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草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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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草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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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草案Word格式.docx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

(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月日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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