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讲义笔记最后更新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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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讲义笔记最后更新09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

渊源(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区别:

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

联系:

a工具价值,4保障,1组织保障【专门机关】、

2程序保障【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

3效率保障【繁简有别】、

4证据规则保障【收集和运用方法】),

b独立价值,1程序体现民主法治人权,

2衡量社会公正,

3弥补实体法不足,可创制【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

4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体现在宪法中,规范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

与宪法,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

刑诉的实施实现维护宪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发生冲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结果):

1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3罪行相适应,4及时纠正错误案件

程序公正(过程,优先),1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2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3独立行使职权,4程序公开,5按期限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1诉讼期限、2不中断审理、3简易程序。

),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a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

b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c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未成年人圆桌会议】),

实体真实主义(惩罚犯罪),a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b消极(保障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维护正当程序,将真实设定为程序外的客观实在,并通过程序内活动接近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1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有序),

2公正(核心地位,实体和程序公正),

3效益(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

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独立价值(本身实现)

三、刑事诉讼的职能(1审判中立、2控辩平等【向辩方倾斜】、3控审分离)

四、刑事诉讼的构造,控辩审三方地位和法律关系,1弹劾式【私人追诉主导】、

2纠问式【法官全包、秘密进行】、

3当事人主义【主动权在当事人,适用保障人权】、

4职权主义【专门机关主动】

五、刑事诉讼的主体

专门机关(主要),1公(国监军保海,国安、监狱、军队保卫、海关走私侦查),2检,3法

诉讼参与人,a当事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2自诉人3附带民诉原告人

4专家辅助、见证、保证,

5近亲属不是;

b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利害关系),1代、辩、证、鉴、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特点,1法律明确规定、2贯穿全过程、3有法律约束力。

包括7个:

专门机关行使、独立行使、守程序、检院监督、唯法院能判决、法定不追责、保障参与人权利。

A专门机关行使职权。

包括: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侦查权6个:

1公(普通刑事)2检3国安4军保(军队内部)5监(监狱内)6海(走私)

检察权(检院,立案侦查公诉、诉讼监督),

审判权(法院,司法拘留权,不是刑事拘留)

B严守法律程序

体现及违法后果:

1非法证据排除(非所有),2发回(二审,死缓,死刑)3回避前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

程序法定:

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程序法定

C独立行使职权,由法院、检院依法

检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向人大报告,受人大监督。

受党领导,社会监督。

整体独立,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

上下级法院审判关系,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一次),最高院监督(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纠正高法文件),高院监督(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案例)

D检院法律监督权

1立案监督,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提请批捕)、

3审判监督(庭审后书面纠正意见、抗诉【未生效判决提二审、生效提再审】)、

4执行监督(刑罚执行、变更【接受罪犯申诉控告】)

E、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1法院有统一定罪权,

2区分被告称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被告无义务自证有罪、由控方证明;

4疑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无罪判决);5未经确定有罪前假定无罪。

F、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不得剥夺,但应承担诉讼义务【强制措施】

G、法定不追责,a一般情形,轻告时赦他死(显著轻微,其他(14-16岁,精神病);处理,公诉不立案、自诉不受理,

b程序倒流和不起诉,无犯罪事实【不起诉、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有犯罪事实但人不对【重新侦查】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专门机关

一、公安,性质(侦查);组织体系(上级可撤销或变更下级决定,指令下级纠正)

二、检院,性质(法律监督),组织体系(省检市检县检,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提法)

三、法院,性质(审判)

第二节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共有权利(本民族语言文字,控告权)。

当事人共有(控告,本族语言文字,回避,委托,排除证据,非法侦查申诉控告,参加调查辩论,申请专门知识人,量刑意见,和解,上诉申诉)

a公诉被害人,无上诉,可请求检院抗诉;

b自诉人,和解、撤诉、上诉。

调解(公转自不可)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防御性(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获得起诉书副本、法庭调查、最后陈述、反诉【公转自除外】)。

2救济性(复议、控告、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诉、上诉)

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提附带民事、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反诉】)

第三节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代,无人限人,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没有祖父母儿女表兄妹】,权利【同被代理人,回避、独立上诉,可违背意志,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最后陈述}】

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人,监护人、亲友】

委托方,公诉(被害人、法代、近亲),自诉(自诉人、法代),附带民事(原被告、法代),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近亲、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被告),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证人,自然人都有义务(单位不可),优先性(冲突时优先)、不可替代性(亲自参加)。

不回避。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吃住行补助)

