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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城市形态:

在空间地域的分布形态。

城市结构:

城市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居住小区:

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人口规模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居住组团:

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快速路(汽车专用道):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城市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城市用地: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城市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

生活污水: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生产废水: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生产污水: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城市用电负荷: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高压线走廊: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建筑面积密度: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人口毛密度: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城市道路面积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

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

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

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

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m;

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rn,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相应规定。

居住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设置人行通道。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

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

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

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l0km计算。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一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城市道路网布局: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行道树带种植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

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

小型汽车为2.5m;

中型汽车为3.5m;

载货汽车为4.5m。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除可燃、易燃工程管线外,其他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

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立法目的: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体系体现的特点是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和设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镇主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大型停车场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线的布局,电厂与大型变电站的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防灾减灾工程,包括城镇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镇防震抗震设施,消防疏散通道,地质灾害防护,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布局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我国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有两种:

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用地共包括四大类: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及界线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规划图纸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存车换乘: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

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3.2.4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站。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内环路应设臵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外环路宜设臵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坟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他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臵;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臵,并应考虑防洪要求。

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臵在不同的标高上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臵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

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

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庆符合下列规定: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行停车排队长度确定。

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的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臵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环形交叉口进出口道路中间应设臵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道路网的密度,是指单位城市用地面积内平均所具有的各级道路的长度。

快速路和主干路在城市交通中起“通”的作用,要求通过车辆快而多。

次干路兼有“通”和“达”的作用,其上有大量沿街商店、文化服务设施,主要靠公共交通对居民服务。

支路主要起“达”的作用,其上有较多的公共交通线路行驶,方便居民集散。

快速路两侧不种树,在城市防灾中可起隔离火灾蔓延的作用。

展宽式的交叉口能提高通行能力,主要是增加了进口道的车道条数,弥补由于横向道路通行车辆所损失的绿灯时间,使交叉口进口的通行能力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面积是按平均分摊到规划城市人口每1~2户有1人来参加活动计算的。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位于规划建成区外,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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