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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评估表

采煤安全评估标准

矿别:

总得:

分:

考核日期:

年月日

一、必备条件

1.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批的采区设计、特殊开采、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

2.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合格的支护材料和支护设备。

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4.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过断层,过老窑,掘进工作面贯通,工作面遇有条件变化时(断层、构造带、过老窑、岩巷揭露煤层、改变支护形式),出现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突水等征兆和瓦斯超限时,矿井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会审。

5.采煤作业必须在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备注

一、

技术管理

1.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专门设计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20

无规程施工或工作面及其所在采区未构成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回采的,此项不得分。

缺少1份措施扣5分;设计、规程及措施等内容缺少1处或有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1份设计、规程及措施扣完10分为止。

无试采报告或未经审批的,扣10分。

新采区、新工作面未经验收的扣10分。

违反2小项扣10分。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的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3.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验收;工作面及其所在的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善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4.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5.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内容齐全,科学合理。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6.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措施。

在开采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煤层、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老巷)、断层、煤柱、冒顶区、陷落柱以及托伪顶开采和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安全评估标准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备注

二、

上下顺槽和安全出口

1.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1个通到回风巷道,另1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等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5

具备形成壁式采煤工作面条件而采用残采或者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的,该项不得分。

其它有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上下顺槽人行道宽度及其它安全距离必须

符合规定。

3.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4.上、下端头的特殊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

顶板管理

1.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必须有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

软岩条件下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审批。

40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综采工作面无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的扣20分;初撑力不合格,1棵(架)扣4分。

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要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3.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

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必须齐全,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5.严禁使用失效支柱和顶梁,支柱与采高相适应;不得使用超过检修期的支柱。

6.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架设密集支柱、丛柱或木(铁)棚、木垛等;支柱迎山角、柱距、排距、人工假顶、柱鞋、挡矸方式、控顶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7.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采煤安全评估标准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备注

四、

工作面

爆破

1.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是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电雷管必须进行编号,字码清晰(不准用易燃材料编号)。

15

 

 

2.炮眼封泥应使用水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不使用水炮泥、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民用爆破器材、非煤矿许用炸药、非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裸露爆破扣15分,其它有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2分。

 

3.必须按规定设置警戒线;爆破母线符合标准要求,接头数不得超过1个,不得有明接头。

严禁采用固定母线爆破。

4.雷管、炸药应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合格证件、发爆器钥匙、便携式瓦检仪和“一炮三检”记录;雷管、炸药必须账物相符,领退有记录、签字。

 

五、

机电设备

1.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压力≥8Mpa(综采≥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综采3%),并有检测手段,必须有备用乳化液泵。

10

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5分;其它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时,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3.顺槽和工作面的刮板运输机安装固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刮板和螺栓等部件应齐全完好。

4.破碎机和行人侧设备转动部位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合计

100

 

 

附件4:

掘进安全评估标准

矿别:

总得分:

分考核日期:

年月日

一、必备条件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每一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2.支护巷道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3.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4.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开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5.掘进作业必须在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备注

一、

技术管理

1.必须有完整的矿井、水平、采区设计,

井巷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巷道布局合理、充分考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防治水等灾害治理需要,从设计源头做好灾害治理工作。

15

未制定措施扣5分;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内容每缺1项扣2分,1处内容与《煤矿安全规程》等不符扣2分。

1份规程或设计扣完10分为止。

 

2.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内容及审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3.井巷施工过断层等地质构造、采空区和与巷道贯通及遇其它影响施工安全的特殊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探查采空区的安全措施)。

 

4.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或其它集中应力区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5.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孤岛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掘进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安全措施。

 

6.维修巷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

一般项目

1.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和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20

不采取湿式钻眼或不使用水炮泥的扣10分;有1处不进行洒水、喷雾或净化风流的扣5分。

 

2.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以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主要的运输巷和风巷以及采区内的上、下山与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采区上、下山与平巷净高不得低于1.8m。

主要运输巷和风巷有1处连续5m或其它巷道有1处连续10m达不到的扣5分;每有1处局部达不到的扣2分。

 