鉴定人,聘请或指派,专门问题,回避,

翻译人员,聘请或指派,回避。

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二、立案管辖

检院直接受理4种,贪贿渎职/人/民权/其他职权须省检,

1贪污贿赂、渎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密、阻碍被解救妇女儿童罪)、

2职权害人身,

3民主权(拘禁、搜查、逼供、暴力取证、虐待、报复、破坏选举)、

4利用职权的其他重大,省检决定

法院直接受理(3种自诉),1纯自诉(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2公兼自(有证据的轻微,轻伤故意【重伤公诉】、非法侵入、侵犯通信、重婚、遗弃、产销伪劣、知产、害人财3年以下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向公安报案或移送立案】),

3公转自(有证据侵犯人、财,且提出公检不追究的)

公安直接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涉税,伪证,拒不执行判决

交叉管辖,公检交叉分别管,1公诉含自诉(亲告的直接提,其他类型随公诉),2自诉含公诉(公诉另案移送公安或检院),3漏罪(建议检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并案管辖,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实施他罪,多人多罪有关联利于查明的。

三、级别管辖(只针对一审)

中院,国恐无死没【国安、恐怖,无期,死刑,违法没收】,基层不能无期以上。

管辖流转,上可审下(不能下放【检院认为无期死刑提中院的,非无死也不能转基层】),

移送管辖,无期死刑基层移,重大复杂新类型指导案件可以移,移送通知检院,案件下放层报二审法院。

移送就高不就低(一人数罪、共犯的)。

四、地区管辖

一般原则,最初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1犯罪地(行为【预备开始途径结束地】、结果【侵害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被告居住地,

3单位主要营业地、

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上级),不便行使职权的(请求移送上一级),移送(公诉退回检,书面当事人;自诉直接移送,书面当事人)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1国际公约(被抓获地),

2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3域外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船舶【最先停口岸】、航空器【初降落地】、国际列车【协定、初停车站、目的地】,

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主管单位、户籍地),

5中国公民域外(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中国人的居住地),

6漏罪(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新罪服刑地,脱逃犯罪服刑地)

7行驶中交通工具(管事地,管人地,管地方地),

8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

第五章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审,检,侦,书,鉴,翻,包括勘验人员。

不适用证人、律师。

回避的理由,当、辩、诉代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担任过证-鉴-辩-诉,其他影响公正,请客送礼会见,参加过案件,参与过审判。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回避的种类(自行、申请、指令),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法代、辩、诉代,近亲属不可),

申请期间(任何),提出方式(书面、口头,自行回避也是书面和口头),告知程序(告知回避权,及审判员、书记员名单),

决定主体(院长、检察长、侦查机关负责人,审委会、检委会决定领导【当兵的由当官的,当官的由集体】)

申请效果,非法定情况的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复议【向原决定主体,诉讼不停止,回避检察员证据效力待定】,被决定回避人员无权复议

第六章辩护和代理

(理论)辩护人诉讼地位,独立的(依法实施辩护,独立于犯罪人、公检法),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被告,不利的保密),不维护非法权益,

(理论)有效辩护原则(无例外的基本权利),辩护权体现和保障,实质而非形式、整个诉讼充分、保障自行辩护权、法律援助

辩护人范围1律、人团或单位推人、监护、亲友。

2绝对禁止(在刑期【刑罚缓刑假释】、无自由【拘留、强制措施】、无限人),

3相对禁止(现职【公检法安监;人大、司法行政可以】、陪审、利害、外国人,但被告监护、近亲例外),

4其他禁止(法检离任2年律师身份【公民身份可以】、原任职法检,公职近亲除外,检察员配偶子女不除外),

5辩护不得为2名同案犯

三、辩护人权利义务

权利:

1独辩,

2阅卷(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要】,时间【自审查起诉日】,侦查阶段只能了解案情罪名,范围(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查抄复,国家秘密经检法同意,庭审录音录像)

3会见通信(非律师须许可),a三证(执业、所证、委或援助函),b,48小时内见到。

c国恐贿须侦查机关许可,碍侦查或泄露国密不可【消失后可以】,重大贿(至少见一次,50万以上),

4核对证据,移送起诉日起(之前有碍侦查),条件(不被监听,可带助理、翻译,不得设置会见限制,不得以未预约拒绝),

5通信权,与律师,可检查,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害国安、公安、他人、串供毁证除外】

6调查取证,亲自取证(辩护律师,非律师只能求法院,向控方的双同意【检院同意,被害人同意】,向辩方【证人同意】,无罪或罪轻证据调取应书面提出)

7提出意见权,a应听取【起诉、二审不开庭】,b提出要求应听取【侦查终结前、审查批捕、死刑复核】,

8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庭审中被告供述重大变化、拒绝辩护时可与被告交流,

申请休庭(拒绝辩护,新证据准备),无罪辩护可发表量刑意见

9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本人、法代、近亲、辩)

10救济权,受公检法阻碍(同级或上一级检院,申诉、控告,庭审异议原则上休庭(驳回可当庭复议)

11律师知情权(移送、退回、延期、公诉、不开庭、判决等,决定逮捕)

