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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四章 

畜禽养殖区分分类

县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建设有污染及未实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的畜禽养殖场所。

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无法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3.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五章 

划分范围

1.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该划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详见图1**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分布图。

  2.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以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该划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将**夹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夹金山林业局管辖范围内的国有林场纳入禁养区划定范围。

**夹金山国家森林公园于2000年经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建立五岳寨等22处国家森林公园的批复》(林场发[2000]698号)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盆地西部、青藏高原东部边缘的夹金山南北山麓的**县与小金县境内,地理坐标为:

东经102°

24′56″~102°

45′20″,北纬30°

38′14″~30°

54′22″,总面积92175hm2。

因地跨两个地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雅安市),虽共用一个公园名称,但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自成立管理机构进行保护、管理。

其中**夹金山国家森林公园(**县境部分)位于**省雅安市**县北部,距县城53km,距成都277km,面积68684hm2;

**夹金山国家森林公园(小金县境部分)位于**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南部,距小金县城27km,面积23491hm2。

本次将**县县域境内**夹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全域范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79年,1994年确认为国家级,是以保护大熊猫(ailuropodamelanoleuca)、川金丝猴(rhinopithecusroxellanae)、珙桐(davidiainvolucrata)等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介于东经102°

48′-103°

00′和北纬30°

19′-30°

47′之间,南北长约53km,东西平均宽约10km,总面积39039hm2,核心区面积为

h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缓冲区面积为,占保护区总面积的%,实验区面积为,占保护区总面积的%。

本次将**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域范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省夹金山林业局是**省原28家重点森工企业之一,地处**盆地和青藏高原的过渡地带,位于东经102°

25′-102°

57′,北纬30°

18′-30°

55′之间,施业区总面积万亩,占**县幅员面积53%,本次划定将夹金山林业局管辖的国有林场施业区全域纳入禁养区范围。

3.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核心区域范围内;

(该划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第58、59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第五章。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县级饮用水源地两处,由《**省人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德阳市东郊水厂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文件确定,分别为:

两河口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教场沟饮用水源地。

**县两河口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取水ロ:

**县穆坪镇顺江村东河左岸支流杉木沟,距东河河口400米处(东经1025046.44"、北纬30924“58.16")。

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上溯1000米,向下廷伸100米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左岸水平纵深100米,右岸纵深至进山乡道临河边界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

杉木沟ロ至上游整个流域水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以及一级保护区外边界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县教场沟主沟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穆坪镇新宝村教场街水厂以上(东经103°

06′、北纬30°

40′)。

取水口上游1000米,向下廷伸100米的水域范围。

河岸两侧水平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范围。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乡镇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县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雅府函〔2006〕170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雅府函〔2015〕200号)等文件确定我县乡镇集中饮用水保护区划分方案。

本次划定将其8个乡镇集中饮用水保护区纳入禁养区范围。

**乡泥巴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攀超)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攀超)起上溯2500米(苗圃)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苗圃)起上溯5000米(红杉林)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盐井乡快乐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岩头)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倒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岩头)起上溯2500米(岩路上)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岩路上)起上溯5000米(椒子坪)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永富贡果山小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田地边)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垄田地边)起上溯2500米(菜地头)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菜地头)起上溯5000米(王家沟)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镇大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山河湾)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山河湾)起上溯2500米(郑家山)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郑家山)起上溯5000米(郑磨子)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乡洗涤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铜家岗)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铜家岗)起上溯2500米(洗涤沟)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乡羊村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羊村沟)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羊村沟)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新磨房)起上溯5000米(磨子沟)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中坝乡小关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大地坪)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大地坪)起上溯2500米(龙打沟)的水城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龙打沟)起上溯5000米(关纪岗)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大溪乡烟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幸福寺)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幸福寺)起上溯2500米(河坝对门)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河坝对门)起上溯5000米(酒坊头)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该划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经调查,**县辖4个建制镇(穆坪镇、**镇、灵关镇、**乡)。

由于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为了兼顾城镇发展,使禁养区与现行城镇总体规划相符,依据现有资料,本方案将编制了城镇总体规划的区域(穆坪镇、**镇、灵关镇、**乡)的规划用地范围进行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其中穆坪镇在**县县城城区,灵关镇为**县城区行政副中心范围内。

没有城镇总体规划的以建制镇的现状建成区识别为城镇居民区。

乡一级居民区不纳入此次畜禽禁养区划定。

由于无学校等其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图纸和文件,无法确定其具体范围及边界,建制镇上的中小学都在城镇建成区内不单独划定禁养区。

在建制镇城镇建成区外的中小学将学校区域以外直线5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5.根据国家或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该划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经核实,县域内重点文物为**镇汉墓,由于尚未进行考古发掘,本次禁养区将**县**镇汉墓范围划入禁养区。

  6.如在本办法颁布之后有新建或新划分的以上区域,按照本办法执行。

(考虑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及环保生态红线等相关区域划定)

7.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需要调整的,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8.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暂未制定相关标准,结合**县实际,考虑可操作性进行制定)

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外至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按照雅安市农业局指导意见,结合**县实际,考虑可操作性进行制定)。

县境**河干流、**湖以及其他库区河心至两侧30米—100米区域。

(参照**县珍稀鱼类保护区管理划定区域)。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9.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六章 

管控措施

1.管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2日修正)、《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2.管控对象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因此有必要明确禁养区所管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定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定义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因此,对于禁养区所管控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来说,尽管其养殖规模和经营主体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均为畜禽养殖场所,只要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的规模化养殖标准,即可定义为畜禽养殖场(小区)。

根据《**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川农业[2007]113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化标准的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为:

年出栏量:

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

奶牛≥100头,蛋鸡≥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故本方案以上述养殖规模为标准,定义禁养区所管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未达到上述养殖规模的则定义为散养户。

3.管控措施

对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小区),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关于“(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之规定,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清理方式如下:

对于同意关闭的,签订关闭协议,明确关闭时限,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其建筑物不作强制拆除,根据业主的实际意愿,自愿拆除的按建筑补偿标准补偿,只清除畜禽的,按畜禽补偿标准补偿;

对于不同意关闭,坚持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其生产规模,在禁养区以外为其提供建设用地,限期搬迁,搬迁过程中应加强管理,防止清理出的畜禽粪便造成污染,同时组织评估机构对其直接用于生产且不能搬迁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定价,按照评估价给予资金补偿;

对规定期限内不关闭、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强制关闭。

清理完成后,在上述禁养区内原则上不批准建设各类养殖场(小区)。

同时应加强禁养区范围内环境的综合整治,严禁在禁养区范围内倾倒、堆放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严防私自新建养殖场。

对于在本次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之外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自觉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遵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杜绝污染物直排,建设完备的粪便、养殖废水及病死畜禽暂存设施,自行采取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利用配套措施或委托外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如果位于禁养区范围内,则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量至规模化养殖。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关于“(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之规定,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因此鼓励规模化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从低水平、分散性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养殖发展;

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可由雷波县农牧局制定全区畜禽粪便治理方案,并指导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暂无条件集中收集处理的,可就地推广农牧结合种养模式。

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应用“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生态养殖模式,实现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在禁养区范围以外,新、改、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县发改、环保、农牧、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报同级农业部门备案,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

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应加强禁养区范围以外的环境的综合整治,严禁在禁养区范围以外倾倒、堆放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

第七章 

工作要求

1.经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要逐步实行关、停、转、迁,由县级相关部门分期分批列出关、停、转、迁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可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养殖规模,由县环保局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3.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

办理有关环保审批、备案等手续。

配套相关环保设施,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八章 

发布时间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宝府办发〔2012〕10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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