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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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残疾人事业重点内容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发展基础残疾人小康进程加快推进;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二节主要目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2020年>95;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80。

第三章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第一节制度框架

第四章 基本公共教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高中阶段教育。

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尤其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普惠性学前教育。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扩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资源。

支持地方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五章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第一节 重点任务

——职业培训。

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打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发展通道。

第六章 基本社会保险

国家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7项,具体包括: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社会保险政策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继续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推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结合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国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20项,具体包括:

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重点任务

——重大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重大疾病和突发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提高对传染病、慢性病、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强化。

加强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血站、卫生计生监督能力建设。

提高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疑难病症防治能力。

支持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建设。

第八章 基本社会服务

国家建立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物质和服务等兜底帮扶,重点保障特定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与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3项,具体包括: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基本殡葬服务、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社会救助。

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适度提高救助供养水平。

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

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社会福利。

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

提高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加快社区居家养老信息网络和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全面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设施和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设备。

推进无障碍通道、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旧楼加建电梯建设,以及适老化路牌标识、适老化照明改造。

积极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

搭建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推广应用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

——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结合地区实际,建设一批县级儿童福利设施。

依托现有设施资源,试点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

支持尚无精神病人福利设施的地市建设一所精神病人福利设施,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第一节重点任务农村危房改造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危房改造,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0项,具体包括: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支持。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

——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社保服务。

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培训。

落实好针对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各项就业援助和扶持政策,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服务等。

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残疾人康复、教育、文体和无障碍服务。

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

积极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加强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的规范与推广。

推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设施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为视力、听力残疾人等提供特需文化服务。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第二节 保障措施

——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各地建设一批专业化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配备基本服务设备,推动形成功能完善、网络健全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

——县域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

强化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体育等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助残功能,推动形成县(市、区)、乡(镇)、村(居)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基层服务网络。

——特殊教育基础能力提升。

依托现有特教学校构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有机会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

——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建设康复大学,提升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办学水平,推动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护理照料、就业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人才队伍。

——残疾人服务信息化。

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依托中国残疾人服务网,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

加快推进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

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等开发应用。

第十二章 促进均等共享第一节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重点帮扶特殊困难人群。

健全孤儿、弃婴、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基本生活。

附件1

“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一、本公共教育

4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予以奖补。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

三、基本社会保险

25

工伤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补助等。

参保人数达到2.2亿人以上。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基本医疗卫生

28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34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

在册患者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均达到8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五、基本社会服务

48

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低收入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除上述救助对象以外,还包括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

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补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53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

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民政部、财政部

56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民政部、财政部

58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民政部、财政部

六、基本住房保障

61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各省份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地震设防地区结合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7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

73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民政部、中国残联

74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缴费资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或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

75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残疾人

对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

76

残疾人托养服务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100万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中国残联、财政部

77

残疾人康复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

78

残疾人教育

残疾儿童、青少年

逐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残联

79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为50万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80

残疾人文化体育

残疾人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中国残联、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

81

无障碍环境支持

残疾人、老年人等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重 点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1

完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发展指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中国残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开展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重点帮扶特殊困难人群。

民政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强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开展年度统计监测。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组织规划评估,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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