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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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考试).doc

1.电子商务:

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功能等同原则:

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舒服,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3.意思表示的撤回:

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邀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5.合同的成立:

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6.站点认证:

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7.网上银行:

使用电子设施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性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模式。

其产品和服务一般包括存款,信贷,账户管理,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及其电子支付工具和服务。

8.比特税:

电子商务主税派最为著名的征税方案。

它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9.认证机构:

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

10.常设机构:

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时所依赖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代理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场所等

11.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权利管理信息:

附加于作品的没见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于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13.网络商业方法:

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持连接方式等。

14.隐私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

15.埋置链:

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

埋置链会让用户误以为自己的浏览器仍然在先前所浏览的网站上。

16.直接侵权责任:

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17.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18.PKI:

即公钥基础设施,是通过使用公共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19.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原则:

指对通过电子商务达到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0.域名:

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21.狭义的电子合同:

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含义:

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24.网络广告:

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25.域名抢注:

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26.电子数据交换:

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27.数字签名:

指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交换,这种数据和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进行伪造。

28.免责事由:

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过错三种类型。

29.隐性广告:

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它形式隐藏,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解。

30.域名反向侵夺:

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31.电子代理:

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32.哈希函数:

指一种算法,它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该密码算法也称单向散列运算,其运算结果称为哈希值,或称数字摘要,也有人将其称为“数字指纹”。

3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

34.ICP: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35.管辖权:

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是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36.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7.电子签名人:

指特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38.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9.IS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的主体。

40.数据库:

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41.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2.电子认证:

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43.电子支付:

狭义的电子支付是指电子资金划拨业务,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过程。

广义的电子支付还同时包括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将网上银行一起所开展新型金融服务如电子现金等也包括在电子支付的范围内。

44.网络隐私权:

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共的一种人格权;也值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45.司法管辖权:

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利。

46.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47.电子认证服务:

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48.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要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之为电子货币。

49.安全港模式:

系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是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

50.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

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

1.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为卖方的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至少应承担三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藏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2.简述电子签名的特征。

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字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藏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3.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题的权利。

概括来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具有的权利包括:

1独立运营的权利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4.简述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标准。

1)独特性。

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2)辨识力。

指签名可客观辨识签名者的身份3)可靠性。

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未造成破解4)关联性。

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5.简述电子签名信赖方应遵守的主要义务。

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3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销4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6.简述什么是免责事由.举例说明免责事由的几种情形。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的情形。

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性,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滑坡等,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债权人过错是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

如签署者的计算机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软件不合适或有缺陷。

7.简述国内对电子支付立法状况并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金融IC卡规范》,《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银行卡管理规范》等。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等。

评价:

偏重于IC卡的规范,侧重于对金融秩序的监管,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消费业务方面,对于大额资金划拨缺乏规定,就法律夏利而言,以上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位。

8.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称为货币的以下条件:

被广泛的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9.简述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简述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

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不论商标权,商号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都只能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区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域名基于其本身的技术特点,却是全球性的,没有地狱的限制2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

网络中的域名绝对唯一的标识一个网络用户地址,其他用户不可能再使用同一个域名来标识自己的地址。

知识产权虽然有专有性,但是相同商标或商号,却可以被不同行业的人使用,或者被用作不同的用途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

商标权或商品权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不仅禁止抄袭,还禁止相似或模仿,这是基于传统社会当中的人们认知程度决定的。

但是互联网上,由于技术本身的特点,无论两个域名多少相似,计算机也能精确识别开来,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况,这本来是技术进步提高人类认知世界水平的好事,但反而给现实世界的秩序造成了麻烦:

有人就利用这种相似来注册域名,利用人们的著名域名“搭便车”宣传自己,由此带来“域名混淆”或“淡化”等法律问题。

1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根据WCT和WPPT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简述用著作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

1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2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其内容,然而在这里我们重新遇到与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相似的问题:

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库中的数据元素,即数据库的内容。

数据库制作者,将分散的数据信息搜集起来,经过系统的整理提供给用户,可是这些经过辛苦搜集,整理的信息一旦被他人简单地换一种方式重排,即可能成为另一个数据库的内容,而著作权法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著作权法师保护数据库的另一个缺陷。

13.简述电子合同的主要特点。

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因此,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点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14.简述公/私密钥对的用法。

当发出方向收方通信时,发方用收方的公钥对原文进行加密,收房收到发方的密文后,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其中他人是无法解密的,因为他人不拥有自己的私钥,这就是公钥加密私钥解密用于通信,而且私钥加密文件公钥解密则是用于签名,即发出方向收方签发文件时,发方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文件传送给收方,收方用发方的公钥进行解密

