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劳务分包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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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劳务分包控制程序

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控制程序

0目的

为加强各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活动的管理,构建制度完善、管理科学、基础健全、和谐高效的外部劳务用工机制,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创利能力,实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控制程序。

1范围

1.1本控制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分、子公司和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

2引用标准

2.1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

2.2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

2.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4关于发布新修订《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程劳〔2007〕131号)。

3术语和定义

3.1本控制程序采用ZTJJ/XGZSC03—2006《行政管理总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和权限

4.1中铁九局成立以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副总经理、纪委书记为副组长,人力资源、工程管理、安全质量、财务、法律事务、审计监察、纪委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4.2中铁九局部门职责

4.2.1人力资源部职责

a)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起草、修订中铁九局劳务分包控制程序及相关规定性文件,并负责牵头指导、检查与监督执行;

b)负责外部劳务队伍“四证一照”、诚信度、机械设备、人员素质、工作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的审验工作,核发《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

c)负责外部劳务队伍年检工作,发布合格或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

d)组织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通报存在问题,提出措施意见,并督促用工单位整改;

e)负责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与修订,并参与劳务合同的评审工作;

f)负责提供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用工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

g)组织并参加外部劳务队伍综合管理检查和效能监察。

4.2.2工程管理部职责

a)负责外部劳务队伍施工技术、工程质量、作业计量的管理工作;

b)参与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其他合同签订的评审及指导工作;

c)参加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检查工作;

d)参与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e)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4.2.3安质处职责

a)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生产作业安全、质量、环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b)督促用工单位落实外部劳务队伍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c)组织调查与处理外部劳务队伍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和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d)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4.2.4财务部职责

a)负责劳务费用的结算拨付与支付管理工作;

b)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会计工作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c)负责监督检查外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d)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4.2.5法律事务部职责

a)参与劳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本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b)负责劳务合同条款合法性审查工作;

c)负责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工作;

d)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4.2.6审计监察部职责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使用中劳务费用结算支付问题的监察与审计工作。

4.2.7纪委办公室职责

a)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的效能监察组织与协调工作;

b)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4.3中铁九局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职责

4.3.1负责本项目外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及时向中铁九局主管部门反馈外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4.4分、子公司职责

4.4.1成立外部劳务队伍管理的相应领导组织;

4.4.2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4.4.3审查外部劳务队伍的“四证一照”,并办理相关准入手续;

4.4.4建立外部劳务队伍档案,择优选定外部劳务队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全面监督劳务合同履行情况;

4.4.5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积极开展劳务分包效能监察,对不规范的外部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理。

5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资格准入管理

5.1.1使用外部劳务队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劳务企业,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禁止外部劳务队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5.1.2各单位在组织施工生产工作中,要加强劳动力管理,做好内部挖潜,努力调动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尽可能依靠企业自有劳动力资源完成生产任务。

当企业内部劳动力有缺口时,须按照“先调剂,后招用”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先行调剂。

确需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时,则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5.1.3建立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报批制度。

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在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时,需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提出“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申请书”,经主管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部劳务队伍。

5.1.4各单位要建立外部劳务队伍资格准入制度。

所有参与中铁九局及所属分、子公司施工生产活动的外部劳务队伍,均要经使用单位评价推荐后,到中铁九局办理资格准入手续。

只有取得中铁九局《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的外部劳务队伍,才能在中铁九局范围内进行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5.1.5工程项目拟选用的外部劳务队伍,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以下有效资料,经中铁九局人力资源部审验合格,方可办理《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d)企业法人的《法人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e)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f)《合格劳务供方评价认定书》原件。

5.1.6中铁九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以上资料的审验工作,必要时应对中标的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也可委托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准入资格。

a)对外部劳务队伍实体是否真实存在的考察;

b)对外部劳务队伍是否合法有效的考察;

c)对外部劳务队伍施工综合能力的考察。

5.1.7《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4—6月对各单位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进行年度检查,提报《年检记录表》和“四证一照”原件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可在中铁九局范围内继续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活动;年检不合格的,吊销《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并禁止在中铁九局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5.1.8工程项目外部劳务队伍的确定,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参加竞标的单位应不少于3个,竞标的外部劳务队伍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或经集团公司审核后的复印件):

a)集团公司核发的《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

b)本程序5.1.4条中规定的有关证件。

5.1.9各单位要成立劳务分包招标委员会,招标前要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应对竞标单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竞标资格。

a)对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确认;

b)对外部劳务队伍提供施工所需工种、人数、必要的机具设备能力的考察;

c)对外部劳务队伍具备的综合管理与施工能力的考察;

d)对外部劳务队伍以往业绩与信誉的考察。

5.1.10对中标的外部劳务队伍,由招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同时明确劳务合同签订时间、入场时间、地点、工种、人数及机具设备等事项。

