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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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文档格式.docx

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朱华出具《借条》,内容为:

(1)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

(2)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

(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

(4)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

(5)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月中旬,朱华催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李玉将《股东会第二次决议》给朱华查阅,该决议中载明:

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

朱华将该决议复印件交由朋友核实,发现该协议系伪造,根本没有收购股权一事。

随后,朱华找到李玉,要求退还借款900万。

李玉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归还朱华共计530万元。

据李玉供述,所借885万元具体用途为:

归还商业银行贷款400万,购买林权230万,归还蓝天集团债务100万,支付房地产项目工程款120万。

(885+400+230+100=850万?

2012年4月,朱华到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要求追究李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012年5月31日,江山市公安局提请江山市检察院逮捕李玉;

但江山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

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山市检察院确定由江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江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李玉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时,发现在2010年12月21日李玉已向朱华转账支付了200万元。

因此,李玉合计还款金额达730万元整。

不知原因,江山市检察院在江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最后审查起诉期间突然宣布将本案移交江山市长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山市长江县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确认了上述事实。

李玉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于2013年8月9日产子。

 

二、证据清单

序号

名称

件数

页数

1

朱华的报案材料

2

李玉的供述与辩解

3

王军证人证言

4

借条

5

股东会第二次决议

6

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说明

7

朱华的询问笔录

8

李玉的供述

9

王丹证人证言

10

王涛证人证言

11

公安机关查询的李玉名下房产情况说明

12

李红证人证言

13

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向李红转账记录说明

14

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产子的情况说明

三、证据

(一)朱华的报案材料

2012年4月21日,朱华向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报案材料

我叫朱华,男,生于1958年7月2日,西川省江山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

2010年10月左右,李玉告诉我,说她知道有一块50亩的地,是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个股东王军愿意出让30%的股份,李玉准备购买,但现金不足,因此李玉希望我借钱给她。

我与李玉一起去看了这块地,觉得条件不错,有商机。

我提出,可以先借900万给李玉,如果她收购股权成功,我也参股,借款就作为股权转让款,多退少补。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我陆续通过本人转账885万元给李玉,还给了她15万元现金。

后来我的律师告诉我,最好还是签个协议,于是我找到李玉要求她签协议。

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我出具了《借条》,内容为:

(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

2011年1月中旬,我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她说没问题,但是我还是不放心,她说可以拿股东会决议给我看,公司股东已经同意王军转让股权给她。

我喊她将决议拿给我看,2011年1月下旬,李玉给我打电话,喊我到望江大酒店见面。

当时我的律师也在场,李玉到后,就取了一份《股东会第二次决议》复印件给我看,该决议载明:

我看到决议后就放心了,收下了决议的复印件。

过了几天,我和朋友李冰喝茶,说起来这个事情,李兵说他认识王军,帮我核实下情况。

结果王军告诉李兵,完全没有这回事。

我才知道受骗了,马上联系李玉,要求她将900万借款还给我。

李玉表示愿意还款,但一直拖拖拉拉,她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归还我共计530万元。

我感到自己受骗了,李玉骗我900万,又长期拖欠,损失很大。

我认为她构成诈骗罪,请公安机关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

朱华

报案时间:

2012年4月21日

(二)被告李玉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李玉在2012年5月2日、7日、6月3日所做的供述

我叫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人,身份证号:

我与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王军是朋友,他曾经与我合作过。

他告诉我他们公司有一块地准备开发,但是开发资金不足。

我向他提出能否将他拥有的公司30%股份卖给我,他答应可以考虑。

我的现金流转也不足,于是找到朱华借钱。

朱华以前跟我有资金借贷关系,比较熟悉。

我将此事告诉了朱华,并同他一起看了这块地,都觉得还不错。

于是朱华答应借给我900万块钱。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陆续通过本人转账885万元给我。

朱华可能觉得不放心,让我给他打个借条,我表示同意。

2010年12月24日,朱华带着他的律师事先打印好的《借条》,让我签字,我看后就签了。

因为转账总共只有885万,朱华说要算15万元利息,于是总金额就写成900万。

我收到这885万借款后,因为有其他许多债务,于是就没有继续去谈购买股权,而是用在了其他地方。

具体为:

朱华一直催问我股权转让的事情,我钱都用了,又不好意思跟他直说,只好伪造了一份达能公司《股东会第二次决议》,决议载明:

