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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市场管理办法

设备租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设备租赁市场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使租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提高设备的运转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义煤公司内部市场化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新安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范了设备租赁市场管理职责和要求,适用于新安煤矿设备租赁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市场管理机构

第四条根据义煤公司内部市场化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立设备租赁市场领导小组。

组长:

机电矿长

成员:

机电科企管科供应科生产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职责:

负责设备租赁市场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租赁市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主任由机电科长担任,成员由设备总管理员、井上设备管理员、井下设备管理员、核算员等人员组成,负责设备租赁市场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租赁费用结算等工作。

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建立健全租赁市场规章制度,对各项设备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核算员负责设备日常运转信息的收集、统计、传递、报送,工作要细心,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报送经济分析会各种资料,并协助设备组做好租赁市场管理工作。

井上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入库、日常发放、设备报表的制作,设备账本的登记等管理工作。

井下设备管理员对各使用单位实行不定期的现场查对,发现设备的不合理使用时有权对各使用单位进行罚款,发现非设备自身原因损坏的有权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

附件一:

设备租赁市场工作要求

附件二:

设备租赁市场管理制度

 

附件一:

设备租赁市场工作要求

序号

考核项目

工作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1

设备租赁市场的构建与运行

成立矿级设备租赁市场领导小组,下设租赁市场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责任

25

机构不健全扣2分,职责不明确扣2分,运行不规范扣2分。

2

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

建立设备从计划到报废的相关制度

15

相关制度不完整扣1分,修订不及时扣1分

3

定额管理

制定定额管理制度

30

定额不完整扣2分,修订不及时扣2分,每月对定额进行分析,无分析扣2分

4

日常管理

做好设备资料的保管工作,库房摆放整齐,大型设备的专人管理

20

资料不齐全扣2分,现场摆放不整齐扣2分,大型设备档案不齐全扣2分

5

总结分析

每月度对设备租赁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10

无分析总结扣3分,分析不透彻扣1分

附件二:

租赁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降低待修率和事故率,促进设备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加速设备周转,降低生产成本,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做到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修理与更新相结合,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对设备的计划与选型、入库、出库(领用)、移交、使用管理、回收管理、调拨报废方面做出规定,明确了设备租赁的流程、设备租赁费用的结算标准。

第二章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一条矿机电科根据生产,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条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技术要求,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报机电副矿长批准。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

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第三条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货运输等工作。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必须向机电科提交月度设备计划(每月18日前),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三章设备入库验收管理

第一条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建立设备台账,整理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煤安证书等技术资料。

第二条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供货单、分配单或调拨单(根据供货部门供应协议定),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技术协议共同参加开箱检查清点。

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

(二)认真查验设备状况。

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三)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四)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除追回物品外还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条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机修厂根据矿修理计划,逐项进行设备检查、修理、试验后,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组织验收,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还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二)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三)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账等)。

原则上机修厂修复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进入机电科库房,经机电科同意也可存放在机修厂厂内,但修复验收合格设备必须入账,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不得与待修设备混放。

(四)对生产急用需修复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凡不听从安排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的进行追查,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四条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回收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及时汇报设备主管人员,对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

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二)由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验收,不需要修理的设备进入机电科库房,并办理设备入库手续;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机修厂、回收(或使用)单位进行拆检,经拆检判断,由矿机修厂或外委修理,并严格执行《机电设备修理管理制度》。

(三)设备管理员及时对设备管理系统内资料进行修改。

第四章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

第一条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调拨矿内各单位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凡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二条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领用申请单”与机电科审批过的“设备、电缆发放证”到机电科经包队人及分管科长审批后,到机电库房办理“机电设备领用单”再出库,需要入井的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机电设备领用单”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设备入井证”后方可入井。

第三条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如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后可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设备管理员按100元/天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50元/天罚款。

第四条区队应在科室正常工作时间段内领取设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等影响安全生产情况下)可在其它时间段领取设备。

