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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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

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负责与财政部衔接,汇总报送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申请,下达项目(课题)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计划,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拨款申请,汇总提交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

负责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审计,会同专项办进行财务验收工作。

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编报专项的阶段预算和年度预算;

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形成预算建议方案;

负责编制项目(课题)年度资金拨付计划;

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

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做好财务验收;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

通过特设账户管理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

上报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和备案事项;

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财务验收审计和验收等。

第六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课题)预算是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课题)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

经过评审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家等在资金使用和管理、验收审计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不包含劳务费开支)。

其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按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按照开支标准开支(见附表)。

11.基本建设费:

是指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

是指在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专项办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专项管理经费分为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两类。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

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要求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联合单位预算编制时应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等共同完成预算编报工作,并由牵头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测算依据。

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

(二)鼓励根据重大专项任务需要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对于设备购置经费则从严审核与把握。

(三)大宗及贵重材料,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

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在编制预算时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编制预算时,对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测试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

(五)劳务费应当根据实施项目(课题)的实际需求,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如实编报预算。

(六)基本建设费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第十六条专项办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经过项目(课题)评审,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专项办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专项办汇总编制专项项目(课题)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专项办根据财政部对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的批复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预算方案,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

第十九条专项办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制定项目(课题)拨款计划并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由财政部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履行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

(一)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内容及程序

1.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发生调整;

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

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承担单位变更为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属于单位变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统一上报财政部核批。

2.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专项办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3.设备费的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履行调整程序,报专项办备案,并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地方财政资金的预算调整按照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三)自筹资金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履行内部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四)其他来源渠道资金预算调整按照其他来源渠道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五)需经专项办或者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专项办。

需报专项办备案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实施财务验收审计之前上报专项办。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年度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专项的各种经费。

年度决算应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专项办。

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清单,报送专项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五章特设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立特设账户,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批准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

原则上一个单位一个特设账户,同一单位同时牵头承担多个项目(课题),银行特设账户应按照项目(课题)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特设账户选定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向专项办提交《中央财政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开户申请。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对提交的开户申请审核批准后,由专项办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到所选择的银行支行办理特设账户预留印鉴等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办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时,除填写必要的支付指令外,还须在“用途”栏填写具体用途,在“附加信息”栏填写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课题)编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加信息码。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结合联合单位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的任务完成情况,对联合单位及时拨付资金,并履行对联合单位经费支出的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特设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或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专项办提交变更申请,专项办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完成后,不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撤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须事先向财政部备案。

中央财政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专项办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间接费用的归垫资金,可于每年12月1日前汇总提出归垫申请)。

归垫程序及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后补助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财政部预拨资金除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

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验收

第三十六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专项办批准,报财政部备案。

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财务验收分为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财务初审、财务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课题)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课题承担单位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及时向专项办提出财务验收审计申请。

第三十九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课题)进行专项财务验收审计。

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恪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及批复预算等,对承担项目(课题)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

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报告。

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承担涉军涉密课题审计任务,需要与涉军涉密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是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课题支出情况,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认相关支出时,如有必要应聘请技术专家出具意见。

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事项,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由财务验收专家最终决定。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并附承担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书面意见。

审计报告初稿应注明“初稿”字样,不需盖章。

第四十二条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会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进行财务初审,财务初审的财务专家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初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财务初审。

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初审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相关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

(2)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制度。

(3)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4)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及附表。

(5)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附表(初稿)。

(6)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7)特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

(8)项目(课题)按预算科目及资金来源分设的相关会计账簿。

(9)按预算科目分别提供相关大额中央财政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10)资金归垫申请材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归垫审核表。

有联合单位的,联合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

第四十四条财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建立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专家库及专家考核机制,对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课题)财务初审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方式。

通过听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验收审计情况汇报、质询、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

如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初审的,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财务专家进行项目(课题)财务初审时,应对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是否存在影响课题验收的“八不准”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填写财务验收初审专家评价表。

第四十六条通过财务初审的,可安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

未通过财务初审的,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初审意见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财务复审申请。

第四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召开财务验收会议,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

财务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要求执行。

财务专家听取承担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及初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验收审计情况的汇报,审查项目(课题)上述书面报告,抽查会计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总体财务验收结论须由全体财务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第四十八条财务验收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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