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手段公务员公职人员公务人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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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公有性质的相关单位、机关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或者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同时又有编制,他就是公职人员。

显然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第二章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

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

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3章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章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接受申报的机构:

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

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

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

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

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

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拒绝申报的责任:

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

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其他事项:

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

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4章规定了收入申报制度

第四章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接受申报的机构:

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

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

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收入申报的时间:

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

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

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申报真实性的核实:

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拒绝申报的责任:

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

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事项:

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这些应该是关于公职人员的所有规定,回头再和其他两者比对一下。

2、公务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

第二,行政公务人员是直接或间接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三,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

第四,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

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行政公务人员包括行政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包括:

代表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受行政主体委托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代表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中出公务员外代表其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

从这里可以看出公务人员的范围是大于公务员的。

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要分析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首先明确“责任”一词主要有两中基本含义:

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

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果“违约责任”、“追究责任”等。

对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公务人员来说,其责任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类:

(1)源于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

(2)以社会心理意识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道德责任;

(3)以社会团体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纪律责任;

(4)以国家强制性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责任。

所谓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公务人员因违反法律义务而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讲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划分为以下若干种基本类型。

(一)根据责任引起的原因,分为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不当责任、行政侵权责任。

(二)根据责任的功能和目的,分为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三)根据责任的性质和内容,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四)根据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

(五)根据问责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权力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

认定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

在我国,有权代表国家认定和追究行政公务人员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大多是通过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

除了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权只能由权力机关行使之外,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力。

权力机关认定和追究行政公务人员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进行违宪审查,依法撤销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行政公务人员法律责任主要会是通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进行的。

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法院和检察院还可以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追究行政公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搜下公职人员和公务人员的任职条件

3、公务员

(1)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法》中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由人事部在2002年2月27日颁布。

主要内容包括:

1政治坚定2忠爱国家3勤政为民4依法行政5务实创新6清正廉洁7团结协作8品行端正

前面所称的法定方式任用中的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

(二)公务员的分类,我国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是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

特别职公务员则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的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的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

下面仅阐述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公务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取得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只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才能被诉和取得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公务员在非处于公务员地位即为公民身份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例如,行政机关多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晋升、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公务员要求改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对考核、奖惩、晋升结果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等,这些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是以公务员为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对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本系统处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行政监督机关可以对所有公务员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质询、特别调查、罢免等形式对作为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过程中,亦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间接对公务员进行监督。

(四)公务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由其的法定权力和法定义务决定: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执行职务权:

公务员有权依法执行职务,获得履行职责所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职位保障权:

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

3、工资福利权:

公务员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见培训权:

公务员有权参加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批评建议权:

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申诉、控告权:

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7、辞职权:

公务员有权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守法的义务:

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宪、违法。

2、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

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为人民服务和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

公务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公务员应随时注意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的义务:

公务员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秘密的义务:

公务员必须随时注意保守国家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泄密;

7、遵守纪律和恪守道德的义务:

公务员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廉洁奉公的义务:

公务员应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得以权谋私;

9、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五)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公职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公职关系以外,还有机关、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机关、组织与内部机构或委托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公职关系从属于外部行政关系,是因外部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关系。

机关对外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般都要通过公务员,直接与外部相对人打交道的是公务员。

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从理论上讲分别是公务员和国家。

但国家的主体地位是由公务员所在的机关、组织所代表的,因此,与公务员直接发生关系,作为公职关系一方直接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机关、组织,而不是国家本身。

从形式上分析,公职关系是公务员与其所任职的机关、组织之间的关系。

公职关系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公务员不是一般的工人和农民,仅为某一企业、组织劳动,公务员是全体人民的公仆,其职责是为全体人民服务。

因此,公职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公职关系的内容都不完全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

(六)公职关系的发生:

公职关系自公民被任用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履行公务员职责时发生。

我国公务员任用目前主要有四种方式,从而公职关系主要通过此四种途径发生:

1、考任:

指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

2、选任:

指国家通过选举(包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

3、聘任:

指机关通过与拟定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4、调任:

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七)公职关系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

其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的劳动关系。

人事管理关系;

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五项制度:

1、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品行、才能和实际表现进行考查、审核,以及确定其是否胜任现职和决定对其任用以及相关待遇等。

2、奖励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集体予以精神和物质鼓励的制度。

3、惩戒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通过给予处分以示警戒的制度。

4、晋升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依一定原则和条件提升公务员职务的制度。

5、回避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员和树立机关的公正形象而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使任职安排,使其避开某种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下述三项制度:

1、工资。

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的基本劳动报酬。

2、福利。

公务员的福利因各国的国情不同而由很大的不同。

3、保险。

公务员的保险主要包括退休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伤残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公务员的生育保险以及因行政机关压缩编制、裁减工作人员而失去工作和工作报酬的保险等。

公职关系的消灭。

导致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

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

4、三者的关系

 

相同点和不同点分析

公务人员和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人员应该是更大的一个概念,指执行公务的人员。

实际工作,许多人不是公务员,但他在执行公务,如受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局的协警,还有临时受聘参与公务活动的,如拆迁过程中,政府聘请的拆迁工人,法律概念是这样的。

公务人员范围较广。

既包括政府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各级党委、群团组织、人大、政协、企业的公务人员。

只要履行的是单位的工作就是公务。

公务人员没有专门的法律。

公务员是依据公务员法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录用的、在行政机关的在职、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有专门的公务员法。

公职人员和公务员

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公有性质的相关单位、机关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或者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同时又有编制,他就是公职人员。

公务人员和公职人员

没有搜出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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