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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R44欧洲标准最新中文版

协议

对机动车和机动车上配套或使用的设备和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

规定,在这些规定基础上形成相互认可的批准条件。

(第2次修订,包括于1995年10月16日颁布实施的修改条例)

附录43:

第44号规章

第二次修订

 

关于机动车上儿童乘坐的约束装置的批准条件的统一规定

(“儿童约束系统”)

 

联合国

发行日:

2008/02/04

第44号规章

关于机动车辆上婴儿乘坐的约束装置标准的统一规定

(“儿童约束系统”)

规范页码

1.范围

1.1本规范用于三轮以上机动车上安装的儿童约束系统,而不用于折叠(翻转)或侧面向上的座椅。

2.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2.1儿童约束系统(CRS)指包括带子(或软性部件)和安全拔扣、调节装置、连接件、某些情况的附加装置(例如便携床、提篮、附加座椅和/或防冲击板)、能固定在机动车辆上的组合件。

它应设计成能在车辆发生碰撞或刹车时,通过限制乘员的移动来减少乘员受到伤害的风险。

“ISOFIX”指把儿童约束系统连接到具有两个专用接口的车辆上的装置,它相当于儿童约束系统上用来限制其移动的刚性固定件。

2.1.1.儿童约束系统分为五个重量组:

2.1.1.1.0组:

适用于体重小于10kg的儿童;

2.1.1.2.0+组:

适用于体重小于13kg的儿童;

2.1.1.3.Ⅰ组:

适用于体重为9kg到18kg的儿童;

2.1.1.4.Ⅱ组:

适用于体重为15kg到25kg的儿童;

2.1.1.5.Ⅲ组:

适用于体重为22kg到36kg的儿童;

2.1.1.6.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分为7个等级,见规章No.16附录17附件2。

A—ISO/F3:

全高度面向前儿童CRS

B—ISO/F2:

稍低高度面向前儿童CRS

B1—ISO/F2X:

更低高度面向前儿童CRS

C—ISO/R3:

全尺寸背向前儿童CRS

D—ISO/R2:

稍小尺寸背向前儿童CRS

E—ISO/R1:

背向前婴儿CRS

F—ISO/L1:

左边向前CRS(提篮式)

G—ISO/L2:

右边向前CRS(提篮式)

重量级

ISOFIX级别

0组:

低于10kg

F

ISO/L1

G

ISO/L2

E

ISO/R1

0+组:

低于13kg

C

ISO/R3

D

ISO/R2

E

ISO/R1

 

Ⅰ组:

9—18kg

A

ISO/F3

B

ISO/F2

B1

ISO/F2X

C

ISO/R3

D

ISO/R2

2.1.2.儿童约束系统分为四类:

2.1.2.1.“通用”类用于6.1.1、6.1.3.1和6.1.3.2规定的情况,适合绝大多数车辆座椅,特别是通过规章No.16评估的车辆;

2.1.2.2.“限用”类用于6.1.1和6.1.3.1中规定的,由儿童安全座椅制造商或车辆生产商指定的专用车辆;

2.1.2.3.“半通用”类用于6.1.1和6.1.3.2中指定的情况;

2.1.2.4.“专用”类用于:

2.1.2.4.1.6.1.2和6.1.3.2中指定的专用车型或

2.1.2.4.2.“内装式”安全座椅。

2.1.3.儿童约束系统上的儿童束带分为两级:

整体级指儿童束带独立于与车辆直接相连的装置;

非整体级指儿童束带依赖于与车辆直接相连的装置;

2.1.3.1.“非整体束带”指一种例如增压垫之类的装置,当它与汽车安全带连接时能通过固定儿童的身体或者儿童安全座椅形成一个完整的儿童约束系统。

2.1.3.2.“增高垫”指可与汽车安全带一起使用的一个固定垫。

2.2.“儿童安全座椅”是结合了供儿童乘坐的座椅的儿童限制系统。

2.3.“束带”指包括安全拔扣、调节器、连接件和织带的儿童约束装置。

2.4.“座椅”是儿童约束装置的组成部件,用于儿童的乘坐。

2.4.1.“便携床”指用于将儿童以仰卧或俯卧的姿势安放并约束的装置,同时儿童的脊椎与车辆的中纵面垂直。

它可以设计成在发生碰撞时,使约束力分散到儿童的头部和身体(而四肢除外);