15.简述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调整的一般准则。

1事前明示。

对涉及消费者权利,责任及纠错程序等交易条件,金融机构应在交易前明确指示,如有变更,须在确定的期限之前正式通知对方2事前授权。

消费者对自动转账所授予的权限,只能以规则的形式确定,其副本必须交给消费者持有,消费者有停止支付权3交付记录。

所有的电子资金传播记录,必须在终端机支付时交付给消费者4及时纠错。

接到消费者有关差错通知时,金融机构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调查,并报告结构5消费者的限额责任。

由于消费者的过失,使无权之第三者与金融机构发生交易时,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只负担限额责任。

6金融机构的全额责任。

除非证明尽到了妥善管理与充分注意的义务,金融机构应就其不当的资金传输对消费者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负赔偿责任。

16.简述软件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内容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软件著作权人没有展览权,表演权,摄制权等权利,这是因为软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的使用不以展览,表演等方式进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

复制权无论对传统作品还是对软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不尽相同。

2001年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

17.简述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

按照电子传递方式和特征将电子合同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2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3以电子格式合同方式订立的合同

18.简述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主要方法。

1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2生物识别技术3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4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5基于PKI的电子签名等。

基于PKI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

19.简述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则。

1支付指令指向的银行对未经其接受的指令,不负担义务,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则对其结果负有义务2就无权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银行对支付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客户对该无权交易要负责任3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限于资金传播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4划拨未完成时,付款银行原则上对划拨委托人负有连利息返还划拨资金的义务

20简述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反垃圾邮件的立法主要有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对电子邮件广告的监督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所发生的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市地区。

2中国电信制定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只有一个企业的内部制度,但考虑到中国电信在我国的企业性质,《办法》的制定还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管理效力和社会影响力3中国互联网协会推出《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来及邮件规范》,作为民间组织,反来及邮件协调小组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对垃圾邮件发送者只能采取谴责和封杀的办法进行制裁。

21.简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针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审查,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

2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简述电子货币的特点。

1形态上,电子货币作为一种电子符号,其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可因处理媒体的不同而不同2技术上,电子货币技术含量高,其发行,流通等各个环节均采用电子化的手段进行,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持3传递上,电子货币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4发行上,范围更加广泛5结算上,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24.简述关于汇编作品独创性条件的主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

英美法系有所谓“辛勤搜集原则”即是这一观点的体现。

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不仅要求独立完成,而且要求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对电话号码簿,列车时刻表等单纯进行收集工作就能完成的作品,不能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因而也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25.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几个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差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26.简述电子认证的主要类型。

1站点认证2数据电文认证3电讯源的认证(有两种基本方法:

一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数据加密密钥,来认证电讯源,一种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通行字为基础,来认证电讯源)4身份认证

27.简述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题问题的一般做法。

国外分为欧洲大陆和英美两种模式,国内主要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

而美国和英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方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

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

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8.简述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由于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纠纷方面的作用,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犯的陈述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29.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业务,他完全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30.简述CA的主要职责。

1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2确保CA用于签名证书的非对称密钥的质量3确保整个签证过程的安全性,管理证书材料信息4确定并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5确保证书主体标识的唯一性6发布并维护作废证书表7对整个证书签发过程做日志记录,以及向申请人发通知等

31.简述《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法律问题。

1支付命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的分担2支付命令错误的问题3间接损害赔偿问题4接受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的拒绝问题5银行无力支付的损失分担问题6资金划拨的终结与受益人银行的保护问题

32.简述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既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有软件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3.简述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34.简述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的主要模式。

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

如韩国,日本,德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

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认证机构的许可做出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二是非强制性许可制度。

经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政府会给很多优惠,如果不经过认证,则没有优惠,但仍可运营。

如奥地利,新加波。

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35.简述网络广告的主要划分类型。

1页面广告。

指登载在他人网络主页撒谎能够的广告信息2电子邮件广告。

一般是通过电子邮件列表直接以邮件形式将服务或产品资料寄送给目标消费者3搜索广告。

借助于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查询功能,搜索网站将特定的关键词卖给广告主4网络广告5其他网络广告形式,如通过BBS或NewsGroup发布的广告

36.简述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

1域名抢注:

指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2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

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3域名混淆:

一般认为,“域名混淆”包括了“盗用”和“淡化”两种方式。

“盗用”是指利用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或域名注册成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企图利用被盗域名的知名度或者其他优势来为宣传自己的网站,取得不正当利益,其实质是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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