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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返回江苏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附件:

《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颁发调度规程通知

抄报: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抄送: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5年10月24日印发

打字:

张莹校对:

江志平印数:

100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引言

第1条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3条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江苏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

第4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5条江苏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江苏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第6条江苏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第7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

第8条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第9条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第10条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

第1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第12条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节调度管理机构

第13条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江苏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第14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应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电力市场、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15条江苏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16条江苏电力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17条省、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

江苏省调是江苏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交易中心,并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18条江苏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调度。

第19条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20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和机房应有两个不同电源点的市电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

第21条为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等非常时期,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中心。

第三节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22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必须依法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1.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

2.使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优化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

4.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5.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

6.按照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23条江苏省调的主要工作:

1.负责编制和执行江苏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2.负责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3.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4.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5.负责指挥江苏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江苏电网与其它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

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命名、编号;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命名、编号。

7.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参与新设备启动。

8.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9.负责江苏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

10.负责江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电能质量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11.负责收集、整理江苏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

12.负责编制江苏电网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参与编制电网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加强实时监控,推进本省电网有序用电。

13.负责与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4.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对非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装置和设备负责技术指导。

15.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参与拟定发、受、供电计划。

16.组织江苏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参与江苏电力系统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

17.参与制定江苏电网经济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

18.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

19.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第24条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25条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1.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上或装机总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发电厂调度管辖。

2.220kV及以上的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和主要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

220kV非主要联络线、220kV馈供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kV及以下联络线的调度关系由省调发文明确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许可或调度同意。

3.省调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变电所的220kV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

220kV馈供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4.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的220kV及以上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发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调度许可。

5.变电所220kV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同意;

若该主变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主网中性点接地方式,需经省调调度许可。

6.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无功补偿设备属省调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者除外)。

7.跨地区的220kV馈供线路由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分别负责调度管辖;

跨地区馈供线路两侧的变电所220kV母线分别由所在地区调度负责调度管辖。

两地区调度必须签定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第26条省调调度管辖的母线和输电线路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属省调调度管辖,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

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的发电机、变压器、馈供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发电厂、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负责整定。

第27条凡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除上级调度机构要求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

第28条省调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每年3月1日前颁发《XXXX年江苏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细表》,各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和相应的调度机构应遵照执行。

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29条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江苏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并接受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

各级调度机构、各并网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第30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的运行值班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

第31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是:

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和监控中心副值及以上值班员。

各单位应事先将相应名单及任职情况报省调。

第32条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第33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的调度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34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变电所及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正确执行。

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

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如有无故拖延、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35条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36条省调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改变运行状态的操作。

第37条调度管辖、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38条现场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时,各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时应按现场规程迅速处理。

第39条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调度,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委托代管三种方式进行调度管理。

第40条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领导(或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各发、供电单位领导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示如涉及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同意并报省调备案)。

第41条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调度交接班制度”、“接班后的汇报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和汇报程序。

第42条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电力调度管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第二节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

第43条江苏电网无人值班变电所实行地区监控中心统一管理模式。

第44条监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运行监视、信息记录、设备操作及事故处理等工作,对现场设备运行状态的正确性负责。

第45条正常调度操作

1.省调操作任务票预发至监控中心,正式操作指令发至变电所。

2.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变电所,根据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操作票,确保正确无误,具备操作条件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3.遇有口令操作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先通知监控中心派人到相关变电所,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

4.监控中心可进行遥控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其它操作原则上必须到现场操作。

5.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十章“调度操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46条异常及事故处理

1.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有关无人值班变电所的保护动作、开关跳闸及潮流变化情况,并立即派人去现场检查设备,检查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一般情况下,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接到现场汇报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事故处理。

2.为迅速处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发令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事故处理。

3.当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或事故处理预案进行事故处理,事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4.遇有多电源无人值班变电所失电,在确认失电不是由于该变电所自身故障所引起的,为防止各电源突然来电引起非同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第十二章第228条执行。

5.其它未涉及内容按第十二章“系统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第47条省调值班调度员遇有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调度关于重大事件汇报的规定执行。

第48条遇有本地区发生重大事件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省调电话汇报事件的简要情况,不得拖延。

并在4小时之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省调调度处。

第49条重大事件分为:

1.电网事故:

电网非正常解列、系统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2.厂站事故:

110kV及以上发电厂、变电所发生全厂(站)停电,主要设备损坏。

3.人身伤亡:

各生产运行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运行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4.自然灾害:

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5.调度纪律:

调度系统(含厂站运行人员)违反调度纪律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

6.人员责任:

发生误调度、误操作等人员责任事故。

7.重要事件:

上级领导视察调度中心及发表的重要指示、调度室搬迁、调度联系电话变更等。

第50条汇报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

2.事件经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3.重要设备损坏情况、对重要用户的影响。

4.系统恢复情况等。

5.在发生严重电网事故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恢复系统正常方式需要较长时间时,应随时向上级值班调度员汇报恢复情况。

第四章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51条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应充分发挥本网内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能力,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第52条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江苏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根据各自的电网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编制本地区电网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行方式,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电力调度机构。