3.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冲击地压煤层的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在相距30m(综掘50m)时,必须停止其中的一个。

有1处(次)违反的扣5分。

 

掘进安全评估标准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备注

二、

一般项目

4.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向下施工其它倾斜巷道时,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必须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扣10分;装置不坚固扣5分。

 

5.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不分开的扣5分;信号装置、扶手、梯子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6.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不按规定采用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起不到有效支护的扣10分;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有1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扣2分。

 

三、

架棚与砌

碹支护

1.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20

不加固的扣10分,1处加固不牢固扣2分。

一个工作面扣完10分为止。

 

2.架棚巷道支架本身质量、支架支设质量、支架间的距离、护帮、护顶、撑木拉杆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3.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充满填实。

其它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有1处充填不合格的扣2分;其它有1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扣1分。

四、

锚喷支护

1.锚杆的质量、形式、规格、安装,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金属网的规格等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

20

锚杆本身质量不合格或混凝土标号不符扣10分;其它有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采用钻爆法掘进的锚喷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不采用光面爆破扣5分;眼痕率每降低10%扣3分;1个工作面扣完5分为止。

3.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煤巷采用锚杆支护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不做拉力试验、不进行离层监测或无记录的扣5分。

 

4.锚喷支护巷道,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不做检查或没有记录扣5分。

 

五、

掘进机械

1.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尾灯和内(或除尘器)、外喷雾装置,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源上的开关。

10

没有内、外喷雾装置或不起作用的扣5分;没有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扣3分;其它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掘进安全评估标准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备注

五、

掘进机械

2.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作业时`有照明;倾斜巷道必须有防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巷道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没有护栏或挡绳栏不符合规定扣3分;固定不牢靠或无防止下滑的措施扣5分;其它每缺1项或达不到规定要求1处(次)扣2分。

 

六、

巷道维修

1.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巷道失修率符合规定。

5

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的扣3分;失修率比规定每超3%扣2分。

不先支后回、没有撤退出口或退路不畅通的扣5分,其它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2分。

 

2.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支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3.巷道维修,必须先支后回,确保退路

畅通。

 

七、

掘进爆破

1.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是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电雷管必须进行编号,字码清晰(不准用易燃材料编号)。

10

炸药或雷管不符合规定或爆破器材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扣10分;其它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必须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和设置警戒线;爆破母线符合标准要求,接头数不得超过1个,不得有明接头。

严禁采用固定母线爆破。

1项(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

 

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合格证件、发爆器钥匙、便携式瓦检仪和“一炮三检”记录;雷管、炸药必须账物相符,领退有记录、签字。

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2分。

 

4.炮眼封泥应使用水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不使用水炮泥或裸露爆破扣10分,其它1项(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

 

合计

 

100

 

 

附件5:

机电安全评估标准

矿别:

总得分:

分考核日期:

年月日

一、必备条件

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必须设置“三专两闭锁”。

2.矿井主、副提升系统设备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设并确保有效,钢丝强磨损、断位超限必须更换。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检查

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备注

一、

系统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万吨以下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25

必备条件,不符合要求本专项不得分。

 

2.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4.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5.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接地保护装置扣1分。

 

6.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漏电保护装置扣1分。

 

7.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可靠的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保护装置扣1分。

 

8.井下使用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阻燃电缆,电缆的接头、连接及电缆吊挂应符合《规程》规定。

使用非阻燃电缆扣5分,其余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9.井上、下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1分。

 

10.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达不到要求扣2分。

 

机电安全评估标准

检查

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备注

二、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

20

发现有失爆现象扣5分。

2.煤矿井上、下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程》规定。

并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按有关规定与年限每一处不合格扣5分。

 

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40kw及以上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煤电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一台设备少一种保护扣1分。

4.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接地装置应符合《规程》规定。

井下没有主接地极扣1分,井下主接地极不符合规定扣5分,其余一处达不到要求扣0.5分。

 

5.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0.2分。

 

6.电气设备、绝缘油和电缆的安全运行、检查、试验、整定和测定应符合《规程》规定。

少一种试验记录扣0.2分,少一次检查试验记录扣0.2分。

 

