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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的要求,明确各级党委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一步加强全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依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党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集团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为集团公司党政主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其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

集团所属各单位、集团公司各直管项目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章责任范围

第七条集团公司党委及所属各单位党委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督办,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八条党委主要领导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正职和分管的项目(指挥)部党政主管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项目(指挥)部党政主管对本项目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对项目班子成员及部门(或工区)负责人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纪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加大问责力度;加大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即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内容

第十条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各级职责分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

(二)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搞好廉洁文化建设,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营造企业清正廉洁的发展氛围。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握正确的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五)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纠正企业不正之风。

(六)严格落实上级要求,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按照编制到位、配置到位、素质到位的原则,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保证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岗在位、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的主要领导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带头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当好廉洁从业的表率。

(二)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领导班子会议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听取专题汇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检查考核工作,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及时听取本单位对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汇报,支持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实际困难,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四)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提高班子成员拒腐防变能力。

(五)负责本级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主要成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听取和评议所属单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六)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

(一)积极配合主要领导推进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和督察,指导分管单位和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二十条规定》,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和民主决策,自觉接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谋私。

(四)每年向党委报告分管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监督责任:

(一)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组织领导并协调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惩治违纪违法行为;负责企业涉法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

(三)对所属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相关部门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大追究问责力度。

(四)加强对所属单位纪(工)委的领导,建立健全下级向上级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工作制度,重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及时报告上级纪委;

(五)及时分析总结重要阶段性工作,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报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大案件查办、典型问题处理情况,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协助党委具体组织、指导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推进各级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建设。

(七)组织承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分析反腐倡廉工作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

(八)会同党委干部部门对所属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九)办理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党组织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交办和需要协调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机关党委对集团公司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职能部门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对部门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根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及当年主要工作安排部署,起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经党委研究确定后,组织所属单位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考核采取逐级负责制。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集团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协助开展工作。

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纪检监察和组织干部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年度工作重点制定《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集团公司将在年度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上通报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与巡视工作、领导班子考核、领导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检查考核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领导人员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本单位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报告一次。

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巡视、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党委、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资金、市场营销、劳务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规定、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领导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党委、领导人员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对有责任而拒不承担责任的;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党委、领导人员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党委、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组织会同党委组织、干部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期限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纪委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党委、行政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所属单位党委、行政组织予以纠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集团各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4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

公司领导,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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