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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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7项)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普通小学700元、普通初中1000元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

2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苏南6%、苏中8%,苏北10%),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并建立随经济发展水平或物价变动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资助比例,但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资助面

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

3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平均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和12%的比例确定)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

4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和12%的比例确定)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

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学校、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

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

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级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普通高中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2%(苏南、苏中10%,苏北15%),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资助面

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

7

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

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免除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省财政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省教育厅、财政厅

二、基本就业创业(9项)

8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9

创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按规定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十三五期间为5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确保家庭中至少1人就业,“十三五”期间帮助25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1

就业见习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到见习基地(单位)参加岗位见习,政府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见习期间各地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补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2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50万人次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3

农民工培训

在城镇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为进城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城市生活、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健康卫生等基础素质教育培训服务,到2020年有培训意愿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50%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基本社会保险(7项)

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无雇佣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符合相关规定的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自愿建立补充保险的单位,增发企业年金养老金。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年人均缴费档次为100-2500元。

市、县(市)政府根据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80%左右,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以上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单元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左右;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1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物价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或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98%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

2019年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

工伤保险

职工

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分别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

“十三五”末参保人数1700万人以上

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缴费档次,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实行费率浮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

生育保险

职工

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0.5%;设区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基本医疗卫生(19项)

24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常住居民

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25

健康教育

城乡常住居民

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包括职业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讲座等,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26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27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登记、报告、处置,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28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29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建立保健手册,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妇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0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年人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1

慢性病患者管理

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等慢性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

在册患者管理率达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3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城乡常住居民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职业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逐步覆盖90%以上的乡镇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4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5

中医药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财政厅

36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及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高危行为人群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随访管理率达到90%,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7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

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8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常住居民

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

调整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以外、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39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药具免费发放

育龄人群

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提供便捷可及的免费计生药具服务,免费计生药具获得率达到90%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城市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由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4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4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达到10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

42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常住居民

及时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保证产品质量。

其中,食品抽检量不低于5份/千人·年;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强度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

五、基本社会服务(13项)

43

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完善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2017-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00元、430元、465元、500元。

到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率达到10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财政厅

44

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财政厅

45

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0%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高于70%,年度封顶线高于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

对辖区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无法查明身份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身份明确但无力缴纳所拖欠急救费用,通过多渠道解决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疾病应急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0%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疾病应急救助由市、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负责

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6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的同步增长机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急难情况,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考虑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时限,给予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向低保、医疗、教育等救助“摆渡”机制,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急救难”中支撑作用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财政厅

47

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灾后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中央、省和市、县政府共同负责

省民政厅、财政厅

48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每人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每人6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民政厅

49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在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情况,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护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

50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核实掌握农村留守儿儿童基本情况,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中小学校、卫生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发现、干预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民政厅

51

优待抚恤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适应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

省民政厅、财政厅

52

退役士兵安置

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退役士兵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合格后就业率不低于95%

中央、省和市、县(市)政府共同负责

省民政厅、财政厅

53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养老、医疗、康复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

省民政厅、财政厅

54

惠民殡葬服务

城乡常住居民

免费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公益性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对不保留骨灰者,实行生态奖补

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环保厅、财政厅

55

法律援助和村(社区)法律顾问

符合条件的城乡常住居民

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覆盖人群由低保向低收入人群延伸,覆盖率达100%。

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累计不少于8小时),每半年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援助由市、县(市)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由市、县(市)、乡(镇)政府负责

省司法厅、财政厅

六、基本住房保障(3项)

56

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实行实物保障的,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标准(约15-18平方米)确定。

实行货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市、县(市)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57

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居民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十三五”期间累计改造棚户区居民住房70万套以上

省级和市、县(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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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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