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规划局惠州市风门坳地区分区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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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轴”

一横一纵两条空间发展轴,呈“T”字型骨架串联四个功能片区。

2.“四片”

(1)一个“综合服务片”

结合中心水体及水体边绿化景观,在周边布局商业娱乐、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形成本规划片区景观最好、最具魅力、最有活力的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整个片区,同时,成为对外展示及外联的门户区域。

(2)一个山地生态居住片

依托风门坳地区西部原有形态优美的自然山体,塑造依山就势的以低密度开发为主的生态型高尚住区。

(3)两个配套居住片

发挥与惠城中心区临近的优势,发展成为功能完善的居住组团,为周边区域的产业人口提供居住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用地布局目标:

结合自然山体的分布和现状山体坡度、水域等用地特点,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主要道路走向上顺应山势,与自然背景形成良好的结合,形成以居住用地为主,具有良好山水田园风光、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通达的居住生活区。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73.7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48.92%。

其中一类居住用地14.9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9.89%;

二类居住用地56.1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37.26%;

四类居住用地2.6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31%。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3.1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2.08%。

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1.8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23%;

体育用地0.5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0.26%;

医疗卫生用地0.77,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0.38%。

3.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27.1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8.01%。

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3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0.18%。

5.绿地

规划绿地30.8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20.50%。

其中公共绿地1.7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19%;

生产防护绿地29.0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9.31%。

第十五条 

四区划定原则:

优先关注不可建,以土地限制性分区为指引,结合本地区近期发展目标,划分不同类型的地区,并提出相关的控制措施,以保证本地区空间的有序发展,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四区划定:

1.禁建区

将片区生态环境良好,水土流失高度敏感区的地区划为禁建区,禁建区面积为52.58公顷。

禁建区内禁止进行城市开发建设。

2.限建区

为保证防洪需要,将排洪渠两侧30米地区划定为限制建设区,保证排洪安全。

限建区可作为城市绿地及市政设施用地,不得进行高强度的开发建设。

限建区面积为4.92公顷。

3.已建区

用地功能不发生大的变化、对已有建筑进行整治的地区或各项设施基本完善、不进行大规模的建设的地区。

主要为现状农村居民点及已建的工业区厂房。

已建区面积为6.86公顷。

4.适建区

用地性质发生显著变化,由非建设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地区,以及用地功能发展显著变化的原有建设地区。

规划区范围内适建区面积为138.88公顷。

适建区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生态及自然景观资源,合理进行开发建设。

注意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污染。

区内土地按国家法定程序转为建设用地后,方可开发建设。

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第四章 

功能管制分区

第十七条 

管制单元划分原则:

1.便于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

2.保持地块的单一主导功能;

3.以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为主;

4.保持适度的用地规模。

第十八条 

本规划根据划分原则将该片区划分为4个管制单元。

第十九条 

本规划的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管制单元代码-细分地块代码”组成。

第二十条 

编制区代码用“风门坳”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FMA”表示,管理单元代码与细分地块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级代码之间用“-”号连接。

如“FMA-01-01”表示风门坳01号管理单元01号地块。

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一般按中类进行控制和标定,局部地块细分至小类。

第二十二条 

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的,暂时不需立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使用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二十三条 

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用地,开发建设时面积和建设规模必须严格予以保证,但可以随开发的需要,在管制单元内对用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依发展需要在详细规划时如有修改,须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实际状况确需进行用地性质的变更时,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大类禁止变更;

中类变更必需经过分析论证,按原规划报批程序报批,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后方可变更;

小类变更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规划目标

(1)面向多元化的居住群体提供层次内容丰富、选择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设施;

(2)合理统筹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在满足配套的基础上倡导设施的积聚效应,充分发挥设施的服务功能。

2.公共服务设施结构

形成“一个居住区级服务中心+一个居住小区级服务中心+多个组团级服务中心”的三级服务中心格局。

(1)一个居住区级服务中心

片区中部,风采路沿线形成居住区级服务中心。

包括居住区级的教育设施、商业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及体育设施。

(2)一个居住小区级服务中心

片区东部,经一路西侧形成居住小区级服务中心。

包括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文化设施、商业设施。

(3)多个组团级服务中心

为各居住组团提供组团级的体育休闲和商业(便民店)等日常型的小规模配套设施。

第五章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第二十七条 

交通支撑体系规划

确保规划区内部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减少交通流及两侧用地对快速路交通的干扰,尽量避免交通污染对居住区的影响,以构建分级明确、便捷安全、动静有序的道路交通体系。

2.道路交通系统结构

(1)一条快速路:

规划区南部的惠博公路经改造成为快速路,是片区主要的对外联系通道以及滨江景观大道。

片区与快速路相交的出入口采用分离式立体立交形式,以减少片区车流对快速路的影响。

(2)一条辅助路:

