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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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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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

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6号)精神,设立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对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引导。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6号)中的重点发展领域,即智能制造装备、光电子装备、新能源装备、高端医疗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特种装备、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部件、工作母机等九大领域。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发展重点、集中扶优扶强、深化竞争安排、强化绩效导向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绩效目标。

力争到2022年,引进一批重大项目,培植一批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若干产业创新研究中心,谋划提升一批产业园区,全面推进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扩大总量规模、提升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扶持方式。

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六条扶持方向及扶持标准。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6号)规定,扶持方向及标准为:

(一)支持优质项目落地。

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前景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根据其项目创新性、知识产权、团队情况、市场前景等评价,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扶持。

(二)支持固定资产投资。

对新建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分期奖补。

(三)支持高端装备厂房建设。

支持各类经济主体在我市新建或改建带桥式起重设备的生产厂房,按照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贴。

(四)支持项目资产转入。

高端装备制造项目转入中山,按照转入中山核心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过渡性用房。

对新设立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前景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当地同类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年租金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六)支持项目引入股权投资。

一是基金投入。

设立“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运作入股项目。

二是股权投入。

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对于重点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七)支持首台(套)研发和推广。

1.支持首台(套)研发。

市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到中山进行产业化,按照不超过已投入首台(套)研发费用的50%给予奖补;支持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被认定为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按照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对已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已获得上级奖励金额的40%给予配套支持。

2.实施首台(套)保险保费补贴。

对获认定为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企业,按照3%的实际投保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首(台)套应用推广。

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首(台)套产品。

(八)支持工作母机产品应用推广。

对本市企业购买“中山市工作母机库”中企业生产的工作母机产品,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

同一年度,单个企业购买工作母机最高补贴300万元。

对开展技术改造,需要购买市外设备的,按照市技术改造奖补政策给予支持。

(九)支持使用工业软件和建设工业云平台。

对在中山研发工业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软件及原型算法研究产品的,最高按研发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对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购买和使用工业软件,按照软件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建设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支持项目融资。

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利息补贴,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贴息扶持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十一)支持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

支持现有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开展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对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兼并重组。

对企业并购重组且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非关联方企业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并在本市结算的,按企业并购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于重大项目,财政资金可通过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项目兼并重组。

(十四)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围绕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需求建设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经认定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1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平台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50万元;对共性工厂、快速加工中心等平台,按实际设备购置额最高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五)重特大高端装备制造招商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十六)经市政府同意的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工作项目,按批准金额支出。

第七条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八条申报单位近5年内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申报程序。

资助申请每年集中办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等有关要求,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属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支持使用工业软件和建设工业云平台项目按市信息产业项目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支持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市技术改造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支持兼并重组项目按市兼并重组项目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项目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各专项按要求各自做好绩效评价。

上述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最新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按各专题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一)支持优质项目落地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项目立项文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创新性及团队竞争力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支持固定资产投资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5.环保、国土、规划文件。

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8.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9.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10.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支持高端装备厂房建设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5.环保、国土、规划文件(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供)。

6.高端装备厂房已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7.高端装备厂房已投入固定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8.高端装备厂房已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9.厂房、带桥式起重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10.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支持重资产项目转入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转入资产净值的专项审计报告。

5.转入资产证明材料(含设备购买合同、对应的发票、运输单据、设备铭牌等)。

6.转入设备等固定资产用途说明。

7.转入设备等固定资产现场生产照片。

8.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支持过渡性用房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项目厂房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5.项目厂房或办公用房租赁面积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六)支持项目引入股权投资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项目公司同意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5.项目备案文件。

6.环保、国土、规划文件(仅新增用地项目)。

7.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8.自主知识产权材料。

9.项目申请报告。

10.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七)支持首台(套)研发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首台套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汇款凭证。

5.国家发明专利文件。

6.产品检测报告。

7.产品技术查新报告。

8.产品及铭牌彩色照片。

9.产品立项和研发材料。

10.保单及保险费发票(仅申请保费补贴专题提供)。

11.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八)支持工作母机产品应用推广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工作母机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汇款凭证。

5.工作母机产品技术、专利等说明性材料。

6.产品及铭牌彩色照片。

7.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九)支持项目融资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5.环保、国土、规划文件(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供)。

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8.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9.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10.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利息扣款单等凭证。

11.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专题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承诺书。

4.企业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股权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下属专项资金运营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根据专家评审和调查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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