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售楼部销售提成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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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售楼部销售提成制度doc

售楼部销售提成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销售服务质量,促进销售目标的顺

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不包括工资待遇及各项奖励。

有关工资待遇及福利根据公司的相

关制度执行,有关奖励根据奖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售楼部所有销售人员。

第二章提成比例

第4条销售提成以销售业绩为基础。

销售业绩的确认根据“业绩确认制度”执行。

第5条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与销售指标的完成情况挂钩,根据销售指标的完成

情况给予不同的提成比例。

销售指标由项目总监根据销售进度制定,平均分配给每一

个销售人员。

具体如下:

(1)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以下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5‰

(2)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8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6‰

(3)当月完成销售指标80%~99%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7‰

(4)当月完成销售指标10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8‰

(5)当月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在销售指标内按业绩的0.08‰计算销售抽成,超

额完成部分按业绩的1‰计提销售抽成。

第6条销售主管的销售提成以其所领导的销售团队的销售业绩为基础,根据销

售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不同的提成比例:

(1)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0-/0以下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

(2)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8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2‰

(3)当月完成销售指标80%~99%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4‰

(4)当月完成销售指标10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6‰

(5)当月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在销售指标内按业绩的0.16‰计算销售抽成,超

额完成部分按业绩的0.2‰提销售抽成。

第7条售楼经理的销售提成以整个销售团队的销售业绩为基础,根据销售指标

的完成情况给予不同的提成比例:

(1)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以下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

(2)当月完成销售指标50%~8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o.12‰。

(3)当月完成销售指标80%~99%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o.14‰。

(4)当月完成销售指标100%的,提成比例为业绩的0.16‰。

(5)当月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在销售指标内按业绩的0.16‰计算销售抽成,超额完成部分按业绩的0.2‰提销售抽成。

第8条销售提成按月计提,单独计算,不予累加。

第三章提成结算

第9条销售提成

(1)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在全款到账后,予以结算销售抽成。

(2)按揭贷款购房的,在收到全额首付款且办完按揭贷款手续后,予以结算销售

抽成。

(3)分期付款购房的,在收到全额首期款项后,予以结算销售抽成。

第10条如果已成交客户退房,该笔业绩做无效处理,销售提成不予结算;若销

售提成已经发放,已发该笔销售提成从下月销售提成(或保证金)中扣除。

第11条如果已成交客户换房,根据前后业绩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已发放提成

大于换房后的实际提成,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扣除;已发放提成小于换房后的实际

提成,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补足。

第12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离职的,

未签约的业绩不予确认;已签约未回款的业绩,待回款后按应计销售提成的50%结算。

第13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调离本项目的,至调离之日前完成认购

手续但仍有后续服务环节(指签约、按揭办理)未完成的业绩,销售提成按80%结算。

其余20%提成用于奖励后续服务的人员;至调离之日前已完成所有服务环节的业绩,

销售提成按100%结算。

第14条临时调配人员成交的业绩,客户的后续服务由售楼经理视情况分配给本

项目销售人进行(业绩提成均归该销售人员所有),同时售楼经理应在部门奖励基金中

分配部分奖金用于奖励临时调配人员。

第15条公司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实现的销售不予计算提成。

第16条公司指定客户实现的销售原则上不予计算提成。

第四章提成发放

第17条销售提成的发放时间为:

第18条销售提成的发放比例为:

30%作为保证金。

每月15日发放上月销售提成。

次月发放上月个人销售提成的70%,公司暂留

保证金作为用于客户退房、索赔以及因销售人员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等事项的经济保证。

这里的退房是指当月出现退房情况,而当事销售人员已领取销售提成并离职的。

第19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如中途正常离开公司,须提前1个月向

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经批准并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且无欠账或违规处罚行为的,按规定

发放未结销售提成(含保证金)。

第20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未

领取的销售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第21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如中途不辞而别或未获批准辞职而离职

的,未领取的销售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第22条售楼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因公司行为而被辞退的,在办理好交接

手续且无欠账或违规处罚行为的,按规定发放未结销售提成(含保证金)。

第23条在交房前离职的销售人员,从公司暂扣30%的保证金中扣除10%,用

于奖励后续跟进服务的销售人员。

第24条所有离职人员剩余的销售提成均纳入部门奖励基金,根据售楼部奖金管

理制度予以分配。

第25条销售人员所得提成,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由公司代

扣代缴。

第五章附则

第26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项目总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2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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