5.2劳务合同管理

5.2.1用工单位与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要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务合同。

5.2.2劳务合同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前签订,严禁先进场后签定劳务合同。

5.2.3用工单位与外部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必须使用由中铁九局拟定的《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用工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类型选择劳务合同条款内容,原则条款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5.2.4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外部劳务队伍资质情况、劳务分包作业项目及作业数量、合同期限、劳务报酬、质量标准、安全施工与检查、双方权利与义务、就业准入、劳务费用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惩、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及其他事项。

5.2.5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分包单价或总价款。

分包项目属于劳务分包作业范畴,不能将专业分包项目纳入劳务作业中,业主要求不能劳务分包的,也不能变项进行劳务分包作业。

分包单价必须符合用工单位的指导价标准。

分包总价款要有核算依据,核算依据要附在劳务合同后面,作为结算的依据。

5.2.6劳务合同中必须明确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后,在签订劳务合同前,由外部劳务队伍向用工单位交纳,待外部劳务队伍全面履行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且完成的工作内容通过验收合格后,由用工单位不计利息返给外部劳务队伍。

5.2.7劳务合同中必须明确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用工单位与业主约定的比例及外部劳务队伍的施工产值计算,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用工单位质量保证金后,用工单位不计利息将质量保证金返给外部劳务队伍。

若有质量问题,外部劳务队伍负责返修,质量保证期延长,质量保证金仍由用工单位保留。

如外部劳务队伍拒不返修,用工单位有权将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量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外部劳务队伍补足。

5.2.8劳务合同的事项和条款发生变化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及时进行变更,订立补充劳务合同。

5.2.9劳务合同实行评审制度。

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含补充劳务合同)前,必须经过评审程序,评审通过后,双方具有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劳务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5.2.10《劳务合同》按一式六份签订,签订双方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5.2.11各单位必须建立劳务合同管理制度。

对签订的劳务合同要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台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劳务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制度。

5.3劳务作业管理

5.3.1外部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需提交以下资料给项目经理部备案。

a)中铁九局核发的《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

b)外部劳务队伍的“四证一照”(已审核的有效复印件);

c)外部劳务队伍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进场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和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d)外部劳务队伍的质量、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资料,包括管理图、管理制度、相关责任人。

5.3.2项目经理部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验,并对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后,对原件进行复印,复印件应由专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5.3.3岗前教育培训。

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a)培训的内容包括针对项目特点的施工技术、安全生产、法制教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施工技术、安全生产应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b)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学习、授课、看录像等形式进行,累计学习必须达到16学时。

c)培训记录要有学习内容和时间、地点、授课人的详细记录,以及受教育人的亲笔签名,并将此资料归档保存。

5.3.4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及时向外部劳务队伍下达《施工任务单》,明确劳务作业数量、进度和质量要求。

5.3.5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技术复杂或要求高、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施工,施工前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应组织外部劳务队伍进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5.3.6项目经理对外部劳务队伍承包的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助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助理是项目经理在分包工程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实行以分包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工期要求。

主要负责解决所管辖的分包现场施工出现的问题,签证各类经济洽商,协调沟通工程分包与项目经理部各业务部(室)之间的关系。

5.3.7对由外部劳务队伍承包的工程项目除实行项目经理助理制度外,还要实行“三员”管理岗位责任制。

即由项目经理部派出质量、安全、材料人员,实行一线施工全过程监控、检查、考核和管理。

a)项目经理部派出的质量人员,对外部劳务队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依据劳务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评定。

b)项目经理部派出的安全人员,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安全制度、防护措施、安全操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c)项目经理部派出的材料人员,对外部劳务队伍所消耗材料情况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5.3.8项目经理部对劳务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a)劳务人员的增减、变更应报项目经理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是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人员,未经同意随意更换人员,对施工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勒令其退场。

未经登记和岗前培训的劳务人员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b)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外部劳务队伍每月应上报劳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c)对于劳务人员的进场、退场,要做好书面记录。

d)新增人员也要按进场管理要求查验相关资料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劳务作业。

5.3.9在既有线和关键特殊作业活动中,应禁止外部劳务队伍单独作业,应指派有足够生产经验的本单位自有员工带班作业,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5.4结算支付管理

