,由于面临国王专制的共同威胁,两派联合发动了光荣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这次革命的成功使两派由对立转入并存,并逐步形成了两派轮流执政的宪法性习惯。

2、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初为形成时期。

19世纪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阶级利益和宗教立场日趋一致,前者代表主张保护关税、以地产为中心的地主阶层的利益,后者代表主张自由贸易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

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选举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两党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两党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政党,并形成了保守党和自由党轮流执政的局面。

3、20世纪初至今为新的两党制的确立与发展时期。

19世纪末,自由党衰落,工党兴起。

1922年成为第二大党。

1924年,保守党和工党开始轮流执政,英国确立了新的两党制。

(二)英国两党制的表现形式

反对党制度,依据宪法惯例,在下院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党的领袖为政府首相并负责组织政府。

在下院席位次之者则为反对党。

内阁成员全部是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而内阁的更换必须通过下院大选进行,如果反对党获得多数席位,则由反对党重新组阁执政。

反对党在野时组织自己的影子内阁

两党的选民基础传统上有差异,保守党的选民基础主要是垄断财团、企业老板、公司经理、农场主等中上等阶层。

工党则与工会关系密切,工会为工党提供绝大部分活动经费,并对工党领袖、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政策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受单一制、议会君主立宪政体及不严格分权结构的影响,两党的组织比较严密,权力比较集中,有较严格的党纪约束。

五、英国中央政府体制

(一)内阁与责任内阁制

1、责任内阁制的确立

由中世纪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11—17世纪)。

经历了御前会议—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内阁的发展过程,但长期为御用工具。

18世纪为形成时期。

资本主义的发展、汉诺威王朝的建立和沃尔波执政,对其形成有重大影响。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内阁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19世纪中叶责任内阁制最终确立。

这与选举制度的民主化和两党制度的建立密切相关。

2、责任内阁制的特点

在英国,“政府”和“内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政府是全体大臣、国务大臣、各部政务次官、执政党的督导员和王室官员等的总称,所有这些都称为国务员。

而内阁只是国务员中的一部分,除首相外,一般由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大法官、枢密大臣、掌玺大臣,还有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等常常也是内阁大臣,参加内阁的大臣均系多数党的领袖人物。

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实质上是政党内阁制。

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由议会的多数党领袖组成。

这里的所谓“责任内阁”,实际上不过是议会多数党的政府,内阁成员既是政府的行政官,又是议会立法的议员。

他们是立法议案的倡议者,直接参与立法辩论,发表政见,并通过控制立法程序,促使政府立法提案的通过。

因此,这种责任内阁制与其说是议会监督内阁,还不如说是内阁控制议会。

自19世纪末至今,内阁的权力持续增长。

内阁是英国最高行政机关,由于国家活动的增多和工作复杂程度的提高,其地位不断上升,事实上其职能已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领域,而是成为了“融合”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工具和有效的统治英国的机构。

目前内阁的权力日益集中于首相手中。

内阁政府有被首相政府取代的倾向。

另外,下院存在一个“影子内阁”,及内阁与阁员对下院负连带责任,也是英国责任内阁制的重要特征。

3、内阁的组成与职权

内阁的组成分两步:

一是由英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授权其组阁;二是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呈请英王批准。

阁员的挑选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首先,两党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决定了内阁只能是多数党的一党内阁,也就是说内阁成员必须是多数党议员。

其次,首相在用内阁的职位报答自己的支持者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党内小集团和派系的因素,以使对手保持中立和让主要的派系有其代表。

第三,根据传统和工作的需要,所有重要的部门通常都需获得在内阁的发言权。

最后,在内阁成员的人数上,还必须考虑易于控制和保证效率。

内阁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内阁委员会,内阁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代表内阁详细的考虑和解决某些问题,以节省内阁的时间,或者是为了使次要的问题无需经过内阁就能解决。

;二是内阁办公厅,内阁及其各种委员会的工作都是由它进行协调的。

内阁办公厅由五大部分组成:

