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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

(二)对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批;

(三)审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并向管理层以及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财务报告编制的相关工作;

(二)审核本级《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三)审核财务报告并向主管会计工作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上级企业财务报告编制要求制定本级单位《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二)组织编制本级单位财务报告;

(三)培训、指导下级单位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向财务部提供所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负责财务报告中与本部职能相关的业务数据的审核;

(四)配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一节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十三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前,根据股份公司要求起草《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合并及汇总范围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新的披露政策及要求、报告时间安排、编制组织及分工、信息披露模板等。

第二节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认真组织编制财务报告,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执行的会计政策应当与cc集团、股份公司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

第十八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客观性原则。

第十九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会计期间财务数据保持衔接。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情形确需发生变更的,应当报股份公司财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财务报告复核人员负责编制完成的财务报告的检查、复核、分析。

第三节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均需按照cc集团会计制度及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本企业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表编制前应做好实物资产清查工作。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的清查和盘点,如有减值迹象,应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编制前应做好债权债务核实、函证工作。

及时清理核对债权债务,做到账账相符、账龄清晰,及时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至少每年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一次复核。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预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

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

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二十九条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

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第三十条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业务数据及资料等,应以书面清单形式提供给各相关职能部门。

取得书面资料等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员书面签字确认。

财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从相关职能部门取得的电子数据、文档等应在网络系统中保留原始收发记录。

第三十二条会计报表编制人员应通过人工审核和计算机系统完成逻辑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确保账表一致及报表数据准确完整。

逻辑性审核应当重点关注: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相关数据的对应及勾稽关系;

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据的衔接关系。

合理性审核应当重点关注:

选用的编制基础是否合理;

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披露及表述方式是否合理。

第三十三条会计报表复核人员应将当期会计报表数据与预算及历史数据进行比较,运用简单比较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如存在异常变动,应分析其变动原因,核实相关原始凭证,以确保数据变动的合理性,对于变动比率超过30%的项目应进行说明。

第四节内部管理报表编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内部管理报表。

第三十五条内部管理报表编制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六条内部管理报表包括各类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

第三十七条内部管理报表由各岗位分别填报,由财务部专人整理、审核,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公司领导。

第五节合并会计报表编制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合并报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第三十九条财务部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前,应检查合并范围是否合规、完整;

应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是否已全部上报。

第四十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变更的单位,其会计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仍由原单位进行合并;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已办理完产权关系划转的,由接收单位进行合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时,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统一所属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所属单位执行的会计政策与公司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其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或者要求所属单位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会计报表,然后再进行企业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公司如发现所属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会计政策不一致或会计差错等事项时,可由公司先行调整,所属单位随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合并报表,应当将纳入合并范围所属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以及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内部损益进行充分抵销,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利用计算机及相关软件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干预。

第四十五条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合并报表编制人员应通过人工审核和计算机系统对合并会计报表进行逻辑性检查和合理性检查。

第六节国资委报表编制

第四十六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管理架构填报国资委报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送国资委报表应以评估前账套为基础进行编制。

第四十八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国资委要求在规定的报表系统或软件中报送本级企业会计报表。

并需完全通过软件审核后方可正式上报。

第七节会计报表附注编制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编制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十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务报告的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六)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

(七)企业报告期内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

(八)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九)报表重要项目注释。

企业在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母公司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十)或有事项;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十三)风险管理等。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编制人员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过程中,应建立编制工作底稿,记录其计算过程及主要数据来源。

第八节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

第五十二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每月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及分析,至少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在报告期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及历史同期对比情况,影响企业当期成本、利润变动的主要因素;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公司所在地经营环境的变化;

(五)同行业对标分析;

(六)在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第四章财务报告审计、报送

第一节财务报告的审计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内容至少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及专项说明,以及股份公司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数据。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由股份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报告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十七条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报告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说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在审计过程中,财务部所属各单位如与注册会计师产生分歧且分歧结果可能会对财务报告编制时间或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企业财务部门。

第五十九条在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财务部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将其提交给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审计或审阅通过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节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六十条所属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财务报告报送至财务部,财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股份公司。

第六十一条向股份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报告软件填报各项财务数据;

(三)年度财务报告需报送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等资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报送财政部、国资委的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电子文档需在规定的报表系统或软件中作为附件上报;

第六十二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报告应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并经企业董事会批准(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六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等应当对单位编制并报送的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数据应当与上报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十六条财务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节财务报告考评

第六十七条财务部应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财务部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六十九条对各单位评级优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分析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

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七十四条企业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送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报告不实,以及财务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财务部责令其重新编报。

第七十六条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责令改正;

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cccc公司财务部。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的附件包括一个附件。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0000日起实行。

附件:

cccccc公司管理架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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