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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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

横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职工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促进“两基”巩固、提高,促使我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职工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教职工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团结协作、努力工作、廉洁从教、尊重家长、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礼貌待人、严于律己、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为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热爱学校,尽职尽责,作风正派,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传播妨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树立良好教风,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充分体现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育人,使每一位学生每一堂课都获得教益。

第四条 学校职员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吃苦耐劳,为师生提供方便,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凡有污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或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不得参加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制、任期目标制、交流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要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批示办学,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学校师生员工负责。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

具有教师资格;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中小学校长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一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资格;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考核、任免。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含书记)都应参加岗位培训并得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中小学校长按规定五年内参加一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中小学校长在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

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可以连任。

中小学校长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对校长岗位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它作为校长任职期间的主要政绩,对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对工作没有起色的校长,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如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经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中小学校领导成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免职。

校长离任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学校领导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精诚团结,群策群力,同克难关,共谋学校发展大计。

同志间彼此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作风民主,联系群众。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循教育规律,领导组织学校的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工作、美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课外教育活动工作、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工作以及学校其他工作,要严格制定和不断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使学校管理规范化,抓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教育合力。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治校。

加强领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教清廉,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团结、依靠全体教职员工、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不断提高教职员工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知识水平及科学管理的能力,有计划地开展师资培训工作,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结构,加强对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要结合实际,制订学校近期的工作计划和远期的发展规划,要有科学的管理方法,要有明确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要体现连续性、创造性、可能性。

要经常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学期学年工作,并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

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年度预算,严格按照各项收入的开支范围安排支出,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采购业务和资金支付。

二是坚持校长负责制。

县管学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其他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

乡镇设置中小学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乡镇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

学校只设报帐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帐。

三是坚持民主理财。

年度预算编制要组织教职工广泛参与,并提交教代会讨论。

重大支出要经校行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在校内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队伍管理

第十六条 全县中小学教师(包括临时代课教师)都必须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特别是教师(包括临时代课教师)的录用、聘用、辞职、辞退必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乡镇、学校无权聘用教师。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编制标准配备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提高中小学工作人员素质。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需要配备职员(含专职领导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对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持证上岗。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九条 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教职工聘任制。

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在聘任中坚持德才兼备,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因事设岗,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工作的数量、质量、贡献与报酬相一致,分级聘任,双向选择,优化组合。

第二十条 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合理分流、组织到缺员学校支教或在本单位待岗。

待岗人员要服从学校安排,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待岗期间不能脱离原单位外出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

学校应组织待岗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试岗,鼓励待岗人员合理分流。

待岗人员,凡是不服从学校的安排,不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经请假批准又不回校学习的,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辞退办法给予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半年期满后或试岗、或调离、或辞职、辞退,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自动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的下个月开始停发全额工资。

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在本系统内调整学校领导、教职工的工作或临时借调教职工参加某项工作,学校领导、教职工都必须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安排,对经做工作仍拒绝执行上级决定和安排的学校领导、教职工,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学校要建立教职工考勤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因故需请假的,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消假。

教职工请假,要从严审批。

学校正职领导请假二天以上,由县教育局审批。

教职工请假,中学一个星期内、小学二天以内的,由学校领导审批;小学二天以上一个星期以内的,由乡镇中心学校审批;一个星期以上及累计请假十五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教职工请假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请假期满,要按时回单位工作。

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续假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审批,得到批准以后才能续假。

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教育无效的,单位可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报请我局批准,予以辞退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规定,对擅自离职超过一个月的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对中小学教职工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要有高度的法纪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对于纪律散漫、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搬弄是非、诬陷他人和闹不团结、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的行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乱纪、已丧失教育工作者资格的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不允许擅自调课和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不允许随意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教学中加强德育渗透,把教书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正面教育。

第二十七条 教师实行交流制度。

要打破在教师使用方面的单位所有制,促进中小教师校际间的交流,鼓励优秀校长、城镇教师、师资较强学校的教师到薄弱学校、边远学校任职、任教,需要进行交流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可聘为高级教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系统以外的工作,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教师离开工作岗位的,对教师按擅自离岗处理,对校长应予以行政处分。

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借用期间不计算教龄。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即小学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当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教师要积极参加学历提高进修学习,45岁以下的高中教师参加研究生或研究生进修班学习、初级中学教师要参加相应学科本科学习、小学教师要参加大专或以上学历层次的学习,并取得毕业,逐步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初中教师大学本科化,高中教师研究生化。

没有合格学历的教师都必须在五年内通过自学、进修、培训取得合格学历,否则不能担任教师。

学校不得吸收、调入不具备合格学历、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第三十条 在职教师报考各类成人学校和研究生,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招生院校的规定,原则上只能报考本职业对口的师范类院校的专业,并经所在学校及县教育局批准,对与本职业不对口的院校、专业,原则上不得报考。

经批准考取各类成人学校脱产进修的,学成毕业后,应回原学校工作,并且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一般情况下在两年内不得调离单位。

考试、入学所需的费用,除国家有特定的规定外,一律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形成不断追求自我更新知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良好风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科研的能力,力争成为教育、教学的专家。