考虑惠博快速路以快速交通为主导功能,在片区南部规划一条辅助路,使内部交通不必借助惠博路而形成环路系统。

将城市道路与过境道路的车流分开。

(3)环型干道系统:

根据片区自然环境条件,规划干道采用自由式布局的道路网形式,形成环型类似方格网状的路网骨架系统,既顺应了自然地形地貌条件,有利于整体路网结构的构建,同时增加了道路线形的灵活性,有助于创造具有特色的道路景观。

(4)网络化步行系统:

规划在交通体系构建上考虑了居住与绿化景观、配套服务设施的联系,构建了网络化的步行系统以实现功能与景观的社会共享。

第二十八条 

路网布局:

根据规划区的发展要求,规划路网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四级道路系统。

规划道路综合指标表

道路类别

道路红线宽度(m)

道路断面形式

车道数

快速路

50

三块板

八车道

主干道

36

一块板

四车道

次干道

24

二车道

支路

15

第二十九条 

红线宽度在21米及21米以上的道路红线原则上不得改动,若确需改动,须经本规划批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在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设置三个社会停车场,未经本规划批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地块必须按其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设置足够停车位。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须做出相应的变动。

第六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三十三条 

1.规划目标

充分尊重自然原生态,合理利用规划区内的山、水、林等生态景观要素的资源优势,打造山水环绕的生态格局,构建山水融合、景观多样、和谐有序的生态及景观体系。

2.生态空间结构

(1)山水绿核:

主要承担片区生态屏障功能,位于规划区的西侧,依托现有山体环境和良好植被,形成自然优美、环境宜人的景观绿核;

(2)山体绿心:

围绕片区的水面和内部山体,结合规划的空间结构,形成布局均衡、显山露水的景观绿心;

(3)景观绿轴:

通过山体绿心联系外围的东江和山体,将东江沿岸优美景色引入规划区内部,形成视觉通透、绿化通风的景观轴线。

第三十四条 

绿线管制规划

1.管制范围

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及防护绿地。

2.管制要求

(1)防护绿地

管制策略:

严格禁止工业和房地产开发活动;

保证不受侵占和防护功能不被改变;

绿化与美化相结合;

允许存在的设施:

必要的维护和隔离设施:

允许的人文、经济活动:

工程管线;

种植业;

环境绿化和美化。

(2)公园

保护资源,加强绿化,限制房地产开发,促进环境美化;

道路、园林、旅游、休憩、服务性等设施。

允许适当的旅游开发;

绿化、美化的环境建设。

(3)林地

保护资源,加强绿化,禁止城市开发建设。

少量的游憩及服务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蓝线管制规划

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江、湖、渠等城市地表水体。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排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景观系统规划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规定的各类绿地不得挪作它用,公共绿地内的硬铺率不得大于20%。

绿地内允许建设建筑小品和少量游憩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10%。

第三十七条 

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照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三十八条 

各地块在满足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第三十九条 

规划居住用地内,应按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配置集中的公共绿地。

第八章 

市政工程规划

第四十条 

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规划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第四十一条 

给水工程规划:

1.水源规划:

主要供水水源为东江。

2.用水量预测:

按照《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标准,在规划区采用人均最高用水量400L/日。

居住用地按人均平均日用水标准240L/人·

日计算,其它用地按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计算。

经预测,用水量为0.8万m3/日。

3.给水管网规划:

(1)给水水厂选择:

江北水厂,其规划供水能力将扩建至60万m3/日。

(2)管网规划:

该区现状基本无给水管网,规划将围绕环状道路布置环状给水网,纳入江北区给水管网。

给水管网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

第四十二条 

污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

采用雨污分流制。

2.污水量预测:

片区污水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按照《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生活污水量取相应用水量的90%计算。

经预测,污水量为0.72万m3/日。

3.污水管网规划

(1)规划区内目前尚未建设污水系统。

规划污水通过管网收集以后,进入地埋式污水处理厂,规划位于惠博快速路北侧绿化带内。

(2)规划污水管流向基本按道路纵坡,总体由东西两边向中间污水干管汇流,以树枝状形式布置。

规划污水管沿道路以西、北布置。

第四十三条 

雨水及防洪工程规划:

1.雨水管道规划布局

雨水管网规划与排洪规划紧密结合,以减少管径和埋深。

雨水干管管径最小采用d600。

规划雨水管道布置在道路东、南侧。

2.防洪系统规划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和防洪排涝的相关标准,确定风门坳片区的防洪标准按100年一遇,堤围内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产生的径流量一天排干。

第四十四条 

供电工程规划:

