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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其次,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最后,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作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5工伤保险对企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工伤保险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

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常熟市一家乡镇小企业两年前发生了一场工伤事故,某工人不慎掉入染色水中,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由于该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该工人的丧葬费、抚恤费等均由企业自己负担,共花费了23万多元,使该企业元气大伤。

前不久,该企业又发生了一起某工人被染色水严重烫伤的工伤事故,医疗费花了10多万元,由于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伤残补助费等一律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从而减少了该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沉重负担。

  第二,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6工伤保险对社会、国家的作用是什么?

  工伤保险保障了受工伤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也促进了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减少了劳动争议,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起到了保证作用,最终将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发展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的首要任务,随着生产领域不断扩展,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工伤和职业病大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应该实行和完善工伤保险。

  7工伤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工伤保险是在世界上出现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各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也是最为完善、最为普遍的。

各国实行工伤保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8什么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国际上称为“职业伤害”),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

但这不包括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杀、自残。

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

比如,某纺织厂一女工李某在生产中,因其不慎发生了工伤事故,头发被齿轮卷入,整个头皮被掀开,伤势严重。

该厂虽然认为李某对发生工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是仍给予她工伤保险待遇,其根据就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将工伤事故的责任与原因和给予保险待遇区分开来,但并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与此相反,还要认真调查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如有必要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

  9工伤保险为什么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之所以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原因有三条:

首先,工伤事故是意外发生的。

每个劳动者都会在生产、工作时力求小心翼翼,确保自身安全,没有人愿意自己在工作中受伤。

可以说,发生工伤事故都是意外的,所以工伤事故也被称做“意外伤害事故”。

其次,无责任补偿原则消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无责任补偿原则使所有劳动者了解到,即使不幸发生了工伤,生活也是有保障的,这样会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最后,工伤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享受条件最低、待遇水平最高的。

正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较高,所以企业为此而缴纳的费用也较多,这会促使企业注意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10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因是:

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认为劳动者在为企业创造财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还冒着付出鲜血和健康的代价。

因此,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11事故发生后为什么要区分因工和非因工?

  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的性质,它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的待遇水平比其他社会保险高,而享受条件却是最低,只要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

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则基本上与劳动者的工作或职业没有直接关系,其保险待遇属于补助、救济性质。

许多国家有关因病或非因工的伤亡保险待遇水平比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要低得多,而且享受条件也要受到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

所以在发生事故时,必须确定事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

对因工和非因工的区分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前提和出发点。

  12劳动者受伤致残后,为什么进行伤残和职业病等级的评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待遇给付给予补偿。

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

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

  13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目的有什么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

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虽然它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却带有商业色彩,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比如,保险公司会出于营利的考虑,千方百计地不愿接受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雇主和职工参加保险,但工伤保险却可以向这些企业雇主和职工提供保险,因为工伤保险是一把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14我国为什么要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自从50年代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实行了四十多年,但存在一些问题:

  

(1)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

《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后来颁布的一些补充规定,虽然实施对象较广,但实际上仅在全民和集体企业实行,有些企业职工没有被包括进去,社会化程度低。

而且工伤范围的认定也不够科学,许多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没有被划入工伤范围。

  

(2)工伤保险待遇偏低。

受害者只能享受免费医疗和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而死亡待遇和残病待遇偏低,没有一次性补偿的规定。

伤残等级只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待遇层次划分过粗。

对于伤残职工给予的护理费太低,雇不起护理人员。

  (3)法律体系不健全。

几个基本制度缺乏必要的立法,比如没有有关保险基金的法律规定。

  (4)评残制度不规范而带来随意性大,缺乏权威性。

评残标准对某些伤残的分级不明确或缺少等级。

  (5)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一旦发生工伤,全由企业负责,不能为企业分散工伤风险,从而也导致了社会化程度低,工伤保险待遇的结构、标准、管理不规范、不合理。

  (6)缺少康复措施和机构。

  (7)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和预防、康复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立法内容上只侧重于医疗照顾与生活保障,没有兼顾工伤预防和康复的工作,没有发挥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康复的积极作用。

  15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劳动者的因素在生产中还占较大比重。

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损害国家、企业的利益,也会威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所以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让工伤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使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利益,兼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理顺待遇关系,共担风险,加强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妥善处理和尽量减少工伤事故,使工伤保险不仅发挥其赔偿作用,还要使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16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覆盖所有企业、各类职工的医疗保障、生活保障、伤残补助、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服务相结合的,管理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有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

发挥工伤预防机制作用,使工伤预防工作健康发展,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因素;

探索改革经验,为今后工伤保险立法奠定基础。

  17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国情及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国家强制实行原则。

形成所有企业,不分用工形式,都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律都参加的工伤保险制度。

  

(2)保障与经济补偿相结合原则。

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对受害劳动者,除了支付正常的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外,还要给予一次性补偿。