同时,自觉地接受学校的检查和考核。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每年进行验证考核一次,满45学分为达标,并作为评定、晋升、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的职务晋升、聘任、奖惩、培训、岗位调整、辞退及工资调整的依据。

对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能参加正常的调资、增资,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 学校编制及教职工的调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学校必须严格编制管理,不得超编用人。

学校用人实行岗位管理,严格按编制和各类人员的比例配备教师及工作人员。

各岗位人员应力求学用一致,专业对口。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调动,分为工作需要调动和个人要求调动,凡教职工调动,都必须到县编制部门领取《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按规定呈报审批。

工作需要调动,由县教育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调动,对不服从组织调动的个人,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属于个人要求调动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县教育局人事教育股领取商调表(系统外的调动到县人事局领取商调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县教育局原则上每年讨论两次人事调动问题,时间是每年寒假和暑假,学期开学后不再讨论。

凡不符合程序和要求的不予审批。

新录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在当地任教满三年后方能提出调动。

任教不满三年的,有关单位不能签署“同意调出”或“同意调入”的意见,否则教育局也不予审批。

第三十五条要求调动的人员,要正确对待学校和上级的审批决定。

如果个人的调动要求未获批准,本人有意见,可以反映,但要服从学校和上级的决定,安心做好本职工作。

单位要照常安排商调教师的教学工作。

对无理取闹、消极对待工作、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停发工资乃至行政处分。

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批评教育仍不回单位工作的,可视为旷工,并按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调离的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原单位应交待其办好工作交接、退还公款公物等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单位应在寒假和暑假前写好书面报告,说明要求补充人员的理由,并上交县教育局人事教育股,原则上从系统内调整或通过公开考试录用的办法进行补充,已经超编或编制已满的学校,原则上不能再调入教师和工作人员。

从系统外调入的教师必须具有合格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年龄一般控制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直学校、横州镇学校要补充教师,需经县教育局组织公开选拔,择优录用,并按程序审批后,方能调入。

第五章 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资。

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教职工调出,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地出具工资介绍信,并到工资管理部门办理核减工资指标手续;教职工调入,须按有关规定向县教育局人事教育股办理重新核定工资的手续。

教职工工资实行电脑管理和审批,各单位妥善管理好工资档案材料。

第三十九条 工龄。

工龄是干部、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

工龄的计算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条 教龄。

教龄是指教师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桂工改字[1985]7号和桂工改字[1985]8号文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含中专)的教师实行教龄津贴。

具体标准是: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10元。

中小学幼儿园(含中专)的公办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继续享受教龄津贴;教龄不满二十年,不再从事教学工作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计划内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教龄津贴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请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分别从第七个月、第一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教师考入各级各类学校脱产进修学习,如属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期间不计算教龄,不发教龄津贴。

根据区工改办、区教育厅桂工改便字[1987]3号文件规定,凡离退休时仍享有教龄津贴的人员,其教龄津贴可以并入计发离退休待遇的基数。

班主任津贴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发放。

第四十一条 病假及病假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2号文件规定,教职工因患病需要请假休息的,要有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急诊可根据实际由学校领导审定)。

病假审批权限按第二十四条执行。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各种手段弄取病休证明,经核实证据确凿的,由学校或县教育局给予严肃处理。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有关政策发给。

为了便于管理,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病假时间采取“累计”的办法计算,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⑵、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⑶、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⑷、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⑶、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的结婚、生育待遇。

教职工在国家法定的年龄结婚的,结婚假3天。

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另增加婚假12天(含国家规定的公休假)。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均享受,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另一方不得享受。

教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给予产假。

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次号令,1988年7月21日)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条执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20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0天的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致伤、致残,按因公致伤、致残待遇发给工资。

在医疗期间或治愈后不能继续任教的,原来享受的教龄津贴照发。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因牺牲、病故待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本人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前户口所在地属火化区,并在病故后进行遗体火化(不属火化区的不作统一要求)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本人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离休、退休人员,按其本人退休时工资额或生前所领取的退休费计发);并根据原自治区人事局桂政人福字[87]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继续按生前的月工资额计发三个月的工资(包括各种津贴、补贴、不包括死亡的当月)。

离休人员按生前的月全额离休费计发,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工资额或生前领取的退休费计发。

从第四个月起,对按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及补助费标准。

按桂政发[1991]31号、县人民政府横政发[1988]52号、[1998]69号文件规定执行。

教职工死亡丧葬费每人1000元(包括火化、服装、骨灰盒等一切费用)因工牺牲的人员,每人增加400元。

如果地处火化区采取土葬办法,一切费用自理。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教职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第六章 教职工辞职、退职和退休

第四十六条 辞职。

教职工辞职,是指在编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申请终止其与学校的聘用关系。

教职工要求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职理由,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教育主管部门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在收到辞呈的三个月内给予办理辞职的手续。

不同意辞职的亦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办理了辞职手续的人,即与原单位脱离关系。

教职工申请辞职,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在待批准期间或上级答复不同意辞职后,应安心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对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批评教育,在一个月内仍不回单位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休。

根据国务院过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⑵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⑶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⑴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⑵无论现在或曾经从事高温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⑶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⑷、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工人实行退休制度,是国家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号)规定: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单位领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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