2.4.2.“提篮束带”指用于将提篮约束在车辆上的装置;

2.4.3.“提篮”指可用于将儿童以面向后半卧的姿势安放并约束的装置。

它可以设计成在发生正面碰撞时,使约束力分散到儿童的头部和身体(而四肢除外)。

2.5.“座椅支承”指儿童约束系统中用于将座椅升降的装置。

2.6.“儿童支承”指儿童约束系统中用于将儿童升降的装置。

2.7.“防冲挡板”指固定在儿童前面的装置。

它可以设计成当发生正面碰撞时,使大部分约束力分散到儿童躯体长度方向上。

2.8.“带”指传递力的柔性部件;

2.8.1.“腰带”指以完整带子(或一部分)的形式通过儿童盆骨区域的前面,并约束该区域的带子;

2.8.2.“肩带”指限制儿童上部身躯的安全带的部分;

2.8.3.“裆带”指连接到婴儿束带和腰带上的一根带子(或是分离的带子,其由2根或多根织带构成),固定后它通过婴儿的两大腿之间。

它的设计可以防止正常使用时婴儿滑到腰带下和在撞击中腰带从婴儿盆骨上脱落;

2.8.4.“儿童束带”指仅用于限制儿童身体的束带,它是安全带的组成部分;

2.8.5.“儿童束带连接带”指连接儿童束带和车体结构的带子,它可以是车辆座椅约束装置的一部分;

2.8.6.“吊带”(harnessbelt)指包括腰带、肩带、裆带在内的组合件;

2.8.7.“Y型带”指由引导儿童两腿间和肩膀上的带子组成的组合带;

2.8.8.“导向带”指可以控制汽车座椅安全带在某个适应婴儿的位置的带子,它具有上下调节肩带来定位并锁定乘客肩部的装置。

导向带并不用来承担大部分动态负荷。

2.9.“拔扣”指能使婴儿被束带或汽车安全带约束住和迅速松开的释放装置。

拔扣可以与调节器连接在一起;

2.9.1.“封闭型拔扣释放按钮”,一种拔扣释放按钮,但它不能用一个直径为40mm的圆球来释放拔扣;

2.9.2.“非封闭型拔扣释放按钮”,一种拔扣释放按钮,但它必须用一个直径为40mm的圆球来释放拔扣。

2.10.“调节器”指可以调节CRS(或其连接装置)使之适合乘员的体型或/和汽车配置的装置。

它可以是拔扣、卷收器或者儿童座椅的任一组成部分。

2.10.1.“快速调节器”指可以单手用一个简单的动作即可操作的调节装置;

2.10.2.“直接固定在CRS上的调节器”指用来调节直接固定在CRS上的完整级吊带的调节装置,从而避免乘员被调节器的系带直接接触。

2.11.“固定件”,CRS的一部分,指能把儿童牢固地固定在汽车部件或汽车座椅上的固定装置。

2.11.1.“支撑腿”,固定在CRS上,在CRS和汽车结构间产生压力,用来缓冲减速时对座椅的作用力,它通常是可调的。

2.12.“缓冲件”,与束带和CRS其他装置一起或者独自吸收碰撞时产生的能量的装置。

2.13.“卷收器”指用于贮存部分或全部儿童束带的设备。

它包括以下装置:

2.13.1.“自锁式卷收器”能拉出所需长度的束带,当拔扣锁紧时,可自动调节带子的长度以适合乘员的体型,此时若没有乘员的干预,则能防止束带再次被拉出的卷收器。

2.13.2.“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在汽车正常行驶状态下,并不限制乘员的自由活动。

此装置具有自动调节束带长度以适合乘员的体型功能,若发生紧急情况,它通过以下方式执行锁定:

2.13.2.1.降低车速、从卷收器里拉出束带或者其他自动装置(单功能型);或者

2.13.2.2.以上功能的综合(多功能型)。

2.14.“固定件”指车体结构或座椅结构中用于固定儿童安全座椅的部件;

2.14.1.“附加固定件”指车体上或车辆座椅上用来固定儿童安全座椅的部件,它是通过规章No.14批准的固定件的附加件。

它包括附录6中描述的载重滑车的底面和使用支撑腿时具有特殊功能的机构。

2.14.2.“ISOFIX低固定件”指一个横截面为圆(d=6mm)的横杆,用来把具有ISOFIX结构的CRS固定在车体或座椅上。

2.14.3.“ISOFIX固定系统”指由两个符合规章No.14要求的ISOFIX低固定件组成的,用来把具有ISOFIX结构的CRS连接到止动装置上的系统。

2.14.4.“抗翻转装置”

(a)ISOFIX通用CRS抗翻转装置由ISOFIX上系链组成。

(b)ISOFIX半通用CRS抗翻转装置由ISOFIX上系链、汽车仪表板或支撑腿组成,用来减少发生正面碰撞时座椅的旋转。

(c)对于ISOFIX(半)通用CRS来说,汽车座椅自身并不含有抗翻转装置。

2.14.5.“ISOFIX上固定点固定装置”指符合规章No.14要求的装置,例如杆,位于设定的区域,用于连接ISOFIX上面的固定点并把ISOFIX所受的约束力转移到车体上去。

2.15.“面向前”指面对车辆正常行驶方向。

2.16.“背向前”指面对车辆正常行驶相反的方向。

2.17.“斜躺位置”指允许儿童倾斜的座椅的特定位置。

2.18.“躺/平躺/俯卧”指当婴儿在CES中休息时,在该位置至少婴儿的头部和身体(不包括四肢)位于水平面上。

2.19.“儿童座椅类别”指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区别的安全座椅:

2.19.1.不同类型和重量级的安全座椅在使用时的位置和方向(2.15和2.16定义的);

2.19.2.儿童安全座椅的几何形状;

2.19.3.座椅、坐垫和防撞挡板的尺寸、重量和颜色;

2.19.4.系带的材料、织法、尺寸和颜色;

2.19.5.刚性部件(拔扣、固定件等等)

2.20.“汽车座椅”指是或者不是车体的组成部分,带有饰件可供一个成人安坐的机构。

它分为:

2.20.1.“汽车排座”指长座椅或单独的但需并排的座椅(例如将其固定后,一个座椅的前固定点与另一个座椅的前或后固定点对齐,或通过这些固定点排成一条线),每个座椅可坐一个或数个成人;

2.20.2.“汽车长座”指带有饰件可坐两位以上成人的结构;

2.20.3.“汽车前座”指车厢中位于最前面的排座,例如,没有其他座椅在前面;

2.20.4.“汽车后座”指位于另一组座位后的朝前固定座椅。

2.20.5.“ISOFIX方位”指可以进行以下设备的安装的系统:

(a)此规范中定义的通用ISOFIX面向前CRS或者;

(b)此规范中定义的半通用ISOFIX面向前CRS或者;

(c)此规范中定义的半通用ISOFIX背向前CRS或者;

(d)此规范中定义的半通用ISOFIX横放CRS或者;

(e)此规范中定义的特殊ISOFIXCRS。

2.21.“调节系统”指可将汽车座椅或其部件调节到适合成年乘员体型的完整设备,它可以实现:

2.21.1.纵向移动,和/或

2.21.2.垂直移动,和/或

2.21.3.角度调整。

2.22.“汽车座椅固定件”指把成人座椅整体固定在车辆结构上的系统,它包括车辆结构的相关部件。

2.23.“座椅类别”指成人座椅,它在以下主要方面应无区别:

2.23.1.座椅结构的形状、尺寸和材料;

2.23.2.座椅的锁定调节和锁定系统的类型和尺寸;