5.4.1劳务费用结算要采用集体审核与批准的方式进行。

技术部门对劳务作业项目与数量负责;安质部门对质量安全评定负责;物资机械部门对物资机械消耗负责;劳资部门负责按照劳务合同签订的项目、单价进行结算;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所结算的劳务费用。

5.4.2结算劳务费用时,要以签订的劳务合同、结算周期内实际完成的劳务作业数量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结算。

禁止超验或无故拖验现象的发生。

5.4.3严格控制以计时工的方式结算劳务费用。

要以“定额为主,其他为辅”的原则结算劳务费用,坚决制止采用简单、无考核的方式(计时工方式)结算劳务费用。

5.4.4外部劳务队伍的结算资料要齐全。

结算资料包括:

劳务费控制计划、外部劳务队伍费用结算单、计工单、劳务作业数量(验收)清单、施工任务单、计时工派工单、停工记录、非生产工时记录等。

5.4.5为预防经济纠纷、挪用、携款潜逃等经济问题的发生,劳务费用结算必须是用工单位与外部劳务队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结算。

5.4.6劳务作业末次验收结算时,待外部劳务队伍清理有关债务全部退场后方可进行结算。

5.4.7劳务费用支付时,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之一。

a)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约定,由外部劳务队伍先行支付劳务人员结算周期内工资,用工单位依据外部劳务队伍提供的已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凭证后,办理劳务费用结算事宜。

b)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约定,由用工单位按结算周期的规定,先行支付第一个结算周期的劳务费用,并监督其支付给劳务人员,待外部劳务队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凭证后,用工单位方可支付第二个结算周期的劳务费用,依此类推。

c)业主或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时,用工单位可代替外部劳务队伍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5.4.8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

“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作业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符合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规定的不结算;“三不付款”即结算未采用集体审核与批准的方式的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

5.4.9用工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应支付的劳务费用,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监督支付制度,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4.10外部劳务队伍恶意拖欠、克扣、挪用劳务人员工资的,一经查实,将停止向外部劳务队伍支付劳务费用,除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处理。

5.5考核评价管理

5.5.1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定期考核与评价制度,促进其作业积极性,有关规定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考核与评价工作由用工单位组织进行,考核与评价结果应逐级上报。

5.5.2对外部劳务队伍考核与评价的内容包括:

作业质量及职业安全健康情况、进度及环境保护情况、维护劳动者权益情况、工资收入或支出情况、施工队伍管理情况、技术工人配备情况、机械设备使用情况等。

5.5.3用工单位对外部劳务队伍考核与评价应按时填报“劳务供方验证表”。

评定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可以继续留用;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留用,应清退出场,并从中铁九局“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除名。

5.5.4对外部劳务队伍的考核验证分为进场初期、正常施工期、收尾期三个阶段进行。

5.5.5外部劳务队伍在施工中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应立即清退出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发生事故的外部劳务队伍,三年内不准进入中铁九局进行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5.6监督检查管理

5.6.1为防止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严格执行以下“十不准”要求。

a)不准单位领导指定或个人决定使用外部劳务队伍;

b)不准领导人员的子女、亲属在本单位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

c)不准任何单位不按外部劳务队伍选定程序确定外部劳务队伍;

d)不准未签订劳务合同即让外部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或施工;

e)不准接受外部劳务队伍的宴请、娱乐等消费活动;

f)不准支付预付款、未经结算而拨款或超拨款;

g)不准在施工管理中出现以包代管现象;

h)不准外部劳务队伍不交纳履约保证金进场;

i)不准在业主的质量保证金未足额偿付前支付外部劳务队伍的质量保证金;

j)不准内外勾结、营私舞弊。

5.6.2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用工单位整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直至撤消负责人任职资格。

a)违反规定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的;

b)未履行劳务合同评审手续,XX,擅自签订劳务合同的;

c)违反规定越权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d)违反结算与支付管理规定的;

e)以包代管,对劳务分包作业过程失控的。

5.6.3外部劳务队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清退出场,取消在中铁九局范围内进行劳务分包作业资格。

a)不按规定交验相关资料与证件,不办理务工手续的;

b)不服从管理,私招滥雇、随意调换劳务人员的;

c)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存在隐患,可能产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d)协调配合不力,不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e)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发生严重打架斗殴、盗窃行为的;

f)克扣、挪用劳务费用,不能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

6形成文件和记录

6.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略)。

6.2合格劳务供方评价认定书(略)。

6.3劳务供方验证表(略)。

6.4合格劳务供方名录(略)。

6.5年检记录表(略)

6.6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略)。

6.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略)。

6.8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略)。

 

主题词:

劳务分包控制程序通知

抄送:

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7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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