否则每次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夜间发放的设备,区队设备员及机电科值班人员必须详细登记发放设备的型号、数量、设备编号、煤安标志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区队设备员必须在第二天办理正规设备领用手续。

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天。

第五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完好检查(防爆设备的还需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有问题可以拒绝领用,设备一经出库由领用单位负责。

领用设备时检查发现的问题追究设备验收人员及库房管理人员的责任,罚责任人50元/处。

第六条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办理正常的领用手续。

第七条设备安装结束进行自查验收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定的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设备安装单位(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定的责任单位)将检查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方可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1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3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对设备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或由现场会议纪要确定的责任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逾期没有处理完,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按问题大小由接受单位进行整改,发生费用从责任单位工资中扣除,由机电科出具证明,由人劳科转给接收单位。

第十条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领用申请单”与机电科审批过的“设备、电缆发放证”到机电科办理正常的领用手续。

同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开具“设备回收通知单”,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内升井,送交指定地点,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后,到设备管理员处销账,不销账视为未交回,超出回收规定期限对单位罚款200元/天。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设备领用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3天内到设备组更新完相关资料,否则对责任人按50元/天罚款,由机电科包片人落实,机电科人包片人员没落实罚款50元/次。

第十二条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设备管理系统相关资料,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或机电负责人)到机电科包队人员处核对设备使用情况,做到账、物、地点相符,不核对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三条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设备承修单位500/台。

因生产急需,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天。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操作、精心维护及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矿培训科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并持证上岗。

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

第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与质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

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若中夜班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机电科统一格式,一式三联,机电科、责任单位、供应科各一联),机电科建立台账(设备名称、型号、编号、零部件名称、数量、拆解单位、经办人)并在被拆借设备上黏贴标志;第二天补办签字手续。

第二天未将急用计划报到供应科并在机电科库房备案、不及时(补)办手续的,罚拆(卸)单位负责人100元/天。

拆(卸)单位督促供应科及时购置,必须在一月内把拆下部件交回并经机电科检查、试验完好并销账,否则每拖延1天罚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和经办人各50元。

第六章设备回收管理

第一条根据矿生产安排,机电科人包片要随时掌握使用单位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

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机电设备回收通知单”及时回收需要升井的设备,逾期不交的100元/天。

第二条设备升井后,及时到机电库房办理设备回收手续,需要修理的按修理入库程序执行,不需要修理的设备直接入机电库房,不办理回收手续的,罚款100元/台。

第三条参与验收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验收单,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机电科、承修单位、设备回收(或使用)单位拆检,进行现场分析,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设备使用(或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通知单的设备回收升井,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

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条设备使用(或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不听从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第六条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

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

特殊情况,安排非使用单位回收时,必须由机电科、原使用单位及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入库责任划分以设备台账与交接单为准。

第七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超过期限每天罚款100元。

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

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将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清单位、升井时间,运输队必须及时升井,在大巷口或大巷中设备存放两天以上时,对运输队罚款10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八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发现工作场所存放有坏设备、坏附件时罚责任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

如果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根据设备新旧程度对使用单位按原价1-2倍进行处罚。

第九条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拆除及时升井。

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清理干净维修完好后交机电科库房。

损坏严重的设备委托矿机修厂修理,原使用单位到机电科办理退库手续。

超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摆放到指定地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100元/天。

第七章 设备的调拨和报废管理

第一条为加快设备周转,提高使用率,设备管理员可根据设备分布情况对设备进行调剂使用,并结合各单位对设备进行移交办理,各单位之间所有设备的相互调拨,必须经机电科统一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条对于报废设备由机电科组织初步鉴定,编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矿领导审核后报至义煤公司。

报废设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判定:

1、设备使用年限已到;

2、设备性能落后,无法满足生产需要;

3、设备损坏(磨损)严重,无利用修复价值。

第八章设备租赁管理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一般规定

1、结算方式:

以区队为单位

2、租赁设备的范围:

井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等单位使用的流动设备。

3、租赁方式:

