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检查表二十五项反措制粉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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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检查表二十五项反措制粉系统

防火防爆检查表(二十五项反措)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检查内容

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单位

计划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1.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电气)

新建、扩建工程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2.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3.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电厂主厂房、输煤、燃油、制氢、制氨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4.

采用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敷设的阻燃电缆,其成束阻燃性能应不低于C级。

与电力电缆同通道敷设的低压电缆、控制电缆、非阻燃通信光缆等应穿入阻燃管,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

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同一通道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

应按照电压等级的高低从下向上排列,分层敷设在电缆支架上。

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7.

非直埋电缆接头的最外层应包覆阻燃材料,充油电缆接头及敷设密集的中压电缆的接头应用耐火防爆槽盒封闭。

8.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在电缆通道内敷设电缆需经运行部门许可。

对贯穿在役变电站或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并由运行部门验收。

9.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

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变电站夹层内在役接头应逐步移出,电力电缆切改或故障抢修时,应将接头布置在站外的电缆通道内。

11.

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应满足绝缘、防火、防潮要求。

工作人员撤离时应立即断开电源。

12.

变电站夹层宜安装温度、烟气监视报警器,重要的电缆隧道应安装温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应定期传动、检测,确保动作可靠、信号准确。

13.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规定对电缆夹层、通道进行定期巡检,并检测电缆和接头运行温度,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4.

电缆通道、夹层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采取安全电压的照明应充足,禁止堆放杂物,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

发电厂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15.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6.

发电厂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17.

电缆通道临近易燃或腐蚀性介质的存储容器、输送管道时,应加强监视,防止其渗漏进入电缆通道,进而损害电缆或导致火灾。

18.

防止漏氢(电气)

发电机出线箱与封闭母线连接处应装设隔氢装置,并在出线箱顶部适当位宜设排气孔。

同时应加装漏氢监测报警装置,当氢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时,应停机查漏消缺。

19.

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汽机)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20.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21.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22.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24.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25.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26.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串联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识牌。

27.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油管道支吊架。

28.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29.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汽机)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30.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

31.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32.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33.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34.

空气、氢气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35.

防止氢罐爆炸事故(汽机)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连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氧量、氧中氢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36.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地隔离。

37.

氢罐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38.

运行10年的氢罐,应该重点检查氢罐的外形,尤其是上下封头不应出现鼓包和变形现象。

39.

防止漏氢(汽机)

严密监测氢冷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的氢气体积含量,确保避开含量在4%~75%的可能爆炸范围。

内冷水箱中含氢(体积含量)超过2%应加强对发电机的监视,超过10%应立即停机消缺。

内冷水系统中漏氢量达到0.3m3/d时应在计划停机时安排消缺,漏氢量大于5m3/d时应立即停机处理。

40.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发现发电机大轴密封瓦处轴颈存在磨损沟槽,应及时处理。

41.

对发电机端盖密封面、密封瓦法兰面以及氢系统管道法兰面等所使用的密封材料(包含橡胶垫、圈等),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合成橡胶、再生橡胶制品。

42.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锅炉)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l部分:

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中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43.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

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44.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

45.

防止氨系统着火爆炸事故(锅炉)

健全和完善氨制冷和脱硝氨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

46.

进入氨区,严禁携带手机、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并在进入氨区前进行静电释放。

47.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通风、照明良好。

48.

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安全疏散通道。

49.

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置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

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

50.

在氨罐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氨系统动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

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

51.

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氨泄漏检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52.

氨储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53.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锅炉)

在锅炉设计和制粉系统设计选型时期,必须严格遵照相关规程要求,保证制粉系统设计和磨煤机的选型,与燃用煤种特性和锅炉机组性能要求相匹配和适应,必须体现出制粉系统防爆设计。

54.

不论是新建机组设计、还是由于改烧煤种等原因进行锅炉燃烧系统改造,都不能忽视制粉系统的防爆要求,当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25%(或煤的爆炸性指数大于3.0)时,不宜采用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如必要时宜抽取炉烟干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

55.

对于制粉系统,应设计可靠足够的温度、压力、流量测点和完善的连锁保护逻辑,以保证对制粉系统状态测量指示准确,监控全面、动作合理。

中间储仓制粉系统的粉仓和直吹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出口,应设置足够的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

56.

制粉系统设计时,要尽量减少水平管段,整个系统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

57.