12拒绝辩护(对违法活动或隐瞒事实)。

与非律师区别(会见,阅卷,无调查取证权)

辩护人义务,1不负刑责的证据公示【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2保密,危害国安公共他人的除外,

3不得帮助,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干扰诉讼。

追究辩护人犯罪,1办案机关以外机关侦查(防止无辜迫害),

2报请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下放),

3强制措施48小时通知律协律所

侦查阶段和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侦查期只能委托律师(审查起诉非律师可以),

侦查期权利,1变更强制,2了解情况提出意见,3会见通信

四、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时间(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日,侦查期只能律师,自诉随时委托)

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未委托,阶段(全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主体(被告、被告近亲),

指定方式(公检法指派律师),应当4种(1盲聋哑精神病、2无期死刑【含死缓、死刑复核】3未成年),

可以的(1共犯未委托,2重大影响,3抗诉,4可能不犯罪)

五、拒绝辩护

一般案件(可拒2次,然后自行辩护),

拒绝法援,只能1次,替换后律师准备辩护(休庭起15日)

拒绝自行委托(不需理由,需另行委托),拒绝指派(有理由,另行指派),

注意: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区别,诉讼代理人(依意思,非独立,控诉,委托(公诉方审查起诉日、自诉方不限),辩护人(依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委托(公诉的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日)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概念,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客观存在,证明真实情况和事实,符合8种形式)

二、特征,1客观性(真实存在,只能是陈述,不能意见或看法),

2关联性(有客观联系,非关联性【类似行为、品格、过去行为】),

3合法性(法定程序收集,形式合法,心理测试警犬辨认不符合【线索】)

三、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事实认定须有证据,没有或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体现(a认定事实靠证据,b证据有证据能力【合法】,c法庭查证属实)

2自由心证原则,证据取舍、证明力大小、事实认定由裁判主体依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

体现(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范围,1供述(刑讯逼供等非法【威胁利诱欺骗的不排除】),

2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收集),

3物证书证,a法定程序不符、b影响公正,c不能补正解释,

强制排除,

物证书证【不能反映原物、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来源,不能合理解释,身体遗留物样本未作同一认定】,

证人证言【不能感知或正确表达,猜测评论推断,未个别询问,书证未核对,聋哑未翻译,拒绝出庭真实性无法确认】,

供述【未核对,未翻译,未录音录像】,

鉴定意见(无资质,超范围,未回避,样本不符,程序违法,无签名盖章,拒不出庭),

检验报告(拒不出庭)

勘验检查笔录(明显不合法且不能解释),

辨认笔录(不是侦查主持下进行,辨认前见到对象,未混杂,明显暗示),

侦查实验笔录(条件有差异),

视听电子数据(无法定真伪,制作取得有疑问不能解释,篡改伪造无法定真伪,增删改影响真实)

可补正排除,物证书证【清单无签名、注明不详,未注明核对无异,原物存放说明】,

证人证言【询问时间没填,地点不符,未记录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同时间同人询问不同证人】,

供述【询问笔录填写错,询问人未签名,未记录告知权利义务】,

视听电子数据(未封存移送,未签名盖章,注明不清)

(二)排除阶段和程序

排除阶段,全过程,不得做起诉和判决、报请逮捕、提起公诉证据。

检院(非法收集的应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犯罪追究刑责),

法院(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非法的主体【当事人、辩、诉代,依职权】,时间【开庭审理前,庭审发现的除外】),条件(提供线索),

证明合法的主体(检院),证明方法(出庭说明,出示笔录,播放讯问录像,说明材料应签名盖公章),

对合法性审查调查(a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b庭审中审查,庭审中提出的调查结束前一并审查,

c二审(1一审未审查且做根据的,2不服证据收集抗诉上诉的,3一审结束后发现的)

(三)流程,当事人提出审查存疑时,检院证明确认非法收集排除

五、证据种类

物证,物品和痕迹。

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其证明作用。

书证,记载内容和反映思想。

物品可能同时是物证和书证。

证人证言,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三、被害人陈述,案件陈述(需要),排除的(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孤证不能定案,仅共犯口供不能定案

五、鉴定意见,专门性,事实问题。

六、勘验(场所、物品、尸体勘查)、检查(人身)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六、刑事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一手材料)与传来证据(经过传递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是声音则是言词证据,记录的是影像环境或物品则是实物证据。

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应当出庭(三有,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警察目击的要作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两有,有异议,有必要)

证人不出庭,1可强制出庭(院长签发出庭令),2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不出庭后果,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采纳,

4处罚,训诫,严重院长批10日拘(上一级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5可不出庭(有病,交通不便)

鉴定人不出庭(不做根据,不能强制出庭,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门)

证鉴被害人【本人及近亲】保护,国恐黑毒,不公开姓名住址单位、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专门性保护。