  (3)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不仅要做好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还要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将工伤保险基金中的一定费用用于改善生产环境、加大劳动卫生与保护科研的投资、奖励为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作出贡献的人员等。

  (4)工伤保险与职业康复相结合原则,让伤残人员更好地康复和接受再就业培训。

  (5)社会化管理原则。

实现工伤保险范围社会化,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都参加;

还要实现保险基金社会化,实行企业缴费、统筹调剂、储备应急、国家让利给予支持;

实现管理社会化,使企业摆脱更多的社会工作。

  18企业在劳动合同或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是否合理?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是不合法的,它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中规定,这种做法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之一,并不动摇企业与职工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承包者的职工也没有改变其职工身份,所以企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能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将工伤风险推给职工的内容,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19《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伤范围是什么?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什么情况下的伤害不被列为工伤保险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对“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属于工伤范围,其中的“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如何理解?

  “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是指企业职工执行本单位当班班长、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22对“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在紧急情况下”如何理解?

  “在紧急情况下”是指企业出现急需处理和解决而又来不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

例如,某化工厂可燃性气体发生泄漏,一工人因其他工作事宜正好路经此处,发现这一紧急情况,没有来得及请示单位负责人,就自己去解决,却不慎发生了爆炸,引起火灾,该工人受伤致残。

虽然处理可燃性气体泄漏的工作不是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也没有向负责人请示,但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耽搁,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该职工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3如何理解“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是指企业职工工作岗位是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环境中,造成职业病的应经过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在其职业病诊断范围内确诊,并且符合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

  24如何理解“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条规定可以从4个要点上理解:

  

(1)“工作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

  

(2)“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存在缺陷、企业环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伤害;

  (3)“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加班加点,或者由于超负荷劳动(比如当班缺员或者抢修等),或者由于带病坚持工作(车间以上领导知道职工有病假条,但因为工作需要没有批准其休假),或者在执行任务时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场所(如火车司机、机长、轮船司机等)抢救治疗而病倒在工作现场的;

  (4)“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如果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过劳动鉴定部门评残确定。

  25如何理解“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履行职责”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利。

受伤害者如果要求认定工伤,应该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劳动部门视其职责予以认定工伤。

  26如何理解“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发生的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因牺牲个人利益,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伤亡的,在认定工伤时,需要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劳动部门予以确认。

  27如何理解对“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以后,因旧伤复发需要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必须持有《革命军人伤残证》和医院确诊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何时旧伤复发何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则。

  28对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企业领导(厂、公司级)指派因公外出,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所应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

  “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

  “失踪的”是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持有当地医院的诊断证明。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经过劳动鉴定部门的确定,持有《职工劳动鉴定表》。

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认定工伤。

  29对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包括回父母家及中午休息时间回家吃饭途中,只要方向不错),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或由于机动车急刹车造成乘客人员伤害而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工伤。

比如某职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摔伤,该职工认为此伤害事故符合《试行办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且是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上”受的伤,应该被认定工伤。

实际上他的观点是错误的。

摩托车确实是机动车,但是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必然有受害者和肇事者两方。

该职工受了伤,确实是受伤害一方,但是却没有肇事者方,因为事故责任完全在受害者一方。

《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是,只有受伤害者在“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该职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30如何理解“蓄意违章”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蓄意违章”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伤亡,由企业人员证明,纯属本人恶作剧造成。

在具体操作中,注意不能将职工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作业中出现的违章行为简单地看成属于蓄意违章。

郑州市某建筑公司塔吊队队长盛某酒后上岗操作,使塔吊套架上部调节导轮错误地上升至第一标准节,造成了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该队长也在事故中死亡。

盛某虽然是在工作中造成的死亡,但是他身为工作现场指挥人员,又是操作人员,主观上明明知道酒后上岗工作是违反规章制度和为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却故意大吃大喝,并在酒后上岗操作,显然构成了蓄意违章和酗酒,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31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该如何认定工伤?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企业或职工在申请认定工伤时应该持有以下资料: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3)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32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后,如经医院检查证明是旧伤复发,可以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

  国家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的和由于工作环境原因得了职业病的职工给予较高的待遇。

对于自1951年颁发《劳动保险条例》以来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其后又旧伤复发时,都可以继续享受因工负伤待遇;

在原单位因工负伤,在现在单位旧伤复发的,也按因工负伤处理。

革命军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的军人)、武装警察,在部队因战、因公导致伤病的,转业到地方单位工作以后,旧伤、旧病复发的,也按因工负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33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能否按因工负伤处理?

  职工刘某因公外出到总公司参加一个业务培训,学习结束后步行回家,不慎被台阶绊倒,造成骨折。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只限于某种特殊车辆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在于职工本人的意外伤、残、死亡,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才能认定为工伤。

而刘某这一意外伤害事故,既不属于《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也不存在应对此事故负责的肇事者,因为责任都在于刘某本人不谨慎,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从《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34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其死亡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全总(65)险字第260号复函的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但对于个别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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