煤仓、粉仓、制粉和送粉管道、制粉系统阀门、制粉系统防爆压力和防爆门的防爆设计符合DL/T5121和DL/T5145。

58.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59.

对于爆炸特性较强煤种,制粉系统应配套设计合理的消防系统和充惰系统。

60.

保证系统安装质量,保证连接部位严密、光滑无死角,避免出现局部积粉。

61.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

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62.

制粉系统应设计配置齐全的磨煤机出口隔离门和热风隔绝门。

63.

在锅炉机组进行跨煤种改烧时,在对燃烧器和配风方式进行改造同时,必须对制粉系统进行相应配套工作,包括对干燥介质系统的改造以保证炉膛和制粉系统全面达到安全要求。

64.

加强入厂煤和入炉煤的管理工作,建立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制度,燃用易燃易爆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65.

做好“三块分离”和入炉煤杂物清除工作,保证制粉系统运行正常。

66.

要做好磨煤机风门挡板和石子煤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保证磨煤机能够隔离严密、石子煤能够清理排出干净。

67.

定期检查煤仓、粉仓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

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一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死角。

68.

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

69.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70.

根据煤种的自燃特性,建立停炉清理煤仓制度,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自燃。

71.

制粉系统的爆炸绝大部分发生在制粉设备的启动和停机阶段,因此不论是制粉系统的控制设计,还是运行规程中的操作规定和启停措施,特别是具体运行操作,都必须遵守通风、吹扫、充惰、加减负荷等要求,保证各项操作规范,负荷、风量、温度等参数控制平稳,避免大幅扰动。

72.

磨煤机运行及启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规定值。

73.

针对燃用煤质和制粉系统特点,制定合理的制粉系统定期轮换制度,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或磨煤机内部发生自燃。

74.

加强运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制粉系统运行中出现断煤、满煤问题。

一旦出现断煤、满煤问题,必须及时正确处理,防止出现严重超温和煤在磨煤机及系统内不正常存留。

75.

定期对排渣箱渣量进行检查,及时排渣;正常运行中当排渣箱渣量较少时也要定期排渣,以防止渣箱自燃。

76.

制粉系统充惰系统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充惰灭火系统能随时投入。

77.

当发现备用磨煤机内着火时,要立即关闭其所有的出入口风门挡板以隔绝空气,并用蒸汽消防进行灭火。

78.

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

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79.

制粉系统检修动火前应将积粉清理干净,并正确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80.

防止煤尘爆炸(锅炉)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

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81.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

82.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

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83.

在微油或等离子点火期间,除灰系统储仓需经常卸料,防止在储仓未燃尽物质自燃爆炸。

84.

在低负荷燃油,微油点火、等离子点火,或者煤油混烧期间,电除尘器应限二次电压、电流运行,期间除灰系统必须连续投入。

85.

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综合、输煤)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中第6章有关要求。

86.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87.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88.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89.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90.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22、24、25条的规定。

91.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92.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事故(综合输煤)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93.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94.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必须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95.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96.

防止脱硫系统着火事故(龙源环保)

脱硫防腐工程用的原材料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储存、保管、运输特殊技术要求,入库储存分类存放,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置严禁动火标志,在其附近5m范围内严禁动火;存放地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照明灯具应选用低压防爆型。

97.

脱硫原、净烟道,吸收塔,石灰石浆液箱、事故浆液箱、滤液箱、衬胶管、防腐管道(沟)、集水箱区域或系统等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

98.

脱硫防腐施工、检修时,检查人员进入现场除按规定着装外,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以防止产生静电引起挥发性气体爆炸;各类火种严禁带入现场。

99.

脱硫防腐施工、检修作业区,现场应配备足量的灭火器;防腐施工面积在10m2以上时,防腐现场应接引消防水带,并保证消防水随时可用。

100.

脱硫防腐施工、检修作业区5m范围设置安全警示牌并布置警戒线,警示牌应挂在显著位置,由专职安全人员现场监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作业场地。

101.

吸收塔和烟道内部防腐施工时,至少应留2个以上出入孔,并保持通道畅通;至少应设置2台防爆型排风机进行强制通风,作业人员应戴防毒面具。

102.

脱硫塔安装时,应有完整的施工方案和消防方案,施工人员须接受过专业培训,了解材料的特性,掌握消防灭火技能;施工场所的电线、电动机、配电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应避免安装和防腐工程同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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