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2012年度重大政策实施回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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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乘用车和商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标准发布
新版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1年12月底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新《目录》的主要变化有:
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
取消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
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新版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发布不再鼓励整车制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购二手车须索要车购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过户手续取消有助二手车交易
环保部:
对汽油车在全国范围实行国IV标准
为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家环保部1月10日发布公告,要求各地对汽油车立即严格实施国IV标准,但由于符合标准的柴油供应不足,全国范围内柴油车实施国IV标准的最后时间点是2013年7月。
环保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1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市开始按照新标准对各种车辆、船舶征收车船税。
2007年颁布的旧版车船税法同时废止。
《新条例》最大的改变在于:
对乘用车的征税标准由按载客量分档收税转变成按排量分档征收。
新法实施后,乘用车将按照排量分为七档,税额从180元至4500元不等。
《新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
科技部发布电动车“十二五”专项规划
3月初,科技部发布《电动汽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摘要)》,明确“纯电驱动”汽车是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重中之重,“十二五”期间纯电驱动汽车销量达到同类车型总销量1%左右的目标。
规划明确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路线图:
近期(2010-2015)将尽快推进混合动力技术的应用,发展小型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车;
中期(2015-2020),将在混合动力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上,加大小型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推广力度;
在2020年之后,纯电驱动技术将逐步占据主导地位,通过发展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大幅度降低排放。
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实施“纯电驱动”的技术转型战略,重点突破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电动汽车整车关键技术和商业化瓶颈。
具体目标是:
到2015年,在整车、关键零部件、公共平台等29个技术创新方向上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全面掌握核心技术,预期申请电动汽车核心技术专利达3000项以上,在30个以上城市进行规模化示范推广,在5个以上城市进行新型商业化模式试点应用。
电动汽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全文)
电动汽车科技规划公布锂电池将实现突破
保监会力推车险市场化改革
中国保监会3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从商业车险中社会关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明确了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拟定原则和执行的具体要求,力推车险市场化改革。
保监会出台新规力推车险市场化改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4月10日,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全文)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4月18日,国务院会议讨论通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规定要以纯电驱动为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争取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万辆,到2020年超过500万辆。
国务院审议通过节能与新能源车发展规划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准入条件》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加快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企业应远离各类环境敏感区,且具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新建、改扩建、现有和单纯极板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
《准入条件》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封闭式的生产设备,并按照生产规模配备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减少员工接触铅污染的机会,并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
《准入条件》强调,环境保护部牵头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查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工信部公布专用校车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则
7月4日消息,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工信部制定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则,专用校车产品准入条件包括:
专用校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专用校车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专用校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改装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当采用已考核合格的整车生产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正式发布
7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
此外,规划还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做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在销量上,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
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再者,在电动车里程上,到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纯电驱动模式下综合工况续驶里程分别不低于150公里和50公里。
最后,在电动车节油性能上,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
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
7月24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
如果乘用车企业连续2年销量为零或者少于1000辆将被要求整改,对于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企业,注销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工信部建车企退出制车辆生产资质非终身
退出机制发布车企生产资质“终身制”被打破
小型客车节假日免费通行
7月24日,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规定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重大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公路通行费。
交通部:
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免费政策正报批
工信部出台废旧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8月20日,工信部公布《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指出,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
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
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指出,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
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
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
保监会鼓励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9月24日发布《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
保监会向车企抛橄榄枝汽车金融一触即发
2013年新交规
10月8日,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改进了驾考制度。
新交规规定,遮挡牌照扣12分;
酒驾,五年内不得再考驾照;
闯红灯扣6分;
超速50%扣12分等等,并将在2013年1月1日实施。
新交规出台引热议中国欲重塑道路秩序
汽车“三包”
10月30日,国务院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中的部分严厉条款受到坊间关注,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召回加压厂商“汽车三包”有望年底出台
环保部要求汽车生产2013年需采纳国五标准
12月5日,环保部发布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公告称,生产、进口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五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
环保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汽车生产企业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达标管理、环保关键部件质量控制、车辆产品排放自检等工作,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稳定达到国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