决议是我打印的,签名是坐三轮时找的三轮车师傅签的,指印也是他们按的。

我将决议复印出来,将复印件交给了朱华,原件就丢了。

后来这个事情就暴露了,朱华找到我要求退还借款900万。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愿意还,但是因为资金紧张,我陆续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归还朱华共计530万元。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愿意归还他其余欠款。

希望给我一个纠正错误的机会。

签名:

李玉

讯问民警:

张红、李民

(三)王军证人证言

王军于2010年5月18日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的证言:

我叫王军,男,生于1968年8月1日,西川省江山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望江路18号5栋3单元901室。

我曾经是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30%的股份。

我和李玉以前合作过,是朋友。

2010年10月份左右,李玉曾提出将我的股份转让给她,我说可以考虑。

但后来这事没有继续谈,不了了之。

公安机关出示给我看的《股东会第二次决议》我没看过,上面的签名是假的,公司从没有开过这个股东会。

王军

询问民警:

(四)借条

借条

一、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

二、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

三、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

四、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

五、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0年12月24日

(五)股东会第二次决议

达能房地产公司关于王军将其股权转让给李玉的

会议地点:

达能公司会议室

出席人员:

股东王浩、股东张敏、股东王军

会议时间:

2011年1月10日

决议内容:

经股东会一致决议,同意王军将其拥有的公司30%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玉。

转让尚需取得工商行政机关的批准方能生效。

股东签名:

王浩、张敏、王军

(六)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账说明

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到江山市农业银行调取的李玉账户流水说明

1、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向李玉在江山市农业银行账户上陆续转账885万元。

2、2010年12月21日,李玉通过江山市农业银行账户向朱华在江山市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

3、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李玉先后通过江山市农业银行账户向朱华在江山市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400万元。

江山市公安局

查询民警:

(七)朱华的询问笔录

2013年1月12日朱华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询问笔录

李玉在2010年12月21日向我账户转账200万元,确有此事。

但这跟900万借款无关。

事实上是因为,王丹向我借款260万元,李玉当的担保人。

王丹到期没还该笔借款,李玉将代为归还了200万元。

(八)李玉的供述

李玉于2013年1月10日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供述

我在2010年12月21日向朱华账户转账200万元,我原来忘了这一笔。

这是市中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阅我的账户流水时发现的,我这才记起来。

我跟朱华之间账户往来比较多,有些记不太清楚,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

这样,我总共就已经归还朱华730万元。

王丹曾向朱华借款260万,我做的担保人。

但朱华从未提过要我承担责任,他也一直在向王丹追索。

(九)王丹证人证言

王丹于2013年1月20日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供述

我叫王丹,女,生于1978年5月2日,西川省江山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8号3栋3单元501室。

我在2009年8月10日向朱华借款260万,李玉做的担保人。

因为资金紧张,未及时归还朱华。

朱华一直在向我索要,我正在筹钱准备还他。

没听过李玉说起过帮我偿还了200万的事情。

王丹

(十)王涛证人证言

王涛2013年3月5日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的证人证言

我叫王涛,男,生于1977年8月9日,西川省江山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新华路5号8栋3单元702室。

我和李玉是离异夫妻,虽然离异,但因生有一个孩子,我们还是经常事业上合作。

2010年7月,我们开始合作在甘洛准备购买林权,后来签了协议,也办了林权证。

林权证办在我的名下,购买费用总计230万元,都是李玉出的,我们约定,她占80%股份,我占20%股份。

签名:

王涛

(十一)公安机关查询的李玉名下房产情况说明

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13年3月12日在江山市房管局调取的李玉名下房产的情况说明:

李玉在江山市望江路商业街购买了660平方米门面房,该门面房按照评估值的60%向江山市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十二)李红证人证言

李红2013年6月6日在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的证人证言:

我叫李红,女,生于1983年10月9日,西川省江山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新华路18号2栋3单元504室。

我和李玉是好朋友,也认识朱华。

在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我听李玉说她拿了200万到检察院准备还给朱华,但朱华拒绝收取,坚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3年6月6日,朱华和李玉同意,由李玉先向我转账200万元,待李玉刑事案件了解后由我转给朱华,了结民事债务。

李红

(十三)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向李红转账记录说明

李玉通过其在江山市农业银行的账户,于2013年6月6日向李红在江山市农业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

(十四)公安机关调取的李玉产子的情况说明

李玉在取保候审期间怀孕,于2013年8月9日在江山市人民医院生下男婴一名。

李玉属于非婚生子,但其拒不说明男婴父亲身份信息。

江山市公安局

调查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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