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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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
(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社保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申请单位业绩简介。
主要包括已承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量、名称及其审查通过情况;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硬件设施一览表。
第六条登记备案的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登记备案库。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请求登记的备案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准予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承担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工作。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剔除。
第九条可研报告编制承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合同期内,可要求委托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2.按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费用;
3.对可研报告享有署名权;
4.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成果;
2.保证可行性研究成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根据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4.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5.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测绘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才准予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丙级资质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8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3人以上;
(三)仪器设备。
全站仪2台以上,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3台以上;
(四)生产能力。
具有完成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五)管理水平。
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制度,通过市(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并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六)资料档案管理。
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通过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有经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较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
(八)其它条件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社保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申请单位业绩简介;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仪器设施一览表;
(六)申请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的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测绘工作。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测绘服务费用;
2.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1.测绘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测绘成果;
2.测绘单位应保证测绘成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测绘单位保证测绘成果满足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按照审查意见,对测绘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章 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包括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登记备案的条件
(二)申请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四)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需要的硬件设施;
(六)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及成果管理制度;
(七)承担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具有相关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经验,熟悉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
(八)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方面的业绩和良好信誉。
1.曾经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经过二次修改仍没有通过审批的;
2.不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或修改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的;
3.曾经将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任务转包给其它设计单位和个人完成的;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的申请资料
(二)申请单位取得的相关行业技术证书;
(三)申请单位业绩简介和工程清单,包括已承担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数量、名称及其审查通过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工程规划设计的业绩;
(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院校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
(五)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
参与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社保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及硬件设施一览表;
(七)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登记备案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承担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
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从备案库中挑选。
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可以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也可以不相同,具体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登记备案单位实行项目质量负责制。
如因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厅将其从备案库中剔除。
第二十五条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2.独立自主地编制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
3.按照有关规定获取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费用;
4.对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享有署名权;
5.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
2.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4.对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实行代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具备甲、乙两级资格的代理单位才准予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可以跨地区代理项目招标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依法开展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申请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土地、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三十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十一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登记备案的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
第六章 项目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备资质等级3级以上(含3级)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各类专业承包企业;
(四)企业年检结论必须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五)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六)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登记备案的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的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请求登记的备案申请;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承担项目施工工作。
第三十七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
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章 项目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工作的单位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登记备案的条件
(三)已获得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等级证书的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监理资格证书(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审记录);
(四)具有5000万元以上规模优良工程监理业绩,无不良记录;
(五)拥有5名以上(含5名)通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登记备案的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承担项目监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
第五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年审,考核各单位业绩。
第五十一条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按照登记备案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承担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包括乙级)资质。
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与省国土资源厅、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
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两个监理单位联合承担监理业务时,应签订联合协议书,明确有关责、权、利,双方共同与省国土资源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