所有设备实行计日租赁,以月租赁费用为计价基础,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4、结算方式:

各单位的租赁费定额由测算小组根据工作地点生产情况进行设备标准配置。

第二条单台设备租赁单价的构成

1、单台设备租赁单价以日租赁费用为计价基础,单台租赁单价的计算由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三项构成。

2、折旧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修理费、管理费按公式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单台设备月租赁单价=管理费(原值×1%)+大修费(原值×5%÷12)+折旧费(原值×97%÷折旧年限÷12)

单台设备的日租赁费用=月租赁费用÷30

第三条租赁费用结算方式

1、租赁费用收入:

包括两部分,标准配置内设备租赁收入和标准配置外设备租赁收入。

(1)标准配置内设备租赁收入:

根据生产工艺、地质条件和实际生产情况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单位确定设备标准配置,依据单台设备租赁费用计算该单位标准配置内设备租赁收入。

标准配置的范围:

采煤单位是工作面切眼、上下顺槽内的所有流动设备;掘进单位是掘进头内的综掘机(机掘)、局扇、乳化液泵及其配套的开关的流动设备;机电2队为固定式皮带输送机七部,及其配套的开关等设备,11区1部、12区1部、13区1部、14区4部、15区2部绞车及其配套开关等设备;运输队为3部调度绞车、1部回柱绞车及其配套的开关等设备,11区充电硐室2台充电机。

采煤单位按照吨煤租赁费考核,吨煤租赁费价格计算方法是标准配置租赁费收入/定额产量;掘进单位按照延米进尺租赁费考核,延米进尺租赁费价格计算方法是标准配置租赁费收入/定额进尺;运输队按照单位矿车租赁费考核,单位矿车租赁费价格计算方法是标准配置租赁费收入/定额车数;机电2队单位按照吨煤租赁费考核,吨煤租赁费价格计算方法是标准配置租赁费收入/定额产量。

(2)标准配置外设备租赁收入:

由于运输线、涌水量等条件变化增加设备时租赁费用收入。

(3)租赁费收入=租赁费价格×实际工作量+标准配置外设备收入

2、租赁费支出:

按照实际设备使用情况收取租赁费用。

第四条设备租赁费的其他规定

1、机电科每月底按各使用单位所报设备租赁计划,结合下月生产计划确定实际租赁台数,核定各单位设备租赁费,作为计划设备租金费。

2、机电科每月5日前计算上月各单位实际租赁费,并报企管科,由企管科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3、计划外领取的设备,其租赁费计入当月实际租赁费,如使用单位不报设备租赁计划,则视计划租赁费为零。

4、设备使用期限不到(新设备为一年零二个月,修复设备为7个月)因维护修理不到位,造成损坏需更换的属计划外设备,除损坏设备租赁费计算到月底外,领用更换的设备从领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费,下个月只计算单台租赁费。

5、设备租赁费从设备领出之日起计算,到设备升井交库销账为止。

设备现场交接时,以设备交接清单的时间为设备租赁费的起止时间。

6、井下需撤除或更换掉的设备(小设备三天,刮板机五天,皮带机七天),过期不升井,每拖延一天按基本租赁费十倍收取租赁费(以销账日期为准)。

7、闲置设备自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交回的,每拖一天按基本租赁费的十倍收取租赁费。

8、对机电科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不执行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设备单价的十倍收取租赁费。

9、各使用单位私自调换设备的,发现后除罚款外,对双方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赁费。

10、设备升井入库,没有到设备组销账的,其租赁费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直到销账为止。

11、使用单位私自到机修厂、维修组领取设备、拆卸部件,一经发现除按矿文件规定罚款外,设备租赁费从领用之日起按设备租赁单价的十倍收取租赁费。

12、设备变更使用单位需移交时,由机电科组织双方现场交接,对交接查出的问题按设备移交规定内容执行,交接后三日内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租赁增减手续(计划租赁费)。

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均按计划外设备收取租赁费,直到手续补办齐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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