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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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拔担任国有企业正职领导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一般还应当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八条选拔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

确有需要面向社会选拔的,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人员管理。

第九条任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对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条行业主管单位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意见。

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由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任用建议;

(六)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选拔担XX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XX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有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

第十四条实行任期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经理层任期。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

换届工作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共同配合实施。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办理免职或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作,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实行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按行业主管划分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股以及行业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以经营业绩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行业主管单位具体参与,考核结果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

第二十条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备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同层次党政领导干部办理。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退出

第二十四条健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二十五条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经组织选派担XX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管权限负责建立单独人事档案;

从下级职务提拔到上级职务担XX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但不累计提拔所任职务履职年限;

在企业任职及工作期间,按企业管理,领取企业所任职务级别的对应薪酬。

因工作需要,拟再调入机关的,根据在企业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好的选拔担任与企业任职期间同一级别的岗位任职,选拔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评价差的,按企业任职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从社会公开招聘担XX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所列事项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达到任职年限或退休年龄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菅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四)任期内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第三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派出监事会)派出监事,由县人民政府派出,对县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需要县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经管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立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由监事履行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派出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工作实绩突出;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

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二)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5.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九条监事会的工作任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议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并上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条监事会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在县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十一条派出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派出监事会中任职,与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应参照执行中央企业工委《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国监办发〔2000〕10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派出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制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的;

(四)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纪律,接受企业的薪金、报酬、馈赠、宴请,报销费用,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十四条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向县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派出监事。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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