1.用电负荷预测

预测2020年规划区内用电总负荷为4.0万kW。

2.电源规划

根据上层次规划,本片区内无现状110kV变电站,规划不再新建,区内电源来自《惠州市江北西区分区规划》确定新建的110kV变电站。

3.电网规划

将现状穿越本区的架空110kV高压线调整到规划区北侧,保留30-35米宽的高压走廊。

规划四个10kV开闭所,环网供电,采用电力电缆沿电力电缆沟敷设方式。

电力电缆沟沿道路西、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布置。

第四十五条 

电信工程:

1.用户预测

预测固定电话用户为13600线;

公用电话用户为320线;

数据用户为9600线;

移动用户为25600线;

有线电视用户入户率100%。

2.局所规划

(1)通信局所设置:

片区内不设电信局,通过电信光缆连接江北电信局。

(2)邮政局所布置:

规划区内不设邮政局所,远期可接入《惠州市江北西区分区规划》确定的1#邮政支局。

3.通信管道工程

规划在片区内设置两级电信管道系统,分别为一般管道和配线管道。

(1)一般管道:

规划沿经一路、风采路敷设,管道容量为12;

(2)配线管道:

规划沿片区内其它道路敷设,管道容量为8。

电信管道敷设在道路的东、南侧。

第四十六条 

燃气规划:

1.气源规划

规划气源近期为液化石油气,中远期采用广东省LNG二期工程及其它补充天然气为气源,以管道供应为主。

2.供气规模预测

远期管道天然气用气量为194万Nm3/年,瓶装液化气用气量为416t/年。

3.场站规划

近期规划一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占地约2000平方米,用以供应规划区内非管道气用户用气。

位于规划区外的江北多功能气站是本片区远期管道气气源。

4.输配系统

(1)高压管线:

经本规划区的高压燃气管线经三环路接江北燃气站。

规划高压管两侧必须预留10米宽走廊。

(2)中压管网:

规划区内燃气管管径有DN150和DN100两种,成环状布置。

燃气管道敷设在道路的东、南侧。

第四十七条 

环保环卫设施规划:

1.垃圾量预测

预测总垃圾量为39t/日。

2.垃圾收集与处理

(1)再生资源回收:

规划区内设再生资源回收点3处,实现对可利用物质回收或资源化利用。

(2))垃圾转运:

规划在片区中部设小型垃圾转运站一处,占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片区垃圾经小型转运站转运到江北区中型垃圾转运站。

3.公共厕所设置

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片区内共需设置5座公共厕所。

4.环境保护措施

(1)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及生活垃圾无害化;

(2)完善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提高处理率;

(3)着重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在片区内规划形成合理有序的绿地系统,建设生态文明住区。

第四十八条 

城市黄线管制规划

包括规划区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站;

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

城市交通广场;

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垃圾转运站;

高压线走廊;

排洪沟等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控制界线。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分区规划要点

第四十九条 

规划布局

依据总体布局,建设以居住为主,各类公共设施齐全,绿地分级配置的生活性片区;

规划路网形式为不规划方格网状;

绿化系统形成点(公园等)、线(沿河、沿路绿带)、面(生态林地等)相结合格局。

第五十条 

公共设施

该片区规划为城市新居住区,各类公共设施按《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配置。

第五十一条 

规划控制指标

规划确定片区内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公共配套的数量与规模等指标为强制性控制指标,在片区和街坊的改造和规划建设中,应严格遵守;

居住人口、地块性质、地块面积等指标为指导性控制指标,应参照执行。

(1)容积率、绿地率控制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值,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值,各类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值应符合规定。

(2)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原则上只控制最大建筑高度,东部和中北部高层住宅区建筑高度控制为60m;

西部、中南部多层、低层建筑高度控制为30m。

(3)建筑间距控制除应遵守国家与《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消防、卫生、环境、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附录一名词解释和技术规定

1.地块:

指被道路和不同用地性质界限所划分出的城市用地。

2.建筑容积率:

一定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3.建筑密度:

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4.用地红线: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5.道路红线:

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用地横断面宽度的边界线。

6.绿地率:

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专用绿地等)的总和占规划区用地的比率(%)。

7.相容性:

指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图中规定的地块或街坊土地使用性质相合或相矛盾的程度。

附录二文本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表一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

(m2/人)

现状

规划

R

居住用地

 

73.71

48.92

23.03

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

14.9

9.89

4.66

二类居住用地

56.14

37.26

17.54

四类居住用地

2.67

1.31

0.83

C

公共设施用地

3.14

2.08

0.98

商业、服务业用地

1.85

1.23

0.53

体育用地

0.52

0.26

0.16

医疗卫生用地

0.77

0.38

0.24

M

工业用地

2.52

100

S

道路广场用地

27.14

18.01

8.48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36

0.18

0.11

供应设施用地

0.13

0.06

0.04

交通设施用地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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