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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浙江林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各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六条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

学生请病假必须取得医院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每天6课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4课时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生请假,假期在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审批(在外实习由指导教师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二级学院审批,以上均由学院备案;1个月以上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评定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学分计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的考试、考查课程均按教学计划规定要求执行。

考试、考查合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无学分。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及格,不得补考,需重修。

对于毕业前无机会安排重修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一次毕业前的补考。

毕业前补考每人限三门且总学分少于15学分,超过者需延长学制进行重修。

补考后不及格者可以选择结业后重修补考或延长学制。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查课成绩可用百分制,也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评定,部分课程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评定,及格或合格以上获得学分。

第十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是对学生进行各类评奖、选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课程成绩系数换算如下:

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系数对照表

课程成绩

课程成绩系数

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初考

补考

90-100

优秀(95)

4.0-5.0

3.5-4.5

80-89

良好(85)

3.0-3.9

2.5-3.4

70-79

中等(75)

合格(75)

2.0-2.9

1.5-2.4

60-69

及格(65)

1.0-1.9

0.5-1.4

<60

不及格(50)

不合格(50)

0

0

说明:

①60分以上计算成绩系数时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数;②初考或重修60分,成绩系数记1.0,61分记1.1;补考成绩系数则下降0.5,补考60分成绩系数记0.5,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必修课(含专业模块选修课)未经请假无故缺考者,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成绩进入学分绩点统计。

学生可在考试前一周申请不参加某门选修课程(限两门以下)的考核,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登记为“放弃考试”,成绩不进入学分绩点统计,未经申请放弃考核者,作旷考论。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体育课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向体育军训部申请参加保健课,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以上(含2)者,从第二学年开始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系列课程,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所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符合辅修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辅修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学分)按相关程序确认并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课程成绩应该根据考勤、作业、实验报告、测验和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30%,考试卷面成绩占70%。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须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须凭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与非常规性考试时间相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非常规性考试主要指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类国家等级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如考试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平时成绩或实验、实习环节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在成绩单上注明“考试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补考资格,并根据《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该课程不能补考,须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对已修课程可选择多次重新登记修读,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并以考核分数最高的一次作为最后成绩记载。

同门课程重修的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毕业前的总平均学分绩点统计最后成绩。

第四章免修与奖励学分

第十九条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考试申请,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在高年级该课程期末考试或补考时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其免修该课程,取得学分,该成绩作为考试成绩登记。

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劳动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学生通过英语、计算机等国家等级考试或水平考试并达到相关免修要求者,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其免修标准、成绩与学分绩点记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由于学生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已修读课程学分低于新修专业教学计划相应课程要求的,学分之差在1个学分以内的,若成绩≥75分,则可免修该课程;若超过1个学分或成绩<75分,则需重新修读。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换必修课程(含专业模块选修课)。

除以上情况外,个别相近课程的免修,学生需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开课院(部)同意后才可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等活动取得突出成果,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五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二十三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在校采用弹性学制和基本学制,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的学制加两年(不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1、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

2、二年制专升本学生修读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2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

学生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提前或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插班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如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专业调整、专业分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或专业大类:

1、必修课全部合格且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0%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考核学生确有突出才能(能提供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作品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专业停招,致使原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及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不含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按《浙江林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可转为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若已修课程学分低于教学计划的,免修条件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3、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审批。

跨省区转学,由拟转出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申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同意后函复,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局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经指定医院检查认为在传染期内的,必须休学。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课时1/3者。

3、因申请出国留学、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活动等,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一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浙江林学院公费医疗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达到开除学籍之规定者,应开除学籍。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三周对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含专业模块选修课)不及格学分进行统计。

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4学分,学院予以学生退学警示。

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教务处予以学生退学警告,警告通知书由学院发至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8学分(含28学分)者;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时间)达到学制最高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又无其他正当事由者;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采用其他约定的送达方式(本人指定的代收人、本人认可的邮寄地址和方式或司法允许的方式),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浙江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制;申请延长学制由学生本人提出,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延长学制学生按在校生同等对待,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延长学制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毕业时修读课程所得学分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或已取得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时的最低总学分但尚有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各项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

必修课程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或总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上者,须延长学制。

第四十三条结业生在结业三个月后至学制年限内每学期初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补考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毕业证书时计起。

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予以永久结业。

重修补考一般每年两次,与开设该课程班级的期终考试或补考同时进行,特殊情况由各开课学院确定。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生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本科生按照《浙江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经毕业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实施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学籍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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