八、证据收集和运用

收集,自白任意规则,

行政证据向刑事转化,a行政执法和查办中,b以机关名义移送c经检院审查,

d要求(收集合法、其他证据印证、检院审查合要求),

e只能是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间接证据定案,同时符合(1查证属实、2相互印证无矛盾、3证据成体系、4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5推理合逻辑)

矛盾证言(当庭合理解释能印证采当庭,庭前有印证采庭前)

特殊人有其他印证可采信(缺陷人提供,亲属密切关系提供)

九、刑事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1传闻证据规则(庭审外及准备期外陈述不认定为有罪证据),

2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亲身感受和事实,不得意见或结论),

3最佳证据规则(原件),

4自白任意规则(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的有罪供述)

证明力(与案件有无联系及联系程度),1关联性规则(无关联不采),

2补强证据规则(主证据+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条件(具有证据能力,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来源独立)

十、证明对象

需证,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认定有罪和从重处罚应适用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法事实,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回避、期限原因、影响强制原因等。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是证明手段。

免证事实,常识性、生效裁判确认的、履行职务应知晓的、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法律推定的、自然规律或定律。

十一、证明责任(与诉讼主张相联系,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统一,和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检院举证(公诉,没收违法所得),

被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持有型犯罪)

十二、证明要求,1立案(证明有犯罪发生【不要求确认是谁】),

2逮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了,是他干的,证据属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据依法查证,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处理,审查中(不起诉),一审(无罪判),二审(改判或发回),影响量刑的有利于被告,死刑不死

第八章强制措施

一、刑事强制措施,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办案中临时剥夺人身自由)、

5逮捕。

特征和适用,主体(公检法)、对象唯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不含物),扭送不属于。

目的(预防性,不具惩罚性),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必要性(必要时采取),相当性(与危险性程度、犯罪轻重度相适应)

二、拘传与传唤

对象,未被羁押的被告【已羁押的直接提审】,

主体(公检法,2人,出示拘传证,不能异地拘传),

时间,12h,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不超24h,不得变相拘禁【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间隔不少于12h

区别对比:

传唤(双方当事人,无强制性)

三、取保候审

公检法决定,公安国安执行,

适用对象(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有期不致危险的,重病、孕哺、超期羁押。

禁止对象,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累犯、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

保证方式,a财保(只能人民币,1000起、未成年500以上。

考虑因素【保证诉讼正常、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刑罚轻重、经济情况】,存入执行机关账户,凭解除通知到银行退)。

b人保,没钱、太小太老(未成年或75以上)。

保证人,1无牵连、有能力、有政治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

2义务,监督履行,违反的报告。

3责任,违法处1000元到2万元罚款,不服先复议后复核。

4刑事,包庇罪、窝藏罪,公安机关认定和罚款作出。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a法定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住所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的24h报告,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不得坏证据)。

b酌定的(进特定场所、特定人通信、特定活动、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上交)。

c违反义务,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金或人,可监视居住或逮捕,要逮捕的可先拘留。

d重新犯罪的,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没收(不服先复议后复核),过失或不构成的退钱。

期限,不超过12月,不得中断。

三、监视居住(逮捕替代措施)

1重病不自理,2孕哺,3超期押,4不自理唯一抚养人,5取保但无人无钱

指定居所监,1无固定住处,2国恐3重大贿(住处有碍侦查,上一级批准),

重大贿的必要性审查(每2月,无必要的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不得(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留置室、讯问室),不收费。

期限,不超过6月(期间持续侦查,不中断)。

通知,24小时通知家属,例外(1无家属,2无法联系,3不可抗力)。

折抵,管制的1日抵1日,拘役有期的(2日抵1日)。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不得会见或通信,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不得变证据,存3证(出入境证件、驾驶证、身份证)

执行方法,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仅限侦查期)

违反后果,严重的逮捕(先行拘留)。

第三节拘留

适用情形,认预发捕企毁名流(1亲眼见指认犯罪,

2预备、实行或犯罪后被发觉的,

3身边或住处发现证据的,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须逮捕的,

5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6毁灭伪造串供,

7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8流结多(流窜【跨市县,或居住地作案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3次】,结【2人】)。

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不需,直接带至公安),决定主体(公检,没有法院),执行主体(公),

讯问通知,24小时送看守所,24小时通知家属(例外,1无法通知{同监居},2国恐),

讯问,拘留后24小时(不当拘立即释放,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县级人大代表,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人大或常委】,重大嫌疑【先批准后拘留】

期限,公安提请批捕和检院审查批捕总和。

3+7(10日,3日提检院批捕,检7日决定),

延长的,3+7+4(14日,延长1-4日),

流结多30+7(37日,延长到30日)。

检院直接受理的(7+7,延长1-3日【最长17日】)。

刑拘、民事拘和行政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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