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225468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56.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docx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散成品油的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购买零散成品油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散成品油是指非车辆容器加注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定本辖区内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作为零散成品油销售点。

    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加油站方可销售零散成品油,其余加油站一律不得销售零散成品油。

    第五条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出具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超过60公升。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暂住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个人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二)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三)指定购油点。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三)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四)指定购油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受理当日完成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出具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留存1份,加油申请人保留1份,加油站留存1份)并加盖公章:

    

(一)加油种类、数量、用途;

    

(二)加油地点;

    (三)加油申请人或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第十一条  加油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24小时内,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到指定加油站购买零散成品油。

    第十二条  加油站在销售零散成品油时,需对购买者所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加油种类、数量售油,并做好销售登记和存档工作: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完整清晰且无涂改;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加盖有公章且公章清晰可辨;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前来加油人员身份信息一致;

    (四)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地点为本加油站;

    (五)所携设备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售油: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未加盖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购油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四)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地点非本加油站的;

    (五)所携设备不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本辖区内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站内加油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并建立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对零散成品油去向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管;各级便民警务站和公安派出所要共同对本辖区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按照规定销售零散成品油行为,掌握零散成品油销售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检查站和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载有零散成品油的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运载的零散成品油,收缴后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一)未持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的;

    

(二)储运设备不符合运输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零散成品油实施统一管理,分别做好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

零散成品油购买台账要详细记录购油日期、种类、数量和经办人以及每日实际用油种类、数量、用途和操作人。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各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零散成品油台账,跟踪管理零散成品油去向,定期分析、逐步掌握本辖区零散成品油消耗规律特点,并对本辖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的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每月5目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零散成品油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村(居)委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销售点: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擅自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三)超过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数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四)未按照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种类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五)向储运设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且并按时上报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零散成品油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和运输零散成品油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的;

    (四)非法储存零散成品油的;

    (五)非法提供零散成品油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