2.23.3.座椅上的成人安全带固定点、座椅固定点和车辆相关部件的类型和尺寸。

2.24.“移动系统”指能使成人座椅或其部件产生角度位移或长度位移,而无固定中间位置的装置,以利于乘员的进出及货物的装卸。

2.25.“锁定系统”指可以确保成人座椅及其部件保持在其使用位置上的装置。

2.26.“锁断装置”指防止成人安全带的一部分相对于另一部分产生移动的装置。

它可能作用于安全带的肩带或腰带或者同时。

它包括以下两种:

2.26.1.“A类装置”指当用成人安全带直接来约束儿童时,防止儿童通过腰带把安全带从卷收器中拉出的装置。

2.26.2.“B类装置”指当用成人安全带来约束CRS时,使张力保持在成人安全带的腰带上的装置。

此装置用来防止安全带通过此装置从卷收器中拉出,以避免释放张力导致约束处于非理想状态。

2.27.“专用约束系统”指对因为在体能或智能上有缺陷而有特殊需求的的儿童设计的约束系统,这种装置可特别允许对儿童的任何部位另加约束,但它必须至少包括一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基本约束方式。

2.28.“ISOFIX固定件”指符合此规章6.3.2.要求的两个连接件中的一个,从ISOFIX儿童约束系统中伸出的,与ISOFIX低固定件一起发挥作用的装置。

2.29.“ISOFIX儿童约束系统”指必须与符合规章No.14要求的ISOFIX固定件连接使用的儿童约束系统。

2.30.“椅湾”(seatbight)指靠近汽车座椅的坐垫和靠背交点的区域。

2.31.“汽车座椅设备(VSF)”指CRS制造商用来决定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尺寸和ISOFIX固定件位置的设备。

2.1.1.6.定义了此设备的尺寸等级,规章No.16附录2附件17第1到6行中规定了其尺寸大小。

2.32.“ISOFIX上固定点连接器”指连接到ISOFIX上固定点固定装置上的装置。

2.33.“ISOFIX上固定点钩”指通常用系带连接到ISOFIX上固定点固定装置上的ISOFIX上固定点连接器,如规章No.14第3段所述。

2.34.“ISOFIX上固定点带”指连接有调节装置、释放装置和ISOFIX上固定点连接器的带子(或同类物)用以将ISOFIX儿童约束装置和ISOFIX上固定点固定装置连接起来。

2.35.“ISOFIX上固定点附件”指把ISOFIX上固定点带固定到ISOFIX儿童约束装置的装置。

2.36.“释放装置”指释放保持ISOFIX上固定点带压力的装置的系统。

2.37.“成人安全带导向装置”指使安全带处在正确的路线并可以自由移动的装置。

2.38.“典型批准测试”指确定某种CRS能够符合要求的批准试验。

2.39.“生产认证测试”指确定CRS制造商是否能够生产符合标准的CRS的试验。

2.40.“常规测试”指抽取一定量的产品来测试其合格品的程度的测试。

3.批准申请

3.1.CRS的批准申请应由商标持有者或其授权代表递交,并应符合附录14中规定的批准方案类型。

3.2.CRS每种型号的批准申请书应附有:

3.2.1.CRS的技术说明、详细说明系带和其他所用的材料、各个零件的图纸、卷收器及其重要件的安装说明和对毒性(6.1.5.)可燃性(6.1.6.)的声明。

图纸必须标明批准号附加标示拟放在批准标志四周的位置。

说明中应提及递交用以批准测试的样品的颜色;

3.2.2.四个CRS样品;

3.2.3.CRS中所用每种系带10m长的样品;

3.2.4.根据进行测试的技术部门的要求另外提供样品;

3.2.5.符合第14章规定的包装的细节说明;

3.2.6.对于提篮式CRS,如果提篮的安全带可与许多类型的提篮式CRS组合使用,则生产商应提供后者的清单。

3.3.当经批准成人安全带用于固定CRS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所用成人安全带的类型,例如固定式腰带。

3.4.权威机构在做出批准之前,应核实保证生产出跟测试样品一致的产品的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存在。

4.标签

4.1.符合3.2.2.和3.2.3.的送测样品应清晰持久地加上制造厂商的名称缩写或商标。

4.2.CRS的每个塑料件(如本体、防冲挡板、增压垫等),除带或绳外,都应清晰持久地标明生产日期。

4.3.如果CRS与安全带组合使用,则应在持久标签上明确安全带的正确路径。

如果CRS由安全带来固定,则安全带的正确路径应通过颜色标识清楚地标注在产品上。

当CRS以面向前安装时,路径标志所用颜色应为红色,背向前则为蓝色。

在介绍使用方法的标签上应用同种颜色。

对安全带的肩带和腰带的分开路径应有明显的区别。

通过颜色标识、文字、形状等加以区分。

在任何一个安全带路径标志中,CRS相对于汽车的方位一定要明确标明。

不显示汽车座椅的标识是不可取的。

本节指定的标志当CRS固定在汽车上时应能可见。

对于0组CRS,当儿童乘坐时标志也应可见。

4.4.背向前式CRS应有永久标有以下标签。

此标签位于CRS里接近儿童头部的内表面的可见位置(包括儿童头部的侧面)(图中显示的文字信息为最小规格)。

该标签应以销售地所在国家的语言显示。

标签的最小尺寸:

6×120mm

标签的四周被缝在布套表面并且(或者)标签背面全部被粘贴在布套表面。

其他使标签不易脱落或模糊的附着方式也是可取的。

旗形标签是尤其被禁止的。

如果有CRS的部件或制造商供应的附件可能会使标签模糊,则需要附加另外的标签。

不管CRS用于任何配置和任何情况下,警示标签都必须是永久可见的。

4.5.当CRS可用于向前和向后安装时,应具有以下文字:

“注意—当儿童体重超过…以前,不得将其面向前(参见说明书)”

4.6.当CRS有其他的绑带方式时,则其他的受力点(CRS与安全带的连接处)必须被永久标识。

该标志要符合以上面向前和背向前安装时的标示规范。

4.7.当CRS有其他的绑带方式时,则4.3.中要求的标签中应指出说明书中有另一种可供选择的绑带方式。

4.8.ISOFIX标签

如果产品具有ISOFIX固定装置,则必须确保安装者能永久看到以下信息:

国际标准的ISOFIX标识对于不同等级的产品用合适的字体书写。

此标识至少包括一个直径为13mm的圆圈和一个图片,并且图片和圆圈的背景色应有鲜明的对比。

图片应有对比鲜明的色彩或者明显的突起使其显而易见。

以下信息可以用图表和/或者文字表述:

a)安装前的重要相关步骤。

例如,必须解释拉出ISOFIX接口的方法。

b)必须解释指示器的位置、作用和说明。

c)上固定件的位置和路线(如果需要的话),或者其他客户需要的限制座椅运动的方式,必须由下列一种合适的标志来说明。

d)客户所需要的步骤包括ISOFIX接口和上固定件的调整,或者其他限制座椅运动的方法必须标明。

e)必须确保安装者能永久看到标签。

f)客户说明书中的参考文献需要标明出处时用以下标志。

5.审批

5.1.符合3.2.2.和3.2.3.规定的送测样品的各个方面必须符合本章6到8节所规定的要求才能得到批准证书。

5.2.对每个批准的型号应赋予一个批准号。

前两位数(目前04代表1995年9月12日起生效的04修订版)说明标准的版本,包括在批准之时对本规范所做最新主要技术的修改。

同一合同方不能赋予同一批准号给另一种类型的CRS。

5.3.对CRS的批准、扩展批准或拒绝批准的通知应按照本标准附录1的格式寄给申请方。

5.4.除第4章所述标志外,经本规章批准的所有CRS必须标有以下标志:

5.4.1.国际批准标志,它包括:

5.4.1.1.国别号前加一个被圆圈包围起来的“E”;①

5.4.1.2.批准号。

5.4.2.附加符号:

5.4.2.1.不同类型的“通用”、“限制”、“半通用”或“专用车辆”的字样。

5.4.2.2.已设计的CRS的重量范围,即:

0-10kg;0-13kg;9-18kg;15-25kg;22-36kg;0-18kg;9-25kg;15-36kg;0-25kg;9-36kg;0-36kg。

5.4.2.3.当CRS含有裆带时,带有“Y”形符号。

5.4.2.4.“专用约束系统”标示符号“S”

5.5.本规范的附录2给出了标准的标签安放位置。

5.6.5.4.所提出的细节应以标签或标志的方式固定,并且能够永久保持显而易见。

5.7.5.6.所提出的标签可由获得审批的机构或其所授权的生产商使用。

 

————————————

①1代表德国、2法国、3意大利、4荷兰、5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9西班牙、10南斯拉夫、1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16挪威、17芬兰、18丹麦、19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联邦、23希腊、24爱尔兰、25克罗地亚、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缺)、31波斯尼亚和黑赛哥威那、32拉脱维亚、33(空缺)、34保加利亚、35(空缺)、36立陶宛、37土耳其、38(空缺)、39阿塞拜疆、40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41(空缺)、42欧洲共同体(经会员国批准使用ECE标识的国家)、43日本、44(空缺)、45澳大利亚、46乌克兰、47南非、48新西兰、49塞浦路斯、50马耳他、51韩国、52、53、54、55(空缺)、56.门第内哥罗。

其后的数字将按顺序赋予有关通过汽车和零部件统一技术协议审批,或同意加入此协议的其他国家,所赋予的数字由联合国秘书长向协议的缔约方公布。

6.一般要求

6.1.在汽车上的位置和固定

6.1.1.“通用”、“半通用”和“限制”类CRS允许依照制造商的说明书安装在汽车前排座和后排座上。

6.1.2.“专用”类CRS允许依照制造商的说明书安装在汽车的所有座位上,也可装在行李舱内。

对于背向前式CRS,设计必须保证CRS在使用时能够支承儿童的头部。

它是这样确定的:

视线和垂直于靠背的直线相交,交点的位置在头靠半径起始点40mm以下。

6.1.3.根据CRS所属类别来决定它被固定在车体上还是汽车座椅上。

组别

通用①

半通用②

限制

专用

CRS

ISOFIX

CRS

CRS

ISOFIX

CRS

CRS

ISOFIX

CRS

CRS

ISOFIX

CRS

0

便携床

A

NA

A

A

A

NA

A

A

背向前

A

NA

A

A

A

NA

A

A

0+

背向前

A

NA

A

A

A

NA

A

A

背向前

A

NA

A

A

A

NA

A

A

面向前(完整级)

A

A

A

A

A

NA

A

A

面向前(非完整级)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面向前

(非完整级-见6.1.12.)

A

NA

A

NA

A

NA

A

A

背向前

A

NA

A

NA

A

NA

A

A

面向前(完整级)

A

NA

A

NA

A

NA

A

A

面向前(非完整级)

A

NA

A

NA

A

NA

A

A

背向前

A

NA

A

NA

A

NA

A

A

面向前(完整级)

A

NA

A

NA

A

NA

A

A

面向前(非完整级)

A

NA

A

NA

A

NA

A

A

不同类别CRS的安装方式(A:

可行NA:

不可行)

①ISOFIX通用CRS指面向前式、配有ISOFIX和上固定件的CRS。

②ISOFIX半通用CRS指:

·配有支撑腿的面向前式CRS或者

·配有支撑腿或者上固定带(配置有ISOFIX固定系统的车辆上所使用的)或上固定件(如果需要)的背向前式CRS

·或者由车辆仪表盘支撑的背向前CRS(配置有ISOFIX固定系统的车辆的前排座上所使用的),

·侧向是CRS,如果有需要,配有抗翻转装置(配置有ISOFIX固定系统的车辆上所使用的)和上固定件。

6.1.3.1.“通用”和“限制”类CRS,通过符合(相当于)规章No.16的要求的成人安全带(有或者没有卷收器),固定在符合(相当于)规章No.14的要求的插座里。

6.1.3.2.ISOFIX“通用”CRS,通过ISOFIX和符合本规章要求的ISOFIX上固定点固定带,连接到ISOFIX固定系统和符合规章No.14要求的ISOFIX上固定件上。

6.1.3.3.“半通用”CRS,通过规章No.14描述的低固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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