第53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运行方式编制日方式、特殊方式(含节日方式)等,由该级电力调度机构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电力调度机构。

第54条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编制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实现电力系统连续可靠运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电网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2.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稳定运行。

4.短路电流不超过断路器的额定遮断电流。

5.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能按预定的配合要求正确动作。

6.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规定。

7.核定电力市场运营的安全要求。

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

第55条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1)上年度电网规模。

(2)上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

(3)上年度电网网络变化情况。

(4)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发电、用电、受电、错峰及拉限电、发电调差及用电峰谷差、频率、无功电压、网损、联络线考核情况分析等。

(5)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中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6)上年度电网安全情况。

(7)上年度电网技术改进及实施情况;

(8)上年度电网生产实绩。

2.本年度运行方式分析:

(1)本年度电网发、输、变电设备等基本建设投产计划。

(2)本年度重大技术改进项目计划。

(3)本年度电网发用电平衡预计分析。

(4)本年度电网潮流计算分析。

(5)本年度电网稳定分析。

(6)本年度系统调峰情况。

(7)本年度系统无功平衡及电压情况。

(8)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存在问题、措施及建议。

(9)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3.下年度电网展望。

第56条根据电网结构变化,还应编制或修订以下技术规定和方案:

1.本年度电网稳定运行规定。

2.本年度电网按频率、电压减负荷分配方案。

3.本年度主网短路容量表。

4.本年度分省(市)电网事故紧急拉(限)电序位表。

5.本年度电网黑启动方案。

6.本年度电网主网快速保护停用运行规定。

7.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

8.本年度管辖范围内主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改计划。

9.其它需要制定的技术规定和方案。

第57条为编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

1.各地调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列资料:

(1)本年度末地区电网规模,主要包括地区电网500千瓦及以上发电厂总装机容量、110kV及以上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

110kV及以上各电压等级变电所座数、变压器台数及各电压等级变电容量。

(2)本年度新设备投运情况,主要包括:

本年度新投运地方电厂(500千瓦及以上)、装机容量及投运时间;

110kV及以上新投运变电设备容量及数目、输电线路数目与总长度。

(3)本年度电力生产情况及各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本年度网供电量及网供最高负荷、地区最高负荷及其出现时间、地区最低负荷及其出现时间、地区最大用电峰谷差及其出现时间,最高负荷率及平均负荷率。

(4)本年度地区各县市网供电量、最高负荷及其出现时间、最低负荷及其出现时间、网供最大日用电量,最高负荷率及平均负荷率。

(5)本年度最大负荷时地区220kV主变有功、无功(或主变电流)、功率因数、母线电压情况,各县市110kV及以上主变平均功率因数、电压情况分析。

(6)本年度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按频率、电压减负荷装置)运行情况分析,设备校验及配置情况、设备增减情况,地区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设备台帐。

2.本年度地区电网安全情况分析

(1)下年度地区电网电力、电量预测,包括地区及各市县年度和分月网供电量、最高用电负荷预测。

(2)下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包括:

下年度重要基建项目(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投产计划时间表,网络结构变化情况及分析,正常及重要检修方式下运行方式说明。

(3)下年度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其分析、电压水平预测分析,防止电压越限的主要措施。

地区网损情况预测,降低网损的主要措施。

(4)下年度地区500/220kV电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及基建停电计划)。

(5)下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6)下年度电网按频率、按电压减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技改方案。

(7)下年度地区(含县或县级市)调度管辖的小火电容量表。

(8)本年度末地区电网接线图(彩色)、下一年度末地区电网接线图(下年度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标出)。

3.各发电厂每年10月1日前向省调提供下列资料:

(1)下年度全年及分月发电机有功、无功可调出力计划和发电量计划建议。

(2)下年度全年及分月的发电设备、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3)各机组P-Q曲线、效率特性、机炉开停损失、微增煤耗等资料。

(4)全厂的电气结线图(包括厂用电系统)。

4.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下年度分月区外来电电力、电量安排。

(2)下年度电网统调电厂发电量安排情况;

参与跨省(市)交易的电力、电量及方案。

(3)下年度电源投运容量和投产计划。

(4)下年度年度及分月电力、电量平衡情况,下年度电能指标。

5.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下年度江苏电网全年统调发电厂机组大、小修计划。

(2)下年度江苏电网500kV及省调调度管辖的220kV输、变电一次设备(包括线路、主变等)年度检修计划(包括基建工程引起的停电设备计划)。

(3)下年度全省统调发电机组夏、冬季单机最高、最低技术出力。

(4)下年度电网防雷方式规定。

(5)下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6.省公司基建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下年度江苏电网220kV及以上输、变工程投产计划(包括输变电工程名称,线路长度、变压器容量等)

(2)下年度电源投运容量和投产计划。

7.省公司营销部于10月1日前提供以下资料:

(1)下年度年度及分月统调用电负荷、电量需求预测。

第58条省调根据以上资料进行汇总平衡后,于11月1日前向上级调度机构上报江苏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编制资料,并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江苏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工作。

第三节日常运行方式管理

第59条电网季度(月度)运行方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全网最大有功负荷、无功负荷、用电量的需求预测。

2.省(市)际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3.全省及各地区发、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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