内阁秘书处、中央统计局、档案馆、人事管理局、政府技术处。

首相与这两个机构的密切关系,加强了首相对内阁及其他行政机构的控制。

首先,内阁委员会的组织、成员、职权等都是由首相决定的,这实际上是在削弱阁员地位的同时加强首相的地位,为首相更好的贯彻其个人意志提供了组织条件。

其次,从内阁办公厅的组成来看,它显然不只是内阁的一个秘书班子,实际上已经充当了行政机构的总协调者和部门之间沟通信息的情报交换所。

从制度上讲,内阁办公厅是为整个内阁服务的,但由于它同首相的关系最为密切,实际上是在首相的指挥下起作用。

内阁办公厅同内阁委员会一样大大加强了首相对行政机构的控制。

内阁的职权:

内阁的职责主要是“决策;行政控制;协调和划分权限”。

与此相应,其职权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方面的职权,按照议会制定的法律,实施国内最高行政管理权,协调和划定各行政部门的权力;二是立法方面的职权,对提交议会的议案做出最后的决定。

内阁的工作方式为内阁会议。

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确定,正常情况下,每周召开一次,有时首相也可召集临时性的会议。

内阁会议由首相主持,全体阁员参加。

有时在首相的邀请下,非内阁成员的部长也可在内阁讨论与其部门有关的问题是参加会议。

会译成员对讨论的问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但如出现分歧,则通常以首相的意见为准。

英国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内阁成员对会议的一切决定必须保持一致,如不赞成首相的政策或内阁的决定则必须辞职。

(二)英国首相

1、首相是英国内阁的核心,同时也是英国权力最大、地位最重要的人物。

它集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三个重要职务于一身,是英国政治生活中实际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英国的首相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议会下院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经英王任命确定的。

2、英国首相握有重要的权力。

主要表现在:

(1)掌握重大人事权,首相有权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官员并有权改组内阁,同时还能影响爵位和贵族称号的授予,并有权会同其他机构对另一些重要的国家公职如英国国教大主教、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等进行任免;

(2)对内阁的绝对控制权,有权决定内阁的议事日程并主持内阁会议,首相的总结性发言通常是内阁对有关问题的决定;

(3)掌握政府领导权,决定政府各部职权的划分、部的设立、合并、改级或撤销并裁决各部之间的权限争议。

作为政府首脑,代表内阁在议会为政府的重要政策进行解释和辩护,负责回答下院对政府总政策及行政的质询;

(4)掌握政府财政权,首相一般兼任首席财政大臣,与财政大臣共同决定国家预算;

(5)提请英王解散议会的权力,当下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首相有权提请英王解散议会,重新组织大选;

(6)作为执政党领袖对议会的控制权力,作为执政党的领袖,首相可以通过党纪约束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本党议员,从而操纵议会的活动;

(7)其他特殊的权力,首相还有权通过内阁提请英王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获得采取紧急行动所需的更为广泛的权力。

3、首相的办事机构:

与首相已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不相称的是,首相直接掌管的办事机构的规模并不大。

目前只有一个首相办公室,约由80名专职工作人员。

首相办公室下设四个机构,即首相的私人办公室,主要负责给首相写工作日记,处理来往函件和准备材料;政治处,主要负责提供政治建议并处理选区和政党方面的任务;首相的新闻发布处,主要负责处理公共关系和充当首相与新闻媒介的联络处;还有政策小组,主要负责分析政策并提出不受官方机构影响的意见。

4、“新工党领袖”、“第三条道路”的实践者----布莱尔

布莱尔被誉为“工党神童”,一直致力于实现工党的现代化。

本着建立“新英国,新工党”的目标,对工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主要体现在:

修改党章第四条,与公有制彻底决裂;重新界定工党的哲学思想和政策趋向;加强党纪,强调领导权威;调整工党与工会的传统关系,拉开与工会的距离等。

布莱尔的基本政策趋向是:

内政上改革议会,向地方政府下放权力,增加对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经济上赞扬市场经济的活力,主张限制政府作用,放弃国有化主张,建立公私新的伙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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