7.机电设备硐室应符合《规程》规定。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1分。

 

三、

照明通讯以及信号

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5

发现明火明电照明扣5分,无综合保护扣1分,其余一处达不到扣1分。

 

2.矿井应有与外界相通的直通电话。

井下通讯应符合规程要求。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3.矿灯应保持完好。

发现一盏矿灯不完好扣0.1分。

 

四、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箕斗提升采用定重装置。

15

达不到要求扣15分。

 

2.提升装置的各部分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查。

查检查记录,每缺一项扣0.2分。

 

3.立井提升系统内,速度大于3m/s时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每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扣5分。

 

4.提升信号齐全可靠,符合《规程》规定。

提升信号与提升机闭锁。

安全门并与提升信号、罐位闭锁;摇台与罐位、阻车器、提升信号闭锁。

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扣2分。

 

5.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2分。

 

6.提升钢丝绳、平衡绳、罐道绳的使用、检验、更换应符合《规程》规定。

一处不合格扣2分。

 

机电安全评估标准

检查

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备注

四、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

7.安全制动减速度、工作制动或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项:

缺项和一项不合格扣10分;7、9、10、11项:

缺项和一项不合格扣1分。

 

8.提升机有符合规定的深度指示器,设警铃、常用闸和保险闸,且动作可靠。

9.保险闸的空动时间不得超过:

压缩空气驱动式闸0.5秒;储能液压驱动式闸0.6秒;盘式闸0.3秒。

10.提升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和技术性能测试;主要部件定期探伤;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防坠器定期试验;并有检测检验试验报告。

11.图纸等资料符合《规程》规定。

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检验证书等资料。

五、

主扇

1.可靠的双电源和电控系统。

15

无双电源扣10分,不可靠扣5分。

 

2.防爆门符合要求。

不合格扣1分。

 

3.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无检测报告扣5分。

 

4.电动机各种保护齐全。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2分。

 

5.轴承有温度显示的警报信号。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2分。

 

6.各种记录齐全完整。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1分。

 

六、

1.矿井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

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15

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本专项不得分。

 

2.矿井主要水仓有主仓和副仓。

其容量应符合《规程》规定。

未达到规定的扣5分。

 

3.主要排水泵房有2个安全出口,对出口的要求应符合《规程》规定。

未达到规定的扣5分。

 

4.排水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未定期测试的扣1分。

 

5.电控设备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不可靠的电控设备和控制技术,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一处不合格扣2分。

 

6.泵房有防水防火密闭门配水闸门,齐全灵活有可靠的引水装置。

一处不合格扣2分。

 

七、

1.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压力的1.1倍。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2.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分别设在2个硐室内。

一处不合格扣2分。

 

3.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

一处不合格扣2分。

 

4.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压机工作压力的1.25倍至1.4倍。

一处不合格扣2分。

 

合计

 

100

 

 

附件6:

运输安全评估标准

矿别:

总得分:

分考核日期:

年月日

一、必备条件

1.井下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使用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2.倾斜井巷人车必须装设具有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防坠器。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检查

项目

评估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备注

一、倾斜井巷及平巷运输

1.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装设可靠的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30

无防护装置扣10分;1处不合格扣2分。

 

2.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做到:

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每1项不合格扣5分。

 

3.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和矿车连接装置,有符合《规程》规定的性能测试。

任何一种未试验扣10分;矿车连接装置未定期试验扣10分。

 

4.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未使用防脱销或未装保险绳扣20分,1处不合格扣5分。

 

5.调度绞车要安装牢固,长期使用的要打水泥基础或地锚固定,临时绞车应使用四压、两戗柱固定。

1台不合格扣5分。

 

6.轨道及道岔铺设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1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二、机车运输

1.矿井使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0

不符合规定扣10分。

 

2.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符合《规程》规定。

1处不合格扣2分。

 

3.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齐全、可靠。

1台不合格扣5分。

 

4.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测定报告。

未测定扣5分。

 

三、

井下机械运送人员

1.主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00米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上下班,严禁使用矿车运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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