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的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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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书写答辩状时要注意什么事项呢,下面就是关于答辩状的注意事项啦,一起了解吧!
书写“答辩状”须知事项【1】
一、概念与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二、内容和写法(-)首部1.标题:
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
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如:
“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或者写:
“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
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
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
答辩人:
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
写明: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2】
1、一审答辩也行,不答辩也行。
原因:
一审必须开庭,理由可以在庭上说;不答辩没有不利法律后果,同时还可以防止对方提前知道己方意图;
2、二审则必须答辩。
原因:
二审有两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
如果法院采径行判决,不答辩则无法把辩论理由告知二审法院。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4、要注意针对性。
(1)针对对方所控事实错误之处,陈述事实真相。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
(3)针对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进行反驳。
(4)针对对方诉状逻辑错误进行反驳。
(5)指出对方不具备或已经失去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使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5、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
(1)答辩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纠纷情况。
如果对方说法有误,要求不合理,要据理辩驳;而对对方所述属实、要求合理的部分,是否认可,视情况而定。
(2)要充分用证据进行有力支持.
(3)语言要准确、朴实、简洁,有的放矢,避免空发议论。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X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19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X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
19X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X月XX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
19X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XX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